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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業務培訓制度

發布時間:2020-12-26 22:03:18

❶ 勞動局電話號碼是多少

勞動局電話號碼是12333(現已改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其中的具體情況如下:

2003年,原勞動保障部申請開通了全國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專用號碼「12333」,之後下發了《關於開展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的通知》、《勞動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系統建設指導意見》,對各級電話咨詢服務系統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建後,下發了《關於繼續使用全國性公益服務號碼12370與12333的通知》,明確12333用於向社會公眾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12370用於公務員管理的業務政策咨詢及公務員招考等服務。

(1)法院執行業務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12333的相關明細

據了解,12333作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全國公益服務電話,主要為社會公眾提供就業、社會保險、人事、人才、工資收入分配和勞動關系等領域的政策咨詢、信息查詢、辦事指南和投訴舉報等公共服務。

作為國家重要的民生服務平台,1233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熱線推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電話咨詢服務系統的建設,將有助於暢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社會公眾的溝通渠道,提高對社會公眾的服務能力。

❷ 勞動法規定夫妻兩地分居探親假多久

不可以享受探親假。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 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2)法院執行業務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探親假: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它是職工《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台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

❸ 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的,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
申請機動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屬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❹ 勞動局的舉報電話是多少

一、各地一般統一為12333,也可以直接電話當地勞動局稽查大隊;

二、舉報的方式還有其他,例如:

1、到就近的勞動局窗口去提出投訴,需帶上相關的材料證明;

2、找到網上投訴的網址,提交資料進行投訴,在線的人員會為其解答;

3、直接撥打12333進行投訴。

(4)法院執行業務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勞動局包括勞動分局和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勞動分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實施市制定的勞動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綜合管理轄區內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涉外就業;綜合管理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考核鑒定;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和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綜合管理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企業勞動合同鑒證、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勞動行政監督檢查權,監督檢查轄區內企業勞動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組織查處勞動違法案件,處理勞動關系方面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信訪工作;

負責勞動普法工作。綜合管理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承辦勞動局交辦的其他事項。勞動就業服務中心主要任務是:負責轄區內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城鄉勞動力就業、流動就業的具體服務工作;負責轄區內政策性就業安置、失業職工再就業的服務工作;

受委託承辦用工申報、招用外省勞工和招工廣告的核准工作;負責勞務扶貧和勞務合作工作;負責轄區內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服務工作;負責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工作;負責流動就業統計工作;負責臨時工調配費核繳工作。

❺ 公務員是做什麼工作的

公務員抄,是指依法履行公襲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網頁鏈接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❻ 舉出5個實際例子說明學習哪些經濟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案例1:甲欠乙錢不還,乙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由甲還錢,甲拒不履行,乙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執行部門將甲銀行存款凍結、扣劃給乙。

案例2:1994年春,13歲的中學生小峰自創一首歌詞,參加當年的「全國少兒歌詞徵集活動」。這首歌詞由於新穎、富有情感而被評為特別獎。然而,小峰並為接到獲獎通知書。經過調查發現,是復評中某小學教師李某和他的學生張某做了手腳。小峰於1996年10月把一紙訴狀交到人民法院,狀告李某和張某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199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審結此案,小峰獲得了17000元賠償。
案例3: 我國一名著名的漫畫家,從20世紀40年代至20世紀80年代,創作了一格大腦袋、圓鼻子、頭上長著三根頭發的小男孩形象,這一形象用於多種漫畫集中。另外一名畫集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在其繪畫中使用了「三毛」形象的作品並編輯成冊出版發行,引起了該著作權繼承人的不滿,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判令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和銷售該畫冊,為銷售的予以小惠,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收繳侵權人所得稿酬5000元。

案例4:未成年人案例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夥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裡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准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案例5:某入殺了人,知道最高可能判到死刑,如果自首的話可以從輕,這就是預測作用,也就是說,通過法律,公民能預知在什麼情況下,司法機關會做什麼處理,引起的法律後果和責任是什麼。

供參考。

❼ 接受過公司的海外培訓。培訓合同期限內辭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會受到怎樣的懲罰怎樣做可以逃避懲罰

什麼叫處罰?
海外培訓等,如果不涉及安保,機密的普通培訓,則不存在違約金等問題,新勞動法規定的。
所以,公司起訴你什麼?違約?沒有違約金可賠償的。
請個律師,和公司打官司。
放心,最多道德譴責而已~~~

