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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換屆培訓講話稿

發布時間:2021-01-07 22:59:03

Ⅰ 向同學說明開展模擬鄉鎮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的目的

模擬鄉鎮人大代表的換屆選舉,

目的是體現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

Ⅱ 縣鄉人大代表換屆准備階段有哪些

選舉法選舉法修改後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面臨的問題年初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第五次修改。這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內容,並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從章節變化方面看,老法為十一章涉及五十二條;新法增至十二章共五十七條,其中「第二章選舉機構」屬新增章節。從修改的主要內容方面看,既有具體操作發生根本性變化的,也有在老法的基礎上又作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一、選舉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一)在具體操作方面發生變化的主要內容1、關於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在新法的第十四、第十六等條款中都有相應規定。2、關於選舉機構中對選舉委員會的產生、迴避、職責和工作要求的規定,特別是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3、關於選民登記中第二十八條原規定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改為「可以在選民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規定了法定時間。4、關於代表候選人與與選民見面的規定(1)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增加了「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通報」。(2)第三十一條規定選舉委員會在公布第一輪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同時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也要一起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正式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原規定在選舉日的五日前以前公布,修改為「在選舉日的七日以前公布」,這屬法定時間進行了調整。(3)第三十三條原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5、關於選舉程序方面的規定(1)第三十六條把原第三十四條規定中選舉的後一句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2)第三十八條新增了「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的明確規定。(二)在老法的基礎上又作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內容1、第七條原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庫開支」。2、第十四條原規定代表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進行分配,現規定「代表名額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所轄的下級各行政區域或者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分配」。3、第二十九條增加了第二款內容,「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或者代表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應選代表的名額。4、第三十四條(新增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接受監督。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選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5、第四十條規定接受選民代為投票時,明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並增加了第二款內容「代表候選人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6、第四十五條(新增內容)「公民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無隸屬關系的行政區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7、對接受代表辭職的程序規定,第五十二條: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接受辭職的決議,須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對於縣級人大代表和鄉級人大代表,「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須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接受辭職,須經人民代表大會過半數的代表通過。接受辭職的,應當予以公告」。8、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規定,第五十六條(新增內容)「主持選舉的機構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予以處理」。9、對總人口特別多的鄉鎮代表名額數從原來的最高不突破一百三十名調整為最高不突破一百六十名。10、其他對具體文字用語方面作的有關修改,如在第三十條中表現最為明顯。原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現改為「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二、實施新選舉法面臨的有關問題按照任期規定,明年我縣即進行換屆選舉,對選舉法修改後在具體操作方面發生變化的相關內容,必須要提前作好充分准備,採取積極、認真的態度嚴格依法組織。根據在具體操作方面發生變化的相關內容,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代表名額分配問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後,和以往的代表名額分配相比,大體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1:4選舉人大代表變為1:1,城鎮居民多的鄉鎮代表名額相對要減少,勢必城鎮代表要大幅減少,農民代表要相應增加,如何進行代表名額分配,如何具體操作?(二)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問題。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的規定,與以往的具體做法相悖。原來的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絕大部分是由縣人大常委會領導和常委會委員擔任的,這部分對象絕大多數又為下去參選的代表候選人人選,常委會領導還分別擔任選舉委員會的主任或副主任,就是即將要退下來的常委會領導,按照原有的做法,也仍安排作為下一屆人大代表的人選,那麼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究竟由哪些對象來組成?雖然法律規定可先「進」再「辭去」,但既然有了這樣的法律規定,在組織選舉的中途經常委會會議重新研究對個別人員的調整倒屬正常,如果進行大范圍調整那就不太合適了,而且對選舉委員會領導作用的發揮和組織選舉工作的業務能力也是一個很大的挑戰。鄉鎮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對象同樣面臨著這方面的問題。(三)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的問題。關於原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修改為「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從可以變為應當,也包含著必須的意思。如何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代表候選人如何向選民介紹自己的情況和回答選民提出的問題?(四)設立流動票箱的問題。原第三十四條規定各選區應當設立投票站、流動票箱或者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修改為第三十六條「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這一規定更加明確了組織投票選舉要以設立投票站和召開選舉大會投票為主、流動票箱為輔的原則,這在農村習慣以流動票箱為主的做法相悖,而要改變這種做法的工作難度是巨大的,具體如何操作?(五)設立秘密寫票處的問題。關於第三十八條新增的「選舉時應當設有秘密寫票處」的規定,這是和要求以設投票站及召開選舉大會為主相對應的,沒有前者,後者也就失去了規定的意義。如果流動票箱投票,秘密寫票處該如何設立?

