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們信訪的復核書,以經上遞有3個月了,至今沒有回復,我們該怎麼辦
信訪復核,根據《信訪條例》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內自收到書面答復容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信訪復核機關一般要在收到信訪復核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復核意見,但是要舉行聽證的除外,聽證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但如果又超時沒做出復核意見又沒有舉行聽證的話,你可以向上級信訪部門投訴他們不作為,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貳』 我收到信訪復查受理書,是不是說明我信訪的事情有希望解決
根據《信訪條例》第抄三十四條,襲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叄』 什麼是信訪復核
1、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內面答復之日起容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復。
2、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3、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你需要確定,該機關是否受理您的問題,如果受理,你可以索要書面答復,不滿意才能申請復查,之後還不滿意,才能申請復核。
當地政府應該有自己的信訪條例,如北京市信訪條例。
『肆』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不服的,怎麼辦
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不服的,可以以新的證據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如果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政府信訪機構不再受理。
依據《信訪條例》規定如下:
1、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並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伍』 信訪復查申請材料的格式怎麼寫
沒有形式的法定格式,但內容必須包括申請復查的單位名稱,復查的事實和理由,申請人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陸』 什麼是信訪事項復查復核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 是指信訪人不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依法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復查或復核請求,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復查復核後書面答復信訪人。
『柒』 信訪人請求復查復核,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提供單位出具的答復意見書,在30日內,向上一級部門或本級政府提出申請。
『捌』 什麼是信訪復查復核工作
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是《信訪條例》確定的一項基本工作制度,是維護信訪人合回法權益的程序保障。答
根據《廣東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復查,是指信訪人對本省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而提出申請,依法由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復查意見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的復核,是指信訪人對本省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復查意見不服或復查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復查意見而提出申請,依法由原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該信訪事項復查意見及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提出復核意見的行為。
(8)信訪復查業務培訓資料擴展閱讀:
不得申請復查復核的事項
根據《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和《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事項不得申請復查復核:
1、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3、已經終結或者正在處理、復查、復核的。
4、提出意見、建議的。
5、已經超過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救濟時效的。
6、不屬於本省行政機關行政職權范圍內的。
7、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