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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培訓班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31 09:16:39

Ⅰ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Ⅱ 珠峰保險培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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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峰挺不錯的呀,現在的培訓機構都差不多內容都還可以,不過給我的最大的感覺就是其他的培訓機構老師講完就走了只是在傳輸知識技術,珠峰的老師倒是不一樣,我就是去免費的層幾節免費課,老師還真是認真負責,晚上會留下來出題練習,也會陪大家解決問題和討論其他的感受,弄得我都不好意思走,聽了幾天課真心覺得找到了學習的感覺,看老師和學生之間真的感情不錯,雖然我已經工作很長時間了,不過老師講的原理我還真的不知道,收獲很大

Ⅲ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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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內辦法
第一條容為了改善和加強對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管理,鼓勵財產保險公司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Ⅳ 期繳保險考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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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的錢不是很多根據省市有關政策規專定,省上為省選「屬三支一扶」人員統一辦理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其餘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服務期內的「三支一扶」人員暫不具備辦理條件,待服務期滿考核合格正式聘用到事業單位後,按規定辦理。

Ⅳ 財險門店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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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顯示,截至今年7月份,華泰財險已開設750家EA門店(ExclusiveAgent,意為專屬代理人),到年底,EA門店數量將達1400家左右。華泰財險開拓社區門店正全面發力。
事實上,不僅華泰財險、華安保險等中小財險公司努力通過社區門店的方式來突破財險銷售渠道之困,一些大型財險公司也看中了這一渠道,並且加入了戰團,競爭形勢漸變。
人保財險公開資料顯示,繼在天津試點後,人保財險正在廣東、湖南等地推廣門店營銷,目前,已新建完成156家社區門店,覆蓋13個省、23個城市。
而根據天津保監局下發的關於國壽財險店面直銷業務的有關批復,國壽財險也已悄然加入開設「社區店」之列。

Ⅵ 求保險公司講師的工作職責。 有哪位高人有這樣的細則

專講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職講師」,是指XX人壽各分公司從事培訓崗位的內勤工作人員,包括機構培訓部講師與三級機構培訓崗。外勤講師稱為「外勤導師」,其管理辦法為《外勤導師嘉許計劃》。
第三條 講師的職級分為見習講師、初級講師、中級講師、高級講師、資深講師五個級別。
第二章 講師組織管理架構
第四條 總公司培訓部訓練管理處為專職講師的主管部門,二級機構培訓部(訓練管理室)為專職講師管理的直接負責部門,具體負責講師的日常管理。
第五條 講師的管理職責
1.總公司培訓部訓練管理處講師管理職責:
(1)全系統講師年度人力規劃的督導;
(2)講師管理辦法細則的制定與執行;
(3)全系統專職講師的職級考評、異動及檔案管理;
(4)講師激勵與獎勵措施的制定與執行;
(5)對二級機構講師管理工作的監督與輔導;
(6)組織講師隊伍的相關業務交流活動;
(7)各類培訓班講師的資源調配及管理;
2.二級機構培訓部訓練管理室講師管理職責:
(1)機構年度講師人力落實與呈報;
(2)本機構專職講師的職級申報;
(3)講師激勵與獎勵辦法執行;
(4)後備講師的選拔與培訓;
(5)講師授課效果的追蹤與評估;
(6)舉辦各類講師交流研討會;
(7)機構講師團的建立;
(8)講師檔案管理及品質管理;
(9)日常教學與授課。
第四章 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第九條 專職講師職級的評定
講師專業技術職級的評聘每年一次。講師工作時間滿6個月以上的納入當年度評聘,不足6個月的參加下一年度評聘。
第十條 專職講師職級的評聘標准
1. 見習講師:新入司講師即為見習講師。
2. 初級講師評聘:入司半年以上,且從事講師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代理人資格證書;參加總公司舉辦的組訓講師培訓班;能夠講授XX制式課程中的新人育成階段訓練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
第四章 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3. 中級講師評聘
初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良好(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講授XX制式課程中的主任成長階段訓練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至少開發4個單元非制式課程(2課時/單元)。 能夠講授PTT訓練課程。
4. 高級講師評聘
中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良好(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講授部經理訓練、輔導課程,且授課效果良好;至少開發兩套非制式課程(不低於4課時/套),經總公司教材管理處審核備案,可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使用。能夠開展教材研發工作,並參與總公司培訓部的教材研發與編寫;能夠在總公司組織的各種培訓班中進行授課。
5. 資深講師評聘
高級講師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綜合考評優秀(參照人力資源部年終考核有關規定);能夠開展課程研發工作,並參與總公司培訓部的教材研發與編寫,且在全系統推廣。
