Ⅰ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企業的處罰程序
企業會違反治安管理?第一次聽說
Ⅱ 影響正常教學工作 試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幾條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回元以下罰款;情節答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國家和社會遭受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Ⅲ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封堵公司經營場所是如何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版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權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Ⅳ 誰有企業內部治安管理規定教案
我找了一下,你借鑒學校管理,加上企業的生產管理,合成一下就好啦
為加強校園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學科研、生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浙江省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的精神,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一、出入校門制度
1.自覺服從門衛人員的管理,進出校門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未帶證件,必須接受門衛查詢,經同意後方可出入校門。
2.來客來訪必須遵守會客登記制度。上課時間及晚9時後學生一律不會客。
3.自行車進出校門須下車推行,外單位機動車未經同意不得駛入校內。自行車及機動車按指定地點停放。
4.攜帶建築材料、設備器材、行李物品等重要物資離校者,一律憑部門證明放行。私人物品門衛有權查詢。
5.本校學生在晚自修期間出入校門按《學生手冊》有關規定執行。
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1.臨時工人員宿舍內不準外來人員留宿,特殊情況報保衛處批准。
2.公共場所嚴禁尋釁滋事、起鬨鬧事、打架、斗毆等攏亂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身權利的行為。
3.嚴禁酗酒、賭博,上課、自修時間不得在宿舍、教室內搞娛樂活動。校園內一律禁止搓麻將。
4.未經保衛處同意不得在校內設攤營業、出售物品。凡已獲准經營的應及時交納治安管理費、服從學校管理。
5.校園內及公共場所,嚴禁男女之間有傷風敗俗等不軌行為。
6.嚴禁在校內出售、傳播淫穢物品及違禁書刑。
7.舉辦舞會及涉外的文體活動等,按「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校領導批准,報保衛處備案。
8.臨時工和外來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和領取臨時出入證,自覺遵守學校有關規定。
9.不得任意撕毀、覆蓋、塗抹正在發生效力的學校各部門的布告、通告等。
10.不得在校內建築物或公共場所、設備儀器上任意刻劃塗抹。
11.未經同意不得在校內張貼各類廣告。
12.校園內不得使用汽獵槍打鳥,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三、校內公共財物管理規定
1.愛護公物。教室、寢室、實驗室、禮堂等公共場所不得擅自拆遷損毀。
2.嚴禁偷竊、挪用公私財物。
3.不得購買臟物或來歷不明的物品。
4.愛護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損壞校園綠化。
5.因違反制度而造成公物被盜或發生事故的,按有關規定由責任人賠償損失。
四、校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1.愛護消防設施。嚴禁擅自動用、損壞消防設備器材及禁令標志。
2.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杯等電熱器,不得私拉電線,一經查獲,除按有關規定處罰外,一律沒收。
3.注意防火。學生宿舍、教室一律不準使用明火。
4.確需焚燒廢紙、物,必須在焚燒垃圾箱內焚燒,並由專人負責,確認無火星後方可離開。
5.因擅離崗位、違章操作、疏忽大意等造成火警、火險、火災等事故的,視情節予以處罰或行政處分。
五、校內交通秩序的管理規定
1.遵守交通規則。機動車在校內靠右低速行駛,禁止鳴喇叭、嚴禁騎自行車帶人。自行車按指定地方停放。
2.嚴禁私自交易或轉賣自行車。
3.校外機動車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內任意停放或過夜。
4.不得無證或酒後駕駛。
5.在校內發生一般交通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不得逃離和破壞出事現場。
六、校內舉辦業余文體活動規定
1.校禮堂、球場、教工之家等僅限本校人員使用,未經學校和有關部門批准,嚴禁擅自邀請外來人員參加,特殊情況應事先經校辦批准再到保衛處辦妥手續,方可進校。
2.各類活動不得對外售票。
3.根據「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各類經批准同意舉辦的活動,主辦者必須制定好安全防範措施,配合好管理糾察人員,並嚴格遵守有關規定。
4.在禮堂內舉行各類活動,人員總數不得超過800人。
5.違反上述規定,有關部門可責令其立即停辦或整改,造成後果按《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七、校內臨時工人員使用管理規定
1.各部門招收錄用的臨時工人員,由部門填寫《臨時工人員申報表》,按規定批准後方可留用。
2.嚴禁錄用不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3.已婚夫婦同時在校內做工的,必須隨帶結婚證,以備查詢。已婚育齡婦必須持有當地計劃生育辦公室有關生育情況的證明。
4.凡被部門辭退或本人中途提出離校者,用工部門應為其出具離校原因的書面證明,並令其到保衛處辦理有關手續,離校手續辦完2日內必須離校。
5.臨時工必須自覺遵守校紀校規及國家法律、法規,接受用工部門及保衛處的管理。臨時工集體宿舍嚴禁男女混宿。
6.根據「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各部門應加強對臨時工的管理教育。對日常生活中發生的矛盾和糾紛由用工部門負責調解處理,發生治安事件由保衛處查處。
7.違反上述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教育。辭退直到追究刑事責任。對查獲、扭送違法人員有功者,給予獎勵。
8.學校每年年終對臨時工考評一次,考評優秀者學校給予獎勵。
八、施工、維修隊使用管理規定
1.來校施工的建築、維修隊進校後,二日內向保衛處報人員花名冊,辦理臨時出入證,離校時及時退證。
2.施工單位在校期間,必須向保衛處一次交納全隊治安保證金300至500元。在整個施工期間無建法亂紀、無違反校規校紀、治安押金如數歸還。對發生問題較多或發生治安事件,保衛處視情進行處罰。
