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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培訓經費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2020-12-22 19:36:39

⑴ 江西省礦山臨時用地管理辦法

無論是礦山生產或建設,都可以申請臨時用地。但在使用之前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用地范圍與用地面積不同會有不同的審批層級)的審批。

⑵ 江西省燃氣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規劃、建設、經營和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動的單位(含單位自建自用的燃氣站點)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確保安全、方便用戶的原則發展燃氣事業。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用事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燃氣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對燃氣行業實施消防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燃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鋼瓶、槽車的安全監察和燃氣計量器具、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產品的質量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燃氣行業的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部門承擔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燃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編制燃氣發展規劃,經規劃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第六條 在城鄉建設中,應當按照燃氣發展規劃要求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預留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燃氣工程的總體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和《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八條 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嚴禁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並取得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後,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燃氣庭院管及戶內燃氣設施安裝的驗收,由燃氣經營企業自行組織。
第十條 對尚未安裝管道燃氣的高層民用建築,具備市區管道供氣條件的,應當採用市區管道供氣;不具備市區管道供氣條件的,應當採用小區管道供氣。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應當將管道燃氣計量裝置安裝在住宅單元外的共用部位,但相關條件不具備的除外。
第三章 燃氣經營
第十二條 管道燃氣按燃氣發展規劃實行區域性統一經營;瓶裝燃氣在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前提下實行多家經營。
第十三條 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氣氣源;
(二)有符合國家燃氣技術規范要求的燃氣設施;
(三)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與供氣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搶險人員、設備和交通工具;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燃氣經營企業,申請人必須取得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見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經營燃氣充裝業務的,還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領《氣體充裝注冊登記證》;經營燃氣鋼瓶檢驗業務的,還應當取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氣瓶檢驗許可證》。
第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供應的燃氣氣質和壓力等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拒絕給供氣區內符合供氣和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證穩定、不間斷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因供氣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止供氣時,應當提前72小時在停止供氣地段的居民樓道或者公共廣告欄等公共場所張貼告示或者通過當地的電視、報紙、電台播發公告等方式通知用戶;因供氣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氣時,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
因不可抗力或者燃氣設施搶修等緊急情況,確需暫停供氣或者降低燃氣壓力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通知用戶,同時向燃氣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不間斷搶修措施。
連續停止供氣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因特殊情況確需超過24小時的,除不可預見的原因外,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賠償用戶由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引起停止供氣的原因消除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採取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告知用戶恢復供氣的時間。
第十八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中止或者終止經營活動,應當提前90日向所在地的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中止或者終止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不得限定用戶購買其指定單位生產、銷售的燃氣器具和相關產品。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燃氣充氣的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鋼瓶充裝燃氣氣量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范圍;
(二)給殘液量超過規定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過期未檢測的鋼瓶或者報廢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
(五)給鋼瓶充裝燃氣時摻假;
(六)其他損害燃氣用戶合法權益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行為。
燃氣用戶發現燃氣經營企業有前款第一、二、五、六項行為的,可以依法要求燃氣經營企業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從事瓶裝燃氣銷售的經營企業發現用戶提供的鋼瓶不符合國家標准、過期未檢測或者報廢的,應當拒收,並向用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燃氣設施
第二十二條 儲運、輸配燃氣的儲罐、槽車、液化氣鋼瓶等壓力容器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范和標准,其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可靠,並定期接受檢驗、校驗。
第二十三條 在國家規定的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安全間距內進行工程項目施工或者地面挖掘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託的施工單位應當提前3日告知管道燃氣經營企業,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現場劃定安全保護范圍,設定明顯的施工標識,並通知燃氣經營企業派員現場監護;
(二)不得動用機械設備進行推、鏟、挖作業,不得擠壓、碰撞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並採取保護措施確保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不受損壞;
(三)確需動火作業的,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採取防範措施;
(四)施工中造成管道燃氣埋地管線設施損壞、漏氣的,應當立即採取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組織搶修;建設單位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管道燃氣設施的維修費用按下列規定承擔:
