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單位人員外出參加培訓費用需要按照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開支嗎
不需要。《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指的是本單位舉辦培訓班的規內定。外出容參加的話,按差旅費的相關規定回來報銷即可。與差旅費報銷的區別在於,報銷時應附培訓通知,若培訓班包食宿,只發放往返時的出差補貼,培訓期間無補貼
Ⅱ 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培訓經費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加強培訓經費管理,合理使用培訓經費,特製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管理。 1.3管理職責 1.3.1 控股人力資源部負責控股公司培訓經費歸口管理,負責確定培訓
經費的計提標准、使用范圍和使用標准;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各成員企業培
訓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控股本部培訓經費使用台賬維護(見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訓經費管理台賬》)。 1.3.2成員企業人力資源部(或綜合辦)負責本單位培訓經費的具體管
理。 1.3.3財務部負責培訓經費的計提和報銷審核工作。 2 培訓經費的計提、結存管理: 2.1培訓經費分為日常培訓經費和專項培訓經費。 2.2日常培訓經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計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員企業
工資總額的0.5%歸控股本部支配。 2.3專項培訓經費根據特定用途設立,專款專用,由控股人力資源部提
出,主管領導審核,控股總經理特批。下列項目可作為專項培訓項目:教材
開發、印刷、出版;出國學習深造;重大投資配套培訓項目;非基建培訓設
備購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訓經費結存:年度培訓經費未使用完,不得累積轉入下年度。 3 培訓經費使用范圍 3.1公派外出培訓(進修)的學費、資料費。 3.2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3專業對口或相關專業非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4教材開發、購置及印刷費用。 3.5教學用品、用具、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 3.6講師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3.7教學場地租賃費。 3.8考試費。 3.9其他與培訓密切相關的費用。 4 培訓經費使用辦法 4.1日常培訓經費支取必須嚴格控制在總提取數額
Ⅲ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培訓制度是什麼
公司培訓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培訓目的:
為了有計劃地組織公司員工參加培訓,不斷地增長員工的工作知識和技能,滿足集團可持續經營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培訓原則:
結合集團公司業務發展與組織能力提升的需要,全員參與,重點提高,講究實效,推動學習型組織的建立。
第三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二章 培訓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的培訓管理職責
一、集團公司培訓制度的制訂;
二、集團公司年、月度培訓計劃的制訂;
三、集團共性培訓課程的教材選編與培訓實施;
四、培訓評估及其改善對策的制訂;
五、外部培訓講師的聯系聘請管理;
六、對子公司員工培訓工作的檢查與指導;
七、本制度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審批培訓事項的審核審批;
第五條:子公司辦公室的培訓管理職責
一、本公司員工培訓制度的制訂;
二、本公司員工年、月度培訓計劃的制訂及實施;
三、本公司部門經理及其以上管理人員派外培訓的初審,其他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與辦理;
四、新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崗位基本知識培訓的組織實施;
五、協助人力資源部實施公共課程培訓;
六、培訓評估及其改善對策的制訂;
第六條:集團公司、子公司的其他部門培訓管理職責
本部門員工的上崗前和在崗培訓的計劃編制、教材選編與培訓實施
第三章:培訓的對象內容形式
第七條:培訓對象:
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全體員工均為培訓對象
第八條:培訓類別
為了方便管理,本制度將員工培訓按培訓的組織實施機構(或方式)的不同分為內部培訓和外派培訓兩大類;按培訓內容大致不同分為員工知識培訓、員工技能培訓和員工態度培訓三大類;按培訓對象和培訓目的的不同分為新員工入職培訓、企業文化培訓、銷售與售後服務技能培訓、專業技能培訓、管理技能培訓和職業發展培訓六大類。
第九條:內部培訓
本制度所稱內部培訓是指子公司和集團公司分別或聯合組織員工集中上課、技能競賽、野外訓練的培訓活動,由公司內部培訓責任人,外聘培訓講師講課,教練指導,或採用放光碟,錄音方式上課等。
第十條:外派培訓
本制度所稱外派培訓是指公司員工經子公司或集團公司負責人批准帶薪離崗參加集團外部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班學習,且與該培訓學習相關的費用由公司支付報銷的培訓。主要是外派至主機廠,以獲取經營執照所需的資格證書、提高服務技能為目的的培訓,其次是外派至專業培訓機構,以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企業管理水平為目的的培訓。
第十一條:員工知識的培訓
通過培訓,使員工具備完成本職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識,讓員工了解公司經營基本情況,如公司的發展戰略、目標、經營方針、經營狀況、規章制度等,便於員工參與公司活動,增強員工的自信心。
第十二條:員工技能的培訓
通過培訓,使員工掌握完成本職工作所必備的技能,如談判技能、操作技能、處理人員關系的技能等,與此同時培養、開發員工的潛能。
第十三條:員工態度的培訓
通過培訓,建立起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相互信任,培訓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培訓員工應具備的精神准備和態度。
第十四條:新員工入職培訓
一、培訓目的:
使新員工迅速了解、融入工作環境,知曉在本單位最基本的工作行為准則,該做什麼,怎麼做,如何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明白自己犯了什麼錯,該如何處理。
二、培訓內容:
新員工入職單位的基本情況,個人績效考核辦法、考勤制度、崗位職責、工作流程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主要教材為《員工手冊》。
三、培訓責任人:
新員工入職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工作部門負責人。
四、培訓方式:
個別溝通或集中上課。
五、培訓收益記錄:
在本公司《員工入職培訓記錄表》(附件一)中簽字,表示自己接受過入職培訓,學習員工手冊。
第十五條:企業文化培訓
一、培訓目的:
使員工了解國力集團的企業文化,提高員工對公司的忠誠度。
二、培訓內容:
國力集團的發展史,發展綱要,中長期發展戰略、目標、組織架構、基本管理制度、經營項目與品牌,公司文化活動,員工發展通道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課堂授課。
五、培訓收益記錄:
1.做課堂作業
2.考試
六、培訓時間:
至少半天工作時間。
第十六條:銷售、售後服務技能培訓
一、培訓目的:
不斷提高員工的服務能力
二、培訓內容:
市場策劃、汽車銷售技能、售後服務(前台接待、機修、鈑噴、保修索賠、保險理賠)技能、配件計劃采購與倉儲管理技能、客戶服務接待技能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1.子公司負責培訓主機廠的規范技能要求(個性部分)
