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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部門業務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31 02:26:12

1. 取得培訓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

  1. 可以認證抵扣的,但發票必須得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才能認證抵扣的,取得的培訓費專用發票進項稅金不屬於不可以抵扣的范圍內容,因此可以進行正常抵扣。

  2.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2.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

一、充分認識事務所性質和特點是建立適應事務所運行機制、管理體制的思想基礎

1.要明確脫鉤改制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一場深刻革命,它對事務所的影響是巨大的事務所脫鉤改制的完成,標志著事務所從國有官辦,或者說從事業單位,脫鉤改製成為由注冊會計師和其他相關資格的在事務所執業的人員出資興辦的民營社會中介組織。從國有到民營這一變化是深刻的,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深刻革命,是新事務所建立內部制度的立足點、出發點,一切內部制度的建立都要適應這一體制的變化。

2.要充分了解改制後事務所的特點

首先,改制後事務所的員工既是老闆股東(出資人)又是打工仔,這與按《公司法》設立的工商企業的股東是不同的。

《公司法》要求與《注冊會計師法》和「審批辦法」中對事務所出資人要求是不同的。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公司法》中沒有對公司以外的法人和自然人限制,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單位均可出資,而《注冊會計師》和「審批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事務所的股東(出資人)必須是在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和其他相關資格的在事務所執業的人員出資,事務所以外的其他人員和法人單位均不能出資。這些規定和要求充分地表現出了事務所內部的這種既是老闆(出資人)又是打工仔,既是所有者又是經營者的特點。這一特點在制定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時,應給予重視。

其次,事務所的出資多少不能代表其規模的大小,也不是給事務所帶來收益的必要條件。《注冊會計師法》和「審批辦法」雖然規定事務所設立注冊資金不能低於30萬元,有一定的注冊資金要求,但這不是給事務所帶來收入的必要條件和先決條件。試想有幾位執業水平、業務素質、政策水平較高,講信譽,風險控制、質量控制能力都較強,又有一定客戶,他們在不出資的情況下,採用租賃的形式,租用適當的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是否能夠執業呢?是否可以較好地完成審計項目,為客戶提供服務,取得業務收入呢?我想是可以的。而工商企業單獨靠人的能力是做不到的。因此,可以說事務所的收益不是靠資本的多少取得的,而是靠執業人員的素質、能力取得的。《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資金的要求和事務所注冊資本的多少不能代表其規模能力和執業水平的高低,而是表明其承擔風險的能力,所以,事務所在制定分配政策時需要充分重視。

二、內部管理制度建立的原則

1.合規合法性、合理性、適應性統籌考慮的原則。

合規合法性,是指事務所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遵守國家和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內部管理制度的形式和內容都不能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地方和條款。如「請銷假制度」、 「工資福利制度」不能違背《勞動法》中有關維護職工權益的規定。事務所的「內部規范、標准」不能違反「獨立審計准則」等。所以說事務所在制定有關制度、規定時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去做。這一點是我們在制定內部制度時必須堅持的,不然我們制定的制度將不能得到落實和執行。

合理性,是指事務所制定的制度,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一視同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堅持「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原則。也就是說在制度的制定時,要充分體現出制度的平等,執行時也能充分落實,制度不能只對執行者而不對管理者。我想更重要的是事務所的領導是否能夠充分認識這一點。

適用性,是指事務所內部制度的建立要與自己的規模、人員素質、人員結構、客戶來源、機構設置所處的地域、發展目標等相適應。一個地區的生活習慣、約定俗成的規矩,以及在國際交往中的國際慣例都是當地和一定范圍內大家共同遵守和認同的。所以,國家政策的制定,法律、法規的出台都有其適應生存、發展的社會環境。那麼一個企業、一個單位內部制度的建立也必須適用其特定的人群和周圍的環境。因此說內部制度建立中的適用性,是決定製度能否貫徹執行和切實有效落實的關鍵。制度再好,不能適用也是徒勞的。

另外,在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時,以上三個方面的考慮,是有機的整體,不能片面地強調某一點,不能只重視適用性而忽視了合法性,更不能只注重合理性、適用性而淡化了合法性。三者的有機結合,統籌考慮才能制定出適應本所的內部管理制度。

2.責任、風險、能力與利益對等的原則

責任,是指事務所員工在執業和管理過程中承擔的責任和事務所接受委託為客戶服務所要求承擔的責任。

風險,是指事務所和執業人員個人在為客戶服務時由於工作執業能力不足、判斷失誤和重大遺漏而給事務所和個人造成承擔責任的可能和隱患。

能力,是指事務所員工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包括:管理能力、業務素質、思想政治水平、政策水平、執業水平、職業道德以及給事務所帶來收益可能的能力等。

