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五金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准化建設,作為部門領導的你就應該做些什麼
嗯,就是按照考核細則去一項一項的分工,13大項,按照職責整改現場和整理修訂資料,需要電子版全套的可以找我,很簡單的,五金機械工貿的都可以有的,看我的方式的,私信
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多少小時
1、一般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2、高危行業(煤礦、非煤礦山、危化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2)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
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㈢ 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的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從業人員經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安全許可。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生產職責,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一千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三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三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二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中至少應當有一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安全工程師;
(二)從業人員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服務機構或者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將安全生產資金納入年度財務計劃。
第二十條本市鼓勵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一次性存儲風險抵押金,用於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
第二十一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保障安全生產、防止職業危害和工傷保險等待遇;
(二)了解工作崗位、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職業危害因素及防範、應急措施;
(三)獲得並使用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參加相關安全生產知識與技能培訓;
(五)按照有關規定獲得職業健康檢查;
(六)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檢舉控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七)拒絕違章冒險作業的指揮命令;
(八)遇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時,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
(九)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的損害依法獲得賠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三)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定期接受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由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其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並建立健全培訓檔案:
(一)對新錄用的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二)對調換工種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使用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門培訓;
(三)對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復工的從業人員進行復工培訓;
(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員安全生產教育。
從業人員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
第二十五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作業場所的生產性毒物、粉塵、雜訊、振動、高溫、輻射以及其他職業危害採取防護措施,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經檢測、評價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的,必須及時採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六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有專人負責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保證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監測的結果,應當向從業人員公布。
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年度申報,並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產使用,並將驗收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重大建設項目或者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建設項目,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規定在設計階段進行安全預評價,在驗收階段進行驗收安全評價,並將安全評價報告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危險源管理制度;
(二)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動態監控,及時消除存在的隱患;
(三)定期進行檢測、評估;
(四)制定專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及相應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
第二十九條從事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以及金屬冶煉、大型商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定期對自身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安全評價,將安全評價報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保持整潔,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碼放穩固,廢料廢物及時清除;
(二)廠(場)區道路平坦、暢通,拐彎、交叉口和險要作業地段設置明顯的交通、警示標志,管、線、棧橋的架設和標識符合國家標准;
(三)生產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須加蓋或者設置圍欄,施工挖掘的坑、溝應當設置護欄和警示標志;
(四)在架空輸電線路下,禁止起重機械作業或者搭建建築物、構築物;
(五)禁止使用房屋樑架作為起重支撐;
(六)在空氣流通不暢、容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可能造成人員窒息、中毒的場所進行作業,應當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具;
(七)對大型設備發生堵塞的部位進行人工疏通作業,應當採取防墜入、防掩埋等安全技術措施,並設監護人員。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機械電氣設備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電氣設備、電動工具和電氣線路絕緣必須良好並配備漏電保護裝置,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電動工具應當採用保護性接零或者接地,保護性接零的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應當分別敷設;
(二)潮濕和產生粉塵、蒸汽、腐蝕性氣體的工作場所,應當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
(三)生產經營場所需用臨時性的電氣線路應當由電氣專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敷設,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拆除;
(四)各種機械的外露傳動、轉動和施壓等部位,應當有安全防護裝置,並保持良好狀態;
(五)機械設備的檢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業,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停機並切斷電源,懸掛警示標志。
第三十二條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設備、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規定,保持完好;
(二)禁止穿戴和使用易產生靜電、火花的服裝、鞋帽和工具;
(三)使用防爆型電氣設備、設施;
(四)設備、設施應當裝設超限報警、防爆泄壓、保險控制以及防靜電等安全監控系統,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五)動火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動火批准制度。
第三十三條金屬冶煉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以下安全生產規定:
(一)在燃氣輸送、儲存等易發生燃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置監測預警系統,建立完善燃氣設施設備的檢修制度;
(二)冶煉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安全標准,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使用;
(三)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范圍內,不得設置人員聚集活動場所。
第三十四條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符合國家防火標準的裝配式活動房屋作為集中住宿場所的,應當使用安全電壓,冬季不得採用爐火方式供暖。
第三十五條在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可能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以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化工專業技術人員和電工。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開發新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專家對中試和工業化生產的工藝安全性進行鑒定。
第三十七條新建加油站、加氣站周邊的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原有加油站、加氣站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距離要求的,應當採取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達到安全防護要求。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建築物拆除、土方開挖等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安排專人負責現場安全管理。
