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版依法向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一)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三)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農葯管理辦法》規定申經營農葯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1、經營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農葯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
3、有與期經營的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經營單位和個人資格證明;
2、經營場所照片;
3、安全防護設施、措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照片及書面說明;
4、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2. 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農葯經營者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需要具備下列條件:(《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
(一)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二)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三)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四)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五)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六)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葯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葯相關工作的經歷;
(二)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三)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葯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葯定點經營規定。
(2)江蘇農葯經營管理培訓班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農葯經營許可證:(《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一)專門經營衛生用農葯的;
(二)農葯經營者在發證機關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
(三)農葯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農葯,或者向農葯經營者直接銷售本企業生產農葯的。
3. 成立農葯經營公司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怎麼辦
先去工商局名稱核准,再去當地農業局辦理相關手續。
農葯經營許可證辦理指南
一、事項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二、資格條件
(一)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葯:
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2、植物保護站;
3、土壤肥料站;
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6、農葯生產企業;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經營的農葯屬於化學危險物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二)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有下列條件,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葯:
1、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3、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規章制度;
4、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三、辦理程序
1、農葯經營單位應具備《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事先寫出書面申請;
2、農葯單位填寫《農葯經營批准證書申請審批表》;
3、經審查合格後,由省印製、市審核、縣級發放農葯經營批准證書。
4. 營業執照、農葯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從業資格證 這些怎麼辦理 到哪裡辦理,有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需要2個(或以上)股東,從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規定,允許1個股東注冊有限責任公司,這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又稱「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稱中不會有「一人」字樣,執照上會註明「自然人獨資」),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夥投資創業,可選擇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3萬元;如果只有你一個人作為股東,則選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金10萬元。
《農葯管理辦法》規定申經營農葯的單位、個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經營農葯:
1、經營人員必須經過有關農葯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的培訓,並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
3、有與期經營的農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和手段。
所需材料:
1、經營單位和個人資格證明;
2、經營場所照片;
3、安全防護設施、措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照片及書面說明;
4、管理制度書面材料。
申請材料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網上找個類似的)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票據交易的話這項你就讓法人辦個安全管理資格證就行,培訓電話問安監局窗口,這個屬於個人資質培訓,按規定收費大概400-500元)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租賃證明文件(復製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文件(復製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復製件)。(網上找個類似的)
(七)無儲存承諾書。
5. 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到什麼部門辦理
您好,可到當地農業局辦理。
一、申領《農葯經營許可證》,需符合以下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6. 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大概多少錢
你好,每證30,下面為具體事項
一、政策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版條例》、權《農業部農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河南省農葯管理辦法》。
二、辦證條件:
1、以下單位可以經營農葯:(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2)土壤肥料站;(3)農業、林業技術推廣站;(4)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5)農葯生產企業。(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農葯經營單位。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3、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4、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5、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三、提供材料:
1、《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或者經過培訓證明。
3、經營場所、倉儲設施的房屋證明。
4、經營農葯相應的規章制度。
四、辦證程序:
辦證大廳受理→市植保站審核→簽署意見→領導批准→辦證大廳發證。承諾時間:7個工作日內。
五、收費標准:洛市價費[1999]15號,30元/證。
7. 經營農葯必須具備哪些條件哪些單位可經營農葯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回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答關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農葯: (1)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2)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措施; (3)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規章制度; (4)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目前可經營農葯的單位是: (1)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2)植物保護站; (3)土壤肥料站; (4)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5)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6)農葯生產企業;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 經營的農葯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8. 如何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
辦理農葯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56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於30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50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8)江蘇農葯經營管理培訓班擴展閱讀
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3、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4、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5、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6、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7、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8、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9. 農葯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一、《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
