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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31 08:24:56

①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入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了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二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② 會計規章有哪些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在總結《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實施情況和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會計法》和《檔案法》的有關規定,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6月l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自新辦法實施之日起同時廢止。請布置所屬單位貫徹實施。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匯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薄。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說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六條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入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第八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 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
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
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了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第十二條 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列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採用磁帶、磁碟、光碟、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 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共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③ 如何做好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主要內容,在管理工作中應該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造冊歸檔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
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
不得兼管會計檔案。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
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二、制定使用及借閱手續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
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檔案查閱、復制登記制度,應設置「會計檔案查閱登記簿」,用來登記查閱人、查閱日期、查閱理由、歸還日期等。

本單位人員查閱會計檔案,需經過會計主管人員同意;外單位人員查閱會計檔案,要經過單位負責人批准,並出具正式介紹信。

三、遵守保管期限和履行銷毀手續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具體如?企業和建設單位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另外,鑒於會計檔案管理的重要性,各個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指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和銷毀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閱,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④ 請問事業單位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應該怎樣

選D

《會計檔案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襲本辦法適用於下列會計單位:
一、預算會計。包括各級財政機關的總預算會計;各級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的單位預算會計;各級稅務機關稅收會計。
二、建設銀行會計。
三、企業會計和建設單位會計。包括所有國營企業會計和建設單位會計。

⑤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_2008年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管理,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的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告、查帳報告、驗資報告、財務會計制度以及與經營管理和投資者權益有關的其它重要文件,如合同、章程、董事會計等各種會計資料。

第三條 會計檔案的保存。

財務部應有專人負責保存會計檔案,定期將財務部歸檔的會計資料,按順序立卷登記有效。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兩類,具體和保管年限詳見附表。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提出銷毀意見,經部門經理審查,總經理批准,報上級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由會計檔案管理人員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銷毀時應由審計部和財務部有關人員共同參加,並在銷毀單上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會計檔案的借用。

財務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按規定順序及時歸還原處,若要查閱入庫檔案,必須辦理有關借用手續。

集團內各單位若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必須經本單位領導批准證明,經財務經理同意,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

外單位人員因公需要查閱會計檔案時,應持有單位介紹信,經財務經理同意後,方能由檔案管理人員接待查閱,並由檔案管理人員詳細登記查閱會計檔人的工作單位、查閱日期、會計檔案名稱及查閱理由。

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帶出室外,如有特殊情況,需帶出室外復制時,必須經財務部經理批准,並限期歸還。

第五條 由於會計人員的變動或會計機構的改變等,會計檔案需要轉交時,須辦理交接手續,並由監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簽字或蓋章。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下屬全資及控股企業。

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檔案名稱 保管期限

(一)會計憑證類

1.原始憑證、記帳憑證 15年
其中: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憑證 永久
2.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3年

(二)會計帳簿類:
1.日記帳 15年
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25年
2.明細帳、總帳、輔助帳 15年
3.涉及外來和對私改造的會計帳簿 永久

(三)會計報表類:
1.主要財務指標報表 3年
2.月、季度會報表 15年
3.年度會計報表 永久

(四)其它類:
1.會計檔案保管清冊及銷毀清冊 25年
2.財務成本計劃 3年
3.主要財務會計文件、合同、協議 永久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設立專門的檔案工作,受上級部門檔案處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管理公司的文書、科技(部分)檔案,其任務是:
1.收集、整理、立卷、鑒定、保管公司的文書檔案;
2.積極開展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3.進行檔案鑒定;
4.進行檔案統計;
5.保管部分科技檔案;
6.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制度、檔案工作理論、技術和業務知識,掌握歸檔的基本方法,保證檔案質量。
第四條 歸檔
歸檔的文書包括:
1.公司與有關單位的來往信件、各種協議書、合同等。
2.公司會議原始記錄、紀要和決定(包括發布的通知、通報、機構調整、任免、獎懲以及全公司的規章制度)。
3.公司制訂的計劃、統計、預決算、工作總結。
4.公司主持召開的各種專業會議形成的領導講話、文件和會議總結紀要。
5.國際交流和合資企業來往文件、協議、報告和會談紀要等文件材料。
6.公司各部門的發文。
7.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重要的工作經驗材料。
8.外單位直接發送給公司各部門的抄送信件。
第五條 歸檔要求
1.歸檔的文件材料,應按照自然形成、保持歷史聯系的原則和歸檔要求特徵及文件內容進行歸檔。
2.在一個卷內要按問題或文件形成的時間,系統地排列。
3.案卷標題要簡明准確,整理好的案卷要確定案卷的保管期限,原則上分為永久、長期(十五年以上)、短期(十五年以下)三種。
4.按歸檔要求進行裝訂、編號、填寫卷內目錄備考表。
5.全部案卷組成後,要對案卷作統一排列並編寫檔號,然後逐卷登記,填寫案卷目錄。
第六條 檔案借閱
1.借閱檔案要履行借閱手續。調閱檔案只限在檔案室查閱,不能帶出,必須帶出檔案室查閱的,要經過辦公室主任批准。
2.借閱時間,一般檔案最長不超過十天,密級檔案最長不超過一周。
3.借檔人不得轉借、拆卸、調換、污損所借的檔案,不得在文件上圈點、
畫線和塗改,未經批准不得復印檔案。
4.借檔人確因工作原因需要復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需經辦公室主任批准。