(一)居民用戶:以燃氣計量表具的表前閥為界,表前閥前(含表前閥)的由供氣單位承擔,表前閥後的由用戶承擔;
(二)工業及其他用戶:中壓管道供氣用戶以城市燃氣中壓管道支線閥門為界,自燃氣供應廠(站)至支線閥門以前的(含支線閥門)由供氣單位承擔,支線閥門以後的(含調壓室、調壓器)由用戶承擔;低壓管道氣用戶以圍牆或者建築物外緣為界,圍牆或者建築物以內的由用戶承擔。
第五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需要安裝管道燃氣的用戶簽訂安裝合同。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組織設計,在合同規定時限內安裝完畢,並按合同要求及時通氣。
第二十六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增加、減少、拆除、遷移、改造燃氣設施,應當事先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實施,費用由用戶承擔。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承諾提供限時服務。
第二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統一格式的供用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管道燃氣用戶更名、過戶、停用或者非居民用戶擴大用氣規模,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 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由具有資質的燃氣安裝企業負責安裝,並符合設計規范。
用戶對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准確度有疑義的,可以向燃氣經營企業提出,並共同向法定的計量檢測機構申請校驗或者直接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在規定的產品保修期內,誤差超過法定標準的,由燃氣經營企業承擔校驗費,退回多收的氣費並免費更換合格的燃氣計量裝置;未超過標準的,由用戶承擔校驗費。
用戶對非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購置、安裝的燃氣計量裝置的准確度有疑義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管道燃氣計量裝置不能正常運轉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自發現時起24小時內與用戶取得聯系,並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及時修復。
第三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發現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泄漏時,應當立即採取關閥停氣、自然通風、避用明火等措施,同時告知燃氣經營企業,並不得開啟、關閉電器設備。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檔案,設置用戶聯系、咨詢和搶修搶險電話,搶修搶險電話應當有專人全天24小時值班。
燃氣經營企業對用戶有關燃氣設施或者燃氣器具泄漏的報修要求,應當立即進行維修;對用戶戶內管道燃氣設施或者器具故障的報修要求,應當在48小時內派人修復。
第三十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經營場所或者在其向用戶提供的燃氣安全使用手冊中公布服務標准、收費標准及依據。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經營的收費和服務標准向燃氣經營企業查詢,對不符合收費和服務標準的,可以向價格或者燃氣主管部門投訴。
第三十四條 管道燃氣用戶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用氣、採取其他方式使燃氣計量裝置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的,其用氣量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徑的計算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二)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以燃氣計量裝置的最大額定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前款用氣時間,居民用戶按每日3小時計算,工業及其他用戶按每日12小時計算。無法查明違法用氣日期的,按180日計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申請時,應當告知業主項目施工涉及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燃氣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企業安全經營全面負責。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護維修、搶修制度,制訂事故緊急處置預案,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防止燃氣事故發生。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對燃氣設施進行巡迴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供氣。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儲罐區、氣化站、供應站、加氣站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識,並按規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人員。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管道燃氣設施所在地的建築物及重要設施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三十九條 燃氣運輸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四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定,發現燃氣事故徵兆、隱患,應當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實施搶修,不得延誤。
第四十二條 燃氣用戶使用燃氣應當符合燃氣安全使用規則,禁止下列行為:
(一)管道燃氣用戶戶內設施安裝後未經燃氣經營企業通氣點火,擅自使用;
(二)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
(三)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卧燃氣鋼瓶;
(四)轉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
(五)自行塗改、更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自行拆修鋼瓶瓶閥、附件;
(七)擅自安裝、拆除、改裝、遷移、覆蓋管道燃氣設施;
(八)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九)阻止燃氣經營企業人員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或者進戶抄表等作業;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燃氣設施;
(二)擅自開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三)阻撓燃氣經營企業的維修作業;
(四)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五)改變埋有管道燃氣設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六)向管道燃氣設施排放腐蝕性物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七)移動、覆蓋、塗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識;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引發的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傷亡等事故,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派員進行搶修、搶險、搶救。
搶修、搶險人員對妨礙搶修、搶險的其他設施,可以採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對造成的財產損失,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燃氣經營企業予以賠償後,有權向造成搶修、搶險事故的責任者追償。
對燃氣事故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供氣,拒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二款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履行通知、維修義務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由此造成用戶損失的,用戶有權請求賠償。
第四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至七項規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是指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天然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燃氣設施,是指燃氣儲存、灌裝、運輸、輸配所使用的各種設備、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⑶ 江西省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辦法的介紹