❽ 為什麼司改之後,法院大量招入合同制書記員

原因:

1、中基層人民法院的受案量逐年攀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顯得十分突出並在一定時期內難以緩解。在人民法院總體人員編制有限的情況下,以往公務員編制的書記員逐漸減少,大量的合同制書記員通過招聘、勞務派遣等方式進入法院工作,以合同制員工的身份承擔起書記員的工作。

2、合同制書記員的出現,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讓更多的公務員編制用以充實一線審判人員隊伍;另一方面也使整個書記員隊伍保持了年輕化。

(8)法院執行業務培訓制度擴展閱讀:

合同制書記員未來方向:

一、建立健全合同制書記員的招聘制度,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1、招聘標准:認為合同制書記員的准入標准至少應當是法律大專以上學歷,持有計算機二級以上等級證書或每分鍾漢字錄入40字以上。

2、招聘流程:應當向全社會公開招考,時間定為在崗書記員合同到期的前三個月,以合同到期的書記員數量決定招聘數量,確保書記員不斷層。

二、建立健全合同制書記員的級別制度。

對合同制書記員按初級書記員、中級書記員、高級書記員、書記長設四個級別,每個級別的書記員與法院簽訂不同的工作年限,同時享受不同的工資待遇及其它待遇。

三、建立健全合同制書記員的培訓制度。

初級書記員和中級書記員在各自的任期內安排一次培訓,主要進行漢字輸入、卷宗裝訂、保密知識等基礎業務技能方面的培訓,此類培訓主要由各中(基層)人民法院組織;

高級書記員、書記長可以每一至兩年安排一次培訓,主要進行庭審禮儀、法律知識、調解技能等更高層次的業務技能,鑒於各基層人民法院的高級書記員、書記長相對較少,且培訓內容層次更高。

參考資料來源:新余法院網-司法改革背景下合同制書記員職業化路徑探析


❾ 管理制度於專業學習的關系

【摘要】:
法官管理制度是一個國家政體的主要組成部分,包括了法官資格、選任、培訓、保障等一系列制度上的設計。本文將從介紹德、日、美等國家法官管理制度模式的有關情況入手,通過對比分析當前我國法官制度的形成歷史、內涵特色、具體現狀、存在問題等,針對改革完善我國法官管理的選任制度、培訓制度、保障制度,提出一些粗淺的對策看法。

【關鍵詞】:中國特色、法官管理、制度

完備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實現公正與效率的重要保證。因歷史傳統及政治體制等原因,目前我國法官制度已不適應時代的要求,因此,應在緊密結合我國現有國情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更新我國法官制度的設計理念,改革法官選任資格、選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構我國現代法官制度。

一、法官管理制度的產生及德國、日本、美國有關情況

法官被看作是獨立司法權的象徵,履行著實現法律制度和社會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階層的產生,就有了對法官的管理,並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規定法官的資格、任免程序、明確法官的職責、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級、對法官的工作實施有效的監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並規定法官的考核、晉升等制度。為了保證國家司法的公正和高效,各個法治國家都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學的法官管理制度。但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的國家制度,包括司法制度是完全自身發展起來的,因此學習和借鑒是必不可少的。世界各國的法官制度可以為我們提供很多可資借鑒的良好經驗,應該兼收並蓄,為我所用,並結合我國國情,不斷改革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管理制度。在此,先從法官的選任、培訓、保障三個方面,簡要介紹一下德國、日本、美國的相關制度情況。

(一)在法官選任制度方面:

1、德國:德國法官的職位分10級,其中1、2級適用於初級法院、地區法院的法官,其餘級別分別適用於上訴法院或最高法院法官。各級法官的基本任用資格、附加任用資格、晉升資格都具有及其嚴格的規定。在任命上,德國州法院的法官由法院考評委員會根據考試及預實習的情況,向州司法部長提名,採納與否由部長決定。通過後,由州司法部長任命。聯邦法院法官產生的要求更高,一般要求45歲左右,大部分在州法院的法官中產生,聯邦法院法官挑選委員會由聯邦議員和參議員各8人、加上16個州司法部長共32人組成,每個成員都可提出人選,但16名司法部長提出的則更可靠,因為他們了解州法院中哪些法官能力強,並更具備擔任聯邦法官的條件,通過後,由聯邦司法部長任命。