第四章 專職講師職級的聘任與考核
第十一條 初次定級與破格晉升
為公司教育培訓做出過重大貢獻,在同業單位從事培訓工作3年以上,成績優異,雖不具備上述條件,亦可初次定級或破格申報最高晉升中級講師;定級與破格晉升申請需報審總公司培訓部和人力資源部。
第十二條 各分公司講師崗晉升(2010年涉及初級升中級)比例不得超過下表所述標准:
分公司年度三轉達成率 分公司講師崗晉升比例(不高於當年度講師崗總人數)
20%以下 <=10%
20%(含)~25%(不含) <=20%
25%(含)~30%(不含) <=30%
30%(含)~35%(不含) <=40%
35%(含)~40%(不含) <=50%
40%(含)~50%(不含) <=60%
50%(含)以上 <=70%
第六章 講師職級套轉辦法
第十五條 調入講師系列的級別套轉,除必須符合講師相應職級聘任條件外,主要依據其從事講師工作或營銷管理工作的時間和受訓經歷,具體原則如下:
1.組訓調入專職講師系列按照同級別套轉,即初級對應初級、中級對應中級,依此類推。
2. 在同業相關培訓人員,根據受訓情況、從業時間長短、可直接越級晉升,但必須報備總公司,並提供有效的培訓證明。首次聘任級別不得高於中級。
3. 公司個險系列營銷部人員調入講師系列套轉講師職級依據個人同業、公司各種培訓參訓情況,從業時間,進行定級。但必須報審總公司,並提供有效的培訓證明。首次聘任級別不得高於中級。
4、講師系列調入組訓系列的按照同級別套轉,即初級對應初級、中級對應中級,依此類推。

Ⅶ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嚴格執行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醫療機構場所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二)委託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並對下列事項作出書面告知,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一)保險責任;
(二)責任免除;
(三)保險責任等待期;
(四)保險合同猶豫期以及投保人相關權利義務;
(五)是否提供保證續保以及續保有效時間;
(六)理賠程序以及理賠文件要求;
(七)組合式健康保險產品中各產品的保險期間;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告知事項。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誇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就保險條款中的保險、醫療和疾病等專業術語提出詢問的,保險公司應當用清晰易懂的語言進行解釋。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詢問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和其他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情況。
保險公司不得誘導被保險人重復購買保障功能相同或者類似的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銷售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醫療保險,應當向投保人告知約定醫療服務機構的名單或者資質要求,並提供查詢服務。
保險公司調整約定醫療服務機構網路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以附加險形式銷售無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的,附加健康保險的保險期限不得小於主險保險期限。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銷售費用補償型個人醫療保險產品,應當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
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被誤導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並明確告知投保人在猶豫期內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承保團體健康保險,應當以通知書等形式書面告知每個被保險人其參保情況及相關權益。
第三十四條 投保人解除團體健康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已通知被保險人退保的有效證明,退保金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退至投保人單位賬戶。

Ⅷ 車險渠道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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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保險業的新興渠道,電商渠道近幾年發展迅猛。以財險業務為例,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的2014年前11個月數據顯示:在62家會員公司中,有33家公司開展互聯網銷售業務,有28家公司開展電話銷售業務。其中,電話銷售財險業務795.33億元,佔比11.74%;互聯網銷售財險業務440.7億元,佔比6.51%,兩項合計佔到財險業務的18.25%。那麼,在2015年,保險電商渠道又面臨著哪些機遇和挑戰?
監管篇
已落地或要落地的「靴子」
俗話說:「亞馬遜蝴蝶翅膀的振動到得克薩斯州就變成了龍卷風。」保險行業作為一個政策性極強的行業,監管機構的一舉一動都有可能在保險市場引起劇烈動盪。近兩年,監管機構先後就保險電商渠道的發展出台了一系列意見、辦法,這些意見、辦法有的已正式實施但細則還未出台,有的正處於徵求意見不斷完善的過程之中。這些意見、辦法無疑將深刻地影響著保險電商2015年的發展。
2014年8月份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第一次將保險業的發展提到了國家層面,被譽為保險業的「新國十條」。「新國十條」中明確提出「支持保險公司積極運用網路、雲計算、大數據、移動互聯網等新技術促進保險業銷售渠道和服務模式創新」,可以說是為未來保險互聯網發展指明了方向。但是具體如何支持?有無細則出台?保險公司在致力互聯網渠道發展的同時,內心不無期盼、希望「新國十條」這支「靴子」落地的聲音更響些、動作更實些。