《江西省流動人抄口服務和管理辦襲法》經2011年8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發布。該《管理辦法》共30條,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6號發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修正的《江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⑷ 江西省電力公司供電營業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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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電力公司供電營業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持「人民電業為人民」的服務宗旨,認真貫徹「優質、方便、規范、真誠」的供電服務方針,不斷提高供電服務質量,規范供電服務行為,提升供電服務水平,並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國家電網公司所屬各電網經營企業和供電企業。
第三條 本規范是電網經營企業和供電企業在電力供應經營活動中,為客戶提供供電服務時應達到的基本行為規范和質量標准。

第二章 通用服務規范
第四條 基本道德和技能規范: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恪守承諾。愛崗敬業,樂於奉獻,廉潔自律,秉公辦事;
(二)真心實意為客戶著想,盡量滿足客戶的合理要求。對客戶的咨詢、投訴等不推諉,不拒絕,不搪塞,及時、耐心、准確地給予解答;
(三)遵守國家的保密原則,尊重客戶的保密要求,不對外泄露客戶的保密資料;
(四)工作期間精神飽滿,注意力集中。使用規范化文明用語,提倡使用普通話;
(五)熟知本崗位的業務知識和相關技能,崗位操作規范、熟練,具有合格的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條 誠信服務規范:
(一)公布服務承諾、服務范圍、服務程序、收費標准和收費依據,接受社會與客戶的監督;
(二)從方便客戶出發,合理設置供電服務營業網點或滿足基本業務需要的代辦點,並保證服務質量;
(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合同形式明確供電企業與客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產權責任分界點,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費電價政策及業務收費標准。嚴禁利用各種方式和手段變相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准;
(五)聘請供電服務質量監督員,定期召開客戶座談會並走訪客戶,聽取客戶意見,改進供電服務工作;
(六)經常開展安全供用電宣傳;
(七)以實現全社會電力資源優化配置為目標,開展電力需求側管理和服務活動,減少客戶用電成本,提高用電負荷率。
第六條 行為舉止規范:
(一)行為舉止應做到自然、文雅、端莊、大方。站立時,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身體兩側或雙手交疊自然下垂,雙腳並攏,腳跟相靠,腳尖微開,不得雙手抱胸、叉腰。坐下時,上身自然挺直,兩肩平衡放鬆,後背與椅背保持一定間隙,不用手托腮或趴在工作台上,不抖動腿和翹二郎腿。走路時,步幅適當,節奏適宜,不奔跑追逐,不邊走邊大聲喧嘩。盡量避免在客戶面前打哈欠、打噴嚏,難以控制時,應側面迴避,並向對方致歉;
(二)為客戶提供服務時,應禮貌、謙和、熱情。接待客戶時,應面帶微笑,目光專注,做到來有迎聲、去有送聲。與客戶會話時,應親切、誠懇,有問必答。工作發生差錯時,應及時更正並向客戶道歉;
(三)當客戶的要求與政策、法律、法規及本企業制度相悖時,應向客戶耐心解釋,爭取客戶理解,做到有理有節。遇有客戶提出不合理要求時,應向客戶委婉說明。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吵;
(四)為行動不便的客戶提供服務時,應主動給予特別照顧和幫助。對聽力不好的客戶,應適當提高語音,放慢語速;
(五)與客戶交接錢物時,應唱收唱付,輕拿輕放,不拋不丟。
第七條 儀容儀表規范:
(一)供電服務人員上崗必須統一著裝,並佩戴工號牌;
(二)保持儀容儀表美觀大方,不得濃裝艷抹,不得敞懷、將長褲捲起,不得戴墨鏡。
第八條 電壓質量標准:
(一)在電力系統正常狀況下,客戶受電端的供電電壓允許偏差為:
1、35KV及以上電壓供電的,電壓正、負偏差的絕對值之和不超過額定值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
3、220V單相供電的,為額定值的+7%,-10%;
(二)在電力系統非正常狀況下,客戶受電端的電壓最大允許偏差不應超過額定值的±10%;
(三)當客戶用電功率因數達不到《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要求時,其受電端的電壓偏差不受上述限制;
(四)城市居民客戶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農網居民客戶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0%。
第九條 供電可靠率指標:
(一)城市地區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89%,農網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
(二)減少因供電設備計劃檢修和電力系統事故對客戶的停電次數及每次停電的持續時間。供電設備計劃檢修時,對35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供電的停電次數,每年不應超過1次;對10千伏電壓等級供電的客戶,每年不應超過3次;
(三)供電設施因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應提前7天將停電區域、線路、停電時間和恢復供電的時間進行公告,並通知重要客戶。供電設施因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客戶或進行公告;
(四)對緊急情況下的停電或限電,客戶詢問時,應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並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第三章 營業場所服務規范
第十條 服務內容:
(一)受理電力客戶新裝或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業務咨詢與查詢、交納電費、報修、投訴等;
(二)設置值班主任,安排領導接待日;
(三)縣以上供電營業場所無周休日。
第十一條 服務規范:
(一)營業人員必須准點上崗,做好營業前的各項准備工作;
(二)實行首問負責制。無論辦理業務是否對口,接待人員都要認真傾聽,熱心引導,快速銜接,並為客戶提供准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和地址;
(三)實行限時辦結制。辦理居民客戶收費業務的時間一般每件不超過5分鍾,辦理客戶用電業務的時間一般每件不超過20分鍾;
(四)受理用電業務時,應主動向客戶說明該項業務需客戶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的基本流程、相關的收費項目和標准,並提供業務咨詢和投訴電話號碼;
(五)客戶填寫業務登記表時,營業人員應給予熱情的指導和幫助,並認真審核,如發現填寫錯誤,應及時向客戶指出;
(六)客戶來辦理業務時,應主動接待,不因遇見熟人或接聽電話而怠慢客戶。如前一位客戶業務辦理時間過長,應禮貌地向下一位客戶致歉;
(七)因計算機系統出現故障而影響業務辦理時,若短時間內可恢復,應請客戶稍候並致歉;若需較長時間才能恢復,除向客戶說明情況並道歉外,應請客戶留下聯系電話,以便另約服務時間;
(八)當有特殊情況必須暫時停辦業務時,應列示「暫停營業」標牌;
(九)臨下班時,對於正在處理中的業務應照常辦理完畢後方可下班。下班時如仍有等候辦理業務的客戶,應繼續辦理;
(十)值班主任應對業務受理中的疑難問題及時進行協調處理。
第十二條 環境要求:
(一)環境整潔。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置無障礙通道;
(二)營業場所外設置規范的供電企業標志和營業時間牌;
(三)營業場所內應張貼「優質、方便、規范、真誠」的服務標語。公布供電服務項目、業務辦理程序、電價表、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公布崗位紀律、服務承諾、服務及投訴電話。設置意見箱或意見簿;
(四)營業場所內應布局合理、舒適安全。設有客戶等候休息處,備有飲用水;配置客戶書寫台、書寫工具、老花眼鏡、登記表書寫示範樣本等;放置免費贈送的宣傳資料;牆面應掛有時鍾、日歷牌;有明顯的禁煙標志。有條件的營業場所,應設置業務洽談區域和電能利用展示區;
(五)營業窗口應設置醒目的業務受理標識。標識一般由窗口編號或名稱、經辦業務種類等組成。必要時,應設有由窗口編號或名稱、經辦業務種類等組成。必要時,應設有中英文對照標識,少數民族地區應設有漢文和民族文字對應標識;
(六)具備可供客戶查詢相關資料的手段。有條件的營業場所,應設置客戶自助查詢的計算機終端。

