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有什麼內容
您好,會計學堂曉海老師為您解答
1、《方案》主要聚焦四方面內容:便民辦稅、釐清征回管答職責、優化管理服務和征管信息化。
2、根據財稅體制改革進程,結合建立健全地方稅費收入體系,釐清國稅和地稅、地稅和其他部門的稅費征管職責劃分,著力解決國稅、地稅征管職責交叉以及部分稅費征管職責不清等問題。
3、把簡政放權和創新管理結合起來,把優化服務和加強管理結合起來,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加強事中事後管理,確保把該管的事項管住管好。對偷騙稅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懲處。
歡迎點我的昵稱-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
Ⅱ 國稅地稅征管改革 國地稅改革有什麼積極意義
一、國稅地稅改革是中央在新時代做出的重大戰略決策,高瞻遠矚,有利於更好發揮內稅收的基礎性、容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二、改革決策形成之後,關鍵在抓落實。要把改革方案利國、利民、利企、利稅的成效發揮出來,必須實而又實、細而又細抓好落實,確保改革方案落地生效。三、改革必然會帶來利益的調整。既包括納稅人的利益,也包括稅務人的利益。一方面要正確認識,坦然面對;另一方面,盡可能在實施過程中把方案做得周全一些,兼顧各方面利益,避免大的陣痛,讓改革更平穩的推進。
Ⅲ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有何意義 專家:推進稅收法
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將推進稅收法治建設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是此次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一項內容。根據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具體承擔所轄區域內各項稅收、非稅收入征管等職責。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在今年全國兩會「部長通道」,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這是一個利民利企利稅利國的好方案,堅決擁護、完全贊同。」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有何重要意義、將帶來哪些積極影響?《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業內專家。
機構合並符合法治政府目標
根據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這意味著國稅、地稅「分家」24年後,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再「聯姻」。
據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聶日明介紹,現行稅收征管體制肇始於1994年。當時,中央進行分稅制改革,建立了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的征管體制。20多年來,這一稅收征管體製取得了顯著成效,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揮了重要作用。
「過去十幾年稅收體制有兩個較大的變化:一是營改增,地方政府最大的稅種被增值稅合並,地稅負責徵收稅額大幅降低;二是稅收征管系統的完善與電子化,增值稅等稅種完全實施稅控開票,尤其是金稅三期的實施,可以完成全部稅收、非稅收入、社保等征繳,通過一套系統掌握絕大多數稅收信息,消除了信息不對稱。」聶日明說,因此,從技術上講,地稅已經沒有設立之初的作用了。這個時候,在稅種上,中央和地方依然可以保持目前的分稅制格局,但征管上不再需要國稅地稅兩套系統,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是水到渠成。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劍文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此次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順應國家機構改革的潮流,符合法治政府建立的目標,是基於提升稅收征管效率來推動整體營商環境的改善。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是深化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大勢所趨。」劉劍文說,兩個機構的合作實際上早已開始,「在執行基準方面,國稅地稅之間聯合制定統一的標准,也力爭做到同樣情形同等對待。2015年,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推出了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方案後,國稅地稅合作越發深入。申報、繳稅的檢查逐漸一體化,這充分說明通過消除國稅地稅的分立所帶來的不利是社會的共識。不過,合作只是治標不能治本,唯有合並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所以,此次明確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是順理成章」。
配合稅制改革釋放改革紅利
