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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企業培訓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2020-12-28 13:42:14

Ⅰ 煤礦調度室工作計劃如何寫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公司各項工作規范化,標准化管理,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和本公司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2條 公司所有單位、部門和全體職工的行為均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章 職工行為規范
第3條 嚴格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每遲到或早退一次,1小時之內,罰款10元,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半天論處。
第4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並做好各種記錄。否責,一次分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100元和50元罰款。
第5條 工作時間脫崗、串崗,每人次罰款10元,並對單位領導聯責罰款5元,生產要害場所發現脫崗的罰款50元,睡崗的是農民工的予以辭退,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因不負責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分析定性給予除名或停工三個月處分。
第6條 嚴格請銷假制度。職工有事必須持請假條向單位領導請假,領導同意簽字後方可生效。請假到期必須及時銷假。否責,按曠工處理。
第7條 嚴禁在工作場所打牌、下棋、看小說、干私活,否則,給予下崗處分。
第8條 嚴禁穿拖鞋入公司、上崗(特殊崗位除外)。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對公安科門衛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聯責罰款5元。
第9條 工作人員上崗要穿勞動保護服。否則,一次罰款10元 。
第10條 嚴禁酒後上崗和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喝酒,禁止值班時間飲酒,執行禁酒令。發現不執行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11條 嚴禁賭博。一經發現,交公安科處理,對參賭博者罰款500元,並對賭博地點所在單位聯責罰款200元 。
第12條 各有值班任務的單位和要害崗位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脫崗、空崗、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查出的問題不向接班者交待或交待不清的,每次罰款50元;因此而造成事故的,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13條 認真執行逐級請示制度,做到工作、外出事先有請示,事後有匯報。凡公司安排的工作,必須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第14條 幹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打罵職工,凡打罵者,每次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15條 單位負責人必須按時組織好本單位的政治、業務學習。凡無故不組織者,對單位責任人罰款10元。
第16條 嚴格學習和會議制度。對無故不參加的罰款50元;遲到或早退者,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17條 在職工中提倡講文明語言。凡講粗話臟話,影響正常工作、同志關系和損壞公司形象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者罰款10元。
第18條 團結同志、互敬互愛。出現一次爭吵、打架、鬧不團結的,對責任者所屬單位罰款100元,視情節情況,給予停工反省,或解除勞動合同。對於打架造成別人傷害的,根據分析對責任人予以除名,嚴重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9條 機關人員和地面管理人員上班期間著裝要整潔大方,懸掛標志牌,單位有規定時,按規定著裝。否則,一次罰款10元。
第20條 夏季上班期間,職工不準穿短褲、背心、拖鞋,女同志不準穿超短裙,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第21條 嚴禁在公司內吸煙,違者罰款50元,在衛生區域內發現煙頭一個,罰衛生負責單位50元,外來人員吸煙的,由接待單位做好處理,否則,每發現煙頭一個,罰接待單位50元。
第22條 嚴格考勤制度,做到考勤公開,否則,每發現一人次弄虛作假,對單位責任人處以每人次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嚴肅處理。
第23條 辦公場所、工作崗位要使用文明用語,凡不使用者,一次罰當事人10元。
第24條 環境衛生區域保持清潔。發現一處有垃圾、臟雜物、紙屑、果皮、等雜物,每次(處)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
第25條 垃圾、雜物倒放在指定地點,發現亂倒垃圾、堆放雜物的,一次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分別罰款50元。
第26條 辦公樓下水道保持暢通,無堵塞。否則一處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27條 室內地面清潔,見本色,無雜物、紙屑等。不見本色,罰款20元;有雜物、紙屑等,一處罰款10元。
第28條 辦公室內桌椅、櫥櫃等擺放整齊美觀,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29條 辦公場所牆上懸掛的牌板、鏡框、圖紙等整齊干凈。否則每件罰款5元。
第30條 室內物品無灰塵、污垢。否則,每處罰款5元。
第31條 地面、牆壁無痰跡。否則,一處罰款20元。
第32條 門窗、玻璃明亮、干凈。否則每處罰款10元。
第33條 桌面保持干凈,物品擺放整齊,否則每次罰款5元。
第34條 臉盆、毛巾、痰盂等衛生潔具清潔、無污垢、無異味。否則,一件罰款5元。
第35條 不準亂倒污水、亂扔雜物。否則,每次罰款20元。
第36條 公用廁所衛生設備齊全完好,使用正常。發現一處損壞,對責任單位罰款20元,公用廁所不能正常使用,對責任單位罰款100元。
第37條 公用廁所無積水、無雜物、無異味,無積垢,通風良好。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10元。
第38條 宣傳牌、標志牌等鞏固設施保持完好,有一處損壞,由責任人負責修復;對故意損壞宣傳牌的,對責任人處以原價值5倍罰款。
第39條 遵守衛生間管理制度,愛護公物,不準隨意開關水龍頭、損壞供水設施,確保上下水道暢通。不關水門、一次罰款5元,故意堵塞下水道,造成污水外溢,一次罰款20元。
第40條 因不負責任,造成損失5000元以上的責任者,是幹部的撤職,是工人的除名。
第41條 外來人員需進入要害工作崗位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有本公司人員陪同,並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少登記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元。