如果說「新國十條」是保險電商在2015年面臨的第一隻「靴子」,那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則將是落地的第二隻「靴子」。2014年12月10日,保監會公布了該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在《徵求意見稿》中險企嚴守屬地銷售的限制將被放開,此外,險企通過社交軟體等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也會被納入監管,這有利於保險業藉助更加豐富的互聯網工具進行創新。但令眾多保險機構忐忑不安的是,在徵求意見稿中第29條規定「保險集團公司依法設立的網路平台,參照第三方網路平台管理」,而「第三方網路平台只能提供純粹的平台服務,不能參與承保、理賠、退保、投訴及客戶服務等環節。」如果這一規定落地,勢必對一些保險機構集團官網的業務經營許可權產生直接約束,不利於實現保險機構系統內網銷資源整合的戰略部署。據悉,一些保險機構已經通過不同渠道向監管機構反饋意見,希望監管機構對第三方網路平台重新定義。
如果說《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落地將對保險互聯網渠道布局產生影響,那麼在2015年即將落地的《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將沖擊電網銷渠道價格優勢。2014年7月,保監會向各財險公司下發《關於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就車險費改核心要點徵求業內意見。以往保險公司推出電網銷車險,因為拋開中介通常可讓消費者享受額外的15%折扣。但是如果按照新的費率體系,每個渠道原則上都可以按照自主渠道在7折以上的范圍內來進行費率浮動。該指導意見若落地,電網銷渠道價格優勢將不再獨有,很有可能對電網銷渠道產生沖擊。
除上述三個意見、辦法外,在2015年對保險電商渠道還將產生深刻影響的是電話銷售禁撥管理制度。2013年,保監會先後出台了《人身保險電話銷售業務管理辦法》和《規范財產保險公司電話營銷業務市場秩序禁止電話營銷擾民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機構應建立健全電話銷售禁撥管理制度。市民只要登錄專門的網站,將自己的手機號碼登記之後,即可屏蔽保險公司的電話銷售,並可同時設定禁撥期限。禁撥管理制度實施以來,一直持續發酵,先後有廈門、北京、上海、大連、浙江、廣東、河北、江蘇、雲南、黑龍江、江西、湖南、天津等地設立禁撥平台。禁撥平台導致網銷撥打范圍進一步減少。其中,北京市禁撥平台一年登記禁播電話號碼4萬多,河北省禁撥號碼登記平台一年登記禁撥號碼61335個。
同業篇
互聯網保險進入「新常態」
與電銷渠道相比,互聯網渠道發展的更晚、更快,前景也更廣闊,可以說是觀察保險電子商務發展的一個「窗口」。
經過2013年互聯網保險元年的探索和2014年的調整,目前互聯網保險正步入一種「新常態」。
首先,具有互聯網思維的保險產品開始嶄露頭角並將成為今後主流。長期以來,保險網銷一直以理財產品和短期意外險為主,從某種意義上講,只不過是將傳統保險產品搬到線上而已。但是2014年,一批真正意義上的互聯網保險產品開始涌現,代表產品有退貨運費險、眾樂寶、快遞延誤險、貨到付款拒簽險、個人賬戶資金安全險等。
這些保險產品具有以下共同特點:一是定製開發基於互聯網場景下碎片化的需求,保障范圍小而明確,比如退運險針對網購退貨環節的運費問題,眾樂寶、參聚險等保證金保險針對電商消保環節的保證金問題;二是產品定價基於客戶信用、經營數據、歷史行為等多方面大數據;三是產品價格因保障范圍小而很低,具有「小金額、大批量、高頻次」的特點。盡管眾安保險的退貨運費險每單平均僅有0.7元左右,但是在「雙十一」當天保單量突破1.5億,保費突破1億元,呈現出蓬勃的生命力。可以預計,具有互聯網思維的保險產品將成為未來互聯網保險產品的主角。
其次,注重融合、強化傳播將成為互聯網保險今後營銷的基本特點。前些年互聯網保險營銷媒介缺乏、手段單一,近年隨著微博、微信、社區、論壇等社交媒體的興起,傳播媒介日益豐富,並且在手段上除傳統的禮物贈送外,積分、服務、保險等也成為保險公司促銷的「利器」,並且經常融合使用。平安官網2014年12月推出的「買車險、抽紅包」活動,就將贈險(可立減保費)、贈禮(可到平安車主商城兌換各類車主用品)、贈服務(可到平安車主商城兌換各類汽車養護服務)、贈積分(平安萬里通積分)融為一爐,任由客戶選擇。另外,由於當前是信息社會信息繁雜,各家保險公司在營銷方案推廣時更加註重傳播,確保相關信息能及時、准確到達目標客戶。
例如,陽光車險電網銷在2014年「雙十二」推出營銷活動時,事前以《陽光車險互聯網新玩法雙十二車險省錢風潮》、《雙十二戰火四溢陽光車險四大法寶護身》等為題進行新聞預熱,製造熱點話題,覆蓋上億人次。事後以《陽光產險網電銷強勢崛起單日保費破兩億大關》、《陽光產險網電銷「雙十二」再現互聯網速度》進行收官,牢牢掌控宣傳的主戰場,形成完善的閉環。
第三,場景化銷售成為互聯網保險銷售的基本模式並將長期存在。與傳統保險銷售的拉客戶、反復推銷的模式完全不同,互聯網保險消費基本上是場景化消費,將保險服務嵌入購買、支付、服務等環節,契合用戶保險需求。比如退運險,是將保險服務嵌入到退貨流程中;眾樂寶、參聚險等保證金保險,是將產品整個流程完全嵌入消保流程中。因為場景化、嵌入式銷售,使客戶常常在購買流程中意識到保險的重要性、必要性,進而使互聯網保險產品的購買轉化率得到提高。例如,中國人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快的打車」合作推出的「一號專車」道路承運責任保險,就具有場景化銷售的特點,保險業務能夠根據場景服務的高速增長而隨動增長。上線之初,該保險日單均量為2000-3000,一個月後接近5000,目前日均單量將近4萬單。
第四,互聯網保險銷售載體從PC端向移動端轉移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移動互聯網既保留了固定互聯網的諸多特點,又適應「碎片化」時代人們隨時隨地上網的需求,呈現出爆發式增長,並將成為未來「互聯網白金十年的主角」。2014年7月,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發布的調查報告顯示,我國網民已達6.32億,其中手機網民達5.27億,手機網民規模首次超越傳統PC網民規模。網路百付寶數據顯示,2014年第三季度,用戶在移動端上網的比例提升83.4%,超過了PC端。
順應這一趨勢,互聯網保險產品銷售載體也應從PC端向移動端轉移。2014年12月,中國人保專門聯合滴滴打車開展了送紅包游戲以慶祝移動端保費銷售破8億元,可以作為這一趨勢的縮影。
技術篇
科技改變世界
2014年歲尾,一篇《比價神器透底:同車同險價差最高近千元》的新聞稿在保險圈及消費者中引起不小的反響。稿件報道中國首個微信車險比價神器——「最惠保」面世,該比價器對接了市場上提供網路車險的主流保險公司,車主在微信上輸入用戶信息和投保方案後,就可獲得不同保險公司的直銷報價。「最惠保」的出現,使本已火熱的互聯網保險又添「一桶油」,不少保險公司驚呼「真的是科技改變世界」。
除比價神器外,讓各家財險公司還感到科技壓力的還有車聯網的興起。車聯網作為物聯網的一個細分領域,是指由車輛位置、速度和路線等信息構成的巨大交互網路。通過GPS、RFID、感測器、攝像頭圖像處理等裝置,車輛可以完成自身環境和狀態信息的採集;通過互聯網技術,所有的車輛可以將自身的各種信息傳輸匯聚到中央處理器;通過計算機技術,這些大量車輛的信息可以被分析和處理,從而計算出不同車輛的最佳路線、及時匯報路況和安排信號燈周期。隨著車聯網的興起,車聯網保險也應運而生,成為改變車險行業不可忽視的新生力量。