2、日本:日本法官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和下級法院的法官組成,下級法院的法官主要由高等法院院長、高等法院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家庭法院的法官、簡易法院的法官組成。法官必須同時具有法律學歷和技能培訓經歷。在日本要取得法官資格,首先必須通過全國統一的極為嚴格的司法考試(該考試報名沒有限制,但最終合格的考生僅占考生總數的 3%至 6%之間,並接受司法研修所培訓一年半(1999 年之前為 2 年),畢業考試合格,經最高法院人事廳審查後,才能被任命為助理法官。日本《法院法》對法官任職資格有不同規定,共同點在於一般要擔任過十年以上的相關法律職務。有以下幾種情況之一的人不能擔任法官:依法不能擔任一般公務員的人;被判過徒刑以上的人;受過彈劾法院的罷免裁判的人。在產生方式上,日本的現行司法制度規定,所有法官都採用任命制。按照日本現行憲法第八十條以及《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下級法院的法官由內閣根據最高法院提出的名簿進行任命,其中高等法院在形式上還要經過天皇的認證。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還必須交付國民審查。所謂國民審查是國民對已經任命的法官是否信任,以投票決定,且這種審查每 10 年進行一次。

3、美國: 美國對法官任職資格有同樣嚴格的要求,美國法官任職的必備條件是:(1)良好的品德操守,作為侯選的法官必須忠於祖國,忠於憲法和法律,具有正義感。(2)接受過正規的法學教育,美國各州對被提名法官要求之一,就是具有法學學位,非法律工作者被提名的幾乎沒有。(3)要有司法經驗,侯選法官是否有司法經驗(指在法院工作、執法的經驗),雖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但美國有33個州明確規定,州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法官候選人至少擔任5年至10年的律師職務。(4)年齡因素,聯邦法官候選人的年齡是55歲至60歲者易於被提名, 50歲至55歲者較為典型。

(二)在法官培訓制度方面:

1、德國:職業培訓與短期職業培訓是德國法官培訓兩個主要方面。職業培訓是指成為司法工作人員必需的培訓,其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在德國已有150年的歷史,它成為法律專業大學畢業生開始司法職業生涯的第一步,沒有經過職業培訓或經過培訓未通過考試的不能成為司法工作人員,進入職業培訓機構的條件是必須經過3年半左右的大學法律專業學習,並通過由教授和司法部聯合組織的法律專業考試,也稱法律專業的第一次國家考試,然後才有資格進入司法職業培訓機構進行職業培訓。也即說,要成為法官或司法工作人員,須經歷國家的二次考試。短期職業培訓是指成為法官後的培訓,在德國大多數人持不以為然的態度。

2、日本:根據日本《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的規定,在最高法院領導下,設置了司法研修所、書記官和家庭法院調查官研修所,對法官開展培訓。並且先後制定了司法考試法和司法研修所規則、規程、司法研修生的一系列規則規程,使培訓有法可依,形成制度。日本將法官、檢察官與律師的職前培訓放在司法研修所一起進行。學生在司法研修所跟隨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學習,接受為期一年半的學徒式訓練。日本對在職司法官員和行政官員的培訓,分類培訓,由本系統各自負責。在職的法官和司法行政官員,由司法研修所負責培訓;在職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員、法務專員和法務行政官員的培訓,則由法務部所屬的法務總合研究所承擔。各大學都不分擔在職司法和法務官員的培訓任務。

3、美國:在美國,設有聯邦和州兩級法官培訓中心,聯邦法官培訓中心負責研究改進司法工作和負責對聯邦法院新任命的法官的培訓工作。各州均設立法官培訓和研究中心,負責對新任法官進行上崗培訓,對現任法官進行知識、觀念和方法論的教育更新。除接受法律專業性的繼續教育外,每個法官還要在法官培訓和研究中心接受個人品德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紀律教育、正確處理家庭關系以及各種人文學、心理學、社會學、哲學等社會科學理論以及各種新技術的課程教育。

(三)在法官保障制度方面:

1、德國:德國法官的任期是終生制,但規定有退休年齡,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為68周歲,其他法官為65周歲。德國的法官享受文官式的待遇,不同級別的法官參照相應級別的文官薪金,有利於防止產生擁有特權、脫離民眾的法官階層。對於終身職或定期職法官的免職,除經法官書面同意外,須經法院以確定的判決進行。

