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教師繼續教育學分什麼作用
我也是一名教師,對這個問題我也不太清楚,我認為現在教育對教版師工作管理不是實行量化嗎。權教師繼續教育學分有可能納入這個量化之中,它與教師的職稱評定、晉級相掛鉤。總之,無論起什麼作用,做教師的一定不要忽視。要認真的學習。以免失去時機。
㈡ 教師因為調動平台上沒能錄入校本培訓學分怎麼辦
可以由原學校證明,加蓋公章後交現學校,由現學校交區縣師訓管理部門,區縣師訓管理部門會登錄你的校本培訓學分。
㈢ 教師登記繼續教育學分有什麼用
根據湖南省《關於「十二五」時期中小學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湘教發(2011)內31號)文件指出:今後五年容,對全省中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校長、園長進行每人不少於360學時的全員培訓。
《湖南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湘教發(2011)61號)指出: 第十五條 教師參加培訓和完成學分的情況作為教師年度績效考核、評優晉級、職務評聘、骨幹教師培養、特級教師申報和教師資格定期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目前湖南省正大力推進教師資格定期登記工作,已有市州開始試點。
㈣ 如何查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
可去地方人民政府教來育行政部門查詢。自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考核和成績登記制度。考核成績作為教師職務聘任、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對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成績優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4)教師校本培訓學分登記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在地方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地方教育費附加應有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人均基本費用標准。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經費由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保證對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中小學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師隊伍建設。
㈤ 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的學分計算
(五)根據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2009至2013年周期內,全省中小學教師必須完成不少於回240學時的繼答續教育,周期內的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繼續教育學分按2學時摺合1學分計。
(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培訓計為A類學分,培訓周期內應修滿80學分。各中小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計為B類學分,培訓周期內應修滿40學分。A類學分與B類學分不能相互替代。
㈥ 一學年教師要繼續教育培訓多少學時
一學年教師要繼續教育培訓48學時,根據《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應完成不少於360學分且每年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依據課程類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學分,原則上1小時為1學時,1學時計算1學分。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范圍內有效。
第六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周期內,中小學教師應完成不少於360學分且每年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登記,採用證書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學分登記范圍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參加的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學位)提升學習;學校根據本校實際組織開展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舉辦和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依據課程類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學分,原則上1小時為1學時,1學時計算1學分。
第十五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國民教育系列提高學歷(學位)教育,在讀期間學業成績合格,本學年繼續教育記72學分。
第十六條 新任中小學教師試用期培訓不少於120學時,經考核合格記72學分。擔任班主任的中小學教師,每5年需接受不少於30學時的班主任工作專題培訓,經考核合格,計入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七條 在縣級及以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中,擔任主講教師、課程專家和指導教師的,完成工作任務可按其承擔的培訓學時數的兩倍登記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主研習活動學分,五年周期內累計登記不超過120學分,具體計算辦法由中小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中小學教師參加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學習結束後,教師個人憑培訓通知、結業證書等相關材料提出登記申請,由教師所在學校進行材料審核、學分計算,並在證書和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登記。
第二十條 繼續教育學分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或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因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無法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分的教師,經學校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可在一定時間內進行補修。具體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加強繼續教育學分登記過程管理,對學分登記與事實不符或培訓質量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相關部門、學校及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的教師,所在學校和有關單位應督促其改正。對在繼續教育中弄虛作假、騙取學分的教師,取消其學分記錄,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