首先,車聯網保險能提升車險定價的科學性、公平性,針對不同個體設計差異化的費率,比如駕駛行為和習慣較好的、行駛時間較短的用戶保費更低。其次,車聯網保險有利於保險公司加強理賠的風險管理,降低道德風險;另外,還可提高保險公司的盈利水平,對消費者提供了全方位的增值服務。人保財險執行副總裁王和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曾表示,「車聯網將從根本上改變車險行業,可能引發一場革命」。
目前,人保財險、國壽財險、平安財險和太平洋財險等多家公司積極試水車聯網。其中,人保財險已完成了前期技術選型,比如選擇產品、保證設備穩定性等,第二階段,通過北京地區200輛車輛安全完成了模型測試,正在全國五個城市開展15000輛車輛的中期實驗,完善技術模型並驗證商業模式,待後續大規模推廣。
車聯網之所以被保險公司高度看重,其根源還在於它能為保險公司提供客戶關於駕車信息的大數據。大數據對保險業影響深刻,首先是有可能改變保險業商業模式。依託於大數據背後素材的挖掘,剖析出客戶要什麼,再實施以客戶需要為主導的產品和服務策略,進而轉化成為保險企業的商業模式和價值。其次,有助於提升保險企業發展戰略。隨著大數據的挖掘和使用,有助於保險公司真正實現由以保費保單為中心到以客戶為中心的轉型升級和戰略提升。另外,大數據對保險技術和經營層面也產生深刻影響,不僅體現在保險產品定價、市場營銷等方面,它還有助於企業防範理賠環節的欺詐行為,優化服務流程,構建風險管理模型,以及對財務性指標進行監控和預測。具體到保險電銷,建立大數據下的精準營銷已成為未來保險電銷發展的共識。
但大數據從哪裡來?如何整合、存儲、清洗、應用?這成為各家保險公司探索的重點。
以獲取客戶數據為例,自2007年以來「平安直通」已直接採集近5億的白名單客戶數據,2014年的清洗翻打幾乎呼遍了全國的手機客戶,贈送出3億份意外險,獲客2.7億。為加強後期海量數據的處理,2014年6月份,泰康人壽宣布正式啟用雲計算中心,標志著泰康的「金融雲」概念正式落地到保險業務實踐。平安集團董事長馬明哲也在2015年的第一個工作日晨會上闡述了其關於「健康雲」、「資產雲」的理念。
毋庸置疑,在2015年保險電商的發展歷程中,以大數據、雲計算為代表的新興科技將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Ⅸ 社會保險崗位許可權管理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構成要素有
一、社會保障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是指調整國家、集體(僱主)、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社會保障法規的具體形式是多樣的,可以是憲法條文,可以是專門法律,也可以是行政法規。
社會保障法規從內容上區分,大體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由國家制定的關於社會保障制度的綜合性的基本法,主要規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內容項目,國家、企業、個人在社會保障活動中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如美國的《社會保障法》,法國的《社會保險法》就屬此類。
第二類是根據社會保障的不同方面和項目,制定的單行法規,是規定社會保障各具體部分,即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的性質、任務、項目及實施方式的專項法律。如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誕生的,德國在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制定的三部社會保險立法。我國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就是這類法規。
第三類是有關行政部門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等。如1994年我國民政部制定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試行),同年山東省制定的《山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
社會保障基本法,單行法規和實施細則、補充規定等,在三個層次上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社會保障法規體系。在這些法規中不僅包含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規范系統,而且還體現了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理念和指導思想,是現代社會保障的第一要素和制度化的基石。社會保障法規的完備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走向成熟的標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就是以立法的形式誕生的,可以說沒有社會保障立法就沒有真正成熟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為什麼必須要用法律這種最具強制性的規范來調整其各種關系呢?這是由社會保障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
社會保障是國家組織建立的社會安全制度,要使這個制度真正能建立起來並有效地發揮作用,就必須將全社會的保障資源都納入這個安全體系之中,由國家這個社會中樞再把這些資源提供給遭遇生存風險的社會成員。這實質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它涉及到社會各階層的利益,並不是所有社會成員都會自願參與這個社會安全保障體系的,所以要使社會保障制度能夠真正建立起來就必須把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客觀要求集中表現為國家意志,既是國家意志,那就如列寧所說的:「意志如果是國家的,就應該表現為政權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否則『意志』這兩個字只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1]為了保證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意志能得以實現,運用最具強制性的法律手段無疑是必需的。
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保障制度的主體——社會保障的當事人,既包括了社會成員個人、企業、集體,也包括了特殊的當事主體國家。在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同主體之間會發生各種復雜的權利、義務關系,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都牽涉其中,這些關系包括:
1.社會保障管理的職責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之間及其內部的職責劃分、財務管理、資金分配等方面的關系。