利益,對事務所來說是指事務所為客戶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對員工來說是其在事務所工作、執業完成任務所取得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和享受事務所權益等。

根據上述的概念,堅持責任、風險、利益對等的原則,在制定製度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幾點:

(1)在制定業務管理制度時,在業務的承接、風險的控制、收費管理、客戶管理等方面應重點考慮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執業成本與收費水平的控制。

(2)在制定人事辦法、工資辦法、獎勵政策、質量控制制度時,要重點考慮員工的能力、執業水平,本人在事務所承擔的責任,給事務所帶來的收益,工資、福利待遇等。

(3)在制度制定時,將員工的利益,自己能力的提高與事務所的興衰、發展壯大緊密聯系起來。通過制度建設,分配機制的確立,將事務所的員工切身利益與事務所整體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濟,共闖市場經濟風浪的團結奮斗的集體。

(4)在制度建設上,要在明確責任目標任務的同時,實施科學的、客觀的量化考核。建立起完善科學的制度是事務所內部平等競爭、快速發展的基礎,但建立良好、客觀的量化考核辦法,是制度得以落實的保證,也是實施合理分配製度的基礎。因此,事務所在制定完善內部制度的同時,應建立事務所責任明確、指標具體的目標責任體系,將事務所的任務、目標分解到部門、班組和個人,然後進行嚴格的量化考核,以此來作為員工晉升、獎懲的依據。

3.立足當前、放眼未來,在制度建設中要體現長期發展與眼前利益兼顧的原則

(1)給自己的事務所合理定位,確定切實可行的發展目標。一個事務所由於其規模、人員素質、所處地域、客戶來源、服務對象等的不同,在制定各項政策制度和確定自己的發展目標時也不一樣。因此,正確評價和准確地確定事務所在同行業的水平、所處的地位,合理預測同行業的發展趨勢、市場走向等是事務所合理定位的基礎。根據上述條件的分析、判斷後再確定自己發展目標、前進方向,並將其發展的目標、確定的方向融入制度建設當中去,而互要得到落實,以達到目標的實現。

(2)在經營思想上,應在堅持長遠發展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實現當前的利益。在科學分析、判斷的基礎上確立自已的發展目標是十分重要的,而腳踏實地的做好當前工作又是實現長期目標的基礎。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好高鶩遠的目標,只能是空中樓閣,是不能實現的。所以,我們在確定和制定事務所的政策制度時,應立足於鞏固現有的業務來源,提高現有人員的素質,以最小的投入獲取最大的利益,在穩定和實現當前利益的同時發展和壯大自己,開拓新的領域和業務。只有承認現實,在制度建設中體現穩定目前的業務,穩定注冊會計師隊伍和經營開拓市場與提高執業人員素質等方面的有機結合,才能使事務所在穩定當前業務領域中求生存,在穩步發展中求提高。在此基礎上制定的制度才可行,措施才能得以實施。

3. 求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制度,不是稅務師事務所

學習制度

為了不斷提高稅務代理從業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造就和培養一批適應稅務代理事業發展的高素質人才,特製定如下學習制度:

一、

學歷教育

1、事務所鼓勵員工參加學歷教育。

2、凡參加學歷教育的員工,原則上要求利用業余時間非脫產形式進行。要求學習的員工應選擇對口專業,由本人提出申請,報所領導批准。面授輔導、考前復習、考試時間與工作時間有沖突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先以假期沖抵,超過部分按事假處理。學習費用平時由員工自付,畢業後憑畢業證書由事務所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報銷相關費用,獎勵標准由事務所根據自身經濟狀況確定。

3、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選送員工到高等院校進修深造,照發基本工資、報銷相關學習費用。員工個人要求脫產學習的,經所領導批准,作停薪留職處理,費用自負。

4、員工未經所領導同意自行報考或參加專業不對口的業余學歷教育,佔用工作時間作事假處理,學習費用自理。

二、

執業資格和職稱考試

1、
事務所鼓勵符合報考條件的員工參加註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等執業資格和相關專業職稱考試。

2、 執業資格、職稱考試和考前輔導培訓時間作出勤處理,考前給一定的復習時間。

3、 凡考試合格的員工,報名費、考務費、差旅費、住宿費等給予定額報銷,事務所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三、

後續教育培訓

事務所應認真貫徹執行《注冊稅務師後續教育培訓暫行辦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冊稅務師,相關費用應予以報銷。回所後注冊稅務師應向所領導匯報學習收獲,並對全所員工輔導傳達。