2、日本:日本憲法保障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只受本憲法及法律的拘束,除依審判決定因身心故障不能執行職務者外,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除因公開彈劾或者根據國民審查的法律的場合以及根據法律另行規定被裁判為因身心障礙不能執行職務外,不得違反意願予以免職、改變職務、調動工作、停止職務或者減少其報酬。此外,法官的懲戒處分不得由行政機關施行,對法官的失職或者瀆職等行為應當由高院或者最高院進行懲戒。有關法官的經濟保障,日本憲法規定,最高法院法官和下級法院所法官均定期接受相當數額之報酬,此項報酬在任期中不得減額。《法官工資法》對法官的經濟待遇作了詳細規定。日本法官的工資相當高,最高法院法官與國會以及內閣要人的月薪相等。

3、美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工資與副總統相等,年薪超過16萬美金,聯邦中級上訴法院法官的年薪約為14萬美金,聯邦初審法院法官的年薪約13萬,州法院法官的收入也很豐厚。

二、我國當前的法官制度內涵及歷史成因考察

法官獨立原則是構建現代法官制度的理論基礎。現代中國法官制度的中心問題就是如何圍繞著確立司法獨立(法官獨立),確保司法權的維護,實現司法公正,而在法官的選任資格、選任方式、保障措施、懲戒、考試培訓等一系列制度上做出周密而科學的設計。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在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目的就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制度,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但是,當前我國法官管理制度還存在著明顯的管理行政化和制度不成熟問題。這主要由於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因素相互交錯造成的。中國古代長期存在行政權和司法權混同的狀況,一直是行政長官兼理訴訟;清朝末年法制改革開始引進西方法律制度,在司法制度方面也實行司法與行政分立的原則,以大理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行政權與司法權開始分離,近代意義上的法官制度應該是在這時開始出現的。對於新中國成立以後的法官管理制度形成,可按年份進行如下考察:

(一)1949-1966,初步創立時期:新中國成立後,人民法院根據當時起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法》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的規定,按照1949年《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逐步建立起來。根據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的規定,法院為同級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共分三級,即:縣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或分庭、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各級法院的院長、副院長由同級人民政府委員會任免,其餘審判員由本院任免或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任免。1954年憲法確立了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法院從人民政府中分離了出來,規定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受它監督,對它負責並報告工作,從而確立了人民法院在憲法和國家機構中的重要地位。根據憲法和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中級、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罷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罷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同級人民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由司法部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由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任免。對審判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獎勵、工資、福利、退休等制度適用國家行政人員的規定進行管理。這兩部法律正式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地位作用,使人民法院的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注1)。

(二)1966-1979,嚴重破壞時期:在這段文化大革命時期,各級法院被軍管,法院獨立審判原則遭否定,組織機構基本癱瘓,審判人員被「遣返」,審判人員的任免、培訓、考核等法官管理制度停止執行,法院幹部管理制度受到嚴重破壞。

(三)1979-1994,恢復發展時期:粉碎「四人幫」之後,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開始恢復社會秩序和經濟建設,法制建設的問題也被提上議事日程,法官制度建設也逐步走上正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工作中心轉移至經濟建設的同時,強調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恢復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並認識到用管理黨政幹部的單一模式管理審判人員越來越不適應。黨的十三大和十四大,作出了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決定。最高人民法院與若乾地方法院在審判人員的管理方面進行了一些改革與探索。如:法院的法官實行公開招考、擇優錄取,法官晉升通過考試與考核相結合,成立全國法院幹部業余法律大學和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對審判人員進行教育培訓,提高審判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健全乾部考核、獎懲和退(離)休制度,為法官法的制定積累了經驗。同時,這一時期也是法官隊伍急劇擴張時期,1979年時中國法院系統的總人數(包括法官和輔助人員,以及行政人員)僅為5.8萬人,至1982年已經達到14萬餘人,到1986年,更進一步擴展到近19萬人,其中法官人數為9.5萬餘人。