第42條 要害崗位嚴禁煙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100元罰款。
第43條 自覺愛護廠區內的花草樹木,嚴禁攀花折枝,違者按樹木每棵100元、花卉每棵20元對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44條 公司機關人員要熱情、及時、周到,使用文明禮貌用語,否則,每發現一次與工人爭吵或說臟話,罰款50元。
第45條 職工連續曠工15日,累計曠工達30日者,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46條 職工安全意識淡薄,經常違反操作規程的,經排查不適合工作崗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7條 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給公司生產造成巨大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8條 聚眾打架斗毆,嚴重破壞公司形象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49條 煽動工人擅自停止工作,給公司生產造成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50條 從事飲食服務工作嚴禁披肩發、長指甲、染指甲、長胡須、戴首飾,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對責任單位責任人聯責對等罰款,因食品衛生造成中毒現象的,每發現一人次罰承包方1000元,情節嚴重的另外處理。
第51條 就餐人員有將腳放在桌椅上、猜拳行令、酗酒鬧事、大聲喧嘩等不文明行為的,一次罰款50元。
第52條 下班時,要將辦公室內的用電器關閉,並將電源關閉,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3條 要節約用水、用電,養成勤儉節約的好習慣,每發現一次浪費現象,對責任人罰款20元。
第54條 就餐人員破壞公共碗筷、桌椅和供冷、供熱設施等公共財務的,發現一次按原價賠償。
第55條 飲食人員上崗必須身著工作服、帽,並保持整潔,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款10元。
第56條 公司招用工人,公司人力資源部嚴格把關審查,對私招濫用或私自改變用工性質的,除退回所招人員外,每招一人,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
第57條 凡公司招用的人員,在上崗工作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關系,否則,不予上崗。
第58條 公司內部人員調動時,人力資源部要下發調動通知單,對拖延報到時間的職工,每拖延一天處以100元罰款,並按曠工處理,對不服從調動的職工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59條 各單位在接到調動通知單後,要立即通知本人,對延誤通知時間或不服從調動的單位負責人,每拖延一天處以50元罰款。
第60條 職工違反操作規程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61條 各單位工資核算員要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將有關報表報人力資源部。否則,每拖一天,對責任人罰款50元,對單位主管罰款20元。
第62條 對發生偷盜行為者,取消當年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並對所在單位正職罰款1000元,連責單位項目經理、班組長(車間主任)各600元,本單位一年內連續出現兩次偷盜的,對單位正職誡勉半年,誡勉期間工資下調10%。
第63條 借工作之際弄虛作假,損公肥己者、里勾外聯者,取消當年的一切福利,是農民工的解除勞動合同,是礦在冊的交回礦人力資源部。
第64條 嚴禁單位內部工資、資金、津貼、實物等「二次分配」。否則,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處以500元和100元罰款。
第65條 在廠區行走,要按指定的路線,違反行走規范罰款10元。
第66條 對於擅自離崗人員,各單位應在第一時間與其本人和家屬進行聯系,確認是否為擅自返鄉,若未返鄉,超過24小時,聯系不到本人的,應及時將人員上報公司調度室,並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第67條 對於及時發現、避免災情發生的,視其情況給予獎勵。
第68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職工都有制止、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職工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不斷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職工的管理,規范勞動關系,增強職工的自律意識,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所有與公司有勞動關系的職工均使用本規定。
第二章 職工的招聘錄用
第3條 新招聘職工必須經礦同意,方可進行招聘。
第4條 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按照「雙向選擇,擇優聘用」的原則,必須經過公開考試,包括筆試、面試,健康檢查,確定錄用。
第5條 由礦或其他單位調入的職工按勞務輸合同出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勞動組織
第6條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對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勞動組織狀況的調查,由人力資源部和經營管理部組織,結合上級定員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勞動定編定員。
第7條 按照定員標准根據工作需要對人員進行合理的調配,同時做好職工轉崗的培訓工作;嚴格履行逐級聘用試行辦法,做好職工聘用、續聘、解聘等工作,確保職工隊伍的穩定。
第8條 對長病(連續病休六個月及以上者)、非因公負傷、體弱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因工負傷的鑒定按照集團公司規定辦理。根據鑒定結果辦理傷、病休或上崗手續,經鑒定上崗人員不服從分配者,從次月停發傷、病休工資。
第9條 職工調動管理。外部調出、調入職工要有調出單位的介紹信,各項內容填寫真實齊全。調入職工本人需持介紹信到人力資源部進行目測,並到指定醫院進行綜合查體,女職工必須由計生辦提供查體合格證明。人力資源部持介紹信及查體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後,根據需要確定是否調入。在正式調入以前對被確定調入人員實行調查審核,對弄虛作假者,公司不予接收。
第10條 職工調出要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及公司分管領導簽屬同意後交人力資源部,公司同意調出的人員,本人持介紹信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離公司物品以及保險繳納等清理手續。不清理完畢者不得辦理調動手續,否則追究調配人員的責任。