第四章 「95598」服務規范
第十三條 「95598」服務內容:
(一)「95598」客戶服務熱線:停電信息公告、電力故障報修、服務質量投訴、用電信息查詢、咨詢、業務受理等;
(二)「95598」客戶服務網頁(網站):停電信息公告、用電信息查詢、業務辦理信息查詢、供用電政策法規查詢、服務質量投訴等;
(三)24小時不間斷服務。
第十四條 「95598」客戶服務熱線服務規范:
(一)時刻保持電話暢通,電話鈴響4聲內接聽,超過4聲應道歉。應答時要首先問候,然後報出單位名稱和工號;
(二)接聽電話時,應做到語言親切、語氣誠懇、語音清晰、語速適中、語調平和、言簡意賅。應根據實際情況隨時說「是」、「對」等,以示在專心聆聽,重要內容要注意重復、確認。通話結束,須等客戶先掛斷電話後再掛電話,不可強行掛斷;
(三)受理客戶咨詢時,應耐心、細致,盡量少用生僻的電力專業術語,以免影響與客戶的交流效果。如不能當即答復,應向客戶致歉,並留下聯系電話,經研究或請示領導後,盡快答復。客戶咨詢或投訴敘述不清時,應用客氣周到的語言引導或提示客戶,不隨意打斷客人的話語;
(四)核對客戶資料時(姓名、地址等),對於多音字應選擇中性詞或褒義詞,避免使用貶義詞或反面人物名字;
(五)接到客戶報修時,應詳細詢問故障情況。如判斷確屬供電企業搶修范圍內的故障或無法判斷故障原因,應詳細記錄,立即通知搶修部門前去處理。如判斷屬客戶內部故障,可電話引導客戶排查故障,也可應客戶要求提供搶修服務,但要事先向客戶說明該項服務是有償服務;
(六)因輸配設備事故、檢修引起停電,客戶詢問時,應告知客戶停電原因,並主動致歉;
(七)客戶打錯電話時,應禮貌地說明情況。對帶有主觀惡意的騷擾電話,可用恰當的言語警告後先行掛斷電話並向值長或主管匯報;
(八)客戶來電話發泄怒氣時,應仔細傾聽並做記錄,對客戶講話應有所反應,並表示體諒對方的情緒。如感到難以處理時,應適時地將電話轉給值長、主管等,避免與客戶發生正面沖突;
(九)建立客戶回訪制度。對客戶投訴,應100%跟蹤投訴受理全過程,5天內答復。對故障報修,必要時在修復後及時進行回訪,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95598」客戶服務網頁(網站)服務規范:
(一)網頁製作應直觀,色彩明快。首頁應有明顯的「供電客戶服務」字樣。為方便客戶使用,應設有導航服務系統;
(二)網頁內容應及時更新;
(三)網上開通業務受理項目的,應提供方便客戶填寫的表格以及辦理各項業務的說明資料;
(四)網上應設立咨詢台、留言簿,管理員應及時對客戶意見和建議進行回復。