3.凡進校施工單位,保衛處按各單位實際人數,收取每人每月一元的治安管理費。
4.滿20人以上的單位,應設兼職治保員一名,負責單位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積極配合保衛處對職工進行教育。對有違紀違法現象或存在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保衛處報告。
5.施工人員須按校指定場所活動、就宿。
6.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賠償損失、治安處罰、停業整頓、辭退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九、各類培訓班治安管理規定
1.各類培訓班在開班前3天由培訓班負責人向保衛處報有關培訓時間、地點、人數、教室等有關情況。
2.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在開班動員時應明確規定有關校規校紀和治安規定。
3.培訓學員應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學員發生糾紛由主辦單位負責調解處理,發生治安事件由保衛處處理。
4.違反上述規定,視情節對當事人予以處理及對主辦單位責任人追究責任。
十、學生宿舍(樓)管理規定
1.凡住樓內人員,必須服從宿舍管理人員和值班老師的指導、教育和管理。
2.宿舍樓管理根據作息時間開(鎖)門、開(關)燈。上課、自修期間所有人必須離開宿舍,因故留宿須持醫務室或班主任證明,並由宿舍樓管理人員登記。
3.學生應按指定房間和床位住宿,因故調換床位需經學生處批准。
4.嚴格遵守作息制度,熄燈後保持安靜,不準大聲喧嘩、打手電筒、點蠟燭。
5.男女生不得互相串門;未經保衛處同意不得留宿外來人員;平時不準外宿,若有特殊情況,要事先向班主任請假。
6.愛護門窗、水電、衛生、消防等公共設施;損壞公物按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者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7.講究衛生,保持宿舍清潔,做到:不在宿舍內洗衣服;不晾掛滴水衣物;不在牆上張貼、釘釘掛物;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紙屑果殼;不向窗外或地面潑水;不帶飯菜進宿舍;不帶籃球、足球進宿舍。嚴禁在宿舍樓內燒紙、做飯。
8.室內衛生由寢室人員負責打掃,垃圾倒入孔內,各樓層公共衛生由管理員清掃。
9.不準吸煙,嚴禁私接電源、使用明火;隨手關好門窗,注意安全,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保衛處報告。
10.節約用水、電,杜絕長流水、長明燈。
11.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同學間有生病的應及時向老師反映,幫助就診。生活上互相關心照顧。
十一、學生證管理規定
1.學生證是證明學生身份的證件,必須妥善保管。
2.學生證於新生入學報到注冊後發給。學生退學、轉學、畢業或其他原因辦理離校手續時應上交學校,不能交回者,按遺失處理。學生證於每學期開學時經教務處注冊蓋章後效。
3.學生進出校門應隨身攜帶學生證,自覺接受檢查。
4.學生證不準轉借、轉讓、互換,若有此類情況將視情節予以處理。
5.凡遺失學生證的同學,必須作出書面說明,由班主任簽名,到學生處辦理補辦手續。補辦費用由學生本人承擔。
6.學生證內「乘車區間」的火車站名,由學生本人填寫離家庭住址最方便的一個火車站名。父母若不在同一地點的,則只能選擇一方填寫。學生如因家庭地址變遷,需要重新辦理學生證乘車特優證明應持有關單位證明。
7.提高警惕,嚴防壞人利用我校學生證,身份卡冒充我校學生為非作歹。若發現此類情況,應立即報保衛處及時處理。
十二、服務網點管理規定
1.未經保衛處批准,不許任何個人、單位私自在校內設攤叫賣,經批准設攤服務者,須在指定地點依法從業,保證服務質量。
2.經批准在校內設攤經營者,須每月按時交納治安管理費。
3.凡未經保衛處批准,在校內設攤叫賣者,保衛處有權制止,並視情沒收所賣物品或補交治安管理費。
4.學校出租房對外經營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到保衛處辦理手續,並視情交納治安管理費。
十三、現金、票證、各種貴重物品管理規定
1.現金、票證和各種貴重物品、危險品等要由正式職工專人保管,並嚴格各種手續,不準超標存放。
2.學生宿捨不得存放100元以上現金及貴重物品。
3.教職工下班時要關好門窗、鎖好門。凡下班不鎖門者,視情扣發有關人員安全獎。
4.私人現金、票證、貴重物品不準放在辦公室內。
十四、重點、要害部位安全保衛工作規定
1.重點、要害部位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均由部門領導確定,報校保衛處備案,建立重點、要害部位人員登記制度,其人員保持相對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報保衛處。
2.重點、要害部位負責人職責:
(1)做好「防破壞、防盜、防火、防災害事故」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安全防範意識。
(2)根據實際制定各相應規章制度,並督促檢查認真貫徹執行。
(3)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採取整改措施,並報保衛處。
(4)各重點、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操作規范,確保安全。
(5)一旦發生被盜、災害事故等,應立即組織搶救,並保護好現場,立即向部門領導和保衛處報告。未經保衛處許可不得自行處理現場。由保衛處查明原因及責任人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6)對保護重點、要害部位安全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Ⅳ 有關《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講課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講課提綱 http://www.hnfz.net/yiy/tj/content.asp?id=3695真的很長的,也很多,就看你是怎麼說的了版..目前我能幫的也就是這權個了.
Ⅵ 企業單位的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嗎
你好,企業單位非行政機關,也就是說,只有公安機關或者授權的相應的機構才有資格,但是主要還是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一律只是內部的處罰,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亂用,可起訴法院追責
Ⅶ 學習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學習《〈中華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心得體會
