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管理培訓 > 電梯維保培訓檢查管理制度

電梯維保培訓檢查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29 10:37:18

⑴ 對電梯公司內部的維保部管理有什麼好的辦法建議.(現在光保養人員就有17人.干時間長的有14年了,老是對著干)

1。升職
2。請他離開換別的地方

⑵ 電梯維修保養資質辦理介紹 電梯維修保養制度說明

在許多高層建築中我們都可以看見電梯的身影,它不僅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們的出行,而且設計的人性化也迎合了實際的需要,但是這一切也是建立在定期的維修保養基礎之上才能夠實現的,那麼如何能夠進行定期的維護處理呢?相關方面的機構對於資質方面又有什麼要求嗎?關於電機維修保養角度的制度以及文字是否值得參考和學習呢?今天小編為大家舉例的就是這兩個板塊的信息,有意向了解的朋友不妨參考實際情況深入分析和學習。

一、電梯維修保養資質怎麼辦理?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機電類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規則(試行)》、《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的要求申報資格,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許可范圍內的工作。

為提高工作效率,推行電子政務,從事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單位,應將其特種設備許可資格證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單位公章、合同專用章等資料報市質監部門辦理電子驗證,領取《電梯從業單位驗證登記卡》和電子驗證密碼,憑該登記卡和電子驗證密碼辦理施工告知等業務。

未辦理電子驗證的施工單位,應在每次施工前憑特種設備許可資格證原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安裝維修改造作業人員證原件等資料辦理施工告知業務。

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的人員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從事電梯相關作業。工商注冊地在本市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配備不少於兩名電梯安全管理員,電梯安全管理員應當經市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員證書。

工商注冊地不在本市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設置分支機構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分支機構須按國家規定取得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許可;

(二)在本市的分支機構須在本市工商注冊登記;

(三)配備符合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要求的技術人員、辦公場地、施工設備、工具、量具和檢測設備;

(四)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

(五)設置兩個或者以上的電梯安全監督員,並取得廣州市電梯安全監督員證書。

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應得到電梯生產單位提供的技術支持、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並報市質監部門核定所保養的電梯范圍,領取《廣州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登記卡》

市質監部門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實行年度安全檢查制度。

二、電梯維修保養制度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規范電梯維修保養的行為,及電梯維修保養過程中的作業人員應遵守的工作要求。

1.2范圍

1.2.1適用於在用電梯的維修保養。不適用於對電梯的大修與改造工作。

1.2.2電梯的「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也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後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1.2.3電梯的「改造」是指改變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2、電梯維護保養制度

2.1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必須遵守電梯維護保養安全操作規程。

2.2電梯的維護保養分為:日常性的維護保養和專業性的維護保養。

2.3日常性的維護保養工作由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具有相應資格證的人員承擔,專業的維護保養應有與電梯維護保養資格的專業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

2.4電梯每次進行維護保養都必須有相應的記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向電梯專業維護保養單位索要當次維護保養的記錄,並進行存檔保管,作為電梯檔案的內容。

2.5日常性維護保養記錄有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填寫,每月底將記錄內容報送電梯安全管理人保管、存檔。

2.6電梯日常性的維護保養內容應按照電梯產品隨機文件中維護保養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專業性維護保養按照簽訂合同的內容、周期進行。

2.7電梯重大項目的修理應有經資格認可的維修單位承擔,並按規定向質量技術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後方可實施。

2.8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對在電梯日常檢查和維護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或外委有關單位進行處理,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嚴禁投入使用。

上文為大家舉例的是關於電梯維修保養多個板塊的技巧及知識,不僅僅包括維修保養機構資質的辦理條件,而且還進一步涉及到了電梯維修保養制度說明,由此可以發現,如果想要將電梯的價值最大化,那麼我們不僅僅需要定期加以處理,還應該結合實際具體情況擬定合適合理的方案,將電梯的安全隱患降到最低,除此之外,小編還建議有興趣學習的朋友可以參考電梯的型號以及說明書等等說明文字入手來分析操作。