然而在這一過程中,法學教育基本上沒有能夠為之提供必要的人才支撐,包括歸隊的法律工作者、中小學教師(因為其文化水平較高,當時大學也在恢復,不可能向外輸送教師)、機關幹部和轉業退伍軍人(因其政治素質較好)等都較早進入法院,對法院的運作中非制度化因素的形成和法官隊伍的傳統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1983年《法院組織法》對法官任職提出「法律專業知識」要求,法院人數增長放慢,而法學教育開始對法官隊伍產生影響。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中國的法學教育開始向法院系統輸送優秀的本科學歷以上的畢業生,使法官隊伍的學歷結構發生重要的變化,而最初幾年進人法院的法律院校本科畢業生現在已經在一些中級以上的法院中成為審判業務骨幹。同時,第一階段就已經開始在法院系統內部建立的法官業余教育體系開始發揮其作用,一些未受過法律專門訓練而已經獲得法官職務的人員在這一制度中受益,其中有些人甚至成為優秀的審判人員。

(四)1995-今,規范提升時期: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頒布實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對法官的任職條件、程序、獎懲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隨後,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法官考評委員會、制定了法官考試、法官培訓等配套實施辦法,並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制定了法官等級暫行規定,同時開始實行初任審判員、助理審判人員全國統一考試制度等,標志著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官管理制度的初步形成。1997年,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為法官管理制度的根本變革創造了較好的外部條件;1998年,《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等法規陸續出台;1999年,依法治國方略載入憲法,同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公布實施;2001年《法官法》進行了修改,使通過統一司法考試成為法官資格的必要條件,2002年舉行了首次統一司法考試。這些標志著法官精英化的進程已經開始,在未來的10至20年中,中國的法官隊伍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三、我國法官制度的現狀評價及對策

我國法院內部主要有以下五部分人員組成:法官、書記官、執行官、事務官和司法警察。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法院,其主體無疑應該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法官。既然如此,對法官的管理就應該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然而,在我國目前卻沒有這樣一套完善的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實行的是以行政級別為中心的幹部管理體制(注2)。在錄用上,進法院工作的法官必須通過公務員考試;在級別上,法官的級別一直是套用行政級別,全國法院系統從上至下有部級、副部級、地級、副地級、局級、副局級法官等,行政編制級別相當明確。雖然1995年頒布的《法官法》早已將法官分為四等十二級,國家為貫徹這一規定也作了一定努力,但法官的行政級別仍在現實地影響著其權力、薪俸、福利等;在服裝上,法院內部除司法警察外,均身著法官制服;在稱謂上,將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統稱為「司法幹部」,且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統稱為機關幹部。此外,在案件的實體處理上,還存在上下從屬式的行政管理方式,對所謂疑難、重大、新類型的案件,在具體操作中實際上是審者不判,判者不審,案件裁判層層報批,「下請示,上指示」。由此可見,法官與其他工作人員除了具體從事工作不同之外,幾乎無其他差別。

不可否認,這種與我國的特有國情和特色政治制度緊密相連的法官管理制度,在我國的各個時期都發揮了獨特的司法保障作用。但是,隨著世界經濟的全球化、一體化,司法制度相互借鑒並逐步融合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我國獨具特色的法官管理體制越來越呈現出其自身所固有的弊端,越來越與法官的職業和使命不相適應(注3)。通過中外法官管理制度的對比可以發現,我國現行法官管理制度與我國依法治國的民主政治的發展尚有一定的差距,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法官的管理以及法官保障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實現。 基於我國法官管理制度現狀,應著手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一)完善法官選任制度

法官作為社會正義的化身,必須依靠自己對法律的嫻熟理解,依據自己的經驗,對糾紛作出公正的裁判,以恢復社會正義。這就要求必須建立起嚴格的法官選任制度。

1、嚴格初任法官任職資格。我國法官法已提高了初任法官的任職資格,規定了初任法官必須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同時提高了統一司法考試的報名條件,由原來的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提高到高等院校法律本科畢業。取消了法院院長、副院長按行政級別從其他機關調任的做法,而要求必須從優秀的法官中選任,這無疑將大大提高法官的專業化。但就法官從事法律工作的經歷和任職條件而言,我國與國外相比要求較低:(1)專業知識要求低。目前我國存在著大量非正規的高等教育,包括各種成人教育和自學考試教育,這種教育中的法律本科教育只是一種知識傳授,缺乏系統的理論學習和整體法律素質的培養。(2)法律職業經驗要求低。法官法規定:「高等院校法律本科畢業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依此規定,一個大學畢業生甚至可在不到30歲的時候,成為最高法院的法官,這對於法官這一特殊職業而言,其本身的社會閱歷、經驗,與其所擔負的重任是不協調的。因此應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提高法官任職資格,明確只有正規法學本科畢業且獲得學士學位的,經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合格後,從事法律工作滿8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5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從事法律工作滿3年,且品行良好的人員,方有資格成為地方法院的法官候選人。最高法院的法官應具備更高的條件。