第11條 職工內部調動。個人調動程序: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另調出、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交人力資源部→由公司研究決定→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12條 專業內部職工調動由專業分管領導審批,井下調井上的人員和機關部室人員調整一律由公司研究決定,總經理批准。
第13條 本單位缺員的不準人員調出,單位負責人不準簽字同意,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第14條 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按照要求和實際情況,及時辦理。
第15條 對於單位曠工人員及安全薄弱人物,經單位黨政負責人簽字後,報分管領導審查,每月18日集中報人力資源部,待崗學習。
第16條 各單位對職工內部調整工作崗位的,必須先報人力資源部批准後再調整,並填寫工資變更表,否則,每發現一人次罰單位100元,罰個人50元,由此造成後果由責任人負擔。
第17條 未經批准,嚴禁任何單位擅自使用任何形式的用工。否則,每發現一人,罰單位負責人1000元,罰單位5000元,並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 職工勞動關系
第18條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19條 職工在正式上崗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第20條 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所列各項條款。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勞動者經公安機關批准變更姓名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21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原則上不準調出公司。
(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以及公司聘用的工人技師。
(2)在涉及公司重要秘密等特殊崗位任職的。
(3)擔任重要工作項目,任務尚未完成需有本人繼續處理的 。
(4)對單位債權債務負有責任的。
(5)有其它特殊原因的。
第22條 勞動合同期滿,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通知本人,經勞動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辦理續簽手續。
第23條 人力資源部設專人管理職工勞動合同,對不能及時簽訂、鑒證或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造成勞動爭議的,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第2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
二、無理取鬧,破壞公司穩定者;組織集體越級上訪的責任者;謾罵或毆打各級各類管理人員者。
三、破壞公共設施,造成5000元及以上直接經濟損失者;盜竊礦山物資或職工個人財產者。
四、 因失職、瀆職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者,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
五、違犯計劃生育規定,造成違法生育的。
六、違犯黨紀、政紀規定,違紀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
七、違反集團公司安全指令、命令及其它規定,有關開除條款者。
八、因不負責任或違章作業造成工亡事故或一級非傷亡事故或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直接責任者。
九、故意破壞有關設施,造成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者。
十、在合同期內出現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者。
十一、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公安機關勞動教養的。
十二、本礦人員糾集外來人員來礦擾亂秩序的。
十三、職工以虛假信息,蒙騙公司,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依法予以除名。
十四、《勞動合同法》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解除條款。
十五、勞動者存在其它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行為,造成不良影響。
第25條 全民職工和集體職工已分別與翟鎮煤礦簽訂了勞動合同, 參加了社會保險統籌,其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檔案由礦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
第26條 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所在單位必須考核勞動紀律、出勤、工作態度等關鍵事項,經考核合格後,礦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是否續簽合同。
第五章 勞動報酬和勞動保險
第27條 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和以「按勞取酬為主,多種勞動要素參與分配」的原則,根據公司相關工資分配辦法的規定,科學合理分配職工勞動報酬。在收入分配上重點向井下一線和高技能崗位傾斜。
第28條 嚴格按照上級勞動定額和勞動定員標准執行。
第29條 由於個人原因,月度無工資收入的,個人必須及時補交全部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金,否則,因間斷繳費年限造成的後果自負。
第30條 各單位的工資計算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凡有在工資計算中有利用職務之便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加分帶錢現象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去該項目部項目經理或車間主任職務,連責正職每人1000元。
第31條 勞動合同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統籌,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相關規定,從工資中代扣個人應負擔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以及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自願的原則代扣代繳住房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當個人月度工資不足各項代扣時,暫停公積金和企業年金的扣繳。
第32條 由礦輸出到公司的員工,其社會保險金由公司轉到礦後,由礦統一繳納。
第六章 勞動紀律
第33條 職工應當遵章守紀,愛崗敬業;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第34條 各單位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如實填報出勤,嚴禁弄虛作假,否則從嚴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職工要做到嚴格履行各種請、銷假制度,管理人員請假按管理許可權審批,一般職工請假三十天以內者由各單位審批(保勤期間按保勤規定),三十天以上者由人力資源部審批,事假到期返回銷假。未經審批,擅自離崗者按曠工論處。