⑶ 物業公司規章制度

1 綠化管理制度
2 衛生保潔管理制度
3 保安管理制度
4 車輛管理制度(非機動車管理)
5 車輛管理制度(機動車地下停車場管理)
6 車輛管理制度(扒動車外同停車場管理)
7 消防管理制度

停電事故工程應急流程
跑水事故工程應急流程
電梯事故工程應急流程
燃氣泄漏工程應急流程
門禁事故工程應急流程
停電事故工程應急預案
跑水事故工程應急預案
電梯事故工程應急預案
燃氣泄漏工程應急預案
門禁事故工程應急預案
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工程主管級別崗位職責
工程弱電領班崗位職責
工程強電領班崗位職責
工程空水領班崗位職責
工程強電員工崗位職責
工程弱電員工崗位職責
工程空水員工崗位職責
工程維修工作管理流程
工程施工改造管理流程
電梯維保工作管理流程
配電機房倒閘操作流程
製冷機組操作管理制度
製冷機組維保管理制度
空調系統巡檢管理制度
空調系統應急管理制度
配電室交接班管理制度
配電系統巡檢管理制度
配電機房值班管理制度
配電設備維保管理制度
配電機房倒閘管理制度
樓控機房值班管理制度
樓控系統巡檢管理制度
樓控系統維保管理制度
水路設備維保管理制度
用水計量操作管理制度
水路設備巡檢管理制度
電梯機房安全管理制度
電梯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電梯設備維保管理制度
電梯設備巡檢管理制度
工程二裝項目管理制度
工程綜合維修管理制度
工程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工程物料庫房管理制度
工程工具使用管理制度
工程主管崗位職責
空調領班崗位職責
強電領班崗位職責
弱電領班崗位職責
配電室值班崗位職責
工程維修崗位職責
安保監控中心崗位職責
安保安防巡查崗位職責

消防報警安保應急流程
滅火疏散安保應急流程
跑水事故安保應急流程
停電事故安保應急流程
電梯困人安保應急流程
施工現場安防管理流程
上訪人員安保應急流程


消防滅火安保應急預案
跑水事故安保應急預案
停電事故安保應急預案
電梯困人安保應急預案
上訪人員安保應急預案

消防設施工具管理制度
消防設施檢測管理制度
消防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保安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安防管理制度
保安電話使用管理制度
保安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保安員請銷假管理制度
保安作息時間管理制度
保安內務衛生質量標准
監控機房設施管理制度監控安全服務管理制度
門衛安全服務管理制度
保安安全巡查管理制度施工現場安防管理制度特殊位置開門操作規程物業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消防設施檢測管理制度消防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消防滅火應急處置預案
水災防汛應急處置預案
停電事故安保處置預案
鬧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盜竊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保安宿舍衛生管理制度
宿舍作息時間管理制度
財務費用報銷管理制度
(依照行政制度)

公共區域保潔操作規程
客用區域保潔操作規程
辦公區室保潔操作規程
入室清掃保潔管理制度
消毒滅殺工作操作規程
衛生區間保潔操作規程

保潔營區整潔管理制度
(依照行政制度)
電梯設備維保管理制度
電梯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電梯設備維保管理制度
電梯設備巡檢管理制度
電梯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製冷機組操作管理制度
製冷機組維保管理制度
空調系統巡檢管理制度
空調故障急修管理制度
配電室交接班管理制度
配電系統巡檢管理制度
配電機房值班管理制度
配電設備維保管理制度
配電機房倒閘管理制度
樓控機房值班管理制度
樓控系統巡檢管理制度
樓控系統維保管理制度
水路設備維保管理制度
用水計量操作管理制度
水路設備巡檢管理制度
停電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門禁故障應急處置預案
跑水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電梯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燃漏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工程綜合維修管理制度
工程二裝項目管理制度
工程登高作業管理制度
物料出入庫房管理制度
工程工具使用管理制度
(依照行政制度)

會議服務接待操作規程

前台服務工作管理制度

收發服務工作管理制度

要人服務工作操作規程

(依照行政制度)客服員工內務管理制度

(依照行政制度)

物業綠植服務管理制度

綠化植物養護管理制度園區綠地養護管理制度

(依照行政制度)綠植員工內務管理制度

(依照行政制度)