第五章 現場服務規范
第十六條 現場服務內容:
(一)客戶側計費電能表電量抄見;
(二)故障搶修;
(三)客戶側停電、復電;
(四)客戶側用電情況的巡查;
(五)客戶側用電報裝工程的設施安裝、驗收、接電前檢查及設備接電;
(六)客戶側計費電能表現場安裝、檢驗。
第十七條 現場服務紀律
(一)對客戶的受電工程不指定設計單位,不指定施工隊伍,不指定設備材料采購;
(二)到客戶現場服務前,有必要且有條件的,應與客戶預約時間,講明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請客戶予以配合;
(三)進入客戶現場時,應主動出示工作證件,並進行自我介紹。進入居民室內時,應先按門鈴或輕輕敲門,主動出示工作證件,徵得同意後,穿上鞋套,方可入內;
(四)到客戶現場工作時,應遵守客戶內部有關規章制度,尊重客戶的風俗習慣;
(五)到客戶現場工作時,應攜帶必備的工具和材料。工具、材料應擺放有序,嚴禁亂堆亂放。如需借用客戶物品,應徵得客戶同意,用完後先清潔再輕輕放回原處,並向客戶致謝;
(六)如在工作中損壞了原有設施,應盡量恢復原狀或等價賠償;
(七)在公共場所施工,應有安全措施,懸掛施工單位標志、安全標志,並配有禮貌用語。在道路兩旁施工時,應恰當位置擺放醒目的告示牌;
(八)現場工作結束後,應立即清掃,不能留有廢料和污跡,做到設備、場地清潔。同時應向客戶交待有關注意事項,並主動徵求客戶意見。電力電纜溝道等作業完成後,應立即蓋好所在蓋板,確保行人、車輛通行;
(九)原則上不在客戶處住宿、就餐,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客戶處住宿、就餐的,應按價付費。
第十八條 供電方案答復及送電時限:
(一)已受理的用電報裝,供電方案答復時限:低壓電力客戶最長不超過10天;高壓單電源客戶最長不超過1個月;高壓雙電源客戶最長不超過2個月。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供電企業應向客戶說明原因;
(二)對客戶送審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答復時限:高壓供電的最長不超過1個月;低壓供電的最長不超過10天。供電企業的審核意見應以書面形式連同審核過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一份和有關資料一並退還客戶,以便客戶據以施工;
(三)受理居民客戶申請用電後,5個工作日內送;其他客戶在受電裝置驗收合格並簽訂供用電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送電。
第十九條 抄表收費服務規范:
(一)供電企業應在規定的日期准確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因客戶的原因不能如期抄錄計費電能表讀數時,可通知客戶待期補抄或暫按前次用電量計收電費,待下一次抄表時一並結清。確需調整抄表時間的,應事先通知客戶;
(二)供電企業應向客戶提供不少於兩種可供選擇的繳納電費方式;
(三)在尊重客戶、有利於公平結算的前提下,供電企業可採用客戶樂於接受的技術手段、結算和付費方式進行抄表收費工作。
第二十條 故障搶修服務規范:
(一)提供24小時電力故障報修服務,對電力報修請求做到快速反應、有效處理;
(二)加快故障搶修速度,縮短故障處理時間。有條件的地區應配備用於臨時供電的發電車;
(三)接到報修電話後,故障搶修人員到達故障現場的時限:城區45分鍾、農村90分鍾、邊遠地區2小時,特殊邊遠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
(四)因天氣等特殊原因造成故障較多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現場進行處理的,應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並爭取盡快安排搶修工作。
第二十一條 裝表、接電及現場檢查服務規范:
(一)供電企業在新裝、換裝及現場校驗後應對電能計量裝置加封,並請客戶在工作憑證上簽章。如居民客戶不在家,應以其它方式通知其電表底數。拆回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在表庫至少存放1個月,以便客戶提出異議時進行復核;
(二)對客戶受電工程的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以有關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技術標准、施工設計為依據,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對檢查或檢驗不合格的,應向客戶耐心說明,並留下書面整改意見。客戶改正後予以再次檢驗,直至合格;
(三)用電檢查人員依法到客戶用電現場執行用電檢查任務時,必須按照《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主動向被檢查客戶出示《用電檢查證》,並按「用電檢查工作單」確定的項目和內容進行檢查;
(四)用電檢查人員不得在檢查現場替代客戶進行電工作業;
(五)供電企業應按規程規定的周期檢驗或檢定、輪換計費電能表,並對電能計量裝置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計量裝置失常時,應及時查明原因並按規定處理;
(六)發現因客戶責任引起的電能計量裝置損壞,應禮貌地與客戶分析損壞原因,由客戶確認,並在工作單上簽字;
(七)客戶對計費電能的准確性提出異議,並要求進行檢驗的,經有資質的電能計量技術檢定機構檢定,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的,檢驗費由客戶承擔;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校驗費由供電企業承擔,並按規定向客戶退補相應電量的電費。
第二十二條 停、復電服務規范:
(一)因故對客戶實施停電時,應嚴格按照《供電營業規則》規定的程序辦理;
(二)引起停電的原因消除後應及時恢復供電,不能及時恢復供電的,應向客戶說明原因。