第35條 嚴格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支付職工的工傷、病假、產假等有資假期工資以及相關待遇。因工負傷人員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傷工資由單位承擔,醫療期滿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等級及結論由公司支付。
第36條 因病、體弱等原因被基層單位解聘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後,根據鑒定結論予以調整。確定為病休的人員,執行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各種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負擔;需要調整崗位的,根據公司生產崗位實際,予以調整崗位,因個人原因不服從分配的,按曠工處理。
第37條 對於賣淫、嫖娼的,處以1000—5000元罰款;對於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以500-3000元罰款;為賭博、賣淫等違法行為提供條件的,處以500元罰款。
第七章 職工績效管理
第38條 為建立持續有效的績效管理制度,找出職工客觀存在的工作差別,為評優樹先、報酬管理、轉崗落後尋求客觀公正的依據,同時改善職工的工作表現,激發職工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公司各項目標的實現,對全體職工實施績效管理。
第39條 目標管理和工作實績相結合;客觀公正、民主的原則;要有側重,不考評無關的內容;考評和績效管理的動靜結合。
第40條 考評范圍及組織。按職工所從事的崗位的差異,分以下幾大類: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部(室)一般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工人技師,安監員及督察員,基層單位一般職工。公司領導班子、部(室)、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人員,工人技師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由生產技術部組織。其餘考評由各單位組織。
第41條 考評指標及細則的制定。
(一)各崗位的考評項目及實施細則在本制度基礎上由考評負責人、被考評人及所在單位共同制定,既要科學全面又必須具有可操作性,量化指標要清楚。要與所在單位的目標和管理重點緊密結合。
(二)考評項目劃分為:主導項、參與項、激勵項、否定項。
(三)一般應包括:目標任務、成本管理、工作態度、思想品德、工作創新、工作紀律等。對於管理人員還應增加關鍵事件、目標管理、勤政廉政等項目。對於一般職工應加強行為觀察和勞動紀律的考核。
第42條 考評獎懲兌現
對考評成績優秀的根據實際可予以獎勵、晉升,對考評不合格的各類人員進行通報批評、轉崗處理或誡勉。
第八章 管理人員實行競爭上崗
第43條 機關(部室)管理崗位、各基層單位副職以上管理崗位,在設崗定員的前提下,遇有下列情況可通過公開競爭確定人選:職位出現人員空缺;機構調整、重組或現有人員超出職數限額,需要進行人員調整或分流;成立新的工作機構,有必要通過競爭確定有關職位人選;其他需要實行競爭上崗的。
第44條 競爭上崗原則上按照層次,在內部實施,對某些專業性較強、本層次無合適人選的崗位,可擴大競爭上崗人員的范圍,有必要的可面向社會公開競聘。
涉及專業重要機密的崗位;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競爭的職位,不列為競爭上崗范圍。實行競爭上崗的職位層次、數量以及具體范圍,按照幹部許可權由公司確定。
第九章 職工培訓和開發
第45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職工培訓計劃,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對公司職工分副總以上領導、區隊長、生產班組長、生產工人和部室管理人員五個層次從安全生產、技術業務、企業經營、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等方面編制試題庫,為培訓考核和競聘上崗提供題源。
第46條 招收新工人,要嚴把人員入公司關,按照就業准入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需要持證上崗的工種,無就業資格證者一律不得招收錄用。對新入公司工人、轉崗工人和其他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人力資源部按國家規定和公司實際組織培訓,考核合格者,報相關安監機構辦理安全工作資格證。
第47條 職工全員培訓。人力資源部每月根據上級要求和公司安全生產實際把學習內容分解下達給工區,工區根據計劃內容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在每周自行組織學習培訓。
第十章 附 則
第48條 本條理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本條例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辦理。
第49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原制定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

2010年7月24日

Ⅱ 怎樣寫煤礦2013年職業衛生工作計劃

靈新煤礦2013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
為了做好我礦職業病防治工作,使生產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要求,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我礦2013年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1. 2013年度防治計劃目標
1.1 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制在5%以內。
1.2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基層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5%。基層單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到100%,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0%。
1.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上,粉塵、有毒化學物質等主要危害因素監測合格率達到75%以上。
1.4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評價率達到100%以上,控制效果評價率達到100%以上。
1.5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95%。
1.6 基本實現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全覆蓋。
1.7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覆蓋率比2012年提高10%以上,嚴重職業病危害案件查處率達到100%。
2. 2013年度防治計劃