員工福利發放管理制度

員工勞動工資管理制度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節約及其獎勵管理制度

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員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員工勞動安全管理制度

員工崗位培訓管理制度
員工禮儀行為管理規范
員工人事事務管理制度

質量安全巡查管理制度

防傳染病應急處置預案
中毒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傷病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物業項目經理崗位職責
項目經理助理崗位職責
物業主管通用崗位職責
物業人勞主管崗位職責
重要事項報告管理制度活動接待保障協同規程

物業檔案分類管理制度

(依照經營制度)
物業工作計劃管理制度

客服服務需求操作規程
投訴受理處理管理制度
客戶回訪工作管理制度

綜合統計工作管理制度

通訊聯絡訊息管理制度

物業實物資產管理制度

物業文件規范管理制度

物業外務聯絡管理制度

物業信息分類管理制度

物業行政主管崗位職責
物業行政文員崗位職責

完善制度體系管理制度

物業鑰匙使用管理制度
物業員工更衣管理制度
物業內部例會協同制度
物業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辦公電話傳真管理制度
物業工作總結管理制度

⑷ 《河北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的具體內容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格許可工作,確保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質量與安全性能,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凡從事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等機電類特種設備(以下統稱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以下統稱施工單位),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在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工作。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取得電梯維修的資格許可。
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以及流動式起重機、賽車類游樂設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廠的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不適用於本規則。
從事上述施工的特種設備製造單位,也應當遵守本規則規定。
第三條 機電類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維修3個施工類別按照設備類型及其不同技術參數分別分為若乾等級。具體的分類分級方法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附件1)。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的統一管理。安裝、改造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除客運索道施工單位及本規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單位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外,其他單位的資格許可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管理;維修施工單位的資格許可,由施工單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及其他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或省級、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具體工作的實施。
第五條 執行本規則規定的申請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和公布。

第二章 資格許可條件

第六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注冊資金應與申請施工范圍相適應,具體規定見《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附件2,以下簡稱《基本條件》)。
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聯系電話,申請改造資格的企業還應有滿足其改造業務需要的廠房與場地。
第八條 施工單位人員的素質與數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應了解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對承擔相應施工的特種設備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全責。授權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書,並應註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時限等內容;
(二)應任命1名技術負責人,負責本單位承擔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中的技術審核工作。技術負責人應掌握特種設備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且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三)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設立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擁有一批滿足申請作業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驗人員和技術工人,技術工人中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數量應達到相應要求。人員數量等具體規定見《基本條件》。
第九條 應擁有滿足申請施工需要的設備、工具、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計量器具和檢驗測試的儀器設備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並在法定計量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
第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結合本單位情況和申請施工類別的管理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訂相關的管理制度,編制質量手冊、質量管理體系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必須具有獨立編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並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承擔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腳手架架設等專項業務,可以簽訂合同的方式,委託給具備相應能力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資格審查時,上述業務採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單位的相應能力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單位工作質量的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資格許可申請並獲得《許可證》的施工單位,取證後第一年度內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附件3,以下簡稱《業績要求》)的規定;
(二)提出《許可證》復查換證申請的上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應達到《業績要求》的規定;
(三)取得《許可證》後的施工業績應達到《基本條件》的規定。
特種設備製造單位僅為承擔經許可由本單位製造設備的施工而申請相關資格的,可不受上述業績限制。

