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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1-07 12:22:09

㈠ 如何做好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思考

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關系發生重大調整,人民的生產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民間糾紛的類型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各種關系錯綜復雜,呈現出了矛盾糾紛主體多元,成因復雜,調解難度日益加大,矛盾易激化等特點,原有的調解工作機制已難以滿足新形勢對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新要求。目前,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已成為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使糾紛得以及時、便捷、公正、妥善解決,對於社會穩定、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意義重大。同時,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在一定意義上起著優化和合理使用司法資源、保護司法、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和糾紛解決機制生態性平衡的作用。
一、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
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體制性轉換,促進了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思想領域、經濟領域、政治領域的深刻變革,帶來了人們思想情緒的波動和利益格局的巨變,各種社會矛盾進入了高發期。社會矛盾的凸顯,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因素,既有經濟因素也有政治因素,還有國內因素和國際因素,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無論什麼樣的社會,什們樣的年代,主觀因素都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直接原因。如個體對物質、利益的佔有欲;個體對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斷發展變化的個體需求的不滿足;社會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貧而患不均;爭強好勝;情感好惡等等。客觀因素是社會矛盾糾紛產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社會分配不均;新舊體制變革脫節導致主體之間利益沖突等等。
(一)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人民的生活水平整體不斷提高。但區域優勢、潛力優勢、中心城市優勢等等的開發與發展,隨之導致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各階層之間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不少群眾不從主觀和客觀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貧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導致心理失衡、失衡導致失控,最終導致了矛盾糾紛的產生。
(二)人口資源與自然資源之間的矛盾
我國是人口大國,也是農業大國。農業人口占總人口70%,在對社會資源,社會福利等公共產品佔有方面,城鎮人口本身就比農村人口享有了較優厚的待遇,而中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意識,城鄉矛盾也較突出。以人口比例矛盾來說,目前一對農村夫婦普遍生育2個以上小孩,城鎮夫婦只生育1個小孩,少數城鎮夫婦還不願意生育,從而導致城鄉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同時,農業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資源、自然資源挖掘潛力越來越低,引發農民人均收入的不斷萎縮,農村勞動力的大量剩餘,以就業、收入為核心的利益沖突,在個人、群體、行業、家庭、社區、城鄉、地區以及彼此之間矛盾數量劇增,且糾紛的性質越來越復雜。
(三)新舊體制轉軌,社會控制系統的缺陷與失控
任何體制的變革,都會帶動思想、經濟、體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間的深刻變化,尤其是當前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多元的利益主體共生,多種經濟所有制並存,加之社會誠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場秩序缺乏規范,固有的各種弊病相繼顯露出來。如醫療秩序,一方面是國家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進行秩序整頓,另一方面是醫療價格居高不下,各種涉及醫療衛生行業的「潛規則」在利益的驅使下屢禁不止,醫患糾紛大量頻發。
二、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
從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狀況來看,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特點主要表現以下方面:
(一)主體多元化
隨著新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秩序打破了舊經濟模式和地區封鎖,建立了競爭機制,各種利益主體應運而生。伴隨各類主體的活動,矛盾糾紛在經濟領域、政治領域、思想領域的發生日益增多。它不僅發生在公民之間,而且發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和組織之間,甚至發生在政府、幹部與群眾之間。由於經濟發展的驅動、漸進深入的改革、自上而下的法治化進程,導致基層矛盾糾紛不斷增多。從糾紛的主體看,基層矛盾糾紛的主體正向多元化方向發展。僅以農民這一社會主體為例,隨著階層、群體的分化,傳統定義上的農民分化為農業勞動者、農民工、農民知識分子、個體勞動者和個體戶、私營企業主、鄉鎮管理者、農村管理者等階層。
(二)內容復雜化
由於個體獲取經濟利益的不平衡性、差異性,矛盾糾紛已由過去簡單的「一因一果」,代之以「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③]。查閱每一件矛盾糾紛的處理,我們會發現當前各種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各種成因交織在一起。往往既有歷史因素、政策因素、經濟利益因素,也有處理方法不當的因素;既有群眾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眾對黨和國家政策不理解,要求過高、不顧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織在一起,有的經濟、行政、政治因素交織在一起,有的不僅是一種社會現象,還是一種不安定因素,如計劃生育、征地拆遷、基層選舉等,在矛盾糾紛的此消彼長過程中,還關聯其他諸多不穩定因素,其後果不是涉及一個人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涉及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當前矛盾糾紛的復雜性。
(三)類型多樣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糾紛類型增多。跨區域、跨行業糾紛,勞資糾紛,商品經營、信貸、投資糾紛,企業合夥、轉包、拍賣、兼並、破產糾紛,土地徵用、劃撥、流轉糾紛,安全生產糾紛,婚姻財產糾紛,優撫救濟糾紛,贍養撫養糾紛等不斷涌現,類型呈現多樣化。
(四)調處疑難化
由於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頻發,誘因復雜,加之往往是主體的合理訴求與少數人的無理取鬧、表達訴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織在一起,經濟利益訴求與維護民主權利的要求交織在一起,導致了矛盾糾紛調處的疑難化。一是認定糾紛性質難,只有具備一定的文化、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政策知識,熟知階段與階段之間的政策法規,才能正確認定糾紛的內容和性質;二是復合化的糾紛涉及面廣,單靠一個部門難以奏效,有些糾紛處理需要多個部門的協調。尤其是群眾的自發行為被別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僅導致調處的疑難化,更加速了矛盾糾紛的激化和惡化,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作受到影響和威脅,甚至容易釀成惡性事件。
三、現今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現狀
(一)從機構、人員、經費、處理機制及調研情況和實際工作來看,目前運行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構設置,基本上是以黨的基層組織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所有部門為成員單位的領導小組,在一個部門設立辦公室,再層層召開會議,下發文件,執行督辦和量化考核的運作方式。從表面上看,確實做到了領導到位,組織到位,人員到位,督辦到位,考核到位,但實質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辦事,從上到下機構人員大多數是兼職,把矛盾糾紛調處作為本職工作的不多,尤其是在基層機構。據調查,占相當數量的司法所、矛盾調處中心、政法辦、綜治辦工作人員排列一長串,但除司法助理員在編,在職外,大多數為單位兼職人員,或老、弱、病、殘人員;二是工作落實不到位,會議材料、文件材料、督辦檢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結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結案數與轄區糾紛數對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組織不下基層,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務中心等中介組織,基本上設置在縣級以上,定時或受邀請開展工作,資源沒有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務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明顯脫節;四是工作經費無保障,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規政策都是免收費用的。但每調處一件糾紛,無需取證,無需差旅,座在辦公室內召集調解,就把事情處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幾年、十幾年,幾十次均沒有調處成功的糾紛,而司法行政部門和其他單位又沒有經費用於人民調解工作,能納入預算的就更為鮮見。
(二)從矛盾糾紛調處的困境來看,一是訴訟調處的困境,基層各級調解組織一方面是兼職,另一方面按規定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還得倒貼差旅費,中介組織因無利可圖,又延伸不到基層,其結果是人民法院訴訟和非訴訟案件大量積壓,而中介組織門庭冷落,民間調解更是日漸弱化,或是在基層調解組織與法院之間呈拉鋸式的推拖。二是非訴訟調處的局限性,從非訴訟解決糾紛的能力來看,非訴訟調處對解決常見性糾紛具有重要作用,廣大群眾越來越離不開非訴訟調解,但對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顯得無能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於基層調解組織只能執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擾黨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糾紛,據相關部門統計,95%以上源於政策前後脫節,或非現行政策力所能及。同時,非訴訟調處,以主體雙方互諒互讓為原則,以協商調和的方法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統一,更不具備權威性、終結性。三是調處機制運行方式的脫節,雖然訴訟調處機制、仲裁機制、行政機關糾紛處理機制、以及信訪制度等共同組成了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處體系,但由於存在結構、布局不合理和各自為政、適用依據不一的現狀,解決糾紛的效力不高,與現代社會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靈活等價值目標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脫節,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運作不暢,矛盾糾紛調處難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我們目前急需解決的課題。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思考
