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內容
1 .教育和培訓的時間 (1) 企業法人代表、項目經理每年不少於30學時; (2) 專職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於40學時; (3) 其他管理和技術人員每年不少於20學時; (4) 特殊工種每年不少於20學時; (5) 其他職工每年不少於15學時; (6) 待、轉、換崗重新上崗前,接受一次不少於20學時的培訓; (7) 新工人的公司、項目、班組三級培訓教育時間分別不少於15學時、15學時、20學時。 2 .教育和培訓的形式與內容 教育和培訓按等級、層次和工作性質分別進行,管理人員的重點是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操作者的重點是遵章守紀、自我保護和提高防範事故的能力。 (1) 新工人(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學徒工、實習和代培人員)必須進行公司、工地和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標准及安全技術知識、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制度、嚴禁事項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 電工、焊工、架工、司爐工、爆破工、機操工及起重工、打樁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等特殊工種工人,除進行一般安全教育外,還要經過本工程的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3) 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施工和調換工作崗位時,對操作人員進行新技術、新崗位的安全教育。
⑵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公司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1、凡新吸收或調換工種的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准入位操作;
2、特殊工種作業員工應參加主管部門一次安全技術知識理論考核,並建立考核成績檔案;
3、要結合安全生產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知識理論考核,並建立考核成績檔案;
4、安全教育主要內容要:
4.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安全施工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規定;
4.2、安全生產管理規程;
4.3、機電及各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4、施工生產中危險區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以及預防措施。
4.5、塵毒的危害和防護;
4.6、執行廠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班組級安全教育等三級安全教育。
培訓責任部門:
廠級培訓:監控中心
車間級、班組級培訓:車間及部門
培訓需求統計:綜合辦公室
⑶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有什麼區別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培訓的部門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就是說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如何開展培訓活動等適用《辦法》。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條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適用本規定。
即從業人員要經過什麼樣的安全培訓等適用《規定》。
⑷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基本信息
國家安全生產監來督管理總局源令
第44號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12月3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駱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⑸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的最新修訂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8月1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
2013年8月29日
其中,《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修改內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
「國家鼓勵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
刪去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以自主培訓為主,也可以委託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進行安全培訓。
「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託具有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的情況」,第二項修改為:「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教師配備的情況」。
刪去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證書,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刪去第三項、第五項。
刪去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一項。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80號令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培訓等領域十部規章的決定》已經2015年2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楊棟梁
2015年5月29日
其中,對《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五條修改為:「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具備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的條件。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相關人員培訓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將教師、教學和實習實訓設施等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
「安全生產相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有關服務,對安全培訓機構實行自律管理,促進安全培訓工作水平的提升。」
2.將第六條修改為:「安全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
「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與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
「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由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制定。
「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大綱,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培訓監管機構組織制定。」
3.將第八條修改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培訓工作。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級、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的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
4.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安全培訓的,保證安全培訓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5.將第十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接收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學生實習的,應當對實習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學校應當協助生產經營單位對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記錄並建檔備查。」
6.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人員培訓檔案。安全培訓相關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建檔備查。」
7.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的考核,應當堅持教考分離、統一標准、統一題庫、分級負責的原則,分步推行有遠程視頻監控的計算機考試。」
8.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考核標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制定。」將第三款修改為:「除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以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9.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安全生產監管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證;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的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上崗證;其他人員經培訓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
10.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的「安全資格證」均修改為「安全合格證」。
11.將第三十條第三項修改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接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況;」。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12.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⑹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為貫徹安抄全第一、預防為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公司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1、凡新吸收或調換工種的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方准入位操作;
2、特殊工種作業員工應參加主管部門一次安全技術知識理論考核,並建立考核成績檔案;
3、要結合安全生產制度,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知識理論考核,並建立考核成績檔案;
4、安全教育主要內容要:
4.1、貫徹黨和國家關於安全施工的方針、政策、法令和規定;
4.2、安全生產管理規程;
4.3、機電及各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4、施工生產中危險區域和安全工作中的經驗教訓,以及預防措施。
4.5、塵毒的危害和防護;
4.6、執行廠級安全教育、車間級安全教育、班組級安全教育等三級安全教育。
培訓責任部門:
廠級培訓:監控中心
車間級、班組級培訓:車間及部門
培訓需求統計:綜合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