2.社會保障資金籌集關系,它是社會保障職能機構與國家、集體(社區和單位)、個人在籌集社會保障資金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3.社會保障項目、標準的確立關系。
4.社會保障基金支付、管理、運營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
5.因執行社會保障政策而引起爭議各方的關系。
6.監督社會保障執行方面的關系等。
對上述這些關系的調整,如果沒有一套強制性的,明白無誤、公之以眾的法律規范,使政府、集體、個人都能依法行事,那就必然會產生隨意性和盲目性,甚至導致社會保障體系的紊亂和解體。
所以,一百多年來,自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從德國誕生到現今,全世界160多個建立起社會保障體系的國家和地區,沒有一個不用法規形式把社會保障制度化的。社會保障法規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理念與規范的載體,它是現代社會保障事業的基石。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二、社會保障項目
社會保障項目是指為某種保障對象特定的保障需求而設置的社會保障措施與辦法。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構成單位。如社會養老保險、自然災害救濟、孤殘兒童福利保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等。同類性質的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社會保障的某個子系統,再由互相聯系又互相區別的各個子系統構成整個社會保障體系。許多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是從個別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逐漸發展完善起來的。在不同的國家與時期,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是不同的,並因保障對象的保障需求的變化而變化。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項目可以說是千差萬別的。但由於社會保障的客觀需求是有規律的,所以其基本內容還是有共同點的,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貧困救濟等項目還是大同小異。
我國目前所設置的社會保障項目及其所構成的各類保障子系統主要有:
1.由社會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遺屬保險等項目構成的社會保險制度。這是國家為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勞動者及法定對象履行的相應義務依法為勞動者及其供養的家屬提供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2.由自然災害救濟、城市貧困戶救濟、農村五保戶救濟等項目構成的社會救濟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在社會成員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或陷入生存危機時向其提供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質援助的社會保障制度。
3.由社會民政福利、職工福利、社區服務等構成的社會福利制度。這是我國為滿足各類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或為提高本單位職工、社區居民等的生活質量,由國家、企事業單位、社區組織等提供或組織實施的帶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務保障制度。我國的社會福利制度不同於某些工業化國家廣義的普遍性的社會福利,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4.由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軍人及軍烈屬優待撫恤等項目構成的優撫安置制度。這是國家和社會對優撫對象(包括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實行優待、撫恤、安置以及其他物質照顧和精神鼓勵的特殊社會保障制度。
以上四個方面的社會保障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項目構成的主要體系框架。除此以外在保障實施的方式與補充機制方面,還有社會互助和個人儲蓄積累保障。
社會互助是社會保障的一種內在機制與實施方式,沒有社會互助就不能形成整體性的社會保障資源,也就沒有社會保障。在社會保障范疇內,社會互助廣義地說,是社會成員之間依照社會保障法規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或者自願在法定義務之外所實行的保障性相互援助的方式與行為。法定的是制度化的社會互助,自願的則是非制度化的社會互助。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制度中履行法定的社會互助義務是前者,社會慈善捐贈,為保障捐贈而舉行的義演、義賣、義賽等,在社區、鄰里間開展的互助性服務和社會慈善援助服務等則屬於後者。
個人儲蓄積累保障也是我國目前社會保障的一種實施方式與補充機制。在新的「統帳結合」的職工社會養老、醫療保險中就含有法定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的成分。國家還提倡在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之外,個人可辦理提高保障水平的補充保險,這種補充保險具有更顯著的個人儲蓄保障的意義。個人在人身、醫療、養老等方面所投的商業保險,也是一種個人儲蓄保障的補充形式。正在農村推廣試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則是一種較完全意義的個人儲蓄積累保障,它在國家和集體的扶持下,主要由個人自願儲蓄積累養老金,在達到法定養老年齡後用以養老。
隨著社會保險改革的深入,我國的社會保障項目與體系還將在實踐中完善與發展。
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不是任意的,而應該遵循有利於社會保障制度整體目標的實現,有利於社會保障體系協調發展的基本原則,通常要符合下列要求。
1.項目的設置須以解決某種特定的保障需求為目標,一個項目解決一種問題,如失業保險就解決失業者的保障問題,自然災害救濟就解決遭受自然災害的社會成員的保障問題。社會保障的需求不同,解決的辦法也不同,所以項目設置要有專用性,一個項目針對一種問題,不兼對多種社會保障需求。
