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慶微型企業補助申請流程
重慶微型企業補助申請流程:
一、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1、居住證明;
2、身份證明;
3、戶口簿;
4、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5、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二、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無在辦企業;
2、具有創業能力;
3、屬於「九類人群」;
4、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5、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6、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扶持補助比例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
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1)享受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的情況公示擴展閱讀
重慶微型企業扶持對象:
1、屬於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即高等院校(本科、碩士、博士)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2、具有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並經創業培訓,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3、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且在合夥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於50%。
2. 關於微型企業補助
1.微型企業劃型標准:(補助資金要看個地方政府規定,其實補助不大,也不用申請,要不然會經常查你的賬務。)
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工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
建築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批發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零售業、住宿餐飲業、信息傳輸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1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下。房地產開發經營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2000萬元以下。其他未列明行業以從業人員10人以下為標准。
2.基本手續就這些了,根據行業性質還有的施工設計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證等等。另外,建管局還需要一些建造師,資料員等證書不等。
3.報稅的話下去稅務大廳,問下你屬於那個稅務所片區管轄,找專管員核定,開通網上報稅。一般都是從網上報稅,操作很簡單。
4.裝飾行業稅: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地方水利基金,企業所得稅,印花稅。這些都是主要的稅種,要根據工程,開發票後交稅,沒有工程就從網上零申報。
3. 渝辦發【2010】192 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編輯本段渝辦發[2010]19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編輯本段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微型企業的申請創辦、扶持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創辦微型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條 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分別成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的發展工作。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具體負責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創業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九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上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將上述材料提交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條 工商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和相關前置許可等注冊登記手續,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申請審批資料移送當地微企辦。 工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審查和資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創業培訓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 市微企辦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由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局實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納入全市創業培訓計劃。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願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微企辦申報。 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對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符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准給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由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機構向同級微企辦提出申請,微企辦牽頭與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製作及答辯等內容的培訓。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當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第四章 創業審核 第十三條 創業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申請人向擬創業所在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後,微企辦審核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交由工商、財政、稅務、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貸銀行、擔保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審核小組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會審1次,並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 第十四條 創業審核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培訓機構結業鑒定意見(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創業培訓的除外); (二)擬創辦企業及申請創業者自身基本情況; (三)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 (四)擬創辦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五)市場預測; (六)營銷策略; (七)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生產管理計劃; (八)資本金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等財務規劃; (九)注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十)創業投融資計劃; (十一)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微企辦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通過網路、報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七條 各級微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應在擬創業所在地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等銀行中選擇一家開戶銀行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開設賬戶,並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到位後,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本金補助。財政部門按照微企辦審定的補助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轉入申請人開設的賬戶。 第二十條 創業者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轉到企業注冊登記辦理機構,5個工作日內辦完營業執照。 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注冊登記的同時,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和相關前置許可進行審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 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具體審核、撥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辦理,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辦理情況。按現行財政體制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市級財政通過年終結算的方式補助給區縣(自治縣)財政。 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二十四條 具備抵押或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在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可按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就業辦[2008]16號)規定,持工商、稅務核發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抵押物清單或擔保合同以及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三峽擔保公司負責全市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當地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由市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投資計劃書使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的; (二)採用欺騙手段取得被扶持資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資格的; (四)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微型企業申請變更或注銷,應當經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審查,並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僱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記入企業徵信系統或個人徵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質量、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訓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助費用的; (二)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 (三)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於90%或結業鑒定準確率低於80%的; (四)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於80%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微企辦、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發放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九類人群」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居住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和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居住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略) 申請聯系:15213465918 陳主任