⑥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託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於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准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准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並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於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第九條滿足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單位從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附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定的電子簽名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第十條單位的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歸檔范圍和歸檔要求,負責定期將應當歸檔的會計資料整理立卷,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十一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一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
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三年。臨時保管期間,會計檔案的保管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且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第十二條單位會計管理機構在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並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紙質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保持原卷的封裝。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並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並移交。
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准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利用會計檔案,在進行會計檔案查閱、復制、借出時履行登記手續,嚴禁篡改和損壞。
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一般不得對外借出。確因工作需要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必須借出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會計檔案借用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會計檔案,確保借入會計檔案的安全完整,並在規定時間內歸還。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為10年和30年。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條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執行,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
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應當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六條單位應當定期對已到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進行鑒定,並形成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經鑒定,仍需繼續保存的會計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對保管期滿,確無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可以銷毀。
第十七條會計檔案鑒定工作應當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牽頭,組織單位會計、審計、紀檢監察等機構或人員共同進行。
第十八條經鑒定可以銷毀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一)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編制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擬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銷毀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會計管理機構負責人、檔案管理機構經辦人、會計管理機構經辦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三)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會計檔案銷毀工作,並與會計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會計檔案銷毀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進行清點核對;在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的銷毀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檔案的規定,並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會計管理機構和信息系統管理機構共同派員監銷。
第十九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會計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會計憑證不得銷毀,紙質會計檔案應當單獨抽出立卷,電子會計檔案單獨轉存,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單獨抽出立卷或轉存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二十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或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一條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置,各方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以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會計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承接業務單位保存,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並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並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當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需要移交給建設項目接受單位的,應當在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後及時移交,並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有關負責人負責監督。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督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
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元數據一並移交,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並移交。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准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條單位的會計檔案及其復製件需要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單位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的,應當在簽訂的書面委託合同中,明確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及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處理處罰。
第二十八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不具備設立檔案機構或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條件的單位和依法建賬的個體工商戶,其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同時廢止。
附表:1.企業和其他組織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2.財政總預算、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稅收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表

⑦ 淺談如何做好當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一)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理順會計檔案管理體制。由單位檔案機構統一管理的會計檔案,應嚴格按照會計檔案整理的有關規定,明確會計檔案的所有權是單位,單位會計機構將會計檔案整理規范,在會計機構暫保管3年,期滿後編制會計檔案案卷目錄,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二)規范會計檔案立卷。裝訂會計憑證必須使用會計憑證裝訂封皮,封粘裝訂線,並在封粘處加蓋會計人員印章。封皮表面的有關內容必須逐項填寫齊全。裝訂完畢必須按月份的先後順序放入會計檔案(憑證)盒中,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三)規范會計檔案保管。已建立綜合檔案室的單位,財會部門應按綜合檔案室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將會計檔案移交綜合檔案室保管。未建立綜合檔案室的單位,會計檔案暫由財會部門妥善保管,但要由專人負責。要配置專用箱櫃及防盜、防火、防霉、防蛀設施。對已離任的會計人員,其會計檔案應交本單位綜合檔案室或財會部門保管,不得自行存放。對已終止會計核算業務的單位或部門,其會計檔案應交上級檔案室保管。凡未移交的單位或個人,應立即辦理移交手續。
(四)規范會計檔案保管的期限管理和銷毀管理。各單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要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銷毀時,由本單位會計檔案管理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會部門共同鑒定,嚴格審查後,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機關和事業單位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銷毀;企業單位經企業領導審查,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銷毀。對於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會計檔案保管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為止。各單位按規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會計檔案保管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認真清點核對,銷毀後,應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單位領導。
(五)加強會計人員崗位培訓,提高會計檔案的案卷質量。會計人員是會計檔案整理的第一責任人。會計人員對會計檔案規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練程度,決定了會計檔案案卷質量的高低。因此,必須將會計檔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訓,納入會計人員上崗前的培訓中,從會計檔案整理的基礎業務學起,使其熟練掌握會計檔案管理的基本知識與操作技能,進而從源頭上做好會計檔案的整理規范工作。
(六)完善會計檔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地區和部門,除了建立會計檔案立卷、歸檔、安全、保密等管理制度外,還應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結合實際,制定會計檔案的歸檔范圍、歸檔時間、分類大綱、保管期限表、移交時間等,確保會計檔案收集的齊全完整。在向委託單位移交檔案時,交接雙方的監交人、會計人員、報賬員、檔案員應同時辦理交接手續,並加蓋公章,清點會計檔案是否齊全完整、賬目是否相符,案卷整理質量是否規范。交接憑據應一式三份,雙方單位各自保留一份,存檔一份
(七)提高會計部門人員素質,完善人員配置結構
會計系統是由人來操作的,一個系統是否安全,不但取決於系統本身,更應該注意操作使用人員的素質,未經有效的業務訓練和不具備良好職業道德的員工本身,對系統的安全是一種威脅。要提高會計人員計算機業務素質,必須大力加強人才培訓的力度。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及組織會計人員學習和提高會計電算化知識,培養復合型人才,為本單位盡快建立高效的會計信息系統創造條件。對會計人員、系統維護人員、系統管理人員,應按不同內容、不同要求進行培訓。對系統維護人員,應盡量用計算機專業人員,畢竟,計算機系統維護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這些計算機專業人員只要簡單的會計培訓,就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加強會計人員素質,加強檔案管理意識,及時歸還手中完善好的檔案。
總之,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是我們當前財務管理中急待改進和加強的重要工作,各單位都要高度重視、積極行動,從基礎工作做起,切實提高財務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為企業服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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