2.項目設置在總體上應協調配套。社會保障的需求雖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同的需求之間又不是完全隔離的。從本質上講它們都是生存風險導致的保障需求。所以又是互相有聯系的。如養老保險問題與國民醫療保健問題就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失業保險與貧困救濟就有著保障需求之間的關聯。所以社會保障項目的總體設計上要注意相互間的協調配套,使項目的總體布局能適應各類社會保障問題的協調解決,不因社會保障項目的殘缺,而使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功能缺損。
3.保障項目的調協設置要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具體條件。社會保障需求的產生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不同的生產力水平,不同性質的生產關系,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產生的保障需求和滿足的辦法是不一樣的。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和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需求及滿足辦法就大不相同。因此在社會保障項目種類的設置、待遇標準的確定,運行機制的設計等都要與社會經濟的具體條件相適應,並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4.保障項目的設置要適合本國的國情。各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經濟狀況、歷史文化傳統、社會家庭關系等都各不相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的社會保障需求是在這個國家、民族的政治經濟、歷史文化、社會結構的大背景下產生的,需求中就內含著這些背景因素。在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時,必須要考慮到這些因素,使解決的辦法適合國情背景的特點。如歐洲一些國家的人口增長緩慢、勞動力資源不足,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這些國家在社會保障項目和待遇標準的設計上往往要考慮對多子女家庭的照顧,甚至實施獎勵生育的社會保障措施。但在中國,人口眾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質量將是促進社會和經濟穩定發展,需要長期執行的一項基本國策。在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置上無疑要有利於這項基本國策的執行,要實施獎勵少生、優生的社會保障措施。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三、社會保障基金
社會保障基金是指國家和社會依法建立的用以社會保障的專項資金,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和要素。它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濟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優撫基金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是多方面的,主要來自於: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及政策性的資助;企事業單位承擔的社會保障費用;社會成員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費。除了這三個主渠道以外還有社會捐助、福利企事業單位的贏利、社會保障基金本身的增值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支付、儲存、運營關繫到社會各方面的利益,是對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因此必須嚴格依法行事,必須由政府的專門機構或政府特別授權的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負責基金的徵集與管理,任何個人或社會團體都不得擅涉其事。籌集的基金必須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挪用、揮霍、浪費。基金的籌集與管理過程要始終受社會的監督,以保證基金的正常安全運行。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與支付,尤其是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與支付,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模式,即現收現付式,完全積累式和部分積累式。
現收現付式是以近期橫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基金籌集方式。所謂的近期橫向平衡是指當年或近期內所有參加社會保障單位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總額要與同期內所需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的總額保持平衡。按照這個原則,現收現付式一般是先作出當年或近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預測,然後按照相同提取比率分攤到各社會保障參與單位與個人,當期提取當期支付,在收支過程中保持平衡。所需費用的測算,一般是根據上年度實際開支的總額,加上本年度預計增加的總額求得,在實際提繳基金時,通常要使提取的總額略大於預計支付的總額,做到略有結余以保證能滿足實際支出的需要。
完全積累式,也稱儲備積累式。這是以遠期縱向平衡原則為指導的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方式。所謂遠期縱向平衡是指在一個相當長遠的計劃期內所提繳的社會保障基金及所得總和,與計劃期內預計支付的社會保障金額及相關費用總額保持整體的平衡關系。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在長時期內逐漸積累基金,逐漸使用基金,保持縱向的循環平衡。運用這種方式,要先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有關人口、就業、健康、利率等指標進行較長期的宏觀預測,並在此基礎上測算出計劃期內社會保障所需費用的總量,再根據所需費用,有計劃按比例地在計劃期內由參與社會保障的各單位和個人提繳,對積累起來的基金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和運營。