3月份,我校組織全校老師學習了<<中華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通過學習,我們了解到,從2006年3月1日起,我國開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這部法律將通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力求創建一個和諧、穩定、發展的中國。通過對這部法律的學習,得到以下體會:
一、學會自律
學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曉其意。《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就很好地區分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之間的關系。此法還充分體現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條指出:辦理案件要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條文對處罰對象的規定也十分細致,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而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等等。
學法律還要知其不能而約己,換句話說就是要知法守法。法律規定不得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擾亂各類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參與這樣的行動。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二、學會自護
學了法,還要學會用法,學會用法律條文的規定來保護自己。
你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拿起法律這把武器。對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人,對那些多次發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對那些以虛假身份招搖撞騙以及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給以相應的處罰。
三、做好法律的宣傳者
作為一名教師,應該讓學生從小就有一個「精神家園」,一種道德准繩,這是學生心理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的需要。我們要不斷地探索創新,尤其是把時事政治教育引入課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時代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我們可以利用升國旗、法制報告還有班隊會的時間對學生進行"精神教育",在對一些條款的重點解讀中來提高學生遵紀守法的思想認識。3月4日,胡錦濤書記發表了關於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即"八個為榮,八個為恥")的重要講話,為構建和諧社會注入了新的內容,也為促進學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動力。對此,我們可以在班級開展系列教育活動,運用教室宣傳欄刊出"八榮八恥"內容,並通過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為主題的班會,通過學習討論、談體會、談心得,強化對學生的"精神教育",推進班集體"精神家園"的創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與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人為本、程序正義、執法為民的理念不斷深入人心。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立法方面、執法方麵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體現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體現了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增加了許多應該給予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正是為了有效地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在辦案程序方面也嚴格要求公安機關注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在保護公民的權益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保護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居住權等方面內容。以上這些規定都體現了保護人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許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從法條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5章45條增加到6章119條,共增加了74項條款。
3、規定了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也有關於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但是主要是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對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他規定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4、規范了治安管理處罰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治安處罰程序設立專章,在處罰程序中,對治安案件的受理,證據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處置,傳喚的批准許可權和傳喚時限,詢問筆錄要求,對涉案場所、物品、人身的檢查,處罰的決定許可權,決定書應當載明的內容,處罰的告知程序、聽證程序,罰款處罰的罰繳分離原則,拘留處罰的暫緩執行制度,以及被處罰人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符合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發展成就。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又一部與公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法律。與原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寬嚴更適度,程式更嚴格,處罰更規范」的特點,體現了以人為本的主導思想,她有助於規范公民的公共行為,也規范執法者的許可權,最大范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演變而來,填補了我國《刑法》和《民法》之間的空白。做為一部法律,她更具備了更高的強制效力,對公民的公共行為有了更加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新形式下的新問題作出了解釋,最大范圍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法治秩序,使老百姓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分為總則,處罰的種類和適用,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處罰程序,執法監督,附則共6章119條。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
