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規定企業新入職員工需要接受的安全培訓是多少小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九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1)冶煉企業新員工入職培訓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關於安全培訓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