有社會就有糾紛,糾紛不可避免,對於一個社會而言,重要的不是如何消滅或壓制糾紛,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從而去其弊而存其利,降低糾紛給社會帶來的風險與危害,把解決糾紛的成本減少到最低程度,使糾紛解決的效果達到最佳程度。
解決社會矛盾糾紛,認識矛盾糾紛所處的社會背景,熟知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基礎,它主要解決處理矛盾糾紛如何定性,如何選擇突破口的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是關鍵環節,它解決有人辦事、怎樣辦事的問題。我國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矛盾糾紛解決形式,但在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疑難化等特點的情況下,必須建立和完善立足於基層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紐帶,以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調解形式為依託和支撐,相互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一)深入研究和完善人民調解制度
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文明國家,尤其是儒家文化崇尚以和為貴、以和為美、以和為善的思想更是在中華文華中有著重要的地位和影響。對大多數老百姓而言,發生糾紛後,往往希望糾紛能迅速解決而又不傷和氣,而將糾紛訴諸法院,通常被認為是關系極端破裂的標志。人民調解應該是中國獨有的特色制度,其優勢在於組織健全,紮根基層,了解實情,反應靈敏,有牢固的群眾基礎人,是不可替代的。他的作用在於有利於增強人民內部的團結,有利於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密切黨群、干群關系。實踐證明,人民調解符合我國國情,應當繼續加強和完善。
矛盾糾紛的產生在廣大群眾中,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機構設置理應以基層為基礎,以鄉村(社區)為前沿陣地。針對鄉鎮(社區)人少事多,缺編缺員突出的實際,完善基層組織建設,整合人力資源,保證有人辦事是前提。積極引導有關新興社會組織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推動人民調解組織向保險、金融、建築及城市拆遷、土地流轉、工商交易等矛盾糾紛多發的行業和領域延伸。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應加大對人民調解組織的扶持力度,不僅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全面提高其自身素質;還應將調解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撥出專項資金以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為人民調解工作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加強立法,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制度的性質。目前我國的憲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雖有明確規定,但較為籠統、原則,缺少對調解范圍、調解程序、調解協議效力、經費保障等內容的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可操作性較差。因此,應加快人民調解的立法步伐,進一步明確人民調解的性質、地位、任務、方針,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機構,明確人民調解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工作規范以及調解員工作補貼等政策扶持措施,使人民調解發揮出更大的作用。同時,立法應對人民調解受案范圍保持開放式結構,人民調解積極參與到各類社會矛盾(包括輕微刑事案件)的化解中。
目前,我國在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實踐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辦法,但依據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糾紛解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這就迫切需要從理論的高度進行總結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或規則。一是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在基層,應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不宜採取自上而下的解決方式。二是應建立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信息溝通機制、預防機制、應急處置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確保信息暢通。並正確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和情感的手段,妥善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採用溝通、協調、協商、部門分流、信訪等多種方法,多做思想工作,從思想上,情感上消除矛盾隱患,平息矛盾糾紛。特別是尖銳的矛盾糾紛,要顧全安定團結大局,及時協調相關部門化解矛盾,原則上不動用強制力量,不宜以訴訟的方式處理,確保矛盾糾紛在控制下調處。應制定非訴訟糾紛調處規則體系,保證糾紛調處程序公正,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進一步引導公民形成正確、理性的法治理念,依法尋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張正義,為構建法治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三)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糾紛調處機制
實踐證明,調解和訴訟並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徑,仲裁、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信訪部門分流處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關鍵是要認真總結經驗,理順關系,使各類矛盾糾紛的解決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學有序地得到處理。
構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處機制。首先要保證中介組織合理分設,確保矛盾糾紛隨時發生,隨時得到處理。因此,應將機構設置到矛盾糾紛原發地--社區(鄉鎮、村),將組織、機構建立到人民群眾中去;其次要理順部門矛盾糾紛調處關系,合理分流處理矛盾糾紛,克服隨意性與臨時性,增強規范性,確保群眾解決糾紛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機構調處職責明確,部門之間銜接有序,最大限度地為社會與民眾提供規范的矛盾糾紛調處;第三要突出糾紛解決的終決權力。人民法院應以非訴訟調處為基礎,體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以強制力作為後盾的最終解決權,嚴肅法律尊嚴和最高權威。
(四)強化行政解決糾紛的功能
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中具有專業性、綜合性、高效性和主動性的特有優勢,是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全面規范和確認行政機關和基層政府在民間糾紛處理中的地位和職責,將其與人民調解等民間糾紛解決機制區分開來,並充分發揮其特有功能,使其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承上(司法)啟下(民間)的重要構成部分。隨著用工糾紛、土地糾紛、醫療糾紛、產品質量糾紛等特殊糾紛的增加,專門性的行政處理機制愈發顯得重要。例如,在解決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問題上,勞動監察部門的積極介入遠比訴諸司法更為高效、經濟,對務工人員利益權益的維護效果更好。
(五)加強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的指導
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從法院判決案件的角度講,依法支持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糾紛的處理,就是人民調解工作的堅強後盾。因而,人民調解與審判工作(主要從民商事案件審理而言,包括訴訟調解)是互相聯系、互相影響、互相示範、互相促進的良性互動關系。
人民法院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建立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反饋制度和司法建議制度,加強對個案指導。對涉及調解協議被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將生效裁判文書寄送當在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發現人民調解員違反自願原則,強迫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糾正的建議,以保證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質量。同時,從訴訟立法上將人民調解設為某些特定類型民事糾紛的訴訟前置程序,建立庭前調解制度。即這些類型案件的解決施行「先調後訴」,當事人在起訴前需先提出調解申請;如未提出調解申請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依據職權將案件移送相關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要堅持合法、自願原則,曉之以理、明之以法,不放棄任何能夠調解解決的機會。
總之,矛盾糾紛調處解決多元化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關鍵是實現各糾紛解決機構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協調,形成民間調解、行政解決糾紛和訴訟之間的合理銜接[⑦]。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體系重整過程中,進一步加大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不斷完善以基層調處為基礎、以人民調解員等調處力量為主體、各級行政部門協調聯動、法院訴訟為終結裁決的統一協調、良性互動、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運作體系,是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迫切需要,也是適應社會發展,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㈡ 急求!!!幹部教育培訓內容指導實踐的典型案例!!!