四、

政治、業務學習

1、
學習時間。每月應不少於1天進行政治、業務學習。

2、
學習內容。政治方面,主要學習中央、省、市有關會議、文件精神;業務方面,主要學習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及相關法律知識等。

3、
學習方法。平時利用業余時間分散學習,學習日組織集中學習,採用傳達文件、上課、聯系實際討論等方式。

4、
組織考試。採用閉卷或開卷兩種方式,獨立完成,考試成績可作為員工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5、
學習要求。學習日一般不安排業務工作,全體員工積極參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學勤思考,聯系實際認真學習討論。

所長辦公會議制度

為了提高議事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和正確性,從本行業實際情況出發,特建立所長辦公會議制度。

一、參加人員

所領導及各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

二、

會議內容

1、 研究貫徹執行股東大會(合夥人)、董事會的各種決定,決議;

2、 匯報交流日常行政管理和業務開展情況和進度,安排部署業務工作計劃;

3、 研究提出工作人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方案;

4、 研究提出對工作人員實行獎懲的意見;

5、 研究解決執業過程中發生或遇到的各種情況、問題,協調解決內外部各種矛盾;

6、 研究決定業務拓展方案和實施方法;

7、 其他重要問題。

三、

議事原則及其他

1、 會議按民主集中制原則,由主持人根據多數與會者意見集中決定相關事項。

2、 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所長(或所長授權指定的其他人)主持,特殊情況即時召開。

3、 會議應有專人作記錄,以供備查。

稅務代理從業人員文明服務用語和服務禁語

一、文明服務用語:

1、 請;

2、 您好,請坐;

3、 請稍等;

4、 請多提意見;

5、 對不起;

6、 麻煩你;

7、 謝謝;

8、 沒關系;

9、 再見,歡迎下次光臨;

10、請問辦理什麼事;

11、對不起,讓你久等了;

12、對不起,麻煩你跑了幾趟;

13、你的XX項目填寫有誤,請重填一下,謝謝;

14、對不起,電腦出故障,請稍等;

15、很報歉,由於XX原因,你要求辦的事暫無法解決,請見諒;

16、對不起,你要辦的事還需要補充XX資料,麻煩你補一下,謝謝合作。

二、服務禁語:

1、 我不知道;

2、 我不清楚;

3、 不歸我管;

4、 不是給你說了嗎?怎麼還問;

5、 沒看見我正忙著嗎?

6、 急什麼,等著;

7、 電腦故障,不能辦理;

8、 我解決不了;

9、 不是這里的,到那邊去;

10、誰叫你這么晚,明天再來;

11、怎麼這么遲,都下班了;

12、有意見找領導去;

13、我的態度就這樣,你能怎麼樣;

14、我沒空;

15、還沒上班。

注冊稅務師獎懲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稅務代理行為,發揮注冊稅務師在稅務代理活動中的作用,
明確注冊稅務師的職責,提高其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事務所可從本單位「事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作為注冊稅務師獎勵基金。

第三條注冊稅務師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

1、 對改革事務所經營管理,開拓業務渠道,提高執業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 在對外服務和具體執業中,創造優異成績者。

第四條注冊稅務師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獎勵:

1、 在對外接待和工作中,服務(工作)態度良好,為事務所在社會上創造極佳影響者;

2、 發現質量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質量事故發生者;

3、 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經實踐有顯著成效者。

第五條注冊稅務師未按照委託代理協議書的規定進行代理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代理活動受到縣及縣以上稅務行政機關有關規定外罰的,事務所應即暫停執業並及時報告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作相應處理。

第六條注冊稅務師從事稅務代理活動,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並由事務所給予開除處分。

稅務師事務所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稅務代理的檔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防範執業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檔案是指事務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類稅務代理工作底稿、各類涉稅文書;業務活動的錄像、錄音、照片等資料及其他檔案,如事務所的帳冊等會計資料各類出版社以及各級稅務機關編印的稅收政策法規匯編圖書資料等。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檔案管理是對上述各類檔案資料的分類編號、整理、歸集、查閱使用所作出的具體規定。

第四條 檔案的所有權屬稅務師事務所。對檔案的調閱必須經過事務所有關人員批准,按規定辦理調閱手續。

4. 學歷教育是企業培訓職工的一種形式,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卻規定職工學歷教育不能擠占企業培訓費。