Ⅲ 地市級人大代表幾年換屆

我國的地方選舉包括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選舉。地方選舉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人民行使民主權利、參加管理國家的重要形式。我國的憲法以及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對地方選舉制度作出了規定。1954年憲法對我國的地方選舉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1953 年和1954年,我國分別制定了第一部選舉法和第一部地方組織法, 確立了我國地方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以及選舉的組織和具體程序,奠定了我國地方選舉制度的基礎。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戰略方針,為適應新的形勢,我國的地方選舉制度也進行了較大的改革。1982年頒布了新憲法。1979年重新修訂頒布了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此後,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又對這兩部法律分別進行了三次修改,對我國地方選舉制度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然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快速騰飛,但是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卻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尊重,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人民代表在人民群眾的心中的地位也沒有得到體現。其原因就在於人大代表制度本身的缺陷,要完善人大代表制度,就必須從相關制度本身的改革入手。
一、代表人數太多,應大量減少人數
我國選舉法第15條規定全國人大代表不得超過3000名。選舉法第9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名額基數為350名,省、自治區每15萬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轄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過1億的省,代表總名額不得超過1000名。我國第七屆全國人大代表2970人,第八屆代表為2978人,第九屆代表為2979人,第十屆代表超過了3000名。3000人左右的一個會議,如果讓每個代表發言1分鍾的話,就得3000多分鍾,兩天兩夜多。再看地方,北京市人大代表名額為781人,河南省為957人,山東省為930人,最少的是青海省399人,寧夏423人,西藏445人。所以,在全體會議上,每個代表的發言只能是沒有,大會的時間留給大會主席團來發言和主持表決,代表的作用也只能限於鼓掌歡迎舉手通過了。
在一個議會里,代表人數越多,每個代表對全體會議上通過議案的作用就越微弱,代表的價值就越小。代表人數越少,每個代表對全體會議通過議案的作用就越大,代表的價值就越大。我國有些人大代表,對開人大會議的積極性是不高的。人大代表名額的多少,對於在人大會議上能否產生出熱情洋溢的政治民主氣氛實有著一種關鍵的作用。從議會便於開會討論問題的角度來看,以200到300人為准,較為合適於開會,往上則呈飽和狀態,人數再多,開會的效果肯定不好。從國外議會制度來看,只有極少數幾個國家,如日本、義大利、印度等,它們的兩院制議會中有一院是超過500人以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它們的議會中任何兩院都沒有超過500人以上的。
所以,有鑒於我國人大代表開會的現狀和國外議會制度的建設經驗,應當適量地將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名額進行壓縮,將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壓縮到400-500名。 省級和省級以下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額,壓縮到200-300人,甚至更少。
二、改革人大代表審議議案由代表團分組審議,再交付大會表決制度
由於我國各級人大的代表過多,在全體會議上無法審議議案,所以人大代表審議議案只能交由代表團分組審議,再交付大會表決。以全國人大為例,代表團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的代表組成。代表團的作用是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組織本團代表對議案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代表團團長或者選派代表,在全體會議上代表代表團發言。