幹部教育培訓是黨和政府提高隊伍綜合素質,增強服務意識,提升工作水平,強化發展觀念的重要途徑。新時期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動培訓理念、內容、模式和機制的創新,不斷提高幹部的能力素質,為經濟社會的發展提供堅強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一、完善教育培訓載體,豐富培訓形式
幹部教育培訓必須以「黨的事業需要什麼」為指引,宏觀制定培訓方向;以「幹部成長缺少什麼」為依據,充分徵求學員意見以制定班次內容。完善既有的培訓載體,通過豐富培訓形式、更新培訓內容、優化教師隊伍和完善現代化教育設施來活化傳統培訓項目。一是以黨校教育為主體,著力提升幹部綜合素質。利用黨校舉辦的各類主體培訓班,重點建設政治鑒別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務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學習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創新能力、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心理調適能力等九大通用能力和業務能力培訓課程,形成較為完善的培訓內容框架。二是與著名高校攜手,推薦幹部參加高層次培訓。籍清華大學與我市簽署全面合作協議,打造幹部培訓平台的良機,藉助一流高校資源,推薦幹部參加城市規劃管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公共管理等多個領域的專題研修班,進一步開拓幹部視野,提升幹部的管理水平。三是組織聽取專家學者講座,增強幹部科學發展理念。通過遠程網路教育平台和電視電話會議,分門別類組織幹部收聽收看專家學者關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綱要》、應對金融風暴專題以及招商引資、循環經濟、綠色旅遊、特色農業、城鎮規劃建設、生態環保等多個層面的講座,使幹部所對負責的工作領域有更深層次的了解。四是以掛職鍛煉為契機,提高幹部實踐能力。通過選派幹部到長三角、渤海灣等發達地區掛職學習和安排機關部門幹部與基層幹部進行雙向掛職交流,達到豐富幹部閱歷、積累各層次工作經驗、提升調處突出問題能力和增強工作針對性、預見性和科學性的效果。
二、創新互動教學方式,增強培訓效果
為調動幹部學習的積極性,活躍幹部的思維,培訓方式方法要不斷推陳出新,增強效果。一是把科學的考試模式轉變成為長效的培訓機制。近年公務員幹部隊伍中開展了各種新型公開選拔的競崗考試,其中包括基礎知識測試、無領導小組討論、案例分析、模擬演講、視聽傳達、現場問答、心理素質測試、培訓結業測試等測試內容。這些考試科學性強,貼近現實,對考生綜合素質能力要求高,反映幹部素質能力水平的真實程度大大提升。應考期往往是幹部提升能力最快、素質鍛煉最密集的一個時期,但是由於帶有較強的目的性,時間短暫,最終素質提高效果可能不突出。培訓部門可以把這種考試模式轉變為長期的培訓機制,把素質考試項目轉型為培訓的科目,避免以往培訓「為學而學」,脫離實際的困境,同時可以增強參訓學員的興趣,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借鑒公選考試,可組織幹部就相關領域,到地方進行實地考察調研,召開以小組為單位的無領導討論會議,各自就考察了解的情況進行分解剖析,參訓學員分別提出自己意見,最後形成調研報告,並在報告會上發言匯報。通過培訓,實實在在地提高幹部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二是在培訓當中舉行辯論比賽等形式的競賽活動。辯論比賽實際上是圍繞辯論的問題而展開的一種知識的競賽,考驗參與者的分析問題能力、文字寫作能力、口頭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反應、臨場心理和團隊協作等方面的綜合素質。在幹部培訓中可就社會熱點問題或具較強爭議性的難點問題舉行小組辯論比賽,檢驗幹部的綜合素質,鍛煉幹部綜合能力,同時便於黨委和組織部門從中發現和挑選人才。另一方面,辯論比賽既可以使幹部從以往枯燥的純理論學習中解放出來,創新學習方式,豐富課餘生活,鞏固培訓期間所學知識,增強幹部間的凝聚力。三是實行教學相長、學學相長互動式課堂。從課堂系統講授式教學為主轉向包括體驗式教學、案例教學、研究式教學等多種形式的互動型教學能增強幹部的參與度和自主性。體驗式教學把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現場變成課堂,把素材變成教材,把實踐者變成教師,重視學員的臨場感,能更為高效地啟發思維、傳授經驗。互動研討式教學主要是通過課堂討論、案例研討、學員論壇、小組討論等形式使學員成為學習的主導者,活躍學員的思維。針對當前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共同找原因、談思路、尋對策,互相借鑒,互相學習,在教學相長、學學相長中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保證培訓質量
一是建立培訓激勵制度。建立內部激勵和外部激勵相結合,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相補充的制度,提高幹部在培訓中的競爭意識。開展優秀學員評選,對培訓成績突出的幹部進行表揚鼓勵。把幹部學習培訓情況作為幹部考察的重點內容和單位年度工作業績考核以及個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與評優評先、獎懲使用相掛鉤。二是完善培訓登記制度。建立培訓學時累積制度,使幹部教育培訓常態化,規定每名科級幹部每年必須完成30個學時的各類理論輪訓和主體班調訓任務。完善培訓信息檔案制度。組織部門和黨校聯合建立幹部學習培訓檔案庫,負責培訓信息管理,將幹部的培訓時間、培訓內容、出勤情況、學習成績、考評鑒定等情況進行登記,並歸入個人培訓檔案。三是實行培訓評估制度。培訓班結束後,採取電話訪、郵訪和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跟蹤了解學員對培訓策劃、內容、方式、師資、效果等方面的意見,著重了解學員對培訓工作的認可程度和滿意度,對培訓內容接受和掌握程度,綜合評估每期培訓班的質量。同時廣泛徵求教員和學員的建議,逐步改進,使培訓工作不斷向科學化、效益化方向發展。

㈢ 人民調解工作建設過程中存廳哪些困難和問題

一、新型矛盾糾紛增多、涉及領域廣泛,調解過程缺乏剛性,調處難度增大。目前,社會矛盾糾紛已由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損害賠償等民間常見性矛盾糾紛向征地拆遷、安置補償、集資糾紛、物業管理、環境污染、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新型矛盾糾紛轉換。這些新型的矛盾糾紛大部分專業性較強,盡管我們為應對新型矛盾糾紛進行了一些探索,建立了醫患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水運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專業性調解組織,但與發生的新型矛盾糾紛數量相比,遠遠不能滿足需要。並且人民調解的啟動、實施以及協議的達成都取決於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均可以拒絕調解,調解工作的剛性缺乏,進一步增大了調解工作的難度。