避免企業多列支培訓經費,從而減少所得稅。
沒有新的制度,而且以後也不會改版革。學歷教權育從根本上與企業無關,是職工個人的事情,由職工個人終生受益,企業並不會從裡面直接受益,所以有別於企業培訓費,是不能夠列支於企業的培訓經費的。
企業培訓經費是為了增加員工的技能而產生的費用,受益的是企業,個人只是間接受益。

5. 有沒有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培訓資料

由於增值稅實行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制度,因此要求增值稅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並能夠准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目前我國眾多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水平參差不齊,加上某些經營規模小的納稅人因其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多是最終消費者而無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嚴格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大小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准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准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是:(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確認,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稅法規定的標准認定。

(二)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實行簡易征稅辦法並一般不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基於增值稅徵收管理中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之間客觀存在的經濟往來的實情,國家稅務總局根據授權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規定:

1.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小規模生產企業財會人員的培訓,幫助建立會計賬簿。只要小規模企業有會計,有賬冊,能夠正確計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並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年應稅銷售額不低於30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對沒有條件設置專職會計人員的小規模企業,在納稅人自願並配有本單位兼職會計人員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使兼職人員盡快獨立工作,進行會計核算。

(1)由稅務機關幫助小規模企業從稅務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聘請會計人員建賬、核算。

(2)由稅務機關組織從事過財會業務,有一定工作經驗,遵紀守法的離、退休會計人員,幫助小規模企業建賬、核算。

(3)在職會計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也可以到小規模企業兼任會計。

3.小規模企業可以單獨聘請會計人員,也可以幾個企業聯合聘請會計人員。

另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商業企業、企業性單位,以及以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無論財務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及管理

(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准

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一個公歷年度內的全部應稅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下列納稅人不屬於一般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

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

3.非企業性單位。

4.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二)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辦法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辦理認定手續,以取得法定資格。為此,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制定實施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規定:

1.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均應依照本辦法向其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一般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2.企業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應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下列有關證件、資料:

(1)營業執照;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賬號證明;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上款第(4)項所列證件、資料的內容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3.主管稅務機關在初步審核企業的申請報告和有關資料後,發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企業應如實填寫該表(一式兩份),並將填報的該表經審批後一份交基層徵收機關,一份退企業留存。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表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

4.對於企業填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負責審批的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認專章印色統一為紅色,紅模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5.新開業的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稅務機關對其預計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開業後的實際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重新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符合下列第6條第一款條件的,可繼續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下列第6條第一款條件的,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

6.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准確核算並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其總機構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企業標准,但分支機構是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企業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在辦理認定手續時,須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其總機構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影印件)。

由於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7.已開業的小規模企業,其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於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企業,由於其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稅款抵扣制度,因此,必須對一般納稅人加強管理,進行稅務檢查。根據 1995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如果違反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稅務機關應按稅收征管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准確稅務資料的,停止其抵扣進項稅額,取消其專用發票使用權;對某些年銷售額在一般納稅人規定標准以下的,如限期還不糾正,則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征稅;納稅人在停止抵扣進項稅額期間所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經批准准許抵扣進項稅額時抵扣。

8.為了加強對加油站成品油銷售的增值稅徵收管理,從2002年1月1日起,對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無論其年應稅銷售額是否超過180萬元,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征稅。

(三)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為加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的管理,在一般納稅人年審和臨時一般納稅人轉為一般納稅人過程中,對已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但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一般納稅人,如會計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有偷、騙、抗稅行為;

2.連續3個月未申報或者連續6個月納稅申報異常且無正當理由;

3.不按規定保管、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裝置,造成嚴重後果。

上述一般納稅人在年審後的一個年度內,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應限定為干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萬元),個別確有需要經嚴格審核可領購萬元版(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月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份數不得超過25份。