治安管理是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行政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與老百姓關系最為密切的法規之一,從條文數量上看,現行條例5章45條,治安管理處罰法6章119條,條文的數量得到了增加。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突出強調社會治安管理必須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第6條專門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穩定。
第二、增加規定了應該受到治安處罰的一些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應當處罰的行為有110多種,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對這些行為的增加規定。比如按照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的規定,對於強迫他人勞動以及用暴力威脅他人勞動的,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增加了一些處罰的行為。
第三、適當提高了罰款的最高數額。原來規定罰款的最高數額除了「黃、賭、毒」這一類3000至5000元,一般的處罰是200元。現在除了對「黃、賭、毒」保留了3000至5000元處罰外,其他的違法行為,按照不同的行為和不同的性質,按照500元、1000元處罰。
第四、縮小了治安拘留處罰自由裁量的幅度。考慮到治安拘留的處罰,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在適用上十分慎重。這次把治安拘留處罰,按照不同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區分為5天以下,5天至10天,10天至15天。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由初審時的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為最長不超過12小時。
第五、處罰的程序更加公正。程序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基礎,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程序方面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這次增加了26條,專門有一章的規定。
第六、加強了對公安機關尤其是人民警察執法規范的要求。根據常委會審議的意見,專門增加了執法監督的一章,規定了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處罰當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及必須禁止的行為。
第七、更加註重對特殊人員的保護。由於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還未成熟,訊問未成年人應注意保護他們的權利,《治安管理處罰法》84條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對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執行治安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了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取消了初審草案中對上述人員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准「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顯然都涉及到對警察權力的規范,甚至可以直接表述為對公安機關的限權。而在另一方面,則也意味著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進一步明確界定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許可權,減少以罰代法、僭越法律現象的泛濫。
總之,公安執法部門的許多治安管理行為,將更加有「法」可依。同時還值得注意的是,治安處罰的范圍、力度都有所加強,處罰程序則更加規范。這一法律的實施,將在規范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等方面,產生深刻影響。相信《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布實施將對我國的法治化進程起到進一步推動作用。
Ⅷ 治安管理處罰法里第四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16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本條是關於恐怖表演、強迫勞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
1、本條第一項是關於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處罰規定。
國務院頒布的《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深入群眾,努力創作和表演思想性、藝術性統一,具有強烈吸引力、感染力,為廣大群眾所歡迎的優秀節目。第二十五條規定 禁止舉辦表演方式恐怖、殘忍,摧殘演員健康的,或者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等招徠觀眾的演出活動。
2、本條第二項是關於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處罰規定。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牛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對於任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勞動權利,應當予以懲處。
3、本條第三項是關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