第六章 有償服務規范
第二十三條 對產權不屬於供電企業的電力設施進行維護和搶修實行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應客戶要求進行有償服務的,電力修復或更換電氣材料的費用,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二十五條 進行有償服務工作時,應向客戶逐一列出修復項目、收費標准、消耗材料、單價等清單,並經客戶確認、簽字。付費後,應開具正式發票。
第二十六條 有償服務工作完畢後,應留下聯系電話。並主動回訪客戶,徵求意見。

第七章 投訴舉報處理服務規范
第二十七條 規范投訴舉報處理程序,建立嚴格的供電服務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 通過以下方式接受客戶的投訴和舉報:
(一)「95598」供電客戶服務熱線或專設的投訴舉報電話;
(二)營業場所設置意見箱或意見簿;
(三)信函;
(四)「95598」供電客戶服務網頁(網站);
(五)領導對外接待日;
(六)其它渠道。
第二十九條 接到客戶投訴或舉報時,應向客戶致謝,詳細記錄具體情況後,立即轉遞相關部門或領導處理。投訴在5天內、舉報在10天內答復。
第三十條 處理客戶投訴應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以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和保護國有財產不受侵犯為原則。
第三十一條 對客戶投訴,無論責任歸於何方,都應積極、熱情、認真進行處理,不得在處理過程中發生內部推諉、搪塞或敷衍了事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建立對投訴舉報客戶的回訪制度。及時跟蹤投訴舉報處理進展情況,進行督辦,並適時予以通報。
第三十三條 嚴格保密制度,尊重客戶意願,滿足客戶匿名請求,為投訴舉報人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條 對隱瞞投訴舉報情況或隱匿、銷毀投訴舉報件者,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 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對打擊報復投訴舉報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網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⑸ 請問江西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計價管理辦法在哪本書里可以看到

安全文明施工費是措施費的一種,當然屬於造價的范圍,,
工程合同一般都是清單計價,版清單計價下,綜權合單價本是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一般包括工料機、管理費 、利潤,而措施費是是在措施項目清單中計價,但這里你所說的合同中單價包括了措施費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措施費,也就是說計算造價時已經算了,雖然措施項目清單中沒有了安全文明施工費子目,但決算時也不可能追加安全文明施工費

