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管理人員是否要求持證上崗提供相關規定,謝謝!
1、第四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2、第三十條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2. 化學品倉庫管理員需要專業的機構培訓後才可以上崗嗎
這個危險品最好要證(主要是自己了解怎麼管理),不僅對公司,對自己也是一種安全保障。
3. 危險化學品庫房管理人員是不是要取證
以前有消防部門方面抄的取證要求,目前好像是取消了,具體要看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2015年國家安監總局頒發的安監總局令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裡面沒有此要求。
公安部61號令《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此處的「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危險品倉庫管理人員屬於此類。有些地方的消防局是要求的,所以你可以咨詢當地消防部門。
希望能幫到你,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