二、對調解工作認識不足,重視不夠。有的地方和部門對人民調解在新形勢下的地位、作用認識不充分,重視和支持力度不夠,認為人民調解是「軟職能」可有可無,常常是部署工作越過調委會,檢查指導繞過調委會,工作評比不提調委會,以致人民調解工作難以擺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有的地方對人民調解的宣傳力度不足,以致社會普遍關心、認可、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氛圍相對缺乏,人民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相差懸殊;還有不少群眾認為人民調解沒有強制力、調解工作起不了大作用,以致出現矛盾糾紛時不是訴訟就是上訪,或者乾脆「用拳頭說話」;一些部門沒有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意識,以致調解組織、調解人員孤軍作戰,難以處理一些復雜的矛盾糾紛。
三、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存在薄弱環節。企業事業單位、區域性、行業性等新型調解組織建設目前還比較薄弱,存在著「斷層」和「空檔」現象,如企業和行業的調解組織覆蓋率低,調解組織建設任務相當艱巨;鄉鎮(街道)調解組織力量單薄,除少數鎮(街道)有專職調解員外,大多數是兼職,工作容易顧此失彼;部分村級調解組織產生程序不規范,人員經常變動,調解員隊伍不穩定、更換頻繁,工作熟悉程度及連續性較差;村組合並後,村組范圍擴大,由此帶來的調解隊伍人員數量絕對減少與民間糾紛案件的相對上升形成極大反差。
四、人民調解隊伍總體素質偏低。基層人民調解員大多數是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幹部兼任,村(社區)幹部肩挑數擔,工作任務十分繁重,無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調解工作上,並且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大多數學歷較低、法律知識貧乏,政策水平較低,調解技能不高,有些甚至連製作調解記錄和調解文書都有困難,不少調解員還停留在傳統的「勸架員」水平,較難勝任和應對重大疑難糾紛及新時期出現的新糾紛的調處工作,以致調解效果事與願違者不乏其數。加上每三年一屆的村(居)委換屆,導致一批已接受過指導,參加過培訓,正熟悉業務的調解員被替換,而後任者又有一個從頭培訓、指導與熟悉過程。
五、調解經費不足成為制約調解工作創新發展的瓶頸。人民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但調解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必要的物質保障和經費保障。按照財政部、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和《人民調解法》的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的業務經費調委會的工作經費、調解員補貼經費和表彰獎勵經費一直沒有得到很好落實。人民調解員常常因為調解糾紛耽誤了自己的工作,甚至還要自己負擔交通、通訊和誤餐等費用。沒有經費,「個案補貼」、「以獎代補」難以執行,考核、獎懲形同虛設,影響和制約了調解工作的開展、挫傷了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更難吸納懂法律、懂政策的較高素質人員充實到調解隊伍中來。

㈣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計劃單列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健全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06]27號)精神,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工作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著力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時期,依法及時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近年來,特別是《國務院關於2005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5]9號)提出 「建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的要求以來,各地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對保護土地權利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目前調處工作機制尚不完善,一些地方還存在重視程度不夠、人員不能到位、經費不能落實、辦案水平不高、糾紛不能及時解決等問題。這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貫徹落實《物權法》的新形勢不相適應。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依法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加強爭議調處工作、建立健全調處機制是踐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具體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保障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前提條件,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工作,處理結果涉及群眾重大民事權益,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因此,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增強自覺性和緊迫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辦法,推動和實現和諧穩定格局。

二、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土地權屬爭議的應急機制建設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調處工作的組織領導,積極採取措施維護社會穩定,努力避免由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同時為即將開展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的權屬調查工作打好基礎。

(一)加強組織領導。 一是要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親自指導協調調處工作。二是要把調處工作列入年度目標責任制進行部署,加強對典型案件的指導,及時解決調處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對已經發生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要進行認真梳理分析,加大調處力度,確保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中權屬爭議調處工作順利開展。三是要與政府法制部門、法院等進行經常性溝通協調,妥善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爭取獲得理解和支持,做好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四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土地權屬爭議,積極宣傳有關土地確權政策法規,引導群眾「有序」維權、依法合理表達訴求,提高幹部群眾依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意識。

(二)抓好應急基礎建設。一是對本地區土地權屬爭議案件進行常規排查,加強信息收集,充分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建立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信息庫,全面掌握土地權屬爭議基本情況。二是加強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難點問題和趨勢的調查研究,為早期預防和制定政策提供參考依據。三是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要搞好預警機制建設,抓緊制定應急處理預案,明確應急預案的啟動條件,明確工作職能、工作程序和責任。四是提高應對和處理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能力,加強應急業務培訓,一旦因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群體突發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

(三)建立情況上報制度。一是遇有緊急情況要快速上報,對於發生群體性事件並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的特別嚴重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必須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須在接到報告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報國土資源部,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二是抓好年度常規情況上報,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每年要如實逐級上報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數量及處理情況,根據情況定期開展案件清理檢查工作,集中力量解決陳案、難案和大案。

(四)注重熱點案件處理。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貫徹落實《物權法》中,特別要加強涉及社會熱點的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和處理,對於涉及農民土地權益、城市拆遷等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要善於發揮基層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通過聯合接待、集中處理、限期辦理等措施,力爭把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建立健全機制,保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有效開展

完善的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是履行調處職責、實現「定紛止爭」、化解社會矛盾的制度保證,機制不全、體制不順將直接阻礙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有效開展。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從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

(一)加強隊伍建設。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是保證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質量的關鍵。一是要逐步使調處隊伍專業化、專職化,切實採取措施,確保從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的人員具備調處案件的專業能力。二是要提高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業務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每年定期進行業務培訓,特別是對國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的培訓。三是有條件的地方要成立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機構,集中力量解決糾紛。

(二)保障辦案經費。土地權屬爭議調處需要進行爭議現場土地利用現狀勘測、調查取證、案件處理甚至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訴等大量工作,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經費保障,要下大力氣、多渠道解決制約辦案效率和辦案質量的經費不到位問題。一是要積極爭取財政的支持,將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專項用於爭議的調查處理。二是要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實際經費需求,積極研究探討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收費問題。

(三)做到程序合法。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管轄、舉證責任、辦案時限、處理依據、文書格式等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以及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做到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各地要及時出台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規定,確保調處工作依法進行。

(四)發揮調解作用。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處理土地權屬爭議的一貫作法。調解對於解決糾紛,減少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爭議案件先行依法調解,注意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權屬爭議升級的可能性。

(五)進行巡視指導。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特別要對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進行定期考核,確保調處工作有效進行,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國土資源部將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㈤ 如何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總結

轉一篇工作總結供參考
二O一O年,xx鄉調委會在縣局黨組和xx鄉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為維護xx鄉的全面穩定,發揮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有的作用,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成效。截至目前,全鄉共排查出各類矛盾糾紛371起,涉及人數420餘人,調處371起,調解成功369起,履行369起,其中司法所直接參與指導調處復雜疑難糾紛66起,調處率達100%,調處成功率99%,履行率100%,為當事人挽回各類經濟損失300餘萬元,未發生一起因調處不及時導致的民轉刑和上訪事件,確保了轄區內的社會穩定。現將工作開展情況總結如下:

一、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制。

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警機制。村(社區)相應建立健全了預警機制,形成信息員、村(居)民小組、村調委會、鄉四級預警網路。鄉人民調解中心指導村(社區)調處中心、村(社區)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並將排查結果報區調處中心。預警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並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並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切實防止民轉刑案件和集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二是健全檢查考評機制。鄉人民調解中心明確了主要考評考核標准,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進行細化分解,進行量化考評考核。三是落實社會矛盾糾紛調處責任制。各單位對屬於本轄門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不得把矛盾糾紛推向上級、推向社會,達到小糾紛不出組、一般糾紛不出組、大糾紛不出村(社區)、疑難糾紛不出鄉。四是實行首問責任制。對群眾上門要求調處的矛盾糾紛,實行首問責任制,不管找到那個部門都應熱情接待、主動受理,然後轉交責任部門調處,切實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領導接待、包案制度。鄉、村(社區)兩級都確定了領導接待日。鄉定期安排領導接待群眾來訪,村(社區)每月排出處理糾紛值班表,黨政領導按照職責分工,對重要信訪來訪、重大糾紛和上訪案件,特別是久拖未決的問題,實行包案處理,負責包案的領導要一包到底,親自處理,直至息訴停訪。