在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看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是我國新時代稅收征管體制一項根本性改革。
「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和稅制改革是配套進行的,征管體制改革是為了讓稅法得到更好地實施。」施正文向記者介紹說,在改革開放後,我國的稅制經過了幾次改革,直至今日確立了建立現代稅收制度的目標,以直接稅為主。那麼,相應的征管體制也需要調整。
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利於法律統一實施、征稅效率提高。
以個人所得稅改革為例,施正文向記者舉例說: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辦理登記、報稅、繳稅、稅務稽查,從原來跑兩家變成跑一家,程序簡化、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對此表示認同的劉劍文說,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有利於整合資源、統一執法標准、共享社會信息、提升征稅能力。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分立的情況下,兩個機構都有各自不同的征稅信息系統,也掌握著不同的執法標准。本應統一的資源被人為分割,導致征管資源浪費,這與我國的稅種變動和稅制改革是不相適應的。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樊勇認為,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可以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和成本。之前很多納稅人要同時繳國稅、地稅,存在「多頭跑」等問題。同時,國稅、地稅兩套機構在不同程度上也存在資源重置。在現行制度體系下,實行一套機構對提高征管效率也有好處。
「合並之後的一大推動便是便利納稅人。我國稅收征管法對國稅地稅的征管程序是一體規定的,並沒有因為稅種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從納稅人保護方面來看,無論是權利內容還是保障的程序,稅種的差異都不具有決定性。」劉劍文向記者介紹說,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分立的情況下,同一納稅人要分別針對不同的稅種,由兩個機構來辦理稅務登記、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檢查。通過合並,可以減輕納稅人在程序上的負擔,向納稅人釋放改革紅利,對促進經濟發展也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推動落實稅收法定原則
在劉劍文看來,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對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稅收立法工作將產生積極影響。
這種積極影響首先表現在利於加快各稅種立法,實現稅收法定的目標。「稅收法定原則是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的一項任務。目前還有一部分實體稅存在於行政法規的層級,這兩年有關機關加大了力度,但由於過去長期以來是地方政府為了地方財政的需要制定了各種稅收性文件,各個地方標准不同,差別較大。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有利於在統一機構的背景下理順各稅種徵收的范圍,統一徵收防止重復征稅,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劉劍文說。
「另一個積極影響表現在,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也能推動一些實體稅種立法的整合。」劉劍文說,在3月1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的記者會上,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烏日圖明確提出,今年的立法工作已經將耕地佔用稅、資源稅、消費稅、契稅等6部稅法列入立法計劃中,敦促有關部門加快立法進程。
劉劍文進一步分析說,以房地產稅為例,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有利於解決房地產行業重復征稅的問題。房地產涉及很多稅種,有時候信息溝通不暢,國地稅合作有些困難。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後,就不會存在一個行業重復征稅的問題,相關稅種也能得到進一步的整合和優化。
Ⅳ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將給納稅人帶來哪些新變化
按照國務院《深化標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和推專行納稅服務規范、稅收征管規屬范、出口退稅規范,推進稅收工作標准化、規范化管理,並根據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持續動態升級更新,推動稅收規范化建設不斷深入。
一是推行納稅服務規范。做到全國稅務機關服務一把尺子、辦稅一個標准,使納稅服務走向統一、規范。
二是推行稅收征管規范。對具體稅收征管事項的操作標准、處理流程、辦理時限以及表證單書等基礎性、事務性工作進行規范,實現前台納稅服務與後台稅收征管有機銜接、相互咬合、互促互進,稅務人員據此快速響應納稅人訴求,准確辦理涉稅業務,讓納稅人在體驗更規范的服務同時,感受更規范的管理。
三是推行出口退稅規范。將各種出口退稅規定
Ⅳ 如何順應國地稅征管改革做好本職工作