2.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的規范技能要求(共性部分)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技能競賽
五、培訓收益記錄:
通過考試考核競賽,頒發集團的培訓證書或技能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專業技能培訓
一、培訓目的:
提高員工的專業技能水平和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二、培訓內容:財務會計、審計、統計、人力資源管理、網管等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專業對口部門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自學
五、培訓收益記錄:
考試考核、獲取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管理能力培訓
一、培訓目的:
提高管理人員的企業管理能力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的管理需求和管理者的能力狀況確定具體的培訓內容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
六、培訓收益記錄:
課堂作業、考試、培訓結業證書
第十九條:職業發展培訓
一、培訓目的:
為拓展員工的發展空間
二、培訓內容:
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目標和員工需求確定
三、培訓責任部門: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四、培訓方式:
外派培訓、內部培訓、脫產學習
五、培訓收益記錄:
培訓結業證、畢業證等
第四章:培訓計劃管理
第二十條:培訓計劃的種類
培訓計劃按制訂實施單位、計劃期間、主要內容的不同分為以下四種:
一、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二、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
三、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四、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
第二十一條:子公司培訓計劃的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一、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子公司各部門填報《員工培訓需求調查表》(附件二)
辦公室擬編《年度培訓計劃》(附件三)
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辦公會審議
總裁批准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備案流程:
子公司辦公室依據本公司《年度培訓計劃》擬編《月度培訓計劃》(附件四)
公司負責人批准
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集團公司培訓計劃的編制審批流程:
一、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流程: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擬編《年度培訓計劃》稿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辦公會審議
總裁批准。
二、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編制審批流程: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擬編《月度培訓計劃》稿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批准。
第二十三條:培訓計劃的編制規范
一、內容完整
子公司的年、月度培訓計劃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下發的通知或計劃模板編制。培訓計劃的內容應包括:培訓目的(收益)、培訓對象、培訓課程(題目內容)、培訓教材器具、培訓組織責任人和培訓責任人、培訓講師、培訓費用、培訓課時數、培訓日期等。
二、上報按時
1.子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在計劃年度始日前10天或隨同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報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備案。
2.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在計劃月度始日前3天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3.集團公司年度培訓計劃在計劃年度始日前5天或隨同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報總裁辦公會審議。
4.集團公司月度培訓計劃在計劃月度始日前3天報總裁審批。
三、依據充分
1.符合集團公司的中長期發展綱要。
2.滿足完成年度經營目標對人力資源的需求。
3.適合員工的培訓需求。
4.月度培訓計劃是實施年度計劃的具體安排。
第五章培訓評估管理
第二十四條:培訓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培訓收益評估,評估培訓目的的實現情況,調查受訓員工(學員)學得怎樣。
二、培訓效果評估,評估內部培訓責任人和外聘培訓講師的培訓能力與水平,調查培訓責任人、外聘培訓講師教得怎樣。
三、培訓組織評估,評估培訓內容課題是否適合公司發展要求,是否受學員的歡迎,調查培訓組織責任者培訓計劃安排做得怎樣。
第二十五條:培訓評估方法
一、問卷調查的方法,是本公司培訓評估的主要常用辦法,是通過學員填寫集培訓收益評估、培訓效果評估和培訓組織評估於一卷的《培訓評估表》(見附件五)來進行評估的。
二、考試考核,課堂作業的方法,主要用於評估培訓的收益。
第二十六條:培訓評估的實施
一、每次公司內部培訓課程結束後都必須進行培訓評估。
二、培訓評估,應根據培訓對象和內容不同選擇適當的評估方法。
1.培訓收益評估可以採用以下幾種方法:
⑴培訓內容為企業文化,規章制度,專業理論知識等,培訓評估可以採用閉卷考試的方法,在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組織責任人實施。
⑵以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為目的的培訓,培訓評估可以採用做課堂作業,在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講師出題,培訓組織責任人制發試卷,組織實施;也可以由學員在培訓結束後撰寫培訓小結。
⑶以提高崗位操作技能為目的的培訓,培訓評估可以採用現場提問,現場操作的方法,在培訓計劃中作出評估安排。
4.培訓效果評估,可以採用由學員填寫培訓評估表的方法,在每次培訓課程講課結束後即時進行,由培訓組織責任人實施。
5.培訓組織評估,可以採用培訓效果的評估方法,可與培訓效果同時進行。
三、培訓評估報告。由培訓組織實施責任人根據培訓評估表和培訓簽到記錄表編寫《培訓評估報告》(附件六)。《培訓評估報告》經子公司負責人簽字後需傳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章:內部培訓責任人和外聘培訓講師管理
第二十七條:內部培訓責任人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主管均為本公司內部培訓責任人,承擔本部門的業務技能培訓任務。
第二十八條:內部培訓責任人的培訓任務
一、完成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月度培訓計劃中安排的培訓講課任務。
二、編寫培訓講義教材。
三、協助培訓班組織者做好培訓評估。
四、改進培訓講課的方式方法,提高培訓效果。
第二十九條:外部培訓講師的管理
一、需聘請集團外部培訓講師講課的培訓活動,南昌地區的,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安排。非南昌地區的公司組織的,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外部培訓講師的課酬支付按培訓費用支付流程辦理。
第七章:外派培訓管理
第三十條:外派培訓審批流程
外派培訓必須填報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見附件七),外派培訓費用和時間達到本制度規定的員工必須簽訂《員工培訓協議》(見附件八),並按以下流程辦理審批手續。