4. 現在有哪些屬於微型企業,政府對微型企業的補助是什麼樣的
目前國外關於微型企業的內涵界定並不統一。典型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幾類: 國際性的援助機構基於反貧困: ① 美國國際開發署將「微型企業」定義。由當地人擁有、為雇員(包括不領薪水的家庭成員)不超過10人、其業主和經營者為貧困人口的小企業。 ②亞洲開發銀行(ADB)的「微型企業」定義。微型企業是指那些雇傭工人(包括僱主及家庭成員工人在內,其中員工不包括專業人員及專業服務提供者)不超過10人的企業。微型企業不包括高科技企業。據此,微型企業的定義暗含著收入和資產的限制,通常它們可以被認為是窮人的企業。 眾多國家與組織基於企業規模的標准有兩個指標,即資產總額和雇員人數: ①菲律賓政府的「微型企業」定義。菲律賓區分企業規模的標准有兩個指標,即資產總額和雇員人數。根據菲律賓1997年頒布的第8289號修正法案,在菲境內從事製造業、農業經濟或服務業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合作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等,按表1的標准分為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業四種類型。 ②薩爾瓦多的「微型企業」定義。薩爾瓦多從1996年開始將勞動者不超過1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60萬科郎的生產單位定義為微型企業。 ③法國的「微型企業」定義。凡僱傭員工在9人以下的企業被稱為特小企業,西班牙則為微型企業。 ④歐盟委員會的「微型企業」定義。把雇員人數在1人~9人的企業稱為非常小企業。 ⑤日本的「微型企業」定義。日本把製造業中20人以下,商業服務業中5人以下的企業定義為微型企業,又稱零細企業。顯然,日本的界定考慮到了微型企業的產業特徵。 在我國,對小企業的理論研究成果很多。但問題是,人們在對小企業進行研究時,未能將小企業中的微型企業進行差異性的研究分析。 2000年11月在廣州暨南大學舉辦的中小企業亞太會議上,專家建議增加微型企業類別,把雇員人數在10人以下的小企業從中小企業中獨立出來加以研究。理論界通常認為微型企業是指雇員人數在10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及工商登記注冊的個體和家庭經濟組織等。作為從小企業中獨立分化出的一個企業集合的微型企業,具有雇員人數少、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自主經營、以家族式的管理為主、在同行業中不佔壟斷地位的特點。 我國企業目前還是以製造型為主,且是人口多的發展中國家,對微型企業的劃分應該根據地區、行業等的不同而具體規定。比如北京一家設計公司,十幾個人就不算小的了,一家保潔公司起碼也要三五十個人,但設計公司創造的利潤、價值卻比保潔公司高得多。同樣的在大城市和二三級的城市又有很大的差別。 綜上所述,我們把微型企業或微小型企業界定為微型企業是指企業雇員人數小於10人、產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產品(服務)種類單一、市場佔有率很低或只在小范圍有較高市場份額、規模組織小的企業組織。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微型企業的申請創辦、扶持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創辦微型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條 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分別成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的發展工作。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具體負責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創業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九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上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將上述材料提交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條 工商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和相關前置許可等注冊登記手續,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申請審批資料移送當地微企辦。
工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審查和資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創業培訓
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
市微企辦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由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局實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納入全市創業培訓計劃。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願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微企辦申報。
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對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符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准給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由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機構向同級微企辦提出申請,微企辦牽頭與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製作及答辯等內容的培訓。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當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第四章 創業審核
第十三條 創業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申請人向擬創業所在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後,微企辦審核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交由工商、財政、稅務、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貸銀行、擔保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審核小組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會審1次,並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
第十四條 創業審核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培訓機構結業鑒定意見(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創業培訓的除外);
(二)擬創辦企業及申請創業者自身基本情況;
(三)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
(四)擬創辦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五)市場預測;
(六)營銷策略;
(七)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生產管理計劃;
(八)資本金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等財務規劃;
(九)注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十)創業投融資計劃;
(十一)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微企辦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通過網路、報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七條 各級微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冊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應在擬創業所在地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等銀行中選擇一家開戶銀行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開設賬戶,並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到位後,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本金補助。財政部門按照微企辦審定的補助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轉入申請人開設的賬戶。
第二十條 創業者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轉到企業注冊登記辦理機構,5個工作日內辦完營業執照。
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注冊登記的同時,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和相關前置許可進行審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
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具體審核、撥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辦理,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辦理情況。按現行財政體制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市級財政通過年終結算的方式補助給區縣(自治縣)財政。
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二十四條 具備抵押或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在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可按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就業辦[2008]16號)規定,持工商、稅務核發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抵押物清單或擔保合同以及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三峽擔保公司負責全市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當地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由市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投資計劃書使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的;