但代表團既是按地區來分類,代表團的團長往往就由該區的省委書記或省長等黨政要員來擔任。所以,一個議案的提起,往往先由團長作提示性發言,最後作總結性發言。全國人大代表從全國各地來到北京,除要監督中央各國家機關外,還要藉助中央來監督地方,但在代表團團長由地方行政長官來擔任的前提下,使得代表們的發言受到牽制,往往不談問題,只談成績,不談官員個人責任,而只談地區自然條件差異等,成了一種表決心,展望未來的講台。
所以,在不能立即修改選舉法減少代表人數的情況下,分組審議時應該打破以地區為分組標准,改革為隨機分組,選舉組長進行主持。
三、改革我國人大代表兼職制度,實現人大代表的職業化
在歐洲中世紀,議員是一項屬於貴族的榮譽職業,一個重要原因是議會那時不是一個職業機構。近代以來,隨著社會的復雜化和民主參政意識的提高,議會的職能不斷提升,議會立法不斷取代由司法貴族制定的判例法。自從18世紀以來,英國下議院的地位不斷提高,議員也逐漸成為一門獨立的正式職業。如果你做議員,就可以從國家獲得保障的體面收入。由於現代社會高度復雜,而法治國家的社會關系必須獲得立法的及時調整,議員是一項很忙碌的專門職業,因而不允許從事「第二職業」。
中國的人大代表是一種榮譽,至今仍然是一項非正式職業,除了人大常委會正副主任外,絕大多數人大代表甚至人大常委會的普通委員都在從事著別的社會職業;參加人大隻是其「第二職業」,因為她(他)要從其本職工作來拿工資的。立法是一項耗時費力且經常需要困難的利益妥協的工作,因而要求專門的注意力。人大工作機構有一些專職工作人員,但他們大多數人不是人大代表,不能代表選民的利益。
人大代表由人民選舉產生,組成全國和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要監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但人大代表本身有相當一部分,卻是來自於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官員。全國人大由主席團來主持會議,但主席團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國家領導人,他們主導了會議。所以,人大開會,成了國家領導人自己監督自己,在代表團中,成了地方領導人自己監督自己,整個人大的監督功能就落空了。
四、改革人大的會期制度,延長開會時間和次數
我國各級人大每屆任期5年,但開會時間太短,5年之內只開5次會議,1年1次,每次2至3個星期。開會時間如此之短,使得人大代表大多數時間又回到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所謂人大代表的人民性,是指人民代表來自於人民,又復歸於人民,在我國即是指採用兼職代表制,代表在每年1次的人大會議外,都有自己的工作,所以代表往往視每年一度人大會議只是自己繁忙工作之外一種消遣和放鬆。所以,任期太長,而開會時間太短,容易導致人大代表忘記了自己的職責。他對自己執行職務就會形成漫不經心的習慣,他來開會,只能感性地談一下自己的日常生活,而不可能對某個議案有更深刻的洞察。
我國的人大制度跟西方議會制有一個區別的是,就是在人大全體會議下,設一個常務委員會。常委會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繼續工作,每二個月舉行一次會議,一次一個星期左右。所以,把全國人大的開會時間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時間加起來,也不過九個星期,六十幾天左右。 議會是一個開會的地方。議會不開會,經常處於休會期間,議會的權力是無法體現出來的。從西方國家來看,法國憲法將議會的開會時間明確寫進了憲法,「議會每年自行召開兩次常會,第一次會議自十月二日開始,會期八十天。第二次會議自四月二日開始,會期不得超過九十天。」如西班牙憲法規定:「兩院每年在兩個固定期間召開會議:第一期間是九月至十二月,第二個期間是二月至六月。」議會開會的時間越長,就越能體現議會在社會中的作用和影響力。從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度來看,絕大多數國家的議會會期至少都在3個月以上,另外,還有幾個非洲國家的憲法規定,會期最長不超過4個月。
我國憲法有一個缺陷,就是沒有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開會時間作出明確規定。欲要發揮人大代表監督政府的功能,就得使議會經常處於開會的時間,就得對人大代表參與開會有一定要求,不在會議時間,對人大代表考察民情,與選民保持密切聯系也有一定要求,這些應由法律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
五、改革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盡可能地實行直接選舉