一、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1.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3000元的審批備案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派出部門審核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公司辦公室備案。
2.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3000元≤5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 派出部門審核
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 公司辦公室
備案。
3.子公司部門負責人(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5000元≤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派出部門審核公司辦公室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
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公司辦公室備案。
4.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總助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報備董事長人力資源部備案。
5.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總助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核集團公司總裁審核集團公司董事長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集團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1.集團公司部長(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 分管領導審核 總裁批准簽訂《員工培訓協議》人
力資源部備案。
2.集團公司部長(含)以下員工每人每次培訓期內培訓費用>10000元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准董事長批准簽訂《員
培訓協議》人力資源部備案。
3.集團公司總裁班子成員外派培訓的審批流程:
被外派培訓員工填《員工外派培訓申請審批表》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審核董事長批准簽訂《員工
培訓協議》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外派培訓協議
一、簽訂培訓協議的前提條件
員工與公司簽訂《員工培訓協議》應具備以下條件
1.員工被外派培訓是經過本制度規定審批流程批準的;
2.脫崗培訓連續五天(含五天,包括路途時間、假期)以上;
3.派出公司支付報銷的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學雜費、報名費、交通費、出差生活補貼、住宿費等,不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社保費等,超過1500元。
二、培訓協議的主要內容
1.培訓的服務事項
2.培訓時間與方式
3.培訓項目與內容
4.培訓收益與要求
5.培訓費用
6.公司的責任與義務
⑴按協議約定支付培訓費用
⑵做好員工培訓期間的培訓指導、協調、監督和服務工作
⑶為完成培訓學習任務的員工安排適合的工作崗位,並支付其與勞動合同約定和個人績效相應的薪酬。
7.員工的責任與義務
⑴完成培訓學習任務,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證明。
⑵遵守公司和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
⑶維護公司的形象和利益。
⑷培訓結束後,回到公司工作,服從公司分配,自培訓結束之日起服務期達到月以上。
8.公司違約責任
公司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公司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⑴未按培訓協議約定支付培訓費用,給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支付違約金給員工,員工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⑵因公司的原因終止員工培訓或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除按勞動合同約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外,給員工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支付違約金給員工。
9.員工的違約責任
外派培訓員工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
⑴未完成培訓學習任務,未取得相關培訓合格證書或培訓證明,員工應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訓費用。
⑵違反公司和培訓單位的規章制度,按相應的處罰規定辦理。
⑶在培訓期間損壞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的全部賠償公司。
⑷在培訓期間員工提出終止培訓或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應向公司支付全部培訓費用。
⑸員工因自己的原因辭職、離職,違反培訓協議的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以下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累計培訓費用÷累計協議服務月數×(累計協議服務月數-實際服務月數)
第三十二條:服務期約定標准
公司為培訓員工支付了培訓費用,公司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標准:
1.外派培訓費用>1500元≤30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不少於12個月。
2.外派培訓費用>3000元≤60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不少於24個月。
3.外派培訓費用>6000元每增加500元,員工為公司服務的時間在24個月的基礎上再增加1個月。
4.服務期的起始時間從培訓結束日開始。
第三十三條:外派培訓期間管理規定
一、外派培訓員工在外訓期間應努力學習,完成學習任務,應特別注意個人行為,不得損壞公司形象。
二、外派培訓員工,在培訓期間公司的考勤記錄為出公差,應遵守培訓組織單位的培訓規定,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缺課。
三、外派培訓批准後因故不能參加培訓的,應向派出公司報告,辦理退訓手續;中途退訓缺訓的,應辦理請假審批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造成培訓費用損失的按本制度規定向派出公司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第三十四條:外派培訓結束後期管理規定:
一、外派培訓員工在培訓結束後一周內辦理以下事項:
1.接受主機廠業務培訓的,應將培訓教材資料、獲得的培訓證書交教派出公司辦公室存檔;接受其他單位培訓的,應向派出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報告獲取的教材資料、證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認為公司需存檔的,應交公司存檔。
2.向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上交《培訓評估表》(重點內容為培訓收益評估),存入個人培訓檔案。
3.辦理完培訓費用報銷。
二、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轉訓的,應做好轉訓准備,按公司培訓計劃完成轉訓任務。
三、未完成培訓任務的,如培訓不合格,應獲未獲證書的,無故曠學的,可以做扣除期間個人績效分、個人承擔部分培訓費用、曠工等處理,具體意見,由派出公司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按情節不同提出處理建議報外派培訓批准人批准實施。
