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培訓員工後約定服務期限有沒有規定最長不超過多長時間
所謂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最低期限。確立勞動者的服務期,它更多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的。但是關於服務期,我國《勞動法》並沒有具體規定,在實踐中各省、自治區或者直轄市均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了地方性法規,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一般而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有關服務期等內容的協議,具有以下三個鮮明的特點:一是具有優先適用性,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再訂立有關服務期等內容的協議,實質上是對原勞動合同內容的補充或者變更,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二是具有約束力,它在本質上屬於專項協議,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6條規定:"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中有關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內容可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專項協議來規定。專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有與勞動合同同等的約束力。"服務期的協議是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訂立的,在內容上具有專一性、特定性,只要該內容不與法律相沖突,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具有約束力。三是具有擔保性。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專項協議時就已經或者即將給予勞動者住房、培訓之類的福利,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債權,而勞動者享受該種債權必須要支付對價作為回報,在勞動關系裡這種對價就是提供勞務。因此,訂立服務期協議就是要求勞動者以提供一定年限的勞務作為擔保。
通過上面的分析,法律對於培訓員工後約定的服務期限並沒有明確規定,只要你是出於真實意思的表示並認可用人單位的約定,理應遵守。
2. 單位提供哪些培訓才可以約定服務期
答:用人單位為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且為
此支付了專項費用的培訓,可回以與勞動者約定服答務期。?《勞動合同法》第22 條規定:「用人單位
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
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
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 條進一
步指出這里所謂的培訓費用是指「有憑證的培
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
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意味著:
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培訓的內容
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企業通常對
勞動者進行的入職培訓、管理培訓等,
不屬於可以要求服務期的培訓范圍;
必須是企業為此支付了有憑證的費用,
企業內部進行的專業技術培訓也不屬於
可以要求服務期的培訓范圍;
服務期必須是由企業與勞動者另外約定。
企業進行了專項技術培訓並支付了專項
費用並不自然導致勞動者有服務期義務。
操作提示:1) 服務期協議應當在專項技術培訓開始前簽訂。
否則,如果培訓已經開始而勞動者不同意簽署服務期
協議,企業將無法要求勞動者賠償此前已經支出的培訓費用。
2) 建議將服務期協議與技術秘密保護協議結合
3.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如何計算
公司與員工簽訂多份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按每份培訓協議約定分別計算。因為每份培訓協議都是獨立的義務和權利,除非協議有另外規定。
其計算原則是: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4. 我與公司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公司隱瞞了培訓的金額,只有期限約定,我離職告訴我要賠很大的金額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回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答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因此你們公司隱瞞培訓金額向你索賠高額賠償金是不合法的,如有需要可以與我助理聯系13661982247,預約時間來事務所面談。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5. 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培訓,是否一定可以約定服務期
」從該條可以看出,企業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僅限於企業對員工進行培訓的情形,但對內於何種培訓可容以約定服務期,也進行了限制,即只有企業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約定服務期。
根據培訓是否屬於企業的義務性培訓,將企業對員工的培訓分為兩類:一類是諸如員工入職培訓、上崗或轉崗培訓、安全生產等企業實現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性培訓。對於這類培訓,企業不論支付再多的培訓費用,也不可以與員工約定服務期。另一類是諸如學歷性培訓、資質類培訓等企業根據雙方約定實施的非法律規定的非義務性培訓。
6. 公司對員工培訓,約定的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時間的關系。
1、 培訓期,試用期都是在勞動合同以內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7. 公司提供培訓,簽訂合同,約定服務期,合理么
工傷提供培訓,約定培訓期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版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權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8. 公司支付培訓費約定服務期
樓至你好,這個只要是當時約定了,簽了協議就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中內沒有對服容務期的年限做出具體規定。應當理解為服務期的長短可以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議確定,但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協議確定服務期年限時要遵守兩點:第一,要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間的勞動報酬。所以我個人認為他是合法的。另外一個,服務期內離職,應當支付違約金,具體違約金按照年限進行分攤,所以3000元的違約金是完全合理的,按照分攤可能會比3000還多。
9. 公司提供培訓,簽訂合同,約定服務期,合理么
工來傷提供培訓,約定培訓源期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0. 企業內部為員工培訓可以和員工約定服務期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0)企業培訓約定的服務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