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將於2014年6月1日實施的新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出台後的問題
經營二類醫療器械是不用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了,但是還是需要提供質量管理人資料專的。
第二類醫療屬器械經營備案材料要求如下:
1.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表;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身份、學歷、職稱證明復印件;
4.企業組織機構與部門設置說明;
5.企業經營地址、庫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註明實際使用面積)、房屋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協議(附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復印件;
6.企業經營設施和設備目錄;
7.企業經營質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錄;
8.經辦人授權證明;
9.其他證明材料。
備案材料應完整、清晰,使用A4紙列印裝訂並附有目錄,復印件加蓋公章後與電子版一並提交。
㈡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修訂內容
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31日,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頒布,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與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及相關專家對條例進行了解讀。
寬嚴有別:高風險產品「加壓」低風險產品「松綁」
我國醫療器械種類多、跨度大,小到壓舌板、口罩,大到核磁共振儀器等各種類型的診療設備,各種產品風險差異大,既有直接影響生命安全的植入性器械,也有對身體健康沒有直接影響的輔助器械。
「醫療器械的這些特點決定了既要對其實施嚴格管理,又不能『一刀切』。」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司長王振江介紹,現行醫療器械監管條例分類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有些措施沒有體現分類的差異性,對高風險產品監管不夠,對一些低風險產品監管該放開的沒有放開,企業負擔較重。
王振江說,針對這一問題,新修訂的條例明確規定,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按風險從低到高將醫療器械相應分為一、二、三類,並根據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情況對產品分類目錄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而且要求制定調整目錄的時候,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參考國際醫療器械分類實踐。同時完善了分類監管措施,遵循寬嚴有別的原則,重點監管高風險產品。
在產品管理方面,明確第一類醫療器械實行產品備案管理,第二類由省一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實施產品注冊管理,第三類由國家總局實施產品注冊管理。在經營方面,放開了第一類醫療器械的經營,既不用獲得許可,也不實施備案。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的經營實行備案管理,對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經營實行許可管理。
全程治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國家行政學院副教授胡穎廉認為,條例進一步簡化和下放了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審批。但事前許可減少了,事中事後的監管一並跟上就顯得尤為重要。
「以往在醫療器械監管上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重產品審批,輕過程監管』的情況。」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食品葯品安全總監焦紅說,為形成全過程無縫隙的監管體系,新條例將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四個環節統一納入到監管范圍,通過規范許可,增設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以及注冊醫療器械的再評價、醫療器械的召回等制度,強化經營企業進貨查驗銷售記錄和使用單位的維修保養、使用記錄等義務,基本形成了嚴密的、全鏈條的監管體系。
新條例中,專門設立「不良事件的處理及醫療器械的召回」章節,明確提出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召回等上市後監管制度。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召回與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體系、監督抽驗等監管手段,共同形成了比較全面的、與國際醫療器械監管接軌的產品上市後監管體系,形成了產品上市前、上市後監管聯動,實現了對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的監管。
「賞罰」並重:鼓勵科研創新、嚴懲違法行為
目前我國醫療器械行業還面臨產業總體規模較小、產業基礎相對薄弱等問題。中國醫療器械行業協會會長趙毅新坦言:我國醫療器械產業企業個體規模偏小,美國最大的40家醫療器械的產值佔全球醫療器械產業產值的20%,而中國約有1.6萬家生產企業,產值卻僅佔全球醫療器械產業的約5%,一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也時有發生。
條例總則明確提出,國家鼓勵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的發展。條例還從優化審評審批、減輕企業負擔、鼓勵創新等角度進行了一系列具體制度設計,為促進醫療器械產業發展、鼓勵企業做大做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政策基礎。
為規范行業行為,促進醫療器械產業健康發展,新條例在鼓勵創新的同時,細化了法律責任、調整了處罰幅度、增加了處罰種類、避免了執法空白。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稽查局局長毛振賓介紹,原條例對嚴重違法一般並處2倍至5倍罰款,而新條例並處5倍至10倍罰款,甚至10倍至20倍罰款,大幅度提高了違法成本,震懾作用顯著增強。在查處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相關醫療器械許可證件違法案件中,對行為人實施了行政處罰,但對構不成犯罪而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新條例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填補了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之間的空白,不給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機,也強化了部門聯合執法的打擊合力。
㈢ 新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對醫療器械行業有哪些方面的顯著改變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14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於
2014年3月7日對外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訂貫徹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食品葯品監管制度,加快政府職能轉
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規范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和使用活動,強化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有利於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公眾的身
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次修訂對醫療器械的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具有重大影響,茲簡要分析如下,供參考。
一、 完善分類管理制度,適當減少事前許可。
現行條例規定的分類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有些措施體現分類的差異性不夠充分,對於一些高風險產品監管不夠,對一些低風險產品監管該放的沒有完全放開。本