(一) 農葯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農學、植保、農葯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歷,熟悉農葯管理規定,掌握農葯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的經營人員;
2、有不少於三十平方米的營業場所、不少於五十平方米的倉儲場所,並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兼營其他農業投入品的,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農葯經營區域;
3、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應當配備通風、消防、預防中毒等設施,有與所經營農葯品種、類別相適應的貨架、櫃台等展示、陳列的設施設備;
4、有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識別設備和用於記載農葯購進、儲存、銷售等電子台賬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5、有進貨查驗、台賬記錄、安全管理、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農葯廢棄物回收與處置、使用指導等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6、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農葯相關專業知識和病蟲害防治的專業技術人員,並有兩年以上從事農學、植保、農葯相關工作的經歷;
2、有明顯標識的銷售專櫃、倉儲場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設施、設備;
3、符合省級農業部門制定的限制使用農葯的定點經營布局。
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也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者的分支機構經營限制使用農葯的,應當符合限制使用農葯定點經營規定。
二、《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申請農葯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農葯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經營人員的學歷或者培訓證明;
(四)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地址、面積、平面圖等說明材料及照片;
(五)計算機管理系統、可追溯電子信息碼掃描設備、安全防護、倉儲設施等清單及照片;
(六)有關管理制度目錄及文本;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聲明;
(八)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提交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
三、《農葯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需要農葯經營許可的,即時告知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錯誤的,允許申請者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9)江蘇農葯經營管理培訓班擴展閱讀:
其他規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農葯的,應當取得農葯經營許可證。
2、農葯經營許可實行一企一證管理,一個農葯經營者只核發一個農葯經營許可證。
3、限制使用農葯經營許可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農業部門)核發;其他農葯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根據農葯經營者的申請分別核發。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2017年 第5號
10. 作為農葯經營者如何做到合法誠信經營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農葯經營、使用行為,維護農民和農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農產品質量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林業的生產及生態環境,根據《農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葯經營、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監管部門)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工商、質量技監、安全監管、綠化林業、商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舉報、獎勵)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舉報中國、信箱,接受公眾對經營禁用農葯或者假冒偽劣農葯以及違法使用農葯等行為的舉報。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受理、調查和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守秘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五條(行業自律) 鼓勵農葯經營服務相關行業組織為會員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在制定行業服務規范、引導會員規范經營等方面,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編輯本段]第二章 農葯經營 第六條(經營條件) 農葯經營單位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於《農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主體范圍; (二)配備與其經營農葯的品種與規模相適應的農葯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農葯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至少配備1名取得初級以上農葯相關專業的技術職稱證書或者職業技能鑒定證書的人員; (三)農葯銷售、倉儲場所具備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通風、分隔存放等安全防護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並與生活區域相隔離; (四)有與其經營的農葯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統一配送、進貨查驗、安全銷售、經營台帳等相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的農葯屬於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營業執照申領材料) 農葯經營單位向市或者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屬於《農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所規定主體范圍的證明材料; (二)所在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農葯銷售和倉儲場所設施設置等方面情況的證明材料; (三)根據法律、法規有關企業登記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證明材料的出具) 本規定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主體證明材料,按照下列規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屬於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的,由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二)屬於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三)屬於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的,由市綠化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四)屬於農葯生產企業的,提供農葯生產資格批准文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屬於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農葯經營單位的,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 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配備、設施設置證明材料,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農葯經營單位申請後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情況核查和出具證明材料。 第九條(連鎖經營的扶持) 本市鼓勵發展專業化的農葯連鎖經營。經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農葯連鎖經營單位符合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定價、統一服務規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扶持農葯連鎖經營的具體辦法,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統一配送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分支機構經營的農葯,應當由所屬農葯經營單位或者該農葯經營單位加入的農葯連鎖經營單位實行統一配送。分支機構不得自行采購、代銷農葯。 第十一條(進貨查驗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實施以下進貨查驗制度: (一)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 (二)查驗並備存農葯登記證或者農葯臨時登記證復印件,以及農葯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葯生產批准證書的復印件; (三)按照《農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的規定,驗明農葯產品標簽、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四)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安全銷售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設立農葯銷售專區,將農葯置於存放專櫃銷售;未上櫃銷售的農葯,應當置於專用倉庫或者倉庫專區貯存,按照有關規定採取隔離、隔開、分離等安全保存措施,並指定保管人員。 農葯經營單位不得在農葯銷售場所經營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第十三條(銷售溯源制度)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農葯經營台帳,如實記錄農葯進貨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銷售的時間、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向農葯購買者出具發票。按照發票管理的規定可以不出具發票,但農葯購買者要求提供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的,農葯經營單位應當開具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據。銷售憑據應當註明售出農葯的名稱、數量、購買時間以及農葯經營單位名稱等信息。 第十四條(銷售告知義務) 農葯經營單位銷售農葯時,應當根據所售農葯的產品標簽、說明書,如實說明產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中國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不得誤導農葯購買者。 