我國人大代表選舉採用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並用原則,在縣級和 縣級以下採用由選民直接選出的方法,而全國、省級和地市級則要用由下一級人大選出代表。間接選舉使得代表代表民意性的可能性下降,尤其是由縣級人大選出地市級人大代表,地市級人大選出省級人大代表,省級人大選出全國人大代表,越往上,多層次的選舉使得民意層層過濾,而到最後幾乎所剩無幾。 在鄉級和縣級的直接選舉中,雖然由選民直接投票,但選民直接投票選出的代表每年卻只能開一次會議,鄉級人大不設常設機關,而只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作為鄉級人大閉會期間聯系代表的機構。縣級人大則設置了常務委員會,作為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常設機關,每二個月開一次會議,但常務委員會由全體代表選出常務代表來組成,也屬於一種間接選舉的形式,其民意也被過濾了。
六、改革代表名額的比例,實現憲法權利的平等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選舉法》。1982年憲法頒布後,全國人大對選舉法進行了三次修正。1982年的修正對每個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有利於少數民族的調整。1986年的修正對少數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數作了進一步調整。1995年的修正表達了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的設想,並縮小了城鄉選民的選舉權上的差別。
選舉法第6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歸僑人數較多地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代表。」從以上規定看,似乎在分配福利而不是在參與政治生活。
選舉法第16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 第5條規定,「人民解放軍單獨進行選舉,選舉辦法另訂。」 第十七條規定,「全國少數民族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各少數民族的人口數和分布等情況,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代表一人。」這是平等的憲法權利嗎?可能不平等。
根據第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決定,第九屆全國人大(1998—2003年),農村人口為每88萬人一名代表,城市人口每22萬人一名代表,解放軍則每1萬人一名代表,其代表人數占人大代表總人數的1/10,是城市人口比例的22倍,是農村人口比例的88倍。如此巨大的代表比例差異是否具備憲法理由?這肯定不符合中國憲法的平等原則。
民主選舉的首要原則是一人一票、平等競爭。他所關注的對象是「公民」,而不論其種族、性別、職業、財富。
七、改革人大代表候選人產生方式,使候選人真正體現民意
候選人的產生是選舉的一個關鍵,它決定了可供選民自由選擇的范圍,決定了人大代表的素質。選舉法第29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從法律規定來看,候選人提名有兩種方式:組織提名和代表聯合提名。但代表聯合提名實際上受很大限制,有些地方已經名存實亡。影響聯合提名的主要因素包括不給代表發提名表、不允許代表進行「串聯」醞釀提名、不允許代表進行任何形式的會下活動和跨團提名,同時又把代表團劃的很小,使代表很難在本代表團內徵集到聯名所需要的人數等。
從推選到產生正式候選人,中間有一個頗為講究的協商確定過程。在各選民小組最初推薦候選人時,選舉工作人員已經把內定范圍告訴了他們,例如「一個處級幹部、一個非黨員科技人員、一個非黨員的女同志。」實際上,代表通過在性別、黨派等不同特徵的人中分配名額來實現、協商確定過程以及候選人的確定標准違背了平等的憲法原則。在西方,候選人一般時是通過一定數量的選民提名並進行預選而產生的。因此,在進行最終選舉之前,各候選人已經充分爆光,關心選舉的選民對候選人的政策立場已經相當了解,因而具備相關信息以作出適當選擇。相比而言,中國的各級人大代表的候選人幾乎完全由選舉委員會或人大主席團確定。尤其是地方人大換屆改選,人大主任一般是一線領導退居二線時進行過渡的職位。試想,這樣產生的人大代表有民主性嗎?其素質誰能保證?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中,應當打破不允許競選的禁忌,尤其是放寬政黨對候選人提出的控制權,讓真正能夠代表民意候選人能夠當選。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應當盡快改革我國選舉相關制度,實現真正的民主,盡快推進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選舉出能夠代表老百姓說話的人代表。加強對人大代表的培訓制度、改革人大代表的組成人員,使人大代表真正合格,有履行代表職責的能力 。只有改革相關制度,進一步完善制度中的薄弱環節,才能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質,提高人大監督各種國家機關的職能。相反,現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高素質、有民主意識的候選人無法當選,而使素質不合格的人當選上,人大制度的功能也隨之無法發揮了。