四、派出單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依據培訓費報銷等情況填寫《年度外派培訓登記表》(附件九),核對《培訓協議》中的服務年限是否符合規定。
第八章:培訓費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培訓費用分類
本制度所稱培訓費用分為內部培訓費用和外派培訓費用兩大類。
內部培訓費用,包括:培訓專用教材、教具、器材的購置維修費,培訓場地的租賃費等;
外派培訓費用,包括學雜費、報名費、交通費、住宿費、出差生活補貼、書雜費,其他因培訓需求發生的直接費用。
第三十六條:培訓費用的使用原則
堅持有計劃,先審批後使用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培訓費用的成本對象
一、子公司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二、集團公司組織的培訓,其費用由集團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三、集團公司批準的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其費用由子公司支付,列入管理費用成本。
第三十八條:培訓費用計劃的審批流程:
培訓費用計劃在子公司和集團公司的《年度人力資源計劃》或《年度培訓計劃》和《月度培訓計劃》中應分別列出內部培訓費用和外派培訓費用的計劃控制數。
第三十九條:培訓費用的支付報銷審批流程
一、子公司的培訓費用的借支和報銷審批流程:
1.子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其培訓費用的借支與報銷流程:
(1)不超年度計劃的培訓費用支付報銷流程:
辦公室培訓責任人填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復核 公司負責人批准。
(2)超過年度計劃的培訓費用支付報銷流程:
辦公室培訓責任人填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分管領導審核總裁批准。
2.子公司員工外派培訓的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⑴不超過年度計劃,且在《外派培訓審批表》中確定的額度內借支報銷審批流程:
外派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借支用款申請單或報銷審批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批准。
(2)超過年度計劃或超過《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中確定的額度的報銷審批
流程:
外派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報銷單辦公室負責人審核
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公司負責人審核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總裁批准。
二、集團公司的培訓費用支付審批流程:
1.集團公司組織的內部培訓的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人力資源部培訓專員填借支用款申請單 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
分管領導審核財務部審核總裁批准。
2.集團公司員工外派培訓費用借支與報銷審批流程:
外派培訓員工憑《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填借支用款單或報銷審批單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審核人力資源部分管領導審核財務
部審核 總裁批准。
第四十條:培訓費用支付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一、內部培訓教材、器具購置維修費和培訓場地租賃費支付或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1.費用開支項目是否符合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的年度、月度培訓計劃。
2.所涉及的采購流程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固定資產、辦公用具的采購管理規定。
二、外派培訓費用支付或報銷的審核內容和依據:
1.費用開支項目是否符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的年度、月度培訓計劃。
2.是否符合《員工外派培訓審批表》和《員工培訓協議》的約定。
3.受訓員工是否完成受訓任務,獲取應當獲取的證書,上交了應該上交的證書。
第九章:培訓紀律
第四十一條:培訓組織紀律
一、培訓組織責任人應在開課前達到培訓地點,並在培訓課前做好培訓教材、教具、器材,培訓評估資料等的准備工作。
二、培訓責任人和講師應在開課前到達培訓地點,檢查教具的准備情況。
三、學員應在開課前到達培訓地點,並簽到後找到自己的受訓位置。
第四十二條:課堂紀律
學員、培訓責任人在課間應關閉手機鈴聲,不準在講課時間說電話,有妨礙他人聽課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考勤紀律
准時參加培訓簽到,因特殊情況需缺課的,應按考勤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請假手續。必須補課的應按培訓計劃要求辦理。
Ⅳ 咨詢費能否稅前扣除扣除標准這個咨詢費是公司高層 管理方面的課程培訓費。
這應該屬於職工教育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范圍及稅前扣除標准如下: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文件,該文件第(五)條規定了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列支范圍,主要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在將扣除基準從「計稅工資」變為「據實工資」的基礎上,將職工教育經費的當期稅前扣除標准提高到2.5%,且對於超過標準的部分,允許無限制的往以後的納稅年度結轉。
另外(財建[2006]317號)文件又對公司高層培訓費作了另外規定
(十)對於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的境外培訓和考察,其一次性單項支出較高的費用應從其他管理費用中支出,避免擠占日常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開支。
綜上所述,你這個費用可直接作為管理費用-咨詢費列支,可全額稅前扣除。
Ⅵ 青海玉樹公務員培訓補助標准
中共玉樹市委辦公室 玉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各街道、市委各部門、市直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並經玉樹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一次(總第十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玉樹市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省財政廳、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關於印發<青海省省級黨政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財行字〔2014〕1327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黨政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市內(外)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各鄉鎮黨委、政府、各街道辦黨工委、市委各部門、市政府各局、各直屬機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級人民團體,市工商聯(以下簡稱「黨政機關」)。
第四條市級黨政機關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黨政機關培訓部門制訂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確因工作需要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黨政機關年度培訓計劃於次年3月1日前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八條培訓費是指黨政機關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110