次修訂明確分類原則,強調動態調整,提高分類的科學性。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按風險從低到高將醫療器械相應分為一、二、三類,並根據醫療
器械生產經營使用情況對產品分類目錄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而且要求制定調整目錄的時候,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參考國際醫療器械分類實踐。同時,完善了分
類監管措施,遵循寬嚴有別的原則,重點監管高風險產品。
在醫療器械產品管理方面,現行條例對所有醫療器械產品實施注冊管理。本次修訂將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注冊改為備
案,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仍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注冊,第三類醫療器械產品仍然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注冊。
在醫療器械生產方面,將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由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修改為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的,仍然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在醫療器械經營方面,取消了第一類醫療器械的經營備案,既不需要許可,也不實施備案。將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改為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將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由經省、自治區、
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改為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許可。
本次修訂沒有新增審批許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16項行政許可減掉了7項許可,包括:(1)將國產和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的產品注冊改為備案;(2)將第
二、三類醫療器械非實質性變化的變更注冊改為備案;(3)將從事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的許可改為備案;(4)取消第二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5)取消醫
療機構研製醫療器械審批;(6)取消第三類醫療器械強制性安全認證;(7)縮減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審批范圍。
二、 改變醫療器械的監管模式,規定「先產品注冊、後生產許可」。
在現行的「先生產許可、後產品注冊」模式下,生產企業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後,還應當取得產品注冊證方可生產、經營醫療器械。在企業申請生產許可時,
要求其具備與所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備和質量檢驗能力等條件,但由於此時企業生產產品尚未經過注冊審查,難以界定其生產條件是否與所生產產
品相適應。生產企業在取得生產許可到完成產品注冊這一過程中,造成了企業人員、場地和設備的閑置,加大了企業負擔,不利於產業發展。同時,部分科研機構因
無法取得生產許可,限制了其對醫療器械的創新研究。
本次修訂明確了對醫療器械「先產品注冊、後生產許可」的監管模式,規定了生產企業在有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醫療器械生產許可。這種監管模式的改變,減少了企業早期的資金投入壓力,進一步釋放行業創新需求,鼓勵創新型企業的出現。
三、 加大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責任。
現行條例對企業在生產經營方面的要求過於原則,責任不夠具體。本次修訂加大和細化了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責任。具體包括:
一是加大了生產經營企業在產品質量方面的控制責任。要求生產經營企業針對所生產的醫療器械,建立健全包括產品設計開發、原材料采購、生產過程式控制制等方面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運行,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自查報告。
二是建立了經營和使用環節的進貨查驗及銷售記錄制度。要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並予以記錄;第二類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建立銷售記錄。
三是明確了使用單位的醫療器械安全管理義務。要求使用單位要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確保按照產品說明書、技術操作規范等要求使用醫療器械;要設置與在用醫療器械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貯存場所,按規定開展大型醫療器械的維護保養等工作。
四、 強化日常監管,規范監管行為。
現行條例導致醫療器械監管中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現象以及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手段不足等問題,本次修訂對醫療器械的監管作了補充和規范。具體包括:
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充實監管手段。本次修訂增設了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已注冊醫療器械的再評價、醫療器械召回制度等多項管理制度。
二是強化日常監管職責。規定監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生產經營條件是否持續符合法定要求、質量管理體系是否保持有效運行等事項進行重點檢查;對在產、在售、在用醫療器械進行抽檢並發布質量公告;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單位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三是延長注冊證有效期,規范到期注冊、抽檢等監管行為。本次修訂將醫療器械注冊證的有效期由四年延長到五年,同時將注冊證到期的重新注冊改為延續注
冊。明確規定除三種不予延續注冊的法定情形外,原則上都要准予延續注冊。抽檢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委託檢驗的應當支付相關費用。
五、 完善法律責任。
現行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過於籠統,對部分違法行為的打擊查處缺乏有效依據。本次修訂一方面全面細化了處罰,對應各章設定的義務,按照違法行為的輕重分
條分項設立了法律責任。另一方面,調整了處罰幅度,增加了處罰種類,加大了對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比如對未經許可擅自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的行為,規定了
最高處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相關責任人及企業提出的醫療器械許可申請;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或者檢驗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一律撤銷機構資
質、10年內不受理資質認定申請等處罰。
㈣ 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32條 怎麼處罰
國務院令第650號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購進醫療器械,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資質和醫療器械的合格證明文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記錄事項包括:
(一)醫療器械的名稱、型號、規格、數量;
(二)醫療器械的生產批號、有效期、銷售日期;
(三)生產企業的名稱;
(四)供貨者或者購貨者的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
(五)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真實,並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予以保存。國家鼓勵採用先進技術手段進行記錄。
根據實際的情況