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氣體頂升等作業施工項目,應當制定施工安全方案,並對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的可靠性進行專家論證,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實施現場安全監護。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出租廠房、場所、設施設備給其他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賃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約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外牆清洗、廣告設施維護、空調設備安裝等高處懸掛作業的單位,應當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和監控。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類別,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作業所用的吊具、吊籃等高處懸掛設備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等相關資料,吊具、吊籃必須配備符合安全標準的安全繩和安全鎖,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十一條禁止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作為烹飪熱源;使用兩個以上不足五十公斤壓力罐裝燃料的,應當分散使用,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㈣ 一個氮氣製造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要有多少項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切實保障員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規章制度,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事業單位(含股份公司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應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和貫徹「誠信、創新、業績、和諧、安全」的核心經營理念,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監督機制,採用先進適用安全技術、裝備,抓好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堅持安全生產檢查,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加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企業應建立並推行健康安全環境(HSE)管理體系,在基層組織實施HSE作業指導書、作業計劃書、現場檢查表(即「兩書一表」),加強風險管理,有效減少和防止各類事故。
第四條 企業要加強基層安全建設,開展安全質量標准化活動,加強生產作業的過程管理,按照標准、規范組織生產,努力做到施工現場標准化、崗位操作標准化、基層管理標准化。
第五條 企業應切實保障員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權利。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應簽訂《員工安全生產合同》;為員工創造安全作業環境,提供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工具。員工應履行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各項義務,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遵守勞動紀律,落實崗位責任,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公司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七條 企業行政正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統一協調指導企業生產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職業健康等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任主任委員,其他成員由相關人員組成。
第九條 安委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計劃,並督促落實;
(二)監督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協調安全生產大檢查,組織、協調調查處理安全事故;
(四)組織重大事故隱患評估,並督促立項整改;
(五)審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六)審核實施HSE管理體系運行計劃和HSE管理方案;
(七)審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和先進工作者,決定表彰事宜;
(八)討論決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應採取的措施;
第十條 企業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安委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向安委會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建議;
(二)協調、督促相關部門的安全工作;
(三)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工作;
(四)負責考核領導幹部定點聯系安全生產關鍵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的工作情況;
(五)掌握安全生產動態,通報安全信息,遇重大問題,及時向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匯報;
(六)負責各類事故的報告以及員工傷亡、火災、交通事故報表的匯總上報;
(七)完成安委會交辦的其它任務。
第十一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科研設計、事業單位可根據實際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或專職安全管理崗位。油氣生產、儲存、煉油化工、工程技術服務、建築施工等企業所屬三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基層隊(車間、站)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不得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5‰,其中專業技術人員比例應達到80%以上。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宜頻繁調動。其部門負責人因工作需要變動崗位,應先徵得上級安全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企業可依據有關規定,成立安全生產的培訓、咨詢、檢驗、評價機構,取得國家或有關部門資質認證或備案後,開展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設備、設施的檢驗,提供有關咨詢以及安全評價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覆蓋本單位所有組織和人員,做到「一職一責,一崗一責」。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簡練、實用,符合崗位要求,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級領導幹部、管理人員、崗位員工和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定期進行考核獎懲。實行各級領導、機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述職報告制度,將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列為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及其所屬二級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設置安全總監、副總監。安全總監一般由同級副職兼任。安全副總監可以兼任安全部門負責人,按同級助理、副總師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按專業設置物探、鑽井、井下作業、海上作業、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等安全監督站、所。安全監督站由專職安全監督和兼職安全監督組成。安全監督人員必須接受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集團公司頒發的證書從事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十條 企業要加強對基層單位或建設(工程)項目的異體安全監督。在物探、鑽井、測井、試油、修井、建築施工、煉化檢維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險的關鍵施工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應派駐安全監督,負責施工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必須派駐專職安全監督。
第二十一條 企業要加強對各級安全總監、安全監督和安全監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項管理規定,完善監督責任體系。
第五章 安全技術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重視安全科技工作,組織科技專題立項,加強安全技術研究與開發,提升安全技術水平。
第二十三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生產安全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要大力推廣和應用先進適用安全科技成果,積極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依據國家行業法規和標准,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及時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後工藝技術和設備,提高本質安全。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三同時」管理要求,按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按規定對在役生產裝置、重要和特種設備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和評估,及時解決存在問題。要堅持設備監測和檢驗制度,定期維修保養,使之符合安全技術生產條件。
第二十六條 企業要鼓勵和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技術革新,廣泛開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採取各種途徑,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技術素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應堅持新入廠員工的「三級安全教育」和轉崗工人的二、三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檔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第三十條 要加強對臨時僱用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工作,以及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並記錄備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並按規定進行復審。
第三十二條 企業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前,要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三條 企業要加強安全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員工的操作技能和防範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檢查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安全檢查制度,堅持日常檢查和定期組織安全檢查。企業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綜合安全檢查,企業所屬二級單位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安全檢查,基層隊(車間、站)要落實崗檢、巡檢、交接班檢查。
建立HSE管理體系的單位,可將安全檢查納入管理體系審核。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季節變化、節假日生產特點,以及特殊作業要求,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或專業安全檢查。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聯系點制度,定期對關鍵生產裝置和要害部位(單位)安全生產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完善安全檢查手段,依據標准、規范及安全檢查表進行檢查。檢查人員應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做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檢查人員應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並向上級報告。整改情況應有回執記錄。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辦法,加大對違章檢查、監督和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對嚴重違章行為要從嚴懲處,絕不姑息。