6. 福清市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置

辦公室
一、起草本局的工作計劃、意見和總結及其它有關材料,審核以局名義發出的所有文件。
二、籌備局務會議、辦公會議以及其它會議,做好記錄,並對會議確定的事項進行檢查、督促、落實和反饋。
三、負責群眾來信來訪的登記,轉辦、反饋及對外接待工作。
四、管理好印章,搞好文件的收發和運轉及全局文書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
五、負責全局安全保衛、保密及衛生工作。
六、負責本局車輛、辦公用品、通訊器材、辦公樓、宿舍等財產的管理,基建修繕及其它後勤保障工作。
七、做好報刊征訂、文件材料的打字、油印、裝訂、復印及傳遞。
八、負責稅收宣傳工作,組織信息、簡報的編寫報送。
九、負責重大會議和活動的攝影、攝像,收集好各種資料,做好大事記。
十、加強廉政教育、政治思想工作。
十一、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各項任務。
稅政科
總職責:負責稅收政策的解釋、培訓、監督;負責各有關稅費的政策調研;負責部分涉稅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核等。
一、政策答復、解釋、請示;
二、有關地方稅(費)政策培訓;
三、有關地方稅(費)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四、有關地方稅(費)政策調研;
五、有關涉稅(費)審批事項(含減免稅)的審核;
六、納稅人呆帳稅金分類的審核;
七、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規費徵收管理科
總職責:負責社會保險費法規、政策的解釋和貫徹實施;研究草擬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措施;指導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審核、稽核檢查及相應的違章處理;開展社會保險費法規、政策、社保業務知識的培訓;配合對社會保險費收入的統計分析;配合社會保險費法規、政策的宣傳;配合開發和完善社會保險費徵收管理系統軟體的應用與維護;負責政府授權(委託)其他規費、基金的徵收管理工作。
一、社保費及其它規費、基金的政策解釋、傳達、貫徹;
二、社保費及其它規費、基金的政策培訓;
三、社保登記的審核、移送以及社保登記證的列印;
四、社保費及其它規費、基金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五、社保涉稅申請事項的調查初審;
六、社保費年度結算的審核;
七、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征管法規科
一、做好管征戶稅務登記的戶管的移、接交工作,及時辦理納稅戶的變更、停業、注銷手續,並錄入電腦,掌握全局的征管戶數基本情況。
二、負責發貨票的管理、印製、清理與銷毀工作,嚴格按規定辦理自印發票手續。配合稽查局、職能科室進行發票使用的執法檢查。
三、承辦有關稅費的代征、代扣、代繳協議簽訂的具體事務工作,核發代征證書。
四、牽頭做好單、雙定工作和定率調整工作。
五、建立全局戶管資料室,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管理。
六、組織開展促產增收工作,並做好情況的收集、上報工作。。
七、負責征管工作的上傳下達,制訂本局征管工作規程。
八、加強廉政教育、政治思想工作。
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計劃財務科
一、編制分發配稅收計劃,檢查、分析、報告稅收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做好統計會計工作,積累整理會統資料,為編制稅收計劃提供可靠的依據。
三、加強稅收票證管理,做好稅收票證的領發、繳銷、保管、檢查工作,保證稅收票證的正確安全使用。
四、嚴格滯納金、罰款制度和各項收入的征、解、提、退、緩、免手續,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五、負責全局的計算機測試、維護、軟體的開發和技術指導。
六、做好經費管理及工資發放工作。
七、加強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信息技術科
一、從廣度和深度上進一步加大推廣和應用「全省統一征管軟體」的力度,把徵收方式的改革做為長年信技工作的重點。同時搞好信息工作的長期規劃。
二、進一步完善省局征管軟體系統和網路系統工程項目建設,使征管軟體系統得到全面應用。
三、人員配置和職責分工進行合理調整。按照省局征管軟體工程的需要,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確保整個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有機聯系、順暢運行。
四、加強對應用操作人員的培訓。網路系統全面開通後,許多新的設備要操作,大量的信息要處理,很多工作要在網路上運行,這將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和方法,因此必須與有關職能部門協作,組織做好乾部職工的征管信息系統軟體應用操作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信息化知識、網路使用、本職崗位相關系統的應用操作技能等,真正使每位幹部(包括每一位領導)達到「三會」要求。
五、加快辦公自動化建設步伐,盡早實現局與所有基層所的聯網,充分開發利用計算機資源。
六、繼續組織應用軟體開發,根據有關業務需求准備情況,組織開發有關應用軟體,如銀行網點申報納稅系統、效能監察管理軟體、人事考勤管理軟體等。
七、抓好內部網站的更新工作,使其成為各級稅務幹部學習的園地。
八、認真做好設備的采購、安裝、調試,以及低值易耗品的購置、下發工作。
九、加強對新建大樓的綜合布線及機房建設方案的審核指導工作,確保系統的規范與安全。