二、統一標准,確保質量。

一是統一制度建設標准。鄉人民調解中心及人民調解委會統一建立了重大糾紛快報、重大糾紛(社情)匯總分析;重大糾紛協調調解、糾紛排查專項治理、重大糾紛管轄督辦等制度;各調委會統一建立健全工作責任、例會、學習、考評、業務登記、培訓、統計、檔案管理等八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規范了大調解工作業務台帳。二是統一業務建設標准。在「大調解」工作整個過程中,從糾紛調處申請、受理、告知、調查、調解、製作協議書,到協議履行及回訪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並嚴格運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隨意性,堅決做到既重視實體上的合法規范,又重視程序上的合法規范。三是統一隊伍建設標准。各調委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與聘用相結合,並報司法所審查、備案;司法所負責培訓調委會主任,3月22日至23日舉辦了全鄉基層調解員培訓班,參訓人員11名;同時下發了文件,對基層調解員進行目標管理、量化考核、嚴格按標准落實獎懲。四是統一調解中心和調解室建設標准。協調中心必須要有辦公室、調解室、檔案室。調解室必須要在20平方米以上,並有明顯標志;全鄉統一了上牆公示欄。從而使鄉、村(社區)兩級協調中心規范化建設得到了加強,使調處中心成為整合力量、聯動各方的調處機構和工作平台。

三、集中開展了調解員業務培訓和送法上門活動。

20XX年6月30日,是全鄉召開黨員幹部述職述廉報告會的日子,各村黨支部書記都有參加。藉此機會,司法所所長譚支坤對參會的村支書記兼各村調委會主任在會後進行了一次簡短的業務培訓,對人民調解的相關推介技巧以及文書的製作進行了講解,調解員認真聽完課後都表示受益匪淺,期望上級多提供業務指導書籍和培訓機會。20XX年12月10日,xx司法所工作人員廖兆鋒會同鄉綜治辦、信訪辦來到太和街村各治安中心戶長家宣傳《條例》,並圍繞該村人民調解工作實際,將人民調解知識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進行了宣傳。隨後又到三道岩、三岔溝、陽坡村委會具體檢查指導了各村人民調解工作台帳建設、檔案和人民調解協議書製作工作。6月27日,司法所幹警譚支坤又專程來到建始孫家灣煤礦宣傳《工傷保險條例》,在現場走訪中發現該煤礦一起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糾紛一直沒有解決,民工晏正成很著急,司法所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情況後,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主持了調解,通過現場及時有效的調解,礦方同意一次性賠償民工晏正成32000元人民幣,雙方終於握手言和。

四、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人民調解工作方針,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基礎性和主力軍作用。

通過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活動,摸清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不和諧,不安定因素。認真進行分析研究,並爭取積極措施,集中開展調處工作,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訴訟外,最大限度的增加社會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我們加強調解網路建設,著力培訓人民調解員;切實抓好月排查制度,採取「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法;『總結工作經驗、探求工作方法,在全鄉大力推行「流動庭式調解」;新建警司聯合庭、「訴前調解」等模式和措施,使矛盾在萌芽狀態就能得到及時解決,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使矛盾解決在基層,有效促進了全鄉和諧穩定。

㈥ 新形勢下,我國的社區調解工作遇到了哪些新問題應如何解決

要克服人民調解工作固有的問題,使得我們目前的人民調解工作適應我市全面發展需要,筆者認為,必須突破一個瓶頸,糾正一個認識,建立一個機制,形成一個體系。具體做法如下:
(一)增強法律素質,突破一個瓶頸。人民調解隊伍法律素質偏低是制約人民調解組織依法調解的一個瓶頸。不突破這一瓶頸,就難於適應形勢的變化和新任務的要求。為此,司法行政機關與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法定的指導職能,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及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力求使廣大人民調解員在短時間內具備起碼的法律業務素質。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嘗試定期指派人民調解員到法庭學習,力爭使參訓人員學有所得,學以致用。由法官指導調解員參與庭前輔助工作、閱讀卷宗、旁聽庭審、參與審理,通過強化學習,使得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在短時間內有一個質的飛躍。由於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范圍不斷擴大,矛盾糾紛的性質也較以前更具有復雜性和多樣性。國家也賦予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需要調解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水平。只有不斷大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培養懂法律、懂政策、熱愛人民調解工作、熟悉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和方法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社會公信力才有保證。
(二)加強廣泛宣傳,糾正一個認識。人民調解屬於基層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的范疇,是人民群眾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種社會自律機制,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長效機制。它具有維護社會穩定、保障改革發展的服務功能。因此,我們應該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作用與功能。澄清混淆的錯位認識。要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不能因為人民調解處理的是民間糾紛,就認為它無關大局,可有可無;應當認識到民間糾紛如不能及時疏導調解,就可能造成糾紛激化,影響社會穩定;要增強作為意識,克服無所作為思想,切實做好工作,讓廣大人民群眾對人民調解有正確的認識與評價,從而自覺地依靠人民調解組織,解決生活中的矛盾。要充分認識人民調解是解決社會矛盾的重要手段與有效方法之一,它不僅極大地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社會公共管理資源,而且是維護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三)切實落實保障,建立一個機制。要從機制上保障人民調解指導、培訓、工作、表彰經費的落實,結合落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精神,將人民調解的指導經費、培訓經費、表彰經費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經費足額列入財政預算,將工作經費列入鄉鎮、街道、社區經費預算,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人民調解組織要按照「六統一、五有、四制度、三表」(六統一即:調委會名稱、印章、牌匾、徽標、文書格式、上崗證要統一;五有即:調委會有辦公室、有統一牌匾、有印章、有必要的辦公用品、有調解員上崗證;四制度即:糾紛登記制度、糾紛調查制度、糾紛調處制度、糾紛文書歸檔制度;三表即: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管理圖表、調解組織區域和調解員聯動表、年度糾紛對比統計表)的模式,逐步加以完善。從機制上為人民調解的組織建設和工作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物質基礎,使人民調解工作有人干、幹得了、幹得好,以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正常運作並發揮好維護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四)不斷創新工作方法,構建一個體系。
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人民調解工作,用創新的方法,靈活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三種方式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協作聯動」。總的來說,就是做好三個銜接,構建「三調聯動」的調解體系:首先是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司法解調因主持調解的法官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程序規范、調解法律效力高等優點,當事人認同度較高,但也部分存在著「以壓促調」、「以判促調」等不足,而且缺乏人民調解所具有的簡捷、及時和情、理、法有機融合的特點,只能做到就事論事,達不到人們普遍認同的社會效果。因此,實現人民調解在司法調解內的參與是實現調解結果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徑,同時也可以極大地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達到雙促進的目的,走出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的有機結合的新路子。其次是司法調解與行政調解的銜接。當前,隨著行政法理論的發展,有限政府、服務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權等觀念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也導致了行政調解職能的發揮受到諸多因素的制約,一些案件被有意無意地推到了法院,而法院也無力解決超出職責范圍的案件,最終造成了疑難案件。對此問題,可以通過整合行政部門與法院調解資源,通過設立聯系點、專業性法庭的辦法,避免法院不熟悉行政法規造成誤調及行政調解執行難的問題,達到調解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並重的目標。最後是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由於行政調解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關系明確的案件,簡單說就是對和錯的案件,但在調處成因復雜,時間久遠的案件時往往顯得力不從心,並且行政調解結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效力,與之相比較,人民調解有著固定的調解程序,調解協議又具有法律效力,能做到法與情的融合,對行政調解是一種有益的補充。