部分積累式,也稱混合式,是根據分階段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基金的提取,即在滿足一定時期保障支出費用的前提下,留有一定的積累,它兼有現收現付式和完全積累式二者的特點。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是由政府根據支付費用的實際需要和企業、職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的,採用的是部分積累方式。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原則與方式是適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發展需要的。它有利於緩解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既可滿足當前社會保障的需要,又能適應長遠發展的要求,有利於穩定、持久地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創造有利的條件。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還須根據社會與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合理的社會保障費率。所謂社會保障費率是法定的國家、集體、個人對社會保障基金分擔的份額。就集體或個人而言是指在單位時間內應該繳納的社會保障與其工資總額或個人工資收入的比率。社會保障費率的釐定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程,它要從保障費用支出的需要和國家財政、集體與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兩方面綜合考慮。要使各方的負擔保持在合理的適當的范圍內。對於超出各方承受能力的保障需求要加以調節與控制。
社會保障基金建立以後,由於基金不是以實物形態,而是以貨幣形態存在的。在現代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受通貨膨脹等因素的制約,基金需要安全有效地運營,使它能保值增值。保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等於通貨膨脹率;增值就是要使基金貨幣量的增長率大於通貨膨脹率。
基金的保值增值對於維護和加強社會保障制度的物質基礎有著重要的意義。
通貨膨脹使物價上漲,貨幣購買力下降,就會導致維持基本生活需求的費用上升,社會保障基金的支出增加,從而使社會保障基金尤其是基金的積累部分實際價值貶損。以中國的養老退休費為例,1978年人均為574元,1985年增加了近一倍達1043元,至1991年又比1985年增加近一倍達1906元。退休金如此迅速的增長,其中相當大的部分是通脹導致的。要抵消通貨膨脹的影響就必須使基金保值增值。否則就可能因通脹使基金貶損,造成保障支付的困難。
另外,基金的有效保值增值對減輕國家、企業、個人的負擔,緩解社會保障資金相對不足的矛盾有著重要意義。社會保障經費的支出十分龐大,這項費用對國家、企業和個人都是不小的負擔,許多國家在實施社會保障中就曾屢屢出現社會保障的財務危機。社會保障基金數量巨大,如能使基金本身開辟出安全有效的增值渠道,這就可以緩解經費不足的矛盾,一定程度地減輕各方的負擔。從近幾十年一些國家的實踐來看,開辟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是可行而有效的。美國現有的2萬多億美元的養老基金,有三分之一是由60年代以後出現的一批投資公司參與運營的,他們在投資上明智果斷,收益也十分可觀,一般收益率在20—30%之間,有的項目高達20—30倍,如蘋果計算機項目的投資,收益率甚至高達100倍。[2]80年代初社會保障基金的利息收入佔美國、西德社會保險基金來源的8.5%,荷蘭的16.7%。[3]
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目標的基本方式是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這種投資不同於一般金融與產業投資,它是指社會保障的法定管理機構或受其委託的專門機構,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於國家政策和法律許可的特定的金融資產或實際資產,以期獲得適當預期收益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行為。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在投資方向、結構、規模等方面受到國家的專門法規、政策的特別約束,以保證投資的安全和規范運作。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來說,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果投資沒有安全性,一旦連本金也收不回,就會影響社會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影響保障支付和保障對象的基本生活,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許多國家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都有特別的法規給予專門的指導和規范,如80年代中期的馬來西亞政府規定:基金可用於購買信託基金證券、國營公司股票和債券,同時規定全部投資中至少要有70%用以購買政府證券。土耳其1980年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可用40%投資於不動產,60%購買債券和股票。[4]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還須兼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尤以社會效益為前提。這是由社會保障基金自身的公益性所決定的,任何一項投資即使經濟效益再好,但於社會公眾無益,社會保障基金就不能予以選擇,在社會效益得到保證的前提下,還要力爭有好的經濟效益,獲取好的收益同樣是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基本目的。
社會保障基金所獲取的收益,不是直接用以分配的,而須再返回到基金中去,以增強基金的實力,減輕國家和社會的保障負擔。對於社會保障基金所得的收益,國家一般也不予征稅,以體現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資助。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形式是多樣的,主要有:
銀行存款:把社會保障基金存儲於國營或非國營銀行取得利息收益。
信託存款:把基金存儲於信託投資機構,而不是銀行,基金既按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又在固定的時期內從信託存款機構分取紅利。信託存款的利得一般要高於銀行存款。
有價證券投資:用基金購買政府、企業或金融機構發行的債券和股份公司的股票。其中尤以政府債券為主要對象。