第三章 資格許可程序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資格許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審查發證和公告。
第十三條 申請
申請單位經自評認為具備本規則第二章規定條件的,應持以下申請材料,報送當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託的地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
(一)申請單位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三)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申請單位在注冊地之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分支機構的,如分支機構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單獨申請相關資格;如分支機構不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其特種設備施工資格應向其「法人」注冊地的受理機構一並申請,約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評審機構評審,並與其「法人」相應資格的評審同期進行,評審結果應徵求分支機構所在地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意見。取得許可的,其「法人」的《許可證》上應註明該分支機構及許可的施工類別范圍。
製造單位申請施工資格許可,可以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也可以分別提出。與製造許可申請同時提出的,其許可條件評審應在製造許可評審時按照本規則規定一並進行。設有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客運索道施工資格申請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後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受理
受理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分別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請的決定,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通知申請單位:
1.申請材料不全或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2.申請材料不屬實並且不能達到第二章規定條件的單位;
3.提出本次申請前,兩年內曾出現第二十九條中任意一種情況的單位;
4.處於對辦理《許可證》有不利影響的法律訴訟等司法糾紛或正在接受有關司法限制與處罰的單位;
5.從事相關特種設備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或評審工作的機構。
(二)凡不屬於上述情況的單位,做出受理申請的決定,在《申請書》上簽署受理申請的意見,並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評審
(一)申請單位的申請被受理後,可持以下材料,約請符合第五條規定的評審機構進行許可條件評審:
1.簽署了受理申請意見的《申請書》;
2.申請單位的質量手冊。
評審機構應向申請單位及時提供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申請單位可在自我評定合格後,與評審機構協商確定現場評審時間,並必須將現場評審時間通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省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派1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到場,現場監督評審工作質量。
(二)現場評審由評審機構組成評審組進行,評審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經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的評審人員及特邀專家(必要時)組成,一般為3~5人,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3日。
(三)評審工作包括對施工單位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建立與運行的考核評審。評審情況應當詳細記錄,評審組現場評審結束時,應當出具填寫了評審組評定意見的《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附件4,以下簡稱《評審報告》)初稿,向申請單位通報並請申請單位在場人員簽字。
(四)評審機構根據評審組的評審記錄和評定意見,經其負責人批准後,給出《評審報告》的評審結論。評審結論分為具備條件、基本具備條件和不具備條件3種:
1.具備條件
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各項條件和要求,可評為具備條件;
2.基本具備條件
基本符合所申請施工類別的條件和要求,在基本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認為最長6個月內經整改能達到要求的,可評為基本具備條件;
3.不具備條件
對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五)對評為基本具備條件的,申請單位應在6個月內,對不符合項目進行整改,並形成整改報告提交原評審機構組織復評。復評時仍不能達到具備條件規定的,應評為不具備條件。
(六)對經評審或復評提出不具備條件評審結論的,評審機構應當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0個工作日內報告受理機構。
(七)評審機構應在完成現場評審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匯總《申請書》、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以及整改後復審時的評審記錄與簽署了評審結論的《評審報告》(如果經復審時),報送受理機構。
已經取得相應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的單位,對其另行申請《許可證》進行評審的重點是人員持證、設備、質量管理體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條件。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2日。
第十六條 審查發證
受理機構接到評審記錄和《評審報告》等鑒定評審材料後,應根據本規則規定進行審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頒發《許可證》的決定。審查合格的,應核發《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應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評審機構工作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由於評審機構原因導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責成相應評審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整合程序或補齊材料後重新審查,並應當同時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二)評審機構工作程序符合規定,申請材料不屬實或不能達到本規則規定條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包含安裝或改造資格的《許可證》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放(包括委託省局受理、審查的)。僅有維修資格的《許可證》由省局發放,使用國家質檢總局統一製作的證書,並須按照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定的方法編號。
省局應在每個季度的第1周內,將本局在本次報告前1個季度內發出證書的復印件,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受理機構應建立發證單位檔案管理系統,保存《申請書》和必要的見證材料。評審機構應當保存許可條件評審的全部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公告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及其許可的施工范圍,由發證部門公告。

