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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費勞動法

發布時間:2021-03-16 20:57:23

A. 勞動法 培訓費問題

廣東胡律師:

單位給你們進行培訓的話,費用由單位支付;

你們也簽也那份保密協議,提前辭職的話你就要支付,不過公司要支付你們保密費用,如果不支付那份保密協議就無效。

B. 勞動法 培訓費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方指特定的培訓機構

C. 新勞動法 培訓費

個人認為培訓費不成立!
培訓必須是專業技能培訓,而不包括職業培訓或者崗位培訓等內這些技術含量低,只是容為員工提供方便工作的培訓。
多說幾句題外話。
第一,你說你是被迫簽訂勞動合同,這個你基本上不能提供證據來證明的。再多說一句,你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不承認與你之間的勞動關系,你必須舉出其他的證據,比如工資條或者是同事為你作證,如果不能,那麼請你保持沉默吧,你的抗爭是不會有結果的。如果能,你可以看我下面說的。
第二,你說你請假回家,這里關鍵是你是否能舉出書面證據或者有證人肯為你作證。這樣就能證明你不是自動離職。(其實是不是無所謂了,你在試用期內是不能要求經濟補償金的)
第三,二月份的工資問題,必須能夠證明你二月份付出實際勞動,那麼公司是不能隨便剋扣你的工資的。
第四,如果公司沒有給你交社會保險的話,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補交,並到勞動監察部門去舉報他,讓他受罰,這個可是罰很多錢的。(你也許就出氣了)

D. 勞動法企業培訓

這么說吧
新的勞動法是不允許單位向員工收取違約金的
不管是你簽訂協議或者還是合同
單位要收取你的違約金是不合理的
即便要收取你的培訓費用
那也是適當的收取,
或者單位的確在培訓上花費很多
不是說他要多少你就拿多少,而無任何憑據
放心吧

但我建議樓主如果不想在單位做
最好不要簽訂就業合同
省的麻煩

E. 新勞動法中培訓費的問題

勞動合同簽訂之前抄的襲培訓跟新勞動法提到的培訓是一個意思,已經造成事實,確實培訓了。
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期限通常=服務期,除非另在合同中定義。
合同期內的辭職應繳納剩餘服務期的攤派培訓費。
合同中沒有定義約定服務期的,理論上,如用人單位不追究供職者連帶責任的,便不存在勞動糾紛的說法。

F. 現行勞動法 對培訓費是怎麼規定的

其實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是不能向員工收取所謂的押金之類的錢的,因此醫院的收費行為是違法的。你們之間簽了合同,就算這合同有效的話,那麼醫院沒有進行培訓,已經違約在先,理應退費;同時合同上註明了拿取相關資格證後予以退還,我想這種合同肯定是醫院列印好了後讓你們簽的,如果是的話那麼這種被稱為格式合同,對格式合同條文的理解有爭議的,應該做出不利於合同提供方的理解,那麼在你拿到了助理醫生資格證的情況下肯定可以要求醫院退錢給你。

G. 請問新勞動法中關於培訓費的詳細解讀是什麼

培訓必須是公司組織的外部培訓,培訓費需要有外部培訓機構的發票證明,否則一般的公司內部的入職培訓是不作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培訓的。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H. 請問勞動法中到底有沒有規定允許企業收取合理的培訓費用

勞動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解除合同時,需支付賠償費的問題。但如果你們公司的制度中有相應的條款,只要不違法也是可以執行的,至於收取培訓費用主要看具體情況而定,單位的這種做法並不違法。

I. 勞動法上允許收培訓費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可以收取培訓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培訓,是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工作的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培訓費用。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專門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是崗前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可以要求按不高於尚未履行的服務期間分攤的培訓費用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職業教育法》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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