⑹ 誰有江西省文明單位管理辦法 就是獲得省級文明單位 能發多少錢 要有文件的 回答的好 有加分

呵呵 還真找不到 就知道錢

⑺ 江西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和本省駐省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開展,將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負責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統計、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機構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並在每年全國節能宣傳周期間組織開展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能源緊缺體驗活動,提高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的節能意識。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負責人每年應當參加一次能源緊缺體驗活動。
第六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統操作規程,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重點用能系統、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並按年度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及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應當包括所轄鄉(鎮)、街道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年度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的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採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建立並實施公共機構能耗監測制度,督促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的范圍內使用能源;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准。
第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並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制度的要求,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電、氣、煤、油等)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並建立統計台賬,進行整理和歸納匯總,按時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和經濟性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採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方面的規定和標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審批或者核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機構的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設。
第十四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同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新工藝。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日常辦公用電管理,建立巡查制度,減少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空調運行管理和保養維護,每年夏季或者冬季空調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進行清洗,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提高空調能效水平。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低於26攝氏度,冬季室內空調溫度設置不得高於20攝氏度。工作時間提倡空調每天晚開一小時,早關一小時。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電梯系統應當實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的數量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除特殊用途外,公共機構辦公場所三層樓以下(含三樓)停開電梯,非高峰時段減少運轉台數;提倡高層建築電梯分段運行或者隔層停開,短距離上下樓層不乘電梯,盡量減少電梯使用。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採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的設計,採用限時開啟、間隔開燈等方式改進電路控制,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公共機構應當關閉不必要的夜間照明。除重要節假日和重大的慶祝活動外,關閉景觀照明。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應當採取下列措施,加強車輛節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制度,控制車輛數量;
(二)按照規定的標准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制定公務用車節能駕駛規范,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定車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四)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賬制度,定期統計並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和節能獎勵制度;
(五)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機動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工作;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情況嚴重的公共機構,應當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公共機構應當接受和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阻礙。
第二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開設舉報電話、網站等多種方式,接受社會公眾對於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行為的舉報,會同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共機構節能考核評價辦法,於每年上半年對本級公共機構上一年度節能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並將結果予以通報。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說明理由的,由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經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財政部門在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時壓縮其1%至5%的公用經費。
第二十四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採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⑻ 江西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關於執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推進中等職業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等職業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學生前三年學籍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學籍管理,建立健全學籍管理部門和相關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條件,落實管理責任,切實加強學籍管理。國家、省(區、市)、市(州)、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學籍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具有統籌管理的責任。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四條  按照省級有關部門職業教育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或戶籍簿,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到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新生在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後取得學籍。
    第五條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籍檔案內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評價材料;
    3.公共基礎課程和專業技能課程成績;
    4.享受國家助學金和學費減免的信息;
    5.在校期間的獎懲材料;
    6.畢業生信息登記表。
    學籍檔案由專人管理,學生離校時,由學校歸檔保存或移交相關部門。
    第六條  學校應當將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級學生變動名冊
(包括轉入、轉出、留級、休學、退學、注銷、復學、死亡的學生等情況)及時輸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後上報至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第七條  新生應當按照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應當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在學校規定期限內不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發現其不符合招生條件,應當注銷其學籍,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新生實行春、秋兩季注冊,春季注冊截止日期為4月20日(限非應屆初中畢業生);秋季注冊截止日期為11月20日。
    第十條  外籍或無國籍人員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就讀,應當按照國家留學生管理辦法辦理就讀手續。港、澳、台學生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辦理就讀手續。
    第十一條  東部、中部和西部聯合招生合作辦學招收的學生,注冊及學籍管理由學生當前就讀學校按學校所在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不得重復注冊學籍。
    學校不得以虛假學生信息注冊學生學籍,不得為同一學生以不同類型的高中階段教育學校身份分別注冊學籍,不得以不同類型職業學校身份分別向教育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報學生學籍。
第三章  學習形式與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學歷教育,主要招收初中畢業生或具有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3年為主;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者,基本學制以1年為主。
    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的修業年限,初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3至6年;高中畢業起點或具有同等學力人員,學習時間原則上為1至3年。
    第十三條  學校對實行學分制的學生,允許其在基本學制的基礎上提前或推遲畢業,提前畢業一般不超過1年,推遲畢業一般不超過3年。
第四章    學籍變動與信息變更
    第十四條  學生學籍變動包括轉學、轉專業、留級、休學、注銷、復學及退學。採用彈性學習形式的學生,原則上不予轉學、轉專業或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戶籍遷移、家庭搬遷或個人意願等原因可以申請轉學。轉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同意,再向轉入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入學校同意後辦理轉學手續。對跨省轉學的學生,由轉入、轉出學校分別報所在市級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在中等職業學校學習未滿一學期的,不予轉學;畢業年級學生不予轉學;休學期間不予轉學。
    普通高中學生可以轉入中等職業學校,但學習時間不得少於1年半。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學校批准,可以轉專業:
    1.學生確有某一方面特長或興趣愛好,轉專業後有利於學生就業或長遠發展;
    2.學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種疾病,經縣級及以上醫院證明,不宜在原專業學習,可以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3.學生留級或休學,復學時原專業已停止招生。
    已經享受免學費政策的涉農專業學生原則上不得轉入其他專業,特殊情況應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跨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同一專業大類轉專業原則上在二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辦理。畢業年級學生不得轉專業。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後

⑼ 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定崗醫師管理暫行辦法

1、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3、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回
4、醫院感染管理規范(試答行)
5、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8、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9、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11、中醫機構儀器設備管理暫行辦法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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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江西省培訓經費管理辦法試行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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