伙食費 90
場地費和講課費 80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30
合計 31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原則上不得超出年初核定的培訓費支出總額,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參訓人員參加在工作所在地舉辦的培訓,原則上不安排食宿。
參訓人員在省外培訓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和路途期間伙食補助費參照《玉樹市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管理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培訓對象回本單位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
(一)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500元;
(三)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800元;
(四)中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5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四章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培訓實行市級,鄉(鎮)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黨政機關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數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六條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黨政機關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於次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第二十一條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黨政機關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省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廳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市級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於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Ⅶ 《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嚴禁以下哪些行為
西北工業大學文件
校財字〔2014〕312號
關於印發《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培訓工作,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並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業大學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培訓工作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黨政機關各部處、學院、直屬單位及附屬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和審批管理
第五條 組織部、人事處等歸口管理單位須將所有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申報年度培訓費預算時,需明確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等,按照學校預算程序審批通過後執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費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按預算調整及追加程序辦理。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180
伙食費110
場地費和講課費100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
合計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在發生的前提下相互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第九條 15天以內的培訓費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優先選擇在校內舉行。確需在校外培訓的,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發生的培訓費真實性負責。各單位培訓結束後應及時匯總票據,集中辦理報銷手續。培訓費報銷時,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培訓通知(通知包含培訓日期、培訓地點及具體議程等事項);
(二)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
(三)講課費簽收單、培訓機構開具的發票和各類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有效憑證;
(四)委託培訓機構承辦培訓的,須附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或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200元以下)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除涉密事項外,培訓費的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在學校范圍內予以公開,接受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財務處、紀委辦公室、審計處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學校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單位選派職工參加短期出國培訓的,按照《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工業大學學校辦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發
Ⅷ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培訓費管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首次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審批備案和執行情況報告機制。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同時各單位應當報送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杜絕無實質內容培訓。
《辦法》規定,培訓費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方面。通過嚴格界定培訓費項目范圍,明確開支內容,堵塞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和以培訓名義公款宴請、公款旅遊的漏洞。
《辦法》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禁止亂收費。
《辦法》對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做出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報銷環節控制、公示公開、報告制度等一系列紀律約束和監督檢查措施,切實加強培訓費管理和控制。