㈦ 如何快速高效開展110接處警工作

公安機關要加強接處警工作,必須緊緊圍繞巡防工作實戰需要,通過開展「大練兵」活動,切實解決民警和協警體能素質、處警質量、內務管理等方面的問題,不斷完善訓練形式和方法,將日常訓練與巡邏防範實戰相結合,重點苦練六項巡邏基本功,有效提高全體民警和協警處置各類事件的能力和調處糾紛、化解矛盾的水平,進一步強化對轄區社會面的駕馭防控能力。
一、練懂法基本功。在一線民警每周的業務學習中要將《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巡邏勤務技能手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作為學習重點,重點掌握,熟知熟記,做到學以致用。同時,民警應熟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巡邏盤查基本程序》等盤查、盤問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並定期組織測試,以提高全體民警和協警的自我保護意識、規范執法意識。

二、練知情基本功。在每日交接班時堅持講評制度,以培養和提高民警和協警多渠道獲取警情信息的意識和能力。當班民警和協警要知曉《每日警情提示》內容,包括哪些是案件多發地區、案件多發部位、案件多發時段,以及發案的規律、特點、趨勢等,及時掌握巡防工作重點,真正做到「帶著警情上街,帶著警情巡邏」,從而提高打擊街面犯罪的精確度,提升巡防工作成效。

三、練識路基本功。強化「識路」培訓,提高接處警快速反應能力和堵截成功率。即熟知轄區道路、標志性建築物及重點單位名稱、位置,熟悉街巷、居民區內樓號分布情況、地形情況,110民警要成為轄區的「活地圖」。一是按圖練,將轄區地圖懸掛在各基層所隊辦公室,方便民警和協警隨時對照地圖查看,加強記憶;二是駕車練,當班民警和協警要在巡邏工作中,強化駕駛巡邏車頻繁穿行於轄區的大街小巷的能力,全面熟悉轄區每條道路;三是實戰練,民警和協警要在接警過程中認真察看地形,將老地名、新地名與實際地點統一起來,確保接處警工作一步到位。
四、練體能基本功。身體是革命的本錢。根據巡邏工作特點,嚴格按照《公安民警體育鍛煉達標標准》要求,組織備勤民警和協警隔天進行一小時的以力量、速度、靈敏、耐力等身體素質為主的體能訓練,重點進行跳繩、跑步、器械、擒拿格鬥、俯卧撐、引體向上等專項體能訓練,並利用空閑時間組織民警開展籃球、乒乓球、登山等形式多樣的帶有娛樂性的體能訓練,營造濃厚的體育鍛煉氛圍和警營文化,使民警和協警在健康快樂中達到增強體能素質的訓練目的,有利於提高作戰能力。

五、練能說基本功。針對日常工作中打架糾紛、鄰里矛盾、擾民等軟性警情較多的實際,重點強化了民警和協警語言表達能力的培訓,要求民警和協警必須練好「能說」基本功。一是發動民警博覽群書,了解群眾的日常禮儀;二是要求民警熟悉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勞動法,交通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內容,在處置警情的過程中發揮更大的說服教育效果;三是總結經驗教訓,要求民警匯報自己的工作情況,以鍛練民警的語言表達能力,並要求民警對調處的每起糾紛都要認真分析成敗之處,特別是善於從失敗中吸取教訓,不斷總結提高。

六、練戰術基本功。為提高民警和協警單兵警務戰術技能,把盤查、搜身、查緝、帶離等訓練內容與實際工作有機結合,在繁華鬧市練辨別,在實地街巷練盤查,在居民樓道練查緝,進一步增強訓練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民警盤查發現、現場處置和應變的能力,以強化民警和協警的安全防範意識、戰術協同意識。