(二)採用欺騙手段取得被扶持資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資格的;
(四)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微型企業申請變更或注銷,應當經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審查,並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僱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記入企業徵信系統或個人徵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質量、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訓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助費用的;
(二)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
(三)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於90%或結業鑒定準確率低於80%的;
(四)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於80%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微企辦、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發放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九類人群」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居住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和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居住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5. 微型企業如何申請創業培訓補貼
答:開辦微型企業的創業人員,可自願參加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版共同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權開展的創業培訓,培訓後可憑創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由財政部門直接或委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答:開辦微型企業的就業創業人員,經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後,可向當地經辦銀行申請辦理期限不超過2年、額度不超過5萬元(婦女為8萬元)、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個百分點的微利項目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所發生的利息由貸款經辦銀行按規定程序統一向所在市、縣(市)財政部門申請。 答:「財政補一點」是指在「十二五」期間,財政部門按微型企業投資者實繳到位注冊資本或出資數額(不含財政補助數)不超過30%的比例向申請人給予資本金補助。微型企業向所在地財政部門提出資本金補助申請,由所在地財政部門統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6. 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是多少
每個創業抄實體或創業項目補襲貼標准為1萬元。
大學生可同時申報創業項目補貼和創業實體補貼,但每人只能申報並享受一次,其中創業項目不得超過10個,創業實體只能為1個。每名大學生只能享受一次創業政策補貼。
對孵化項目或者創業實體涉及多人的,以項目、實體的主要負責人為申請對象,涉及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項目、實體補貼。對同一領創主體同時有多個孵化創業項目時,須一次性申請完成。
(6)享受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的情況公示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辦法另行制定,屬於殘疾人的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和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是全日制大專以上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是全日制高級工層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小微型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7. 如何享受創業政策補貼
就業創業培訓補貼
一、補貼對象
七類人員:貧困勞動力、畢業學年高校畢業生(或畢業前一學年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在校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學生村官、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
七類人員參加定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的免費就業創業培訓,根據培訓後的合格率及就業率,給予定點培訓機構培訓補貼。
二、就業培訓補貼標准
根據培訓課時的不同,分為A、B、C三類。A類培訓80—160課時,培訓補貼1000元;B類培訓161—320課時,培訓補貼1400元;C類培訓不少於321課時,培訓補貼1800元。
三、創業培訓補貼標准
創業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50課時,補貼標准區分兩種情況確定。若培訓對象參加創業培訓後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但在6個月內未實現創業的,按每人每期1200元給予補貼;若培訓對象參加創業培訓後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且在6個月內成功創業的,按每人每期2000元給予補貼。
四、培訓機構申報就業創業培訓補貼申請流程
(1)定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就業創業培訓班要申報培訓補貼的,應於開班前5日向同級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並經人社部門發放開班批復函後方可開班;
(2)培訓結束後6個月內為受理期,可向人社部門申請就業創業培訓培訓補貼。經人社部門審核後,同級財政部門將補貼支付給定點培訓機構。
8.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編輯本段渝辦發[2010]192號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編輯本段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微型企業創業扶持工作,促進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就業再就業,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微型企業的申請創辦、扶持發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創辦微型企業可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 第四條 市政府和各區縣(自治縣)政府分別成立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的發展工作。 市和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微企辦),具體負責微型企業的發展規劃、創業培訓、創業審核、政策扶持、監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創業申請第五條 申請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創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含集體戶口); (二)屬於「九類人群」; (三)具有創業能力; (四)無在辦企業;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申請人出資比例不低於全體投資人出資額的50%;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的創業者應當向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戶口簿; (四)居住證明; (五)屬於「九類人群」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與身份證明或戶口簿載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請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材料。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將審查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3天。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上出具同意推薦意見。審查合格後,申請人應將上述材料提交擬創業所在地工商所。 第八條 工商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工商所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和相關前置許可等注冊登記手續,相關部門的前置許可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並將申請審批資料移送當地微企辦。 工商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的審查和資料的移送工作。 第三章 創業培訓第九條 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收到工商所報送的申請審批資料後,應當對申請人組織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已經接受創業培訓或具有相關創業知識的申請人可不參加。 市微企辦牽頭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年度計劃,由市微企辦和市人力社保局聯合發文下達各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和人力社保局實施。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納入全市創業培訓計劃。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凡具備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辦學條件,且願意承擔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工作的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均可向市微企辦申報。 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關部門對全市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定點機構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符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相關規定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每人1000元的標准給予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補貼。 培訓補貼由微型企業創業培訓機構向同級微企辦提出申請,微企辦牽頭與同級人力社保部門審核後,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由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定點培訓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十二條 微型企業創業培訓以提高申請人創業能力為目的,開展政策解讀、項目選擇、擔保貸款、企業管理、市場營銷、合同簽訂及風險的規避、員工聘用與社會保障、工商稅務知識、創業實例分析、創業投資計劃書製作及答辯等內容的培訓。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應當出具結業鑒定意見。 第四章 創業審核第十三條 創業審核按照盡職審查和集中會審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申請人向擬創業所在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提交創業投資計劃書後,微企辦審核人員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交由工商、財政、稅務、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貸銀行、擔保機構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的審核小組集中會審。