Ⅸ 企業培訓費是否可購設備(根據財建2006-317號),那麼折舊如何處理有沒政策或法規依據
這個我的理解來是不能。源因為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等資產,其構建成本必須是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構建的相關稅費。
企業培訓費是把設備買來之後發生的因為對設備操作不熟悉而發生的費用,不屬於直接相關費用,應當作為職工教育經費。類似的,購買人員的差旅費也不能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像把設備運輸到本單位發生的運費、裝卸費等屬於直接相關費用。
Ⅹ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出國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是指各單位選派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到國外進行90天以內(不含90天)的業務培訓。
第四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培訓結構、因事立項定人、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嚴控費用規模,嚴格計劃執行。
第五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納入預算管理。各單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應當實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無預算或超預算的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六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實行計劃審核審批管理。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的總體規劃,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注重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計劃與預算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組團單位應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由出國培訓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別審核並出具審簽意見,報經本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審議確定。培訓任務、培訓費用預算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列入單位出國培訓計劃,不得安排出國培訓。
第八條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培訓費、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其中,培訓費是指出國培訓團組用於授課、翻譯、場租、資料、課程設計、對口業務考察或業務實踐活動等在國外培訓所必須發生的費用。
第九條 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其他費用的管理要求和開支標准參照《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執行。
培訓費開支在規定的標准之內據實報銷。
出國培訓團組需在國內開展預培訓和培訓總結所發生的費用,參照國內培訓費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組團單位和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雙方應當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費用的明細支出項目。
國家外國專家局對培訓項目境外承辦機構定期進行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認定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安排出國培訓專項經費,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及社會工作人才類培訓予以重點資助。
第十二條 由外方資助出國培訓經費的,各單位不得重復支付。外方對費用開支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規定的標准和要求執行。外方資助經費不足以彌補規定培訓費用開支的,可以按照規定的開支標准,由各單位補足其費用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培訓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應當憑出國任務批件和出國培訓審核件,填報《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並附各項經費開支有效票據。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團組提供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培訓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准核銷經費,超出部分不得核銷。
第十四條 各單位不得組織計劃外或營利性出國培訓項目,也不得安排照顧性質、無實質內容、無實際需要及參觀考察等一般性出國培訓項目。
第十五條 培訓團組在國外期間,原則上不贈送禮品,一律不安排宴請。
培訓團組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所屬單位、我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國培訓費用。
第十六條 建立出國培訓項目信息公開制度和成果共享機制。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情況和培訓費用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出國培訓管理、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因公短期出國培訓項目執行和費用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各單位以及培訓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無預算或未經財務部門同意安排出國培訓項目的;
(二)違規擴大出國培訓費用開支范圍的;
(三)擅自提高出國培訓費用開支標準的;
(四)虛報培訓團組人數、天數等,套取出國培訓費用的;
(五)使用虛假票據報銷出國培訓費用的;
(六)培訓期間存在鋪張浪費、公款旅遊行為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各單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培訓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 確有必要到未列培訓費開支標準的國家(地區)開展因公培訓的,可按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近的國家標准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機構因公短期出國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出國(境)實習培訓團組集體開支的培訓費標准和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外專發〔1994〕162號)及國家外國專家局、財政部《關於調整短期出國(境)培訓生活費開支標准和部分國家培訓費幣種的通知》(外專發〔2002〕95號)同時廢止。
附件:附1. 因公短期出國培訓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略)
附2.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報銷單(參考表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