第四章 評審機構和評審人員

第十九條 評審機構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規劃,受理機構提出,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確定並統一對外公布。評審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專業國家級、省級的檢驗檢測機構或在國家、省級民政部門注冊的社團組織,有10年以上相應專業工作歷史,具有法人資格;
(二)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
(三)至少配備5名專業配置合理的專職評審人員,評審人員的經歷應與評審業務相適應;
(四)建立並保持評審工作質量管理體系;
(五)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通訊設備、檔案保管存放條件;
(六)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標准等資料;
(七)本地區有相當數量(原則上不少於50家)的擬申請企業。
第二十條 評審人員由評審機構報送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考核,並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掌握機電類特種設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熟悉相關的管理、技術和產品的標准以及施工工藝流程;
(二)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或者具有電氣或機械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國家承認的高級工程師以上技術職務,有5年以上從事相關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或檢驗等相關工作經歷;
(三)有較好的語言和文字表達能力;
(四)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作風正派;
(五)受聘於相關的評審機構,不從事機電類特種設備設計、製造、安裝、改造、維修、銷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等經營性活動,能夠保守被評審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評審機構應制定評審指南和評審細則,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備案。現場評審計劃應當及時向受理機構報告,每年開展評審的工作情況應當及時總結,並於次年1月底前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和當地的受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評審機構在從事評審工作時,應自覺接受申請單位和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並應加強對聘用評審人員的日常管理,建立評審人員業績檔案。對玩忽職守、喪失公正、以權謀私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的處理。處理結果應及時上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證單位從事許可范圍內的施工時,應當嚴格執行以下要求:
(一)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取得本規則許可的施工單位進行。電梯製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屬於下列情況的,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
1.製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製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可以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該電梯的改造或維修,並由承擔改造或維修的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2.製造單位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的製造許可資格,電梯產權單位擬自行選擇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改造的,必須按照本條第八款的要求更換產品銘牌,並由電梯改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二)取得電梯維修資格的單位,可以接受產權單位委託承擔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並必須執行本條其他款項要求。
(三)安裝或維修及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與相應特種設備的製造單位簽訂有關合同或協議,保證得到其必要的技術指導、合作與備品配件的供應。如製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型式特種設備的製造許可資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擔相應施工的單位負責保障該設備滿足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四)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自有職工能夠及時抵達所維護保養電梯所在地,及時抵達的時間限制以雙方協議規定為准,一般不應超過1小時。
(五)安裝、改造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任命其中1名為項目負責人,現場安全檢查員不得少於1人。
(六)維修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過程中,現場持相應作業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作業人員不得少於1人。
(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並嚴格按照本單位編制的施工方案實施現場作業,確需調整施工方案時,必須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編寫、審核、批準的管理制度。
(八)未經製造單位委託或同意進行改造的特種設備,改造單位必須更換該特種設備的產品銘牌,並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本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本單位《許可證》編號等。
(九)經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後的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嚴格的自檢。在用特種設備,承擔維修或維護保養的施工單位,也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按下列期限進行自檢:
1.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的期限為6個月;
2.塔式起重機和升降機之外的起重機械的期限為1年。
電梯改造、重大維修、維修、日常維護保養施工類別的劃分,按照《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附件5)執行。
第二十四條 《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時取證單位應及時上報:
(一)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通訊地址、聯系電話變更時,應及時以信件、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有效方式報原受理機構備案。
(二)單位名稱變更時,應向原受理機構提出更換證書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時);
2.新的法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原《許可證》;
4.取證單位更名後新的印章圖樣(不得為復印件)。
原受理機構在核定上述資料後,可以換發新的《許可證》。證書有效期及作業項目許可范圍不變,原證書由原受理機構收回。
(三)注冊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持證作業人員數量、質量管理體系等本規則第二章規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原受理機構,以確定是否重新審查取證條件。
第二十五條 取證單位擬增加施工類別或者提高施工等級時,應當按照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填寫《申請書》,向原受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相應評審和受理機構審查合格後換發新證,原《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提高作業等級評審工作的重點是施工業績考核及注冊資金、人員數量等條件的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一般不超過1日。
第二十六條 《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相應施工的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換證申請,換證申請與審查等必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逾期不申請或未通過換證審查的,即失去相應的資格,由原發證機構注銷資格。過期的《許可證》交回發證機構。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提出換證申請時除提供第十三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取證以來的工作總結;
(二)取證以來安裝、改造和維修保養設備的匯總表;
(三)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四)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八條 換證評審除須按照第三章的規定進行外,應當注重評審以下內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許可范圍施工的行為;
(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情況;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
(四)按照《基本條件》和《業績要求》考核施工業績;
(五)隨機抽查安裝、改造、維修保養現場工作質量;
(六)為用戶服務情況和用戶反饋處理情況;
(七)有無重大質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條 在《許可證》有效期內,發證機構應當通過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對取證單位的監督管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發證機構注銷其《許可證》:
(一)超越《許可證》許可范圍施工;
(二)施工質量嚴重下降或經抽查、復查發現不符合本規則規定條件,並在限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整改後,檢驗或審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實施施工後的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
(四)塗改、偽造、轉讓、出租或出賣《許可證》,以及向無資格單位出賣或非法提供質量證明書的;
(五)由於施工質量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設備事故的;
(六)首次獲得《許可證》的作業單位,取證後第1個年度的施工業績未能達到《業績要求》規定的;
(七)在組織施工和經營活動中,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消資格的。
已注銷的《許可證》必須交回原發證機構。上述行為如已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其處罰應當按照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對評審結論或評審機構及評審人員行為有異議時,可在評審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訴意見。受理機構收到申訴函件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申請單位。對處理結論仍有異議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行政復議的規定提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一條 評審機構或評審人員在進行評審工作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查情況屬實,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情節輕重,對違反規定的評審機構或責成評審機構對相應評審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一)有意出具失實《評審報告》的;
(二)評審中發生較大失誤的;
(三)泄露被評審單位商業秘密的;
(四)向被評審單位索要額外錢物的;
(五)從事相關特種設備經營性活動的。
第三十二條 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對評審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每年至少組織1次檢查。發現第三十一條所列情況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時,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因評審機構工作失誤或錯誤,給申請單位造成的損失,由該評審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塗改、偽造、轉讓或冒用《許可證》,違者將依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追究有關單位或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秉公行事,公正廉潔。對以權謀私、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相關人員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申請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評審機構交納評審費用,取得《許可證》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發證機構交納證書工本等費用。
第三十七條 同一單位同時申請《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本規則規定的《許可證》時,如按照規定其所申請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受理時,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統一受理其全部申請。評審機構進行評審時,應為多項許可條件評審的同時實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本規則由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分類分級表
2.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條件
3.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考核年度業績要求
4.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許可條件鑒定評審報告
5.電梯施工類別劃分表