審核小組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會審1次,並審定財政資本金補助比例。 第十四條 創業審核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培訓機構結業鑒定意見(按本辦法規定不參加創業培訓的除外); (二)擬創辦企業及申請創業者自身基本情況; (三)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情況; (四)擬創辦企業的人員及組織結構; (五)市場預測; (六)營銷策略; (七)擬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的生產管理計劃; (八)資本金補助資金使用計劃等財務規劃; (九)注冊登記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 (十)創業投融資計劃; (十一)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五條 微企辦應當及時將審核結果通過網路、報紙、公示欄等形式進行廣泛公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對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是否通過審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市微企辦申訴。 第十七條 各級微企辦、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對創業審核中獲知的商業秘密,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冊登記第十八條 申請人通過企業名稱預先核准後,應在擬創業所在地的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等銀行中選擇一家開戶銀行以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開設賬戶,並將投資資金存入該賬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通過創業審核,且投資資金到位後,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本金補助。財政部門按照微企辦審定的補助比例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本金補助資金轉入申請人開設的賬戶。 第二十條 創業者投資資金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應當按照企業登記的相關規定,將相關資料轉到企業注冊登記辦理機構,5個工作日內辦完營業執照。 工商部門依法進行注冊登記的同時,應當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和相關前置許可進行審查。 第六章 扶持政策第二十一條 市級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市微企辦確定的各區縣(自治縣)微型企業發展計劃,安排扶持微型企業發展資金預算,將補助資金切塊下達給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 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對市級財政資金、區縣(自治縣)配套資金實行集中管理、統籌安排,並向申請人撥付資本金補助資金。補助比例控制在注冊資本金的50%以內,具體補助辦法和標准由各區縣(自治縣)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微型企業成立次年起,財政部門按企業上年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存部分計算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補貼總額以微型企業獲得的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額為限。 微型企業憑納稅證明和營業執照,向當地財政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扶持政策。稅收優惠財政補貼的具體審核、撥付工作由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辦理,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財政局書面報送辦理情況。按現行財政體制應由市級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市級財政通過年終結算的方式補助給區縣(自治縣)財政。 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可在開戶銀行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購置,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的50%,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基準利率執行。貸款發放原則上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並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 第二十四條 具備抵押或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在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時,可按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辦法》(渝就業辦[2008]16號)規定,持工商、稅務核發的工商登記證、稅務登記證、抵押物清單或擔保合同以及有效證件向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申請。 第二十五條 市三峽擔保公司負責全市微型企業貸款擔保工作。各區縣(自治縣)政府指定當地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的,由市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縣(自治縣)微企辦撤銷申請人扶持資格,並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不按投資計劃書使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的; (二)採用欺騙手段取得被扶持資格的; (三)出租、出借被扶持資格的; (四)虛假出資、虛報注冊資本、抽逃注冊資本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微型企業申請變更或注銷,應當經區縣(自治縣)微企辦審查,並由工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工商、財政、稅務、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調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微型企業資金用途、開業狀況、關閉注銷、僱工情況等實行全過程監管,嚴厲查處套取、抽逃、轉移資金和資產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惡意騙取、套取、挪用資本金補助資金等違法行為應當記入企業徵信系統或個人徵信系統。相關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依據不良信用記錄,在銀行信貸、行政許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違法當事人採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微企辦、人力社保、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創業培訓質量、培訓補貼資金申領的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培訓機構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微企辦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培訓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培訓補助費用的; (二)當年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創業培訓目標任務的; (三)連續兩年培訓合格率低於90%或結業鑒定準確率低於80%的; (四)連續兩年培訓學員的滿意率低於80%的。 第三十二條 各級微企辦、財政、人力社保、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微型企業發展申請、審批、資金發放等環節的全過程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截留、擠占、滯留、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指「九類人群」包括: (一)大中專畢業生。指畢業未就業的全日制中專、高職、大專、本科、研究生等學歷層次的畢業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含本市集體戶口)。 (二)下崗失業人員。指持有「下崗證」或「職工失業證」的本市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等三類人員;持有「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和「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的已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的本市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 (三)返鄉農民工。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在戶籍所在地之外從事務工經商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外出務工經商證明的本市農村戶籍人員。 (四)「農轉非」人員。指因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依法徵收(用)進行了城鎮居民身份登記的本市居民。征地時已作就業安置、戶籍關系已遷出本市的人員除外。 (五)三峽庫區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的長江三峽工程重慶庫區水淹移民和佔地移民。 (六)殘疾人。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並具備創業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鄉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退役士官和義務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創意人員。指從事文化藝術、動漫遊戲、教育培訓、咨詢策劃及產品、廣告、時裝設計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術人員。指從事互聯網服務、軟體開發、信息技術服務外包服務的本市居民。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居住證明」包括公安機關出具的暫住證明和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居住證明材料。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業扶持政策。 第三十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申請書(略)[1]
9. 重慶哪種微型企業申辦可得政府資金補助
朋友抄你好:
申請的條件是這樣的:
1、申請人是重慶本地人(大范圍,九區以外都可以)
2、申請人是九類人群(除公務員以外的人士都是滿足的)
3、需要提供自己要經營的項目
4、自有注冊資金10萬(注冊資金的使用、調用權完全屬於注冊人),如果自己沒有,可以申請擔保貸款
滿足以上需求,提交相關證明 申請通過之後就可以獲得2-5萬的扶持資金
得到的扶持資金只能夠用於創業項目相關的支出,不能做為其他支出使用。
企業的種類是沒有限制的,如果是高科技類的或者電子商務方面的,受到的重視力度會大一點。
九類人群包括:大中專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 返鄉農民工 「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
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歡迎發送消息給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讓你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