十、加強規章制度建設,嚴格執行省、市局制定的有關制度,做好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管理以及防病毒、防黑客及系統備份工作。
人事教育科
一、組織全局幹部職工講政治、學理論,開展爭創文明單位、文明窗口行業活動。
二、了解掌握全局人員的基本情況,認真做好一人一事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全局人員的團結和穩定。
三、開展爭先創優的活動,大力表揚好人好事。
四、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乾部職工的勞動工資、年度考核、轉正定級、職務任免、老幹部管理工作等,落實好各項幹部政策,完成畢業生接收與安排等工作。
五、認真制定幹部教育規劃,組織幹部職工參加崗位培訓及文化業務學習。
六、牽頭搞好全局崗位責任制的制度、考核、考勤和獎金的計算審查分配工作。
七、管理好人事檔案,一手清理歸檔一次,辦理幹部福利發放、退休、保險、撫恤等工作的有關手續。
八、承辦黨支部黨務工作,協助工會、共青團、學會開展工作,參與安排組織各種文體活動。
九、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認真做好獨生子女辦證等工作。
十、加強對本科人員廉政教育工作。
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監察室
一、督促檢查各項廉政規定的落實,對全局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
二、監督、檢查各科、室、所(分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稅收紀律的情況;受理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並進行調查、處理和通報。
三、支持、保護工作人員依法辦理,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受理工作人員對行政處分不服的申訴。
五、制度稅務監察工作的規章制度及具體措施。
六、推行「兩公開一監督」辦稅制度。
七、開展執法監察,協同司法部門查處有關案件。
八、負責本室工作人員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九、組織做好科、室、所(分局)長的離崗審計工作。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稽查局
一、負責查處偷稅、抗稅、欠稅大案要案,輔導各管理科及各基層所(分局)稽查業務,制定稽查工作規程。
二、有重點地直接參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各類稅收違章行為的檢查或稅收審計工作。
三、組織、協調和督促各管理科及各基層所(分局)開展各類稽查(檢查)業務。
四、受理、查處人民群眾舉報的稅收違法案件。
五、負責與公、檢。法。工商、審計、銀行、紀檢、監察、國稅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密切配合,查處涉稅案件。
六、負責全局重點大戶的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專案檢查和對未申報戶的檢查、停歇業戶的抽查、注銷戶的清算、申報無營業戶的抽查。
七、負責本局工作人員強廉政教育、思想政治工作。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
辦稅服務大廳
一、負責全市城區融城、音西、陽下和宏路四個鎮街納稅人的納稅申報工作;
二、負責受理全市城區融城、音西、陽下和宏路四個鎮街納稅人代開發票申請,並負責發票開具工作。
三、負責向納稅人提供稅務咨詢工作。
四、負責日常徵收申報表、發票開具申請材料等征管檔案的歸集管理;
五、負責完成市局下達的其他各項任務。
福清市地方稅務局基層分局(所)
一、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大力組織各項稅費收入。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有效組織實施工作計劃,每年進行工作總結。
三、加強隊伍建設,管好本單位人員,督促本單位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四、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內外各部門關系,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五、組織開展文明創建,行風建設,效能建設活動,端正稅風稅紀。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福清市地方稅務局外稅分局
一、負責全市的涉外稅收征管、稽查和人員管理;
二、負責涉外企業、外籍人員納稅申報、開票和稅款徵收;
三、負責稅款催報和欠稅催繳;
四、負責發票銷售、發票審核補稅;
五、負責特定行業、稅種征管;
六、負責單定戶調查測算、初審和結算檢查;
七、負責日常徵收檔案的歸集管理;
八、負責新立戶實地查看、具體調研工作;
九、負責受理其他涉外稅收業務工作;
十、負責完成市局下達的各項任務。
福清市地方稅務局基層分局(所)
一、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大力組織各項稅費收入。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有效組織實施工作計劃,每年進行工作總結。
三、加強隊伍建設,管好本單位人員,督促本單位人員履行崗位職責。
四、加強部門溝通,協調內外各部門關系,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五、組織開展文明創建,行風建設,效能建設活動,端正稅風稅紀。
六、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7. 誰有稅務行政處罰培訓資料和講稿