2.1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我礦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我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
2.1.1根據《職業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系,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1.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到各單位第一責任人。
2.1.3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控制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數據化、分配差額化(即職業病防治工作績效的大小與獎懲掛鉤)。
2.2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科、財務科如實上報我礦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我礦職業活動沖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康復服務等。
2.3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2.3.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2.3.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2.3.3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2.3.4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2.5 我礦的建設項目(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2.6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我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6.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全礦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礦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設備的名稱、數量、運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各單位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運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2.6.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2.7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我礦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8 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2.8.1急性職業病報告:
2.8.1.1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接診的急性職業病均應在12-24小時之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應當立即電話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
2.8.2非急性職業病報告:
2.8.2.1企業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綜合醫院在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患者時,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8.2.2對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後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並按規定報告。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8.2.3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報和篡改。
2.9 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2.9.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9.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9.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2.10 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設備時的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11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2.11.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11.2危害後果;
2.11.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11.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2.11.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2.11.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12 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對象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3. 2013年度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
礦屬各單位應結合我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參照以上職業病防治計劃所列的事項,制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確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具體事項。然後,將各項工作事項分解、細化。最後,將分解、細化的各項工作納入時間表、把任務落實到人,實行分工負責、按時完成職業病防治計劃的實施方案。
為保障職業病防治計劃的落實,實施方案應該包括對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只有經費得到了落實,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
4.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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