對依法治稅和納稅服務關系的一點思考
2014年,省局推出了「兩個辦法一個清單一個平台」,積極探索推進稅收現代化的方向和路徑。從傳統的治稅觀念轉變為服務、法治和效率的觀念;從單純的管理型向服務和管理並重轉變,通過優化服務,幫助納稅人提高稅法遵從度。面對新的征管形勢,如何正確處理依法治稅和納稅服務的關系應引起我們基層稅務人員的高度重視,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努力實踐。
一、對依法治稅和納稅服務的概念理解。
依法治稅是指依照法律治理稅收,表現為稅務部門依法治稅和納稅人依法納稅兩個方面。具體來說依法治稅要求稅務行政執法機關和納稅人都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稅收事務。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通過多種方式,幫助納稅人掌握稅法、正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滿足納稅人的合理期望,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項綜合性稅收工作。
依法治稅與納稅服務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靈魂,稅務機關堅持依法辦事,依法行政,嚴格、公正、文明執法,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是對納稅人的最根本服務。同時,納稅服務工作的開展也必須依法進行,努力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更好實現依法治稅的工作目標。
二、當前對稅收執法和納稅服務存在的幾種模糊認識和行為表現。
(一)注重稅務處罰而忽視服務
由於長期受舊的思維模式的影響,在稅收執法中仍然存在對納稅人實行「有錯推定」的現象,對納稅人的「敵視」性大於服務性。少數稅務人員在「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的關繫上還存在著不同的認識,在實際工作中沒有把兩者很好地結合起來,或者說就認為他們是對立的。稅務機關應強調征納雙方的平等性,在征納關繫上要由強勢征稅向征納平等轉變;在執法角色上實現從「執法+管理」的強勢角色向「平等+服務」的平等角色轉變全心全意為納稅人服務,從而提高納稅人的遵從度和納稅意識。
(二)片面理解納稅服務內涵,弱化執法力度
隨著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建立和納稅服務工作地位的不斷提升,也出現了一些片面理解服務的科學內涵、忽視稅務機關管理職能和弱化執法力度的現象。一些稅務人員對納稅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觀念思考問題,強調優化服務而淡化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忽視了執法的嚴肅性,客觀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執法不嚴的現象,以至在稅收管理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漏洞。如部分稅收管理員為追求「六率」指標,除按規定提醒納稅人申報外,會對一部分通知不到或通知到仍不申報的納稅人為其作零申報或虛假的申報,這種「為納稅人服務」其實是軟化了稅收執法的剛性,同樣其他征管指標也存在相同或類似的問題,如此的長期下去就會形成惡性的納稅服務循環,造成執法的缺信度或是虛擬執法。
(三)稅收執法與管理服務上存在錯位
在具體稅收執法與納稅服務工作中,一件涉稅事項往往既會涉及到稅收執法又會涉及到納稅服務,由於對執法與服務兩種行為的含義理解不清,把本屬於執法范疇的工作運用服務手段處理,或者把本屬於服務范疇的事情採取法律手段來對待,造成職責與職權履行過程中的串位現象。長期對納稅人實行的「保姆式」管理,把許多納稅人自身的事務大包大攬在手,以「管理」代替服務。正由於不放心、不放手,許多辦稅事務可以簡化的不能簡化,許多職權可以下放的卻不能層層下放,要求納稅人辦理申請審批的事務多,審批的環節和手續多,大大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
有的幹部講服務就不講原則,在工作中將執法和服務對立起來,導致執法錯位、缺位和不到位的現象時有發生,削弱了依法治稅的剛性。有的稅務人員片面理解納稅服務的內涵,生怕納稅人投訴,當納稅人有不符合辦稅手續、申報不實或遲申報等違章行為時,不敢堅持原則,不是審核不嚴,就是處罰不力,從而放棄了嚴格執法。從某種意義上說,依法治稅就是最大的服務。
三、如何正確處理執法與服務的關系
(一)充分履行行政職責,增強服務意識,做到權利和義務對等。稅務機關要克服以往的思維方式和運作模式,積極探索建立「始於納稅人需求、終於納稅人滿意」的稅收服務體系,以滿足社會對稅務工作職能轉變的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必須大力提倡公正執法,牢固樹立正確執法就是最好服務的思想,真正實現三個轉變,即:由單純執法者向執法服務者角色轉變,由被動服務向主動服務轉變,由形象性服務向實效性服務轉變,建立起良性互動的稅收征納關系。
(二)實現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結合。公正執法,優質服務是稅務機關的基本職責。任何權利、義務失去監督將會走樣。稅務執法人員是否真正履行執法責任,執法行為是否合法規范,應通過稅收行政行為執法監督做出公平、公正、公開的評價,進而推動稅收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稅的進程。要建立健全稅收執法監督的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通過內外監督來發現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和監督稅務幹部的執法不公、執法違法等行為。