附件1:機電類特種設備施
工單位分類分級表

設備種類 設備類型 施工類別 各施工等級技術參數
A級 B級 C級
電梯 乘客電梯
載貨電梯
液壓電梯
雜物電梯
自動扶梯
自動人行道 安裝 技術參數不限 額定速度不大於2.5m/s、額定載重量不大於5t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液壓電梯、雜物電梯,以及所有技術參數等級的自動人行道和自動扶梯 額定速度不大於1.75m/s、額定載重量不大於3t的乘客電梯、載貨電梯,以及所有技術參數等級的雜物電梯、自動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於6m的自動扶梯
改造
維修
起重機械 橋式起重機
門式起重機 安裝 技術參數不限 額定起重量不大於80t、跨度不大於34.5m 額定起重量不大於20t、跨度不大於22.5m
改造
維修
塔式起重機
門座起重機
桅桿起重機
旋臂式起重機 各類施工 技術參數不限 額定起重力矩不大於80tm的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以及所有技術參數等級的桅桿起重機、旋臂式起重機 額定起重力矩不大於40tm的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以及所有技術參數等級的旋臂式起重機
升降機 各類施工 技術參數不限 額定速度不大於1.5m/s、額定載重量不大於3t 額定速度不大於1m/s、額定載重量不大於1t
輕小型起重設備 各類施工 技術參數不限,許可條件評審按B級考核
纜索起重機
機械式停車設備 各類施工 技術參數不限,許可條件評審按B級考核

客運索道 客運架空索道
客運纜車
客運拖牽索道 安裝 技術參數不限 固定抱索器單線循環式客運架空索道、客運拖牽索道 /
改造
維修 技術參數不限,許可條件評審按B級考核
大型游樂設施 各種類型 安裝 技術參數不限 見表1 見表1
改造
維修 技術參數不限,許可條件評審按B級考核