第十五條(銷售人員的專業技能) 農葯銷售人員應當掌握農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識,熟悉所售農葯的標簽、說明書的基本內容。 農葯經營單位應當組織農葯銷售人員進行農葯專業知識培訓,建立相應的培訓檔案。 第十六條(高毒農葯經營的要求) 對標簽所標示的毒性為高毒以上的農葯(以下簡稱高毒農葯),農葯經營單位應當採取以下銷售管理措施: (一)設置高毒農葯分隔存放專櫃,並在專櫃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二)由專人負責銷售,並建立高毒農葯經營專用台帳; (三)要求購買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證明,並如實記錄; (四)要求購買者退回高毒農葯使用後的容器、包裝物,並建立回收登記制度。 第十七條(備存資料的保管時間) 農葯經營單位備存下列資料,應當至少兩年: (一)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農葯登記、產品合格檢驗證明或者檢驗報告的資料; (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農葯經營台帳; (三)第十六條規定的高毒農葯經營專用台帳。 [編輯本段]第三章 農葯使用 第十八條(安全保管) 農葯使用者應當妥善保管農葯,防止誤食誤用。 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指定農葯管理員,建立農葯購進、領用台帳登記等安全保管制度。 第十九條(安全用葯) 農葯使用者應當選擇遠離飲用水源保護區、居民生活區的安全地點配葯,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規定的劑量配葯,不得任意增加用葯濃度。 農葯使用者應當採取避免農葯中毒或者污染的預防措施,按照產品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安全間隔期和注意事項施用農葯,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增加施葯頻次。 第二十條(用葯後的安全事項) 農葯使用者應當妥善處理剩餘農葯、施葯器械以及盛裝農葯的容器和包裝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庫、魚塘和飲用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傾倒剩餘農葯或者清洗施葯器械,不得隨意丟棄盛裝農葯的容器和包裝物。 第二十一條(農葯使用記錄) 農業經濟組織在農作物種植過程中,應當如實記載使用農葯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農葯使用記錄應當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農葯毒殺魚、蝦、鳥、獸等動物。 高毒農葯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葯材等農作物以及水源涵養林。 第二十三條(指導、服務) 市和區、縣農業、綠化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植保機構應當做好植物重大病、蟲、草、鼠害的預測及相關綜合防治工作,開展植物病蟲害診治為農服務,並通過免費培訓、宣傳資料發放、中國上信息發布、咨詢中國等方式,為農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農葯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為農民提供統一用葯等植保服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參與重大突發性、流行性植物病、蟲、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條(農葯品種的輪換、替代及首次推廣使用)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葯性等方面的調查、評價活動,做好農葯品種輪換、替代的相關工作。 農葯新品種在本市首次推廣使用的,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做好大田試驗、示範工作,並適時發布農葯新品種在本市區域內適應性的相關信息。 [編輯本段]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農葯經營監督管理)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葯經營單位的農葯質量及經營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建立農葯經營單位誠信檔案。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質量技監、環保等部門之間應當建立農葯經營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葯銷售人員管理)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葯銷售人員組織開展農葯相關法律規定和專業基礎知識的培訓、考核,建立農葯銷售人員專業技能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安全、高效農葯的推廣) 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植物病、蟲、草、鼠害防治情況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確定適於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農葯的品種名錄,並做好組織推廣工作。 本市推廣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農葯,對使用農葯的農民和農業經濟組織實行補貼。年度實行補貼的農葯品種目錄應當經過專家論證、評審等程序確定並及時公布;供應補貼品種的農葯生產企業應當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公開招投標確定。 實行補貼的農葯由銷售中國點分布較廣且配備相應銷售設施的農葯經營單位經營,補貼農葯的經營單位名單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農葯經營單位的經營條件狀況確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農作物農葯殘留監測) 本市規模種植場、蔬菜園藝場、設施菜田、農業標准化示範區(場)等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生產的農作物,應當在採收上市前進行農葯殘留自檢。 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農作物採收上市前的農葯殘留監測工作,將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作物農葯殘留情況納入重點監測范圍,並對農民生產的農作物進行農葯殘留抽檢。農葯殘留監測結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農作物農葯殘留超標的處理) 農葯殘留超標的農作物不得採收上市。採收上市前的農作物經檢測認定農葯殘留超標的,應當在規定的安全間隔期之後進行復檢,待復檢合格後方可採收上市,但經檢測認定含有違禁農葯成份的農作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予以銷毀。 根據監測發現的農葯殘留超標的情況,市和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跟蹤監查。監測發現農作物含有違禁農葯成份,應當追查違禁農葯來源。 第三十一條(農葯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處置) 本市對盛裝農葯的容器和包裝物實行有償回收和集中處置。具體回收和處置辦法,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農葯儲備制度) 本市根據植物重大病、蟲、草、鼠害的預測情況,儲備用於預防、控制和撲殺的農葯。 農葯儲備的具體品種和數量,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方案,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共同審核,按照規定的程序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對納入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的農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日常監管、調撥和緊中國配送。 第三十三條(從業禁止) 農葯經營使用的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農葯經營活動。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不符合農葯經營條件的處理) 農葯經營單位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有關條件的,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的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關部門撤回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函告文件後,應當責令該農葯經營單位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五條(違反農葯統一配送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對分支機構未實施農葯統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農葯經營單位的分支機構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代銷農葯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農葯進貨查驗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未實施進貨查驗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農葯安全銷售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不符合銷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農葯銷售溯源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未建立或者執行農葯經營台帳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農葯經營單位未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出具發票的,由稅務部門依法處理;未按要求向農葯購買者出具銷售憑證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誤導農葯使用者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農葯經營單位誤導農葯使用者並造成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銷售高毒農葯未採取有關措施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銷售高毒農葯未採取有關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農葯安全使用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有關農葯安全使用規定,造成危害後果的,由市或者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農葯殘留超標農產品上市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將農葯殘留超標的農作物採收上市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法經營、使用農葯的民事、刑事責任) 違法經營、使用農葯,造成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農葯經營、使用者應當依法賠償受害人的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違法責任追究) 農葯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例外) 百貨商店、超市等單位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十六條(施行時間)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