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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培訓講話

發布時間:2020-12-23 22:51:27

❶ 新的刑法修正案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十九條心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抄》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鉸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❸ 刑法修正案七內容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七)],內容涉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權利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 1.對「老鼠倉」行為的懲處 1997年修訂刑法時,就對證券期貨犯罪作了規定。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以及證券期貨市場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刑法也作了相應調整,對其中一些嚴重危害資本市場秩序、破壞社會誠信、社會危害嚴重的行為作為犯罪加以規定,如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違法運用資金罪等。這些規定為維護證券、期貨等資本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人的合法利益,增進社會誠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一些證券投資基金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利用因其職務便利知悉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與證券、期貨交易有關的未公開的信息,如本單位受託管理的資金的運營情況,客戶的交易信息等,違反規定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謀取非法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這種被稱為「老鼠倉」的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損害廣大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違背社會的誠信和資本市場的運行規則,社會危害性嚴重。 。 2.關於逃避繳納稅款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作了修改,一是對偷稅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不再規定具體的數額;二是增加規定,犯偷稅罪,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取消偷稅具體的數額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同樣的數額,其所反映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不規定具體數額,由司法機關根據實踐中的具體情況作出操作性規定並根據隨時調整,更能適應實際需要。 。 二、關於侵犯公民權利犯罪 1.關於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與網路信息技術等的普及,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和使用的情況時有發生,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了嚴重威脅,追究這類情節嚴重的行為的刑事責任,體現了刑法關注民生和反映社會實際需要的導向。國家機關、金融、電信、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因履行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收集、獲取了一定數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同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負有對其依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的義務。因此刑法修正案(七)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對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或者這些信息的行為也規定要追究刑事責任。 。 2.關於綁架罪 綁架罪是一種嚴重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權利的犯罪。為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1997年修訂刑法時對綁架罪採取了嚴厲的對策,規定了較重的刑罰。依據該條的規定,綁架罪的起刑點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看,對綁架這類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規定較重的刑罰是必要的。但是,考慮到實際生活中綁架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一律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一些個別案件中難以做到罪刑相適應。如善待並主動釋放被綁架人,未造成實際後果的等。為了適應處理各類復雜案件的需要,增加一檔刑罰,使司法機關在運用法律上有一定的靈活度,有利於促使犯罪分子主動放棄犯罪行為,防止更嚴重的危害後果發生,保護人質安全,也可以更好地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基於以上考慮,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作了相應的修改,增加了一檔刑罰,對「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使得刑法對綁架罪這種嚴重犯罪的嚴厲懲治重中有輕、嚴中有寬,罪刑單位的設置更為科學,有利於按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綁架犯罪。這里的「情節較輕」主要是指主動放棄綁架意圖,恢復被綁架人人身自由,並且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財大損失後果的等情形。 三、關於貪污賄賂犯罪 刑法是懲治和預防腐敗不可缺少的法律武器,是我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刑法對包括 1.關於影響力交易犯罪 影響力交易犯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不局限於國家機關人員。 2.關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刑法修正案(七)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改,主要是提高了這一犯罪的法定刑。

❹ 刑法修正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全文
發布日期:2014-11-10    作者:王成律師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相關職業。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犯罪分子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後增加四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以製作資料、散發資料、發布信息、當面講授等方式或者通過音頻視頻、信息網路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七、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公路上從事客運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一、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十二、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

❺ 刑法修正案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通過,估計新的還未出版,你到書店找2月份以後的碰碰運氣吧。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六、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修改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八、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在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偽造、盜竊、買賣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第三款作為第四款,修改為:「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八十八條之一:「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十四、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十五、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❼ 修改刑法上的講話

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對我國現行刑法作出修改,以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好地適應預防和懲治犯罪的需要。修正案共五十二條,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修正案制定、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回應社會關切,對懲處恐怖活動、校車或客車超員超速、暴力襲警、國家考試作弊、編造傳播網路謠言、擾亂法庭秩序、行賄等犯罪作出新的規定。
根據修正案,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死刑罪名被取消。
修正案對現行刑法中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作出修改,將貪污數額分為「較大」「巨大」「特別巨大」三檔,並結合其他情節定罪量刑;規定貪污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修正案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對這類犯罪行為可以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的規定,不再作出專門規定。修正案還修改了關於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為的條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今後一律不能免除刑罰。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的前言

1997年新《刑法》抄生效襲後,短短十四年時間,我國已對其進行了八次修正。分別是:1999年的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的刑法修正案(二)(三),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以及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作為對刑法條文的具體修正,與現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❾ 刑法修正案七224條

刑法修正案(七)是09年人大通過的,對於224條修正如下:
四、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回後增加一條答,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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