表1:
大型游樂設施施工等級技術參數表
主要運動特點 主要技術參數
A級 B級 C級
繞水平軸轉動或擺動 技術參數不限 高度<30m且擺角<90° 高度<30m且擺角<45°
繞可變傾角的軸旋轉 傾角<70°且回轉直徑<10m 傾角<45°且回轉直徑<8m
沿架空軌道運行或提升後慣性滑行 速度<40km/h且軌道高度<5m 速度<20km/h且軌道高度<3m
繞垂直軸旋轉、升降 回轉直徑<12m且運行高度<5m 回轉直徑<10m且運行高度<3m
用撓性件懸吊並繞垂直軸旋轉、升降 高度<30m且運行高度<3m回轉直徑<12m 高度<30m且飛行高度<3m
在特定水域運行或滑行 技術參數不限 高度<5m且速度<30km/h
彈射或提升後自由墜落(擺動) 高度<20m且高差<10m

附件2: 機電類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基本要求
施工類別 施工等級 序號 基本要求

裝 A級 1 注冊資金3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
2 簽訂1年以上全職聘用合同的電氣或機械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高級工程師不少於2人,工程師不少於4人。
3 簽訂1年以上全職聘用合同的持相應作業項目資格證書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等技術工人不少於30人(客運索道或大型游樂設施20人),且各工種人員比例合理。
4 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國家承認的電氣或機

⑸ 電梯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有沒有人按條目總結出來的

1、「電梯的相關法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下稱《條例》);
2、(1)「比如電梯困人多小時內救援人員必須趕到現場?」:《條例》第64條第3款規定「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為一般事故。以此作為基點,不同的電梯使用單位與維修保養單位之間在維保合同上會有不同的約定。(2)「電梯報警電話是需五方對講還是必須設置外線?」:a、只要是能以電梯所在大廈、小區等的救援服務機構有效聯系的雙全供系統即可,形式不限,不一定要安裝外線電話;b、按TSG T7001-2009《電梯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規定:電梯行程超過30米的,至少要有:轎廂與救援服務機構——轎廂與電梯機房(無機房為緊急操作地點,下同)三方能夠有效聯系的雙全供通話系統;電梯行程不超過30米的,至少要有:轎廂與救援服務機構之間能夠有效聯系的雙全供通話系統。這主要考慮的是被困乘客,而轎頂、底坑可能困住的都是持證的專業人員。按GB7588-2003《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范》規定:緊急報警裝置應安裝於「可能有困人危險的地方」,這就包括了底坑、轎頂、轎廂,加上機房和救援服務機構,就是大家常說的「五方對講」。(3)「電梯相關保養記錄規定摘錄?」:請參看TSG T5001-2009《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裡面有詳細規定。(4)「電梯無年檢合格標簽群眾是否可以舉報?」:可以。
先回答這么多,但願可以幫到你。
至於「等等。。。」,等你問了再答吧——因為電梯涉及面很廣,沒有針對性很難作答。

⑹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里有哪些亮點

武漢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包含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負責查找和報告本轄區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和協調業主委員會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

第四條 市、區(含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築物中電梯規格、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用房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單位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託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其對住宅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依法辦理、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建立電梯應急救援平台,做好電梯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實現與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共享。

規劃、安監、工商、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宣傳、技術培訓、安全評價服務,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加強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 產

第七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准和安全技術規范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第八條 電梯製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並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九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在跟蹤調查和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時發現電梯存在隱患的,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製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並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原製造單位
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製造許可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的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託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者修理。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
信息,並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修理的,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必須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於施工前告知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對其電梯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二
條 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准設置電梯,保證電梯規格、數量配置與建築物的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電梯機房應當設置通風、
降溫設施,滿足機房環境要求;應當設置電梯監控用房,並保證監控用房到電梯轎廂的通訊報警、監控線路通暢;鼓勵電梯使用雙迴路供電、配置備用電源或者電梯
斷電應急平層裝置。對電梯配置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

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行;既有住宅的在用電梯,鼓勵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四條 在本市新安裝的電梯,製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和網路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並提供標准數據介面。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利用物聯網等先進科技手段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新裝電梯、公眾聚集場所的在用電梯的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實施遠程監測;應當按要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傳送相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運行監測信息系統平台,並與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聯網,對其運用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條 業主是建築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並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並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三)組織籌措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費用;