(三)突出保護合法權益與打擊違法同步。稅法面前人人平等,打擊違法就是保護守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稅務機關要積極構築誠信、和諧、協調、互動的征納關系。根據納稅人不同信用等級,在稅務登記、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稅款徵收、稅務檢查、涉稅審批等方面,實行不同的管理方式,提供有針對性的個性服務,如對A級納稅人在管理中應以程序性的服務為主,並給予一定的優惠和榮譽,落實兩年免查,使納稅主體從忠誠性遵從稅法中得到"實惠",從而促使其保持較高的納稅遵從度,強化其示範效應,帶動廣大納稅人轉變對稅收管理的態度,努力提高納稅信譽等級,從而共同構築依法誠信納稅的良好稅收環境。同時要加大涉稅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對查處有問題的案件通過報刊、電視、電台、公告欄等形式公開進行曝光,一方面直接教育違法分子,藉助社會輿論和道德理念促其遵守法律。另一方面對有違法行為的納稅人起到威懾、警示、前車之鑒的作用,使廣大納稅人能夠自覺營造、維護良好的稅收環境。
(四)保障公正執法和納稅服務工作全面協調推進。一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知情權。對納稅人表示尊重的舉措應該貫穿於稅收征管的全過程,如搞好稅收政策宣傳和輔導,把新的稅收政策和繳納的具體方法,要在第一時間送達納稅人,嚴格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做到依法減免,不打折扣;二是不斷拓展政務公開的廣度和深度,探索形式多樣的公開形式,向納稅人定期通報稅務機關的工作程序和操作過程,積極探討征納互動管理模式,如請納稅人參與定額評定標准制定、繳納方法的確定等,引導納稅人參與,自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通過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受尊重的環境而感化納稅人的心境,從而樹立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以納稅人為本的良好形象。三是積極探索納稅評估、稅收專業化管理等新型征管服務模式,規范納稅資料報送內容,杜絕重復,加強納稅人服務需求征詢、處理、反饋等長效機制的建立,使納稅服務工作始終堅持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四是把公正執法、優化服務與現代化信息手段相結合,建立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征管工作流程。通過征管改革、行政管理改革,對稅收業務和工作流程進行重組和優化,建立一套完整的、以信息技術為依託的,適合於專業化管理、便於操作的崗責體系,減少不必要的業務管理環節,實現信息化對稅收執法和征納稅收服務規范和服務質量的自動監控和自動考核。
(五)提升征納雙方素質。一方面,要提升稅務幹部的綜合素質。無論是稅收執法還是納稅服務,關鍵要看稅務工作者的素質。因此,稅務機關應從加強自身學習入手,使每一位稅務幹部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斷加強自身修養,提高綜合執法能力。只有這樣,才能准確無誤地將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到位,從而為納稅人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輔導、培訓咨詢等系列服務。另一方面,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法宣傳與稅收政策輔導,逐步提高廣大納稅人依法照章納稅的自覺性和處理涉稅事宜的整體技能。
(六)探索執法與服務的新途徑。隨著經濟發展和納稅人素質的不斷提高,要求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和服務的手段和內容要不斷的創新,才能很好地解決這對矛盾。一要加強禮貌服務,這是一切稅收服務的起點和基礎,也是稅務人員道德水準和個人修養的表現。二要嚴格執法,體現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對某一納稅人的特殊寬容,就是對其他納稅人利益的損害,也是對公平競爭環境的直接破壞。三要加強政策咨詢服務,加強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教育和培訓,尤其把稅收優惠政策及時告知納稅人,在普遍的基礎上提供個性化服務,對重點企業可以開展有針對性的重點服務。四要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大力推行「一窗式」辦稅,簡化程序和手續,降低納稅成本。五要鼓勵基層稅務機關在納稅服務上大膽創新,納稅服務不能僅僅理解為推出幾項便民措施,還必須從根本上「頂層設計」簡化辦稅辦事程序,創新稅收征管服務手段,優化稅收征管制度,改革創新稅收工作體制和工作模式。
Ⅵ 如何有效推進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
一是抓好學習宣傳,穩定幹部思想。在認真落實「三定」工作過程中,組織全局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宣傳機構改革的文件精神,把思想認識切實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決策上來,統一到國家稅務總局機構改革部署上來,牢記「四個意識」,增強「四個自信」,堅持「兩個維護」,腳踏實地地把新時代稅務工作推向前進。在「三定」人員配備方面,局黨委站在全局利益、實際情況、有利於稅務事業發展、有利於調動個人積極性高度,自覺帶頭、鼓勵號召全體幹部職工講政治、講大局、講團結、講奉獻,經過反復醞釀,最後作出決斷性、綜合性調配。同時,積極暢通渠道,認真聽取意見建議,廣泛開展談心交心、教育引導,切實做好乾部職工思想穩定工作,千方百計保持幹部隊伍穩定。