如果是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或供貨商資質的醫療器械,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罰則中規定「(三)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注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如果是沒有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的或造假的,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罰則中規定「(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三)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建立並執行銷售記錄制度的;」 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㈤ 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從何時實施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已經年2月12日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正在抓緊制修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配套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並將陸續發布。現就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產品注冊管理
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有關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出台前,產品注冊管理按照現有規定執行。
2014年6月1日以後作出予以注冊決定的,產品注冊證有效期為5年。
二、關於生產經營管理
在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新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出台前,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和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企業,其管理按照現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執行。
三、關於違法行為查處
醫療器械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前的,適用修訂前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但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不認為違法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違法行為發生在2014年6月1日以後的,適用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特此公告。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5月23日
㈥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培訓記錄怎麼寫
質量部復門根據本公司質量管理制體系有效運行的要求及各部門需要,制定每年度的《年度培訓計劃》,針對公司不同崗位的各類人員,確定相關的培訓內容及方法。培訓的內容至少應包括醫療器械的法律法規、產品知識及職業道德教育培訓等。培訓計劃應明確培訓對象、培訓內容、方法、學時等內容。如個別部門崗位因故需要臨時增加培訓,由需要培訓的部門提出申請,行政部門應妥善安排,確保人員培訓工作順利進行。質管部負責提出有關質量教育培訓要求,並協助培訓工作的實施和考核。驗收的時候要有相關的表格,且存檔,培訓文件需要培訓人及被培訓對象簽名,還應該有成績。
㈦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文件解讀
創新是國家、民族發展進步的不竭動力。近代世界發展的進程表明,重大原始性科技創新及其引發的產業技術革命往往使人類生活和社會面貌產生劃時代的變化。科技創新能力強大的國家成為了世界科技、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主導者。
作為與社會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一個產業領域,醫療器械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既包含壓舌板、紗布等低值易耗產品,也包含多排CT、PET-CT、超導磁共振、質子加速器等高技術、高價格的設備。目前,我國常規的醫療器械已基本實現自主生產,高端醫療器械也已有涉足,但以低技術含量、低技術層次的中低檔產品佔主導的局面並未改變。截至2013年,全國共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近1萬6千家,其中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約佔17%,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約佔54%,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約佔29%。由此看出,我國的醫療器械產業中,生產高技術含量的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相對較少,創新能力亟待提高。
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總則明確提出,國家鼓勵醫療器械的研究與創新,促進醫療器械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推動醫療器械產業的發展。《條例》從優化審評審批、減輕企業負擔、鼓勵創新等角度進行了一系列具體制度設計,為促進醫療器械產業發展、鼓勵企業做大做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政策基礎。
在現行的「先生產許可、後產品注冊」模式下,生產企業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後,還應當取得產品注冊證方可生產、經營醫療器械。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簡化和下放了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審批,按照醫療器械風險程度,對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分類管理。
《條例》還特別注重發揮行業組織在保證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和促進醫療器械產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要求醫療器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引導企業誠實守信;並明確規定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調整、修改《條例》規定的目錄以及與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有關的規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聽取專家、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消費者以及相關組織等方面的意見
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加強企業技術改造,加快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裝備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提高市場競爭能力,鼓勵企業增強新產品開發能力,提高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加快產品升級換代。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公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於新原理、具有新功能、性能更優越、診療更安全有效的新型醫療器械不斷涌現,計算機技術、微電子技術、精加工技術、智能化技術等各種新的科技手段都應用於醫療器械的設計開發中。受自然和社會因素影響,我國人口持續增長,老齡化日益突出;同時,為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國家大力推進城鎮化,這為醫療器械產品提供了巨大的市場需求,為醫療器械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前景。新技術的誕生、發展和應用離不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恰逢此時,《條例》出台,其中關於給企業減壓松綁、鼓勵創新的規定,為監管部門制定支持醫療器械創新的具體措施和採取的實際步驟提供了上位法依據,對醫療器械產業升級換代必將起到有力的引導和推動作用。 近期國務院修訂發布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分類管理為基礎,突出風險管理的科學性,合理設計並完善審評審批機制,進一步規范了醫療器械上市前備案和許可制度,體現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的精神。