2、嚴肅現有法官選任工作。首先,為切實推行法官員額制度,必須相應地提高法官選任的起點,以現有法官隊伍為基礎,引入競爭機制,通過相應的考試、考核,合格者方有資格成為法官,不合格者轉為法官助理或行政輔助人員。在推進法官職業化、精英化的同時,要重視法官的社會化,在加強法官同質化的同時要考慮法官的分層化,由於基層法院往往因待遇低薄、行政級別低、生活環境差而無法吸引和挽留優秀法律人才,目前對經濟較落後的基層法院法官的選任,條件可以適當放寬,相對注重他們的審判經驗和公正理念。其次,為確保法官職業化精英化,應當建立法院內部各類人員的不同序列和管理制度,理順法院內部審判人員(主要是法官)與其他各類審判輔助人員(如法官助理、書記員、秘書、法警等)和後勤人員(如司機、電腦技師、檔案人員、勤雜人員等)的關系;要在法院內部實行以法官為中心的制度,在薪金待遇、工作環境和生活福利等方面有所區別,以體現法官的尊嚴和地位;明確法院其他一切人員皆是為法官服務的,要強化各種輔助人員和後勤人員的服務意識。第三,逐步推行法官逐級選拔制度,增強上級法院法官的工作經驗積累。當前上級法院的初任法官可以從其他途徑選任,但在任命之前,必須在基層法院實習1年。

3、嚴把法院院長的遴選關。法院院長不同於一般的法官,在審判權的各個環節上,都享有指示權、批准權和決定權,並對法院的全面工作享有組織權和監督權,尤其是院長享有提請權力機關任命其他法官的權力,因此對其他法官能夠產生重大影響。可見,法院院長的選拔直接關繫到裁判的公正與否,事關重大。首先,院長應是法官,與其他法官一樣都平等地享有審判權,親自辦案和審理案件,唯其如此,才能夠准確了解實踐中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從而可以通過審判委員會總結經驗,改進法院的工作。同時選拔院長應嚴格依照法官法規定,從受過專門法律訓練、具有一定的司法實踐經驗的人士如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學教授中選拔,而絕不能過度強調行政級別。在確定院長候選人的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法律界人士的意見,必要時應進行民意測驗。此外,院長的選任要實行任職迴避原則。

(二)強化法官培訓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十分重視法官的培訓工作,自1985年始,先後創辦了全國法院幹部業余法律大學、中國高級法官培訓中心,設立了國家法官學院,培養了大批優秀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我國法官隊伍業務素質過低、法律專業知識缺乏等狀況。但是我國目前的法官資格授予進程中存在著法官來源多元、學歷不一、培養階段界限模糊、功能紊亂等缺陷,必須進一步強化法官職業培訓工作,完善法官職業培訓制度。

1、建立、健全法官培訓機構,優化整合各種培訓資源,強化法官的在職培訓。在建立國家法官學院、省級法官培訓中心的基礎上,充分利用高校資源,委託法學專業高等院校培訓法官。同時,應借鑒德國的做法,組織和訓練專門的師資隊伍,將那些從事司法工作多年,既有豐富司法實踐經驗,又有較高理論水平的法官培養成為主要的師資力量。

2、應當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培訓方法,著眼於提高法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著眼於實現人才的可持續發展,使法官能夠勝任審判工作的各項要求,全面提高法官整體素質。為此,必須摒棄過去那種以臨時性突擊培訓為主的培訓方式,注重培訓的針對性和實踐性,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舉辦不同層次的培訓班,設定不同的培訓內容。主要應當抓好兩項培訓:上崗培訓,即針對新任法官進行基礎教育培訓,內容包括聽審、認定證據和法官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等等;繼續教育培訓,針對現任法官進行知識更新、觀念更新、方法論更新教育,內容包括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頒布、認定證據的方法和經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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