二是抓分步實施,做到積極穩妥。面對原國稅和地稅機構較多、負責同志較多、「三定」規定編制較少等復雜情況和化解安置人員的現實風險壓力,局黨委研究制定了落實「三定」規定實施方案,按時間進度有條不紊、分步實施。一是分別開展兩輪談心談話。第一輪談話分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在原機構各股室(分局)負責人中間進行,由黨委書記、副書記負責談;第二個層次在原機構股室(分局)副職中間進行,由分管黨委委員分別談話;第三個層次在原股室(分局)其他幹部職工中間進行,由原機構負責人談話。激勵大家不比能力、不比資歷,講風格、講大局、講黨性。第二輪談話主要針對正職超職數的情況下,對部分負責人進行談話。重點談組織的困難和責任,對自願擔任副職、未任職的幹部,在下一步崗位調整時予以優先合理安排。二是合理搭配股室(分局)班子,做到「五個充分」:即充分徵求退下來的股室(分局)正職的意見,充分把原國稅、地稅人員合理搭配,充分根據工作職能職責調配人員,充分考慮新機構負責人的特長,充分徵求分管黨委委員的意見定人定崗。
Ⅶ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有何意義 專家:推進稅
1994年以前,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只有一個稅收征管系統,中央稅收主要靠地方稅務局徵收。
1994年7月1日,國稅地稅正式分開。
但分稅制實行了24年,存在的一些問題也逐漸暴露:使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增加,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增加,不利於稅務人員全面掌握稅收業務; 機構分設所導致的機構爭議也成為問題。
2018年3月13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國務院將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並,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區、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這一重大變革,會讓那些不給員工上社保、不全額上社保、虛假工資申報的企業致命一擊!
近日,國務院公告里有一條說的是: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坐飛機也將受限!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
這樣,繳納社保的基數變大,繳納的金額就變大,公司和員工所需要負擔的社保金額都變大了,那員工到手的工資相對也就變少了。
合並的好處主要有:
1. 可以提高征管效率,避免國、地稅之間的推諉扯皮,同時促進稅收征管的全國統一性,平衡地區差異性。
2. 能方便納稅人申報及應對稅務機關檢查,減少了企業的稅收合規成本。
3. 征稅系統可以對人員進行更好的配置,強化最需要加強的部門,提高稅收徵收的整體效率;
4. 稅務局可以一次對所有稅種統一檢查,有效避免以往對非本單位的稅收風險覺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弊端。
5. 地方財政數據造假的可能性下降。以前,地方稅務局僅僅在業務上歸屬國家稅務總局指導,但人事等由同級政府決定,所以地方政府為了政績的需要,對地稅、非稅收入造假就有了可能。合並後,征稅權在一定程度上上收,可有力避免此類現象。
這項改革會成為未來一段時間內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家改革方案預計會在今年年底前落實, 這一政策將對每一家企業以及每個人的收入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具體規則怎樣變化,還要等待進一步政策安排。
Ⅷ 改革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有何意義
改革直指「痛點」 征稅體制將「質變」
這份改革方案開宗明義,直指目前我國稅收征管體制中的「痛點」,包括職責不夠清晰、執法不夠統一、辦稅不夠便利等。
在問題導向下,改革方案共提出6大類30多項具體舉措,包括「釐清國稅與地稅、地稅與其他部門的稅費征管職責劃分」「最大限度便利納稅人、最大限度規范稅務人」等。
「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行軍』,財稅改革已經往縱深邁進,這需要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支撐,實現質變,二者是相輔相成、互相促進的。」。
改革方案中稱「順應直接稅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納稅人數量多、管理難的趨勢,從法律框架、制度設計、征管方式、技術支撐、資源配置等方面構建以高收入者為重點的自然人稅收管理體系」,這一體系的建立正是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改革的基礎。
根據方案,2020年建成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匹配的現代稅收征管體制,降低征稅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增強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
適應分稅制財政體制 深化國稅地稅合作