有形資產投資:用基金對土地、房產、醫療設施、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企業等進行資產投入,以獲取利潤。這種投資形式,一般在社會保障基金投資中的比重較低。
投資可以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運作,即直接投資;也可以是委託投資,由社會保障機構委託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
第一章>第二節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構成要素
四、社會保障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負責社會保障行政和業務管理的權力辦事機構。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織要素。如何科學地設置社會保障的管理機構,確定其管理職能和機制,對提高社會保障的管理水平,合理、科學、經濟地使用社會保障基金,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設置,世界各國依其自身的政治經濟條件,歷史文化傳統和其它社會因素的不同,建立了不同的管理體制,比較有代表性的大體有三種類型:
1.政府管理型,即由政府設立部門和機構實行社會保障的直接管理。
2.自治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企事業單位依照規定建立社會保障項目的自治性機構,實行自治管理。
3.工會管理型,即在政府的監督指導下,由半官方的工會組織機構負責社會保障事務的管理。
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的變化而變化的,當前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發展的總趨勢是社會保障的政策行政管理要集中,業務管理趨向分散,除了少數建立社會保障較早並有自治管理傳統的國家如德國、法國尚還保留原有自治管理機構外,後來逐漸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一般都採取國家管理的體制。而國家管理也不是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權集中在政府手裡,業務服務則分散管理,直至下放到基層地區,這更有利於接近公眾,有利於為保障對象服務。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行使管理職能的體制是政府管理與社會管理的有機結合。依管理機構的許可權,可縱向地分為三層:即中央管理機構、地方管理機構和基層管理機構。
中央管理機構是指全國性的負責社會保障的領導、決策與協調的權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參與統一的社會保障的立法,負責社會保障的全面規劃,領導和監督社會保障法規與規劃的有效實施和貫徹,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全國性的統籌調劑等,如我國的勞動部、民政部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就是此類全國性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機構。
地方管理機構:是中央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地方分支,是整個社會保障管理機構體系中的輔助、傳遞層。地方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貫徹中央的社會保障立法與決策,制定地方性社會保障的實施細則與補充規定,負責地區內社會保障基金的調劑,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裁仲有關糾紛,檢查、監督和反饋社會保障業務的執行情況等等。如我國各省級行政區設立的勞動廳(局)、民政廳(局)等有關機構。
基層管理機構:是設立在基層行政區域內實施日常社會保障工作管理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社會保障費的收繳、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保障檔案的建立、保管以及社會保障的服務等。基層管理機構的工作主要是對國家社會保障法規與上級管理機構指示的執行。如我國街道、鄉、鎮的勞動、民政辦事機構、基層的社會保險處、所等。
為了更好地發揮社會保障的管理職能,提高管理效率,我國還將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與業務管理分離,在機構的設置上是從橫向上將其分為二類,即行政管理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
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機構是各級政府的行使社會保障行政職權的部門與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社會保障管理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是指社會保障行政機構運用,組織領導、計劃、人事、協調、監督、財務等行政許可權與手段,實現國家所賦予的職責。社會保障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保障法規、政策和全面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檢查、監督政策法規及規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社會保障方面的申訴,調解和仲裁社會保障活動中的糾紛,培訓和任免社會保障系統的幹部等。
業務管理機構是各級從事社會保障具體業務的事業性管理機構,其管理業務主要包括:
建立和保管社會保障對象的檔案,如實地登記和審核保障對象的資格材料,並及時地記錄其變化。諸如保障對象的正確工齡,被確定的供養的直系親屬,收入與社會保障繳費的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領取社會保障待遇的標准、數量、日期及變動情況等。
做好社會保障的財務管理,包括編制社會保障的財務預算和決算,有計劃地、合理地組織、分配和使用基金,並做好日常的財務核算與報表,實行嚴格的會計監督等。
接受社會保障對象的申請,對申請人的資格及所盡義務進行鑒定,辦理審核批准手續。開展為保障對象的服務活動和社會保障的宣傳教育工作,管理和使用好社會保障的服務設施等。
我國社會保障機構的設置和管理體制,自建國以來幾經變化,由於長期在計劃體制下運行,社會化管理水平低,多頭管理、條塊分割現象嚴重,存在著諸多弊端,對其進行積極而穩妥的改革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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