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統計證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根據《福建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統計證》是統計人員上崗資格證書,不得無證上崗。統計人員應按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省統計局統一制發的《 》後,方可從事統計工作。
第三條 《統計證》採用國家統計局推薦的統一格式,由省統計局統一制發,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制發。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參加統計法律、法規課程的培訓與考試,成績合格者,可持有關證件(原件及復印件),直接申領(統計證)。
(1)已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
(2)具有統計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
(3)已取得國家統計局頒發的《統計基礎知識培訓合格證書》的。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應參加統計法、統計基礎知識和統計實務的培訓與考試,成績合格者,方可申領《統計證》。
第五條 《統計證》的頒發,統一由省統計幹部培訓中心向省統計局政策法規處辦理。
第六條 《統計證》每兩年進行一次年檢,首次年檢定於2002年。持證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當地政府統計機構辦理,逾期不予辦理。未經年檢的《統計證》自行失效。
再申領《統計證》的,須重新參加全省統計人員持證上崗考試。
第七條 在崗持證人不慎丟失或毀損《統計證》,由其所在單位出具證明,向當地政府統計機構申請補發。補發的《統計證》仍使用原證件編號。
第八條 各級政府統計機構應對本地區持《統計證》人員的基本情況分類建立業務檔案,加強發放《統計證》的後期管理。《統計證》應用計算機管理,系統掌握《統計證》的年檢及統計人員的數量、知識結構等情況,建立統計人員管理信息資料庫。
第九條 本管理辦法由福建省統計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