一、稅務行政處罰概述
1. 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和種類
2. 稅務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3.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類
4. 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二、程序
1. 簡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三、聽證程序
1. 聽證的舉行
2. 決定和執行
3.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
4. 聽證的條件
5.聽證的申請
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1. 到銀行繳納罰款
2. 當場收繳罰款
3. 法律責任
4. 復議、訴訟
編輯本段一、稅務行政處罰概述
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和種類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稅務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類
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3、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適用聽證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的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編輯本段二、程序
簡易程序
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當場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機關的執法人員應當場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稅務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當場繳納的。
四、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一般程序
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採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編輯本段三、聽證程序
聽證的舉行
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申請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送達當事人,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聽證公開舉行。因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舉行的,可以不公開舉行。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組織聽證的稅務機關負責入決定。對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核一次。
公開進行的聽證,允許群眾旁聽。經聽證主持人許可,旁聽群眾可以發表意見。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聽證終止。
決定和執行
一、聽證後,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要求聽證而加重處罰。
二、對聽證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三、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
一、當事人在聽證中享有下列權利:
1、有參加聽證和委託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出具代理委託書,並應註明代理許可權和期限;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委託代理人不能正確履行代理責任時,有權中止委託代理,中止委託代理應向主持人聲明;
2、有就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與證據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可以出示有關證據,要求己方證人出席做證,並可要求質證;
3、當事人有放棄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放棄聽證的,應提前一日書面通知稅務機關;
4、聽證過程中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中止聽證或延期聽證,是否允許,由主持人決定;當事人有放棄申辯權和質證權的權利。當事人放棄申辯權和質證權應向主持人聲明。當事人未經主持人允許擅自退出聽證的,視同放棄權利;
5、當事人對聽證記錄認為有遺漏或有差錯,可以請求補充或改正,並可以註明意見。
二、當事人在聽證中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場紀律;
2、遵重服從主持人,未經主持人允許不得擅自發言、提問或打斷對方發言;
3、有回答主持人詢問和出示有關證據的義務;
4、發言應語言文明,遵重對方,不得帶有污穢語言,不得帶有誣蔑、侮辱或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的言論;
5、對聽證記錄在確認沒有遺漏或差錯後,應簽字或蓋章。
6、稅務機關認為需要對本案的事實與證據補充調查的,當事人有義務配合與支持。
聽證的條件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適用聽證程序,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稅務機關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聽證的申請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由於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耽誤提出聽證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5日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是否准許,由稅務機關決定。
聽證申請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名稱、住所、稅務登記號、法人代表姓名、職務;當事人為公民個人的,應當載明當事人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
2、有代理人的,應當載明代理人單位、姓名、聯系方法(地址、電話、尋呼)、代理許可權並應附代理委託書;
3、案由及要求聽證的理由;
4、聲明本案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
5、當事人簽章。
編輯本段四、稅務行政處罰的執行
到銀行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稅務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指定的銀行可以是當事人的開戶銀行,也可以是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
當場收繳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1、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2、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經當事人申請當場繳納的。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法律責任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一)稅務行政復議
1.復議范圍
(1)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
(2)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
(3)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
(4)稅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5)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6)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
(7)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
(8)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9)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
2.復議管轄
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3.申請人
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認為地方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依法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議。
4.被申請人
納稅人或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5.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1)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不服,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行為以外的其他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復議申請的處理
(1)不予受理
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不予受理復議裁決書》,書面告知理由和訴權,送達申請人。
(2)受理
對符合法律條件的復議申請,稅務機關必須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製作《受理復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復議。
7.復議審查依據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機關依法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8.撤回復議申請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9.行政復議決定作出
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0.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1)維持決定;
(2)限期履行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的決定;
(4)責令賠償的決定。
11.復議決定的效力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稅務行政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申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4.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三)稅務行政賠償
1.賠償范圍
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財產權而引起的行政賠償。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造成損害的,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有權取得賠償:
(1)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徵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2)違法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的;
(3)違法實施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
(4)稅務不作為行為造成損害的;
(5)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越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包括對人身權的損害);
(6)其他違法行為。
2.賠償請求人
因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要求行政賠償的受害人。
3.賠償義務機關
(1)地方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經地方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地方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地方稅務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4.申請賠償期限
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5.稅務行政賠償提起方式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時,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稅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並提出。
6.作出賠償決定期限
負有賠償義務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人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賠償決定,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賠償方式
稅務行政賠償方式採取以支付賠償金為主,以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為輔的賠償原則。