㈧ 如何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
當前,隨著經濟體制的深刻改革,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利益格局的深刻調整,思想觀念的深刻變化,各種矛盾糾紛凸顯,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這些矛盾糾紛主要是因利益問題引發的非對抗性人民內部矛盾,完全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實踐證明,調解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最有效的途徑。建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有利於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形成工作合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有利於妥善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效率;有利於減少群眾過高訴求,節約化解矛盾糾紛社會成本。全市各級黨委、政府要從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實現長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扎實開展工作,推動社會管理方式創新,全力構建「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更大的作用。
二、開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緊緊圍繞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貴港的總體目標,以創新調解機制為動力,以健全調解制度為保證,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重點,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綜治機構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新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既各自發揮作用、又相互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功能,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實現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和諧發展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協調配合原則;
2.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3.堅持依法調解和公正高效的原則;
4.堅持調解優先和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5.堅持維護社會穩定與維護群眾利益相一致的原則。
(三)目標任務
通過「三調聯動」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努力實現「三不出、四提高、五下降」的工作目標。「三不出」即:小糾紛不出村(社區、單位),大糾紛不出鄉(鎮、部門),疑難糾紛不出縣(系統);「四提高」即:人民調解成功率、民事訴訟案件調解率、信訪案件結案率、調解公信力提高;「五下降」即:「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非正常上訪事件、重大治安事件下降。
三、建立健全「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組織體系
(一)市、縣兩級設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由市、縣黨委分管政法、綜治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分管副市(縣)長任副組長,法院、檢察院、政法委(含綜治辦、維穩辦)、司法局、公安局、法制辦、信訪局(辦)、國土局、林業局、水利局、人社局、住建委(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工商局等職能部門以及工、青、婦等組織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縣綜治辦,由綜治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二)鄉(鎮)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與鄉(鎮)綜治辦、維穩辦合署辦公,鄉(鎮)黨委書記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鄉(鎮)長任第一副組長,黨委維穩副書記任專職副組長,人大主席團副主席、分管副鄉(鎮)長、武裝部長、人民法庭庭長、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任副組長,鄉(鎮)綜治幹事、司法助理員、各村(社區)調委會主任、鄉(鎮)屬各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群眾工作中心,專職副組長兼任中心主任。工作中心要以司法所為依託,設立調解大廳,由司法所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對矛盾糾紛實行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調處、限期辦理,並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和案卷檔案。
四、「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及時分析社會穩定形勢,了解掌握社會矛盾糾紛規律特點;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規劃、工作措施;組織領導本地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研究處置重大疑難問題和突發性事件;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組織保障、經費保障措施;建立並落實獎罰制度,實行責任追究。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領導小組的部署,負責督促落實本地區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於重大矛盾糾紛的調處進行分流指派;協調各地區、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處工作;組織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對「三調聯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匯總上報、督促檢查、考核評比,總結推廣經驗,並提出獎罰建議。
(三)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做好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指導和管理設立在本部門的行業性、專業化人民調解組織和調解隊伍;有效開展「三調聯動」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統一調配,積極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督辦案件的調處和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聯調任務;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三調聯動」工作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情況,提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鄉(鎮)群眾工作中心職責:負責對直接受理的或轄區內村(社區)等其他組織移轉、委託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解;協調鄉(鎮)維穩辦、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有關方面對疑難糾紛進行聯合調解;組織鄉屬各成員單位負責人、人民調解員深入村社開展矛盾糾紛預防排查化解和普法宣傳活動;負責指導本轄區內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及時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工作,反映重大矛盾糾紛苗頭和社情民意;搞好矛盾糾紛分析預測,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對鄉(鎮)各成員單位、各村(社區)「三調聯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考核,提出獎罰建議;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指派、督辦、回訪等;組織開展調解人員培訓工作;負責統計、上報本行政區域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人員組成、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等情況。
五、「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對接機制
(一)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糾紛和相關民事糾紛時,應首選調解、協調工作模式,並視具體情況,可採取委託、移轉、邀請等多種方式,將糾紛交由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調解組織聯合調解。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過程中,對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或調解不成的情形,需要有關行政機關配合、協助的,應主動與有關行政機關取得聯系,讓其配合、協助解決問題。人民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和造成嚴重後果、影響社會穩定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進行緩解或疏導;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調解規則,請當事人陳述糾紛事實,向當事人宣講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在當事人認可事實、分清責任、互諒互讓、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製作調解協議書。人民法院要大力支持、依法監督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訴中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是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部分或者全部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簽訂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對接聯動。行政機關對調解不成功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和裁決結果不服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和渠道,並主動配合人民法院幫助其解決問題。人民法院鼓勵和支持行政機關依照職權進行調解、裁決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人民法院對可進行行政調解的案件,在立案前,應主動告知當事人,先進行行政調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引起的信訪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門調解結果而引發的涉法涉訴上訪案件以及群體性案件,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及時主動採取聯調行動,法律援助人員、律師、公證人員應積極參與,共同做好息訴罷訪工作。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配合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的司法調解工作。
六、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機制
(一)聯席會議制度。由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通報排查調處工作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協調解決存在問題。
(二)跟蹤回訪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對受理的矛盾糾紛以及通過「三調聯動」方式聯調的矛盾糾紛,均應按法律、政策和規定程序要求受理、分流、移交、調處案件,並在調處完畢一個月內進行跟蹤回訪,確保調解效果。
(三)堅持進村入戶排查調處制度。「三調聯動」大調解領導小組、人民調解組織,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長效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負責人、法官、檢察官、司法助理員、法制宣傳員、律師公證人員、綜治幹事,定期進村入戶,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切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階段。
七、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保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由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認真研究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落實各項保障措施;各部門、各單位要把這項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措施,層層制定「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實施辦法,扎實有效地推動「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新聞媒體要加強輿論宣傳,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調解隊伍建設。加強各級「三調聯動」大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著力強化各級綜治、政府法制、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建設;強化對人民調解員、司法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把調解人員的培訓納入各級教育培訓規劃,採取分期、分批、集中輪訓等多種形式,加大培訓力度,提高人民調解員、司法行政執法人員的調解技能和水平,提高調解成功率。同時,加強對各級各類調解人員的廉潔自律教育,確保調解工作公正公平。
(三)建立考核獎懲制度。把「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嚴格目標考核,兌現獎懲。對因組織不力、保障不到位,導致調解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嚴肅通報批評、督促整改;對因排查調解不力而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單位和個人,嚴格實行責任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建立經費保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經費保障機制,確保「三調聯動」大調解工作的健康有序運行。

㈨ 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員在工作中的作用

一、強化政治素質,提高調解業務能力
一要加強政治修養。在政治上立場堅定,是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法制宣傳員的重要條件和必須具備的能力。人民調解工作要始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正確把握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處理好人民內部矛盾。人民調解工作在新形勢下面臨各種復雜多變的社會矛盾糾紛時,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應保持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清醒的頭腦,在大是大非中要旗幟鮮明,要服從於、服務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大局,要始終保持良好的健康思想,樹立大局意識、發展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二要加強道德修養。「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員作了明確規定:應具備公道公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文化、政治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人公民,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是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是善和惡、正義和非正義、公正和偏私、誠實和虛偽的道德觀念的表現。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要堅持以人為本,堅持服務於民,把維護好人民群眾權益作為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著力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務。人民調解員必須要做到忠於職守勇於盡責,愛崗敬業樂於奉獻,開拓進取敢於創新,心繫民眾踏實幹事,主持公道堅持正義,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勤奮好學不斷進取。
三要熟練業務技能。精通的業務,扎實過硬的本領,是人民調解員具備的基本要素和條件。要不斷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並領會其內涵和實質,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矛盾中的各種復雜問題,同時,要不斷探索調解方法,從案例中發現方法,從實踐中研究方法,從經驗中汲取方法,注重向媒體學、向庭審學、向能者學,堅持把實踐放在首位,把實用作為目標,把學用結合,集思廣益作為研究方法,才能不斷地提高調解工作水平,工作效力。
二、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服務能力
一要善於學法。法制宣傳教育是貫穿於整個人民調解工作之中,在處理各類矛盾糾紛中,堅持運用法律,適法宣傳,依法進行調解。作為大學生人民調解員,具有較好的學法條件,年輕、文化基礎好,掌握法律知識快,應主動學、不斷學,才能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只要有決心去學,下功夫去學,定能成為一名優秀的人民調解員;只要持之以恆去學習,將會成為優秀的法制宣傳員。
二要樂於宣傳。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好了,可促進糾紛化解,幫助和引導當事人走合法途徑解決問題,可控制矛盾升級,控制情緒激動,防止矛盾激化,能夠消除當事人之間的隔閡,順利將矛盾化解。大學生參與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對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每一位大學生法制宣傳員要積極融入法制宣傳的前言陣地,採取多措並舉的方式,加大法制宣傳,要深入到農民中去、企業班組、學校班級、農民工工地等面對面地講解法律知識,運用案例剖析,在處理矛盾中結合糾紛類別,適法宣傳。
三要勇於創新。在經濟和社會迅速發展中,農民的需求利益關系發生了變化,為適應發展需要,真正使依法維權的意識得到加強,必須要不斷地改進法制教育的方法,創新教育的形式,拓寬教育渠道和教育面,使法制教育不斷適應經濟發展、適應社會需要、適應群眾需求。
三、堅持排查分析,提高科學研判能力
一要堅持全面排查。根據社會轉型期矛盾多、復雜性強的特點,進行矛盾糾紛排查,顯得十分重要,只有通過排查,才能發現問題,掌握動態,才能為解決問題提供最有效的科學決策依據。在時間上,堅持定期排查與不定期排查相結合,集中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並進行日分點、分項查,區域集中查、月開展全面查。在方法上,採取上下溝通,左右互動,按分級、分片、定點,形成主體式、拉網式排查,確保不走過場。
二要堅持認真分析。分析是解決矛盾問題的關鍵和重點,根據排查出的不同矛盾、不同時間、不同對象、不同區域、不同類別,可採取逐個分析法,分別制定出矛盾糾紛的不同預案,分類列表,分類處理。
三要採取有效措施。針對不同情況及原因,在分析「透徹」,判斷「准確」的基礎上,找准解決矛盾的切入點,對症下葯,定人、定責任跟蹤觀察,牢牢掌握矛盾糾紛苗頭的主動權。做到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預防機制,構建嚴密的防調網路,發揮整體預防功能,從而堅持排查走在預案前,預案走在化解前,並做到抓早、抓好、抓苗頭,將矛盾化解在前,解決在萌芽。
實踐證明:如果人民調解員在解決矛盾時不認真分析、正確判斷,就會造成在化解矛盾中的失誤,就化解不了矛盾,嚴重時會導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響及嚴重後果,大學生調解員要始終銘記這個道理,進行分析判斷,減少失誤。