Ⅳ 人大代表換屆 參選率 要求達到多少

1、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要求會議的出席人數回必須答達到一定的數量,是為了保證會議的民主性和權威性,保證會議所討論的問題能夠確實反映多數成員的意願和要求。
2、對此的法律依據,法律上沒有明確。(樓上所列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各省、市、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對此有明確規定。

Ⅳ 全國人大代表下屆換屆選舉會在那一年舉行

應該是2013年的3月份,屆別是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Ⅵ 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時間

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時間為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6)人大代表換屆培訓講話稿擴展閱讀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Ⅶ 人大代表幾年換屆一次

好像是五年

Ⅷ 如何做好市鎮兩級人大換屆投票選舉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供堅強組織保障
堅持黨的領導是做好區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重要保障,是確保換屆選舉工作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順利進行的堅強保證。各級黨委應把換屆選舉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統籌考慮和安排區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做到早思考、早決策、早安排。要建立強有力的區鄉人大換屆工作組織機構,抽調精幹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對區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領導。區人大常委會依法研究制定的換屆選舉方案和操作規程,選舉委員會的組建,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等,都要及時向區委匯報,自覺接受區委領導。區人大常委會要加強對鄉鎮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主動為黨委當好參謀,爭取黨委的重視和支持,形成「黨委領導、人大主辦、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科學劃分選區,認真搞好選民登記
劃分選區和選民登記作為區鄉人大同步直接選舉的兩項基礎性工作,必須按照依法、科學、便民的原則進行。劃分選區時,為方便組織區鄉人大換屆選舉,在農村採取大選區套小選區的方法,根據每個區人大代表選區包含二至三個鄉級人大代表選區進行合理劃分,既保證區鄉兩級人大代表選舉「同日」進行,又可堅持在每一選區選一至三名代表的前提下,將劃分選區與代表資源的分布有機結合起來。在選舉區人大代表的選區劃分上,農村可以由幾個村民委員會聯合劃分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劃分為一個選區;城區可以按照居民委員會管轄的范圍劃分選區,也可以幾個單位或者和所在居民委員會聯合劃分選區。在選舉鄉級代表的選區劃分上,農村可以由幾個村民小組或者自然村聯合劃為一個選區,人口多的村民小組或者人口少的村民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劃為一個選區;鄉鎮機關和所屬單位一般按參加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劃分選區。
選民登記關繫到選民的民主權利,要嚴格把好「法定年齡關」、「政策關」和「人員流動關」。要充分利用全國第六次人口普查資料作為選民登記、核對選民情況的參考依據,防止漏登、錯登,重登。針對選民登記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摸清人口現狀,特別要摸清「人在戶不在、戶在人不在」的人戶分離現象,掌握基本情況,實行登記選民與選民登記相結合的「雙向登記」辦法。要對選民進行預登,在正式登記前,根據選民的流動情況,採取現代通訊聯系方式,掌握選民登記動態。針對流動人口多、空掛戶和人戶分離等情況,認真細致地搞好選民登記,做到全面、客觀、准確。
三、健全選舉機制,切實提高代表素質
人大代表作為我國權力機關的主體,優化代表結構、保證代表素質關繫到權力機關履職能力的高低。因此,在代表選舉中,要做好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考察、介紹和資格審查工作。一方面,要嚴把代表素質關和政治關。人大代表應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密切聯系群眾,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履職能力,道德品行和社會形象好,堅決防止把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差、有涉黑涉惡等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人推薦為代表候選人;對繼續推薦、提名的代表,要把履職情況作為重要依據。另一方面,要保證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進一步優化代表結構,注重從基層一線推薦代表。新修改的選舉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應當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基層代表,特別是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代表。優化基層代表結構,不僅能擴大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民主基礎,而且有利於更充分地聽取來自基層的意見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層群眾的訴求利益。同時,要正確處理代表素質與代表結構的關系。應當看到,不講代表結構,就很難保證人大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但過分強調代表結構和廣泛性,就難以保證代表的素質。在這個問題上,要嚴格依法辦事,即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少數民族代表等結構成份必須予以保證,對其他結構成份也要做深入細致的工作。
四、把握重點環節,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在區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中,要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和甘肅省實施選舉法細則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在兼顧全面的同時,必須突出重點。一是加強對選舉工作人員的培訓指導。要採取以會代訓等方式,組織區、鄉人大工作骨幹學習換屆選舉的法律法規文件,使之盡快熟悉選舉工作的任務、程序以及各個環節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確保區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順利開展。二是嚴格執行「三個法定時間」。「選舉日」一旦確定,就要以選舉為中心,嚴格按選舉法規定的時間公布,不得更改。即在「選舉日」20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15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三是堅持差額選舉,堅決杜絕為減輕工作量或保證某些選民當選而搞等額選舉。四是加強對流動票箱投票的監督管理。特別是要選擇政治上可靠、業務上精通、工作上細致的同志擔任流動票箱工作人員。五是防止和依法處置賄選和其他非法活動。六是落實工作經費,確保選舉順利進行。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的規定,建議由區財政安排一定的選舉專項資金,支持區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
五、強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強化宣傳教育,就是要把思想發動、宣傳教育貫穿選舉工作的全過程,使幹部和社會公眾對區鄉人大換屆選舉有個正確的認識。要及早進行區鄉人大換屆選舉宣傳,豐富宣傳形式,力求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死角,大張旗鼓。要充分利用電視、網路、宣傳車、橫幅、標語、印發宣傳資料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宣傳人大換屆選舉的重要意義、法律程序和基本要求,切實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激發選民參選的政治熱情,踴躍參選。同時,要注重在選舉的不同階段,有針對性地進行宣傳,保障選民的知情權,如在選民登記階段,重點宣傳選民的條件和登記方法等;在提名、醞釀、確定代表候選人階段,重點宣傳公民如何行使提名權,如何把握代表素質等;在投票選舉階段,重點宣傳選民如何投票,如何委託投票等,真正把宣傳發動、教育引導貫穿於選舉的全過程,為換屆選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Ⅸ 人大代表在換屆選舉權起什麼著用

人呢,到底懷念像你前去說什麼都起到人民代表大會的任代表人民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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