(四)在有電梯的單元選定1名業主作為電梯社會監督員,監督電梯日常運行情況,及時向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報告發現的安全隱患。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未確定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安裝後,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實施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委託其他單位管理的電梯,只有1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業主)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電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領取電梯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的,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內,使用標志破損、遺失或者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維護保養單位發生變更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維護保養單位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維護保養合同申領新的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並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

(三)委託依法取得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有效期覆蓋檢驗周期的維護保養合同;

(四)保持電梯通訊報警裝置與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值班人員聯系暢通;

(五)負責組織電梯使用安全宣傳,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使用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志;

(六)監督、配合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工作,並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確認;

(七)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停止使用的,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志,及時組織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八)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並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條件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九)制訂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十)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 對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委託製造單位或者製造單位同意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在客流高峰時段,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關鍵位置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二十一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必須採用電梯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電梯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管理的電梯數量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每50台電梯配備1名,不足50台電梯的至少配備1名。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管理的電梯每日巡查不少於1次,並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二)保證電梯內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志清晰,內容完整;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四)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並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決定停止使用,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後,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能力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作為住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從物業管理費用中列支。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與業主委員會約定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設賬,專款專用,每半年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電梯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包括維護保養費用、易損件更換費用、檢驗費和保險費等。

第二十四
條 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武漢市住
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辦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

住宅電梯存
在嚴重事故隱患,不採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
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區住房保障房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裝修結束後,應當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乘客使用電梯時,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確標示處於非安全狀態下的電梯;

(二)採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四)使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使用的行為。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安裝、改造或者維修資質。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劃,並按照計劃要求進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保證電梯至少每15天進行1次日常維護保養,並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二)每年度至少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行檢查報告;

(三)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四)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六)嚴禁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七)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配合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定期檢驗;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排除;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電梯,並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設立應急救援電話。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後,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開展救援;救援結束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乘客被困故障和救援情況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
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如實將本單位名稱、資質范圍、辦公地址、作業人員、儀器設備情況、維護保養客戶、應急救援電話等
信息,錄入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重新錄入,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章 檢驗檢測和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開展檢驗檢測工作;應當在檢驗檢測工作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市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時雙向傳送相關設備和工作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並立即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按照有關技術標准規范進行安全評價,並根據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繼續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建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的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四條 對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安全評價,確定繼續使用的,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電梯安全監督年度檢查計劃,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年度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日常監督檢查。

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作為監督檢查重點。

第三十六條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選取不少於10%的在用電梯,委託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機構對其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專項監督抽查,並向社會通報監督抽查情況。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監督抽查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七
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
令,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並依法給予處罰;對存在
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並予以查封。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生產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誠信監管,建立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當包括資質范圍、舉報投訴、現場檢查、獎懲、事故、故障救援、演練情況等內容,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電梯發生事故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並按規定上報。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會同監察、公安等機關和工會等組織對一般事故進行調查,並將調查報告報市人民政府。較大以上事故的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應急專項資金,用於特殊情況下的電梯應急和事故處理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電梯製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改造單位在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銘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新建住宅的電梯建設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使用管理單位未履行管理職責,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醫院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有關申請、申訴、舉報和控告未及時受理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四)對移交或者上級交辦案件敷衍、拖延、拒絕辦理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改造,是指採用更換、調整、加裝等作業方法,改變原電梯主要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致使電梯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改變的活動。

(二)修理,是指用新的零部件替換原有的零部件,或者對原有零部件進行拆卸、加工、修配,但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三)日常維護保養,是指為保證電梯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要求,對電梯進行的清潔、潤滑、檢查、調整以及更換易損件的活動。

(四)電梯故障,是指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因某種原因喪失規定功能或者危害安全的事件,如電梯的控制系統或者機電部件動作異常、安全保護裝置動作導致電梯停止運行、困人、沖頂、蹲底等。

(五)安全評價,是指評估機構接受委託方委託,以實現電梯安全為目的,通過查找設備本體、使用管理、日常維護保養等一個或者多個環節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對其進行風險分析和評定,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閱讀全文

與電梯維保培訓檢查管理制度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