開超市的,被國稅查到我的悵本,上面的營業額收入為一天3500元左右,一共三年的營業額都在筆記本上,三年共400來萬營業額.而每個月自己申報是7500元,等於每月交300元的國稅,這樣的情況一般國稅局會怎麼樣去處理!是自己申報的,不是定稅!被查到的筆記本上面是這樣寫的,幾月幾號營業額是多少,進貨總額是多少,保險箱里還有多少現金,這樣的一共三年都被查走了,這樣會怎麼樣處理!

1、除了對你銷售額重新認定核算應補繳的增值稅外,還要對未核算的增值稅處於0.5倍到5倍的罰款,同時還要按天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刑事責任(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1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 稅務局有哪些部門

(1)辦公室

擬訂本系統年度工作計劃、有關工作制度及長遠發展規劃;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組織起草和審核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督辦、信訪、保密、密碼等工作;承擔面向社會的稅收宣傳、新聞發布及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承辦網站運行和維護工作;組織稅收科研、學術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鑒定、評選、推廣及獎勵工作;負責本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及督查督辦工作;組織實施綜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有關事項;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

(2)政策法規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法規的調查研究和宣傳培訓;負責貫徹、建立和推行規范稅收執法的規章、制度;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局外綜合性稅收政策文件會辦工作;承擔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工作;

辦理行政復議、賠償案件及行政訴訟案件;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擔稅收執法質量考核工作;配合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稅務部門的監督與審計工作。

(3)貨物和勞務稅處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

承擔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負責金稅工程流轉稅業務的管理、推廣應用及認證報稅、數據採集、稽核管理工作。

(4)所得稅處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徵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

對有關稅種的具體業務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有關稅種的納稅評估、稅源管理、稅基管理、匯算清繳等辦法;指導有關稅種的日常管理、日常檢查;參與有關稅種的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工作。

(5)收入核算處

牽頭編制年度稅收計劃、出口退(免)稅計劃,分配下達年度免抵調庫計劃;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開展稅收收入分析預測、稅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點稅源監控、企業稅收資料調查工作;承擔稅收會計核算、統計核算、稅收票證管理等相關工作;

承擔稅收收入數據的綜合管理應用工作;負責稅款緩繳、呆帳稅金、死欠稅款核銷管理工作。

(6)納稅服務處

組織、協調和指導本系統各部門、各稅種、各環節的納稅服務工作;組織實施納稅服務工作規范和操作規程;組織落實納稅人權益保障規章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咨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

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承擔12366熱線、網站納稅服務欄目、簡訊系統的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稅務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

(7)辦稅服務廳

負責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款解繳、欠稅公告、發票購銷、稅法(宣傳)公告、金稅發售、報稅稽核、咨詢輔導和受理減免申請及有關優惠政策申請等工作。

(8)徵收管理處

組織落實綜合性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擬訂具體操作辦法;組織實施綜合性納稅評估辦法,承辦征管質量考核、風險管理和稅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擔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控器具推廣應用等方面的相關工作;

組織落實個體和集貿市場稅收征管、稅收管理員制度;負責社會性協稅護稅及協助司法機關打擊偽造、倒賣、盜竊普通發票等違法活動;負責日常稅源基礎管理、日常管理性檢查及其綜合制度、辦法的制定。

(9)財務管理處

組織實施會計核算、會計基礎規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稅成本;組織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工作,辦理具體支付事項;承擔本系統基本建設、資產管理、政府采購、著裝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基本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10)人事教育處

組織落實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擔機構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勞動工資、人事檔案、公務員管理、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等人事工作;

承擔下一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的管理、考核及監督工作;監督檢查本系統執行幹部人事規章制度情況;擬訂年度巡視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巡視工作;管理機關和系統外事工作。

組織實施機關和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稅務文化建設和基層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員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規劃、年度計劃,開展培訓質量考核與評估。

(11)監察室

組織落實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制度,擬訂具體實施辦法;監督檢查下一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貫徹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黨風廉政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負責本系統各級國稅機關及工作人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

組織協調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有關申訴;查處本系統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開展執法監察和糾風工作。

(12)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處

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的稅源管理、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承辦匯總(合並)納稅企業稅收日常檢查的有關工作;

承擔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家(地區)間稅收協議、協定(安排)的具體執行工作;組織實施特別納稅調整工作,解釋和處理具體業務問題。

(13)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組織實施進出口貿易稅收管理工作,擬訂稅收管理具體實施辦法;承擔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審核審批、年終清算工作;組織進出口稅收政策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騙稅工作。

(8)稅務部門業務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29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同年6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稅務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正式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

9. 需要在稅務部門開具培訓費發票,稅率是多少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培訓業務屬於其他文化業,營業稅適用稅率3%。

地稅可以代開培訓費發票。

1、營業稅稅率5%。按開票金額的5%計算。

2、城建稅:按營業稅計算。

應交城建稅=營業稅*城建稅稅率。

城建稅稅率:

(1)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2)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3)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 。

3、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計算。

應交教育費附加=營業稅*3%。

根據1993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國稅發[1993]149號發布《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其他文化業,是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的業務。

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文化體育業按3%繳納營業稅,其他稅費(所得稅、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稅等 )按當地規定確定。

(9)稅務部門業務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概括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對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以從下面三個方面來理解:

第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2)所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個人在境內;

(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4)所銷售或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但是,根據財稅[2009]11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有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的勞務。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於增值稅范圍,不屬於營業稅應稅勞務。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應聘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的勞務,也不屬於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第三、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有償是指通過提供、轉讓、銷售行為取得貨幣、貨物、其他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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