㈩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分析怎麼寫

20xx年我鎮綜治辦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十八大」精神,以「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創建「平安浩山」為主線,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根本,緊緊圍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這個大局,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全面落實維護穩定的各項措施,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穩定。現將我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總結如下:

一、工作成效

今年來,我鎮繼續加大在企事業、行業、區域性組織以及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建立調解組織的力度,進一步健全完善由綜治、法庭、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參與的綜治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機構及工作機制。通過橫縱網路的完善,全鎮化解處置重大矛盾糾紛的能力得到進一步提升。據統計:今年來,全鎮各級調解組織共排查矛盾糾紛73起,調處73起,調處率達100%;其中人民調解73起,調處成功68起,調處成功率達95%。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協調機制,促進矛盾糾紛問題依法化解

1、加強組織協調,落實領導保障。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列入綜治領導責任制和「平安建設」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鎮綜治委每季度定期召開社會穩定分析會,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議程,專題研究部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分析例會,認真研究分析轄區矛盾糾紛動態和規律,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把握矛盾調處工作的主動性,促進基層社會的安定穩定;鎮人調辦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深入各村了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面對面的指導,加強檢查和督促,確保糾紛問題得到落實。

2、規范運作機制,推進工作開展。一是落實未結糾紛調處責任制。及時掌握調處進度情況,對在調處工程中遇到困難和問題,積極幫協調有關部門共同解決。在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活動及開展群體性事件隱患排查調處活動期間,根據區綜治辦和區人調辦專門下文對未結糾紛進行任務分解,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五定」責任制,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和分工,確保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取得實效。二是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對全鎮各村調解人員進行重新摸底登記,鎮定期召開月例會制度,暢通信息渠道,發揮村信息員的作用,隨時掌握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苗頭動向,組織法律工作者深入各村參與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調處。

3、落實工作制度,促進調解規范。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調委會規范化建設標准,結合我鎮實際,規范了調委會各項工作制度的內容,上牆公示牌的規格、標准,調委會的「五簿兩冊」,調解文書格式,統一刻制調委會印章。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糾紛排查、糾紛登記、糾紛回訪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規范了調解程序和調解文書。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辦公室工作職責、例會制度、矛盾糾紛月專報。我鎮根據區人調辦的要求,針對各村的實際,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預防機制,嚴格落實例會制度、調處責任制、信息報送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

(二)務實創新形式,推進糾紛化解工作新發展

1、開展法制宣傳預防工作。我鎮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把開展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與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提高廣大群眾法律意識,促進矛盾糾紛預防工作取得實效。一是建立以人民調解員為骨幹,紮根基層的普法宣傳隊伍,在做好調解工作的同時,又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把化解糾紛問題放在預防矛盾糾紛發生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通過開展生動直觀的法制宣傳,運用廣播、宣傳車、牆報等各種媒體宣傳矛盾排查調處工作的重要作用,分發有關法律常識材料到全鎮各村,加強了對群眾的宣傳教育,起到教育一群、影響一片的效果;三是在鎮黨委、政府重大政策出台前後,有針對性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廣大群眾對政府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進工作的落實。

2、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今年來,我鎮針對結合重大節日、階段中心工作,全面部署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活動。各村各調解組織按照統一部署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與專項治理結合起來,有針對性地排查調處久調不決的糾紛積案,及時發現和化解突發性的重大、疑難糾紛,切實防止矛盾糾紛激化或發生群體性事件,有力促進社會的穩定。一是圍繞熱點問題開展排查調處。在開展全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活動中,各村調解組織把工作重點放在影響農村穩定、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的問題上,及時調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農村的安定穩定。二是圍繞中心工作化解重點難點糾紛問題。各村調解組織立足本職,在化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民間糾紛的同時,主動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參與各種類型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化解了大量城鎮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舊城改造等突出矛盾糾紛,促進了當地經濟的健康發展,為地方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河市鎮針對本區域征地、城鎮改造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特點,實行鎮領導分片,幹部掛村的辦法,積極宣傳相關政策,加強排查、掌握信息,及時化解,實現了征(拆遷)量上升,上訪量下降的目標。三是圍繞經濟發展主題做好生產經營糾紛化解工作。鎮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勞資問題、工傷賠償、工程款拖欠等糾紛問題的整治力度,及時化解經濟類糾紛問題,有效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

3、開展「百千萬」人民調解示範活動。為切實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全鎮人民調解工作上新台階、新水平。根據省司法廳《關於在全省開展「十百千萬」人民調解示範活動的實施方案》和市司法局《關於在全市開展「十百千萬」人民調解示範活動的實施方案》精神和部署, 鎮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制定了「百千萬」人民調解示範活動工作方案,以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為核心,以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為重點,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措施為主線,深入扎實開展「百千萬」人民調解示範活動。

同時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積極開展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各項工作,推進村居民主法治建設進程。

(三)加強隊伍建設,推進調解理論水平新發展

1、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造就一支思想素質高、業務知識精、工作作風硬的調解隊伍,是有效開展調解工作的保障。今年來,我鎮依託河市法庭建立人民調解培訓基地,聘請2名經驗豐富的法官和專業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培訓常年客座講師,制定人民調解工作培訓遠景目標和短期計劃,健全調解工作培訓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綜治協管員、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繼續完善調解員參加法院審理旁聽、典型案例分析、調解格式文書製作評比等制度,通過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2、加強信息報送,暢通業務交流渠道。充分利用區局提供的現代辦公資源,以電子文檔的方式報送工作信息,縮簡訊息收集周期。同時,積極暢通對「上」和對「下」兩條渠道,對「下」通過加強與各村信息員的日常溝通,了解相關工作情況,及時進行指導;對「上」主動了解上級信息編發要點,促進我鎮及時掌握調解信息,交流工作經驗。

三、明年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裡,我們將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排查調處機制,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全力構建和諧洛江。一要健全人民調解培訓長效機制。定期組織調解員開展人民調解培訓;二要深化人民調解志願者隊伍建設。積極吸收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專兼職相結合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三要繼續加大行業調委會建設。全面鋪開在企業、學校及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設立調解組織工作,進一步構築大調解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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