我國目前的征稅體制確立於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實行按稅種把收入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以及共享稅,並同時設立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進行征管。
可以說,分稅制對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經過20多年的時間,稅制改革步伐不斷加快,一些瓶頸與問題也逐漸暴露。
2012年起,我國開始推行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由於營業稅是地方稅第一稅種,改革後增值稅由國稅徵收,雖然收入仍歸屬地方,但地稅的功能就存在重新定位的問題,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更加迫切。
「營改增以來,的確出現了國稅部門征管工作量加大而地稅部門減少的現象,但隨著環境保護稅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推進,地稅部門征管工作量將會呈明顯增加的態勢。」
一些專家也指出,營改增是推進稅收征管改革的一個契機,國稅、地稅恰恰在這個過程中加深了合作。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是國稅、地稅機構分設的基礎,分稅制基礎沒有改變,機構分設也宜繼續堅持。」
Ⅸ 國地稅合並,對以後稅務工作開展有哪些影響
國地稅合並,對以後稅務工作開展的影響:
1、以納稅人和繳費人為中心,推進辦稅和繳費便利化改革,從根本上解決「兩頭跑」、「兩頭查」等問題,切實維護納稅人和繳費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和繳費成本,促進優化營商環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稅務機關,使人民有更多獲得感。
2、堅持優化高效統一。調整優化稅務機構職能和資源配置,增強政策透明度和執法統一性,統一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征管服務標准,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3、堅持依法協同穩妥。深入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堅持改革和法治相統一、相促進,更好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實現國稅地稅機構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做到幹部隊伍穩定、職責平穩劃轉、工作穩妥推進、社會效應良好。
4、通過改革,逐步構建起優化高效統一的稅收征管體系,為納稅人和繳費人提供更加優質高效便利服務,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增強稅費治理能力,確保稅收職能作用充分發揮,夯實國家治理的重要基礎。
(9)國地稅征管改革業務培訓擴展閱讀:
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到稅務部門的范圍,對依法保留、適宜劃轉的非稅收入項目成熟一批劃轉一批,逐步推進。要求整合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等方面業務,優化完善稅收和繳費管理信息系統,更好便利納稅人和繳費人。
Ⅹ 深化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中有哪些問題
一要防範強化征管彰顯公共服務不對稱的風險。《方案》的終極目的依然是強化征管,任何旨在強化收入征管的措施背後,都需要各項公共物品與服務供給相應跟上。這不僅僅是指《方案》中提到的納稅服務質與量的提升,更重要的是方案之外的其他公共物品與服務的同步改善。隨著各項強化征管措施,如納稅人分級分類管理、深化稅務稽查、推行電子發票、稅收信息系統建設、跨部門稅收合作等等的逐一落實,如果公共物品與服務供給不能同步改進以滿足社會需求,極有可能喚起納稅人對政府「收錢不辦事」的遐想,甚至引起社會不滿,決策部門應當考慮以更有效而公正的公共物品與服務供給,來應對和防範這一風險。
二要防範國稅、地稅合作中的可能風險。《方案》並未就國稅、地稅合作給出進一步的設計,因此,二者合作的內容與方式仍將以去年7月1日發布的《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合作工作規范(1.0版)》(以下簡稱 「合作規范」)為藍本執行。既是《合作規范》,自然要立足於如何合作,這本無可厚非。然而國稅、地稅自1994年分立以來,早已形成兩套完全獨立的徵收管理體系,其工作思路、機構設置、人員組成、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差異,使二者之間不僅需要尋求建立合作界面與介面,更需要強烈的合作動機與激勵,惟此才能使合作免於流於形式,真正地在業務上便利納稅人。因此,下一步仍需加強調研,在總結各地落實《合作規范》經驗的基礎上,不斷發現問題並使之完善,而對於某些通過合作解決不了的問題,則需探索其他的解決思路。
三要防範《方案》可能被教條化的風險。征管體制畢竟只是一國稅制以及財政體制的組成部分,其改革不可單兵突進,應與稅制和財政體制改革同策劃、共協調,方可事半功倍。未來地方稅制、乃至整個收入體系面臨重建,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面臨調整、國家行政體制改革仍在推進之中,上述諸因素均可給稅收征管體制帶來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方案》本身應保持必要的開放性,接受實踐的檢驗並在檢驗中完善;實務部門亦應避免將《方案》教條化,在落實和執行《方案》中要敢於發現和提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