一、科學設計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
醫療器械根據其風險高低分為一、二、三類,第三類產品為最高風險的產品。《條例》貫穿醫療器械風險管理理念,對醫療器械的分類要求更為細化、嚴謹、明確,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
醫療器械注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醫療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進行的研究及其結果實施的系統評價,以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還負責制定醫療器械的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以及免於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會同國務院衛生計生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目錄等。
三、強化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改革
《條例》關於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
醫療器械技術審評工作是注冊管理工作的重要技術支撐。同時,加快醫療器械注冊管理信息化建設,加強醫療器械注冊、備案信息公開,在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前提下,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醫療器械行業協會的作用,參與醫療器械注冊管理,擴充監管資源。 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是實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制度,有利於預警和防範產品風險。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健康意識提高,公眾對用械安全需求越來越高,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需要加強監測,食品葯品監管部門需要不斷提高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評價工作能力,通過收集、評價不良事件報告,提取風險信號,發現和及時控制上市後醫療器械產品的風險,消除隱患。加強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既能為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提供監管依據,採取必要措施減少或者避免類似不良事件的重復發生,降低患者、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使用醫療器械的風險,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用械安全;又能有力促進企業對產品的改進升級,推動新產品研發,有利於促進我國醫療器械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是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有利於控制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後風險。醫療器械再評價工作是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公眾用械安全的重要環節。對較高風險產品上市後開展再評價,實際上就是對這類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進行重新評價的過程。
三是建立醫療器械召回制度,有利於保障公眾用械安全。召回制度是針對已經流入市場的缺陷產品而建立的。由於缺陷產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點,當這些產品投放到市場後,如不加以干預,其潛在的危害是很大的,可能會對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或環境造成損害,對社會和公眾帶來安全隱患。 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已頒布,將於2014年6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醫療器械監管現代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一、提升醫療器械風險治理能力
監管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風險治理是監管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新《條例》從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和依法治理三個方面,提升了醫療器械風險治理能力。
(一)源頭治理,協調好監管與發展的關系。
(二)系統治理,合理配置橫向和縱向監管權力。要應對系統性和全局性風險,必須合理配置橫向和縱向監管權力。二是在縱向上科學配置監管資源。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劃分,主要取決於其溢出的外部成本與本地化的內部收益之間的權衡。新《條例》通過調整審批和備案許可權,在強調統一權威監管機構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地方掌握實際信息的優勢。注冊環節,一類醫療器械由地市局審批改為備案,保留二、三類醫療器械分別由省局、國家總局審批。生產環節,由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向省局備案,二、三類由省局審批,改為一類向地市局備案,保留二、三類由省局審批。經營環節,由一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向省局備案,二、三類由省局審批,改為一類無需備案或審批,二類由地市局備案,三類由地市局審批。
(三)依法治理,建立最嚴格的監管制度。法治是監管現代化的核心,要嚴守法規和標准,用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醫療器械安全有效,一律撤銷機構資質並納入「黑名單」,10年內不受理資質認定申請;對受到開除處分的直接責任人員,規定10年內不得從事醫療器械檢驗工作。
二、簡政放權不忘「放」、「管」結合
政府和市場是激發經濟活力的兩個基本要素。打造中國經濟「升級版」,需要在產品質量上有新突破。
(一)提高分類管理制度科學性。醫療器械種類繁多、跨度極大、業態復雜,大到核磁共振儀器,小到壓舌板,風險存在差異。
(二)適當減少事前行政審批。減少政府對市場運行的不當干預,把市場和社會能做的事情盡量放出去、放到位,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現行《條例》規定了16項行政許可,新《條例》不但沒有增設新的許可,而且結合歷次行政許可清理,共減掉了7項許可。
(三)著重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越是減少了事前許可,事中事後的監管越要跟上,把政府該管的事項切實管好、管到位。
三、創新社會共治格局
(一)讓生產經營者真正成為醫療器械安全第一責任人。新《條例》在發揮政府主導作用的前提下,強調企業的主責作用。
(二)調動社會主體監督的積極性。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強調,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在食品葯品監管中的作用。新《條例》規定,醫療器械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誠實守信;增設投訴舉報制度,並獎勵經查實的舉報,以此激發全社會參與共治的熱情。
(三)以信息化為重點的監管模式革新。信息化是現代監管機構的重要工具,通常比硬性管控手段更為高效。新《條例》規定,全國建立統一的醫療器械監管信息平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通過平台依法及時公布醫療器械許可、備案、抽查檢驗、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等信息。監管信息從政府獨享變為公開透明,既可以倒逼企業珍惜聲譽,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又能夠幫助消費者辨別產品優劣,促進良性市場競爭。更重要的是,以信息化為重點的監管模式革新,代表著未來監管的發展方向。
㈧ 最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哪些變化
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應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在具備相應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進行,並向臨床試驗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