第三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責令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在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將作業人員從危險區域內撤出,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對檢查中發現一時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防範和監控措施,在評估的基礎上,按管理許可權制定計劃,投入整改經費,並按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條 要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檢查,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和動態監測數據台帳,配備必要的監測、檢測儀器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重大危險源處於受控狀態。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當地政府和上級單位安全監督檢查人員依照法律和相關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四十二條 企業要保證用於安全生產方面的資金投入。在編制年度預算時,要優先保證安全費用,按規定和實際需要列支事故隱患治理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經費。
(一)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編制,需投資安排的項目由規劃計劃部門按規定納入投資計劃;
(二)企業計劃、財務部門應將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納入企業預算,落實資金投入;
(三)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由企業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審查和匯總,由企業有關部門負責編入投資計劃之中或單獨編制計劃下達;需要報請上一級審定的,經上級審定後下達,安全部門檢查、督促實施;
(四)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隱患治理計劃實行項目管理,對已經完成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隱患治理項目,由規劃計劃和安全管理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四十三條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主要范圍包括:
(一)安全技術:各種機器設備的防護、保險、信號、報警裝置;安全起動和緊急停車設施;生產區域內危險場所的指示及警告標志;採用新技術、推廣新工藝、新成果;有毒有害作業點的檢測、檢查儀器;以及對繁重費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險的作業所採取的輔助機械化措施等;
(二)職業健康:生產廠房的通風換氣和採光照明裝置;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或煙霧等生產過程的機械化、密閉化或空氣凈化設施;生產場所為防止輻射熱危害的隔熱防暑設施;為減輕或消除工作中的雜訊、震動及輻射等的防護設施;工作廠房或輔助房屋內應增設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設施等;
(三)輔助房屋及設施:女工較集中車間的女工衛生室,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應的設施;
(四)宣傳教育:包括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的研究與實驗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儀器;為企業員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購置或編印安全技術、勞動保護管理所使用的輔助器材、書籍、刊物、畫片、規章制度宣傳材料、幻燈片、電影拷貝、錄像帶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落實各級組織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十五條 企業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按規定配置消防裝備和設施,加強管理,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確保消防裝備和設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加強對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工業動火票(或作業許可)制度,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落實現場監護,確保工業動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加強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與防火檢查,制定公共安全應急預案,嚴格監護措施,防止群體傷亡事故發生。
第四十九條 按照《消防法》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伍,實施專業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滅火裝備和人員。基層單位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伍,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做到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使用防護器具和會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 企業應加強企業內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納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整體部署。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實行內部「准駕證」制度,強化駕駛人行車安全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駕駛人員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 企業要加強對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強化客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特種車輛、分散車輛、租賃車輛的管理與控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交通事故。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檢查,落實節假日 「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車證、交准駕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加強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教育全體員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保證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健康和勞動防護法規政策,建立完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健康監護檔案,做好職業健康監護工作。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和特種作業的人員,按規定的檢查項目和周期,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病症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五十七條 定期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和評價,達不到國家衛生標準的應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不斷改善工作條件,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產生。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竣工驗收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
第五十八條 開展施工作業健康管理,進行健康風險識別及評價。改善施工作業中醫療健康保障條件,嚴格飲食、飲用水、環境衛生管理,做好傳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
第五十九條 對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設置警示標牌、操作規程及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第六十條 對於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運輸和儲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從事放射的工作人員要佩戴個人劑量計,加強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
第六十一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設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達到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通暢的安全通道;生產、經營、儲存及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築物內,並保持安全距離;在有較大危險的生產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六十二條 工作場所和員工宿舍應保持清潔衛生,並有防潮、防寒、防熱輻射和消毒等設施。其道路、採光照明、飲用水和排污道均應符合國家規定,並根據需求設置衛生輔助設施。
第六十三條 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為上崗員工提供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服裝應符合集團公司「四統一」要求(統一性能、款式、顏色、標識)。
第六十四條 企業必須做好女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六十五條 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金。
第十二章 承包、租賃經營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承包、租賃經營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六十七條 作業者(或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應在簽訂工程技術服務經濟合同的同時,簽訂《工程技術服務安全生產合同》,依法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服從建設單位安全監督管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作業者(或建設單位)應當與各承包單位、承租單位分別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作業者(或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六十九條 發包方或出租方必須為承包方或租賃方提供出租場所和設備的相關資料,承包方或租賃方必須在滿足發包方或出租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章 應急管理
第七十條 企業要制定處置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制度,應急管理要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第七十一條 企業應健全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組織,建立專業化應急救援隊伍,提高救援裝備水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儲備物資。加強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的溝通,建立起預警、接警、救援和恢復的聯動機制,增強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第七十二條 企業應分類、分級編制事故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重點是針對井噴失控、危險化學品、煉化裝置、油氣儲存庫(站)、長輸管道、海上作業,以及民爆器材、放射源、特種設備、公眾聚集場所等各類重大突發險情。應急預案內容應詳細、齊全,要充分考慮對周邊地區相關方造成的危害,與當地政府、周邊相關方建立預警救援機制,並按規定搞好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七十三條 各單位制訂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上報給搶險救援的相關部門及其他相關方,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備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七十四條 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要堅持「企業負責、區域聯動、屬地管理、分級落實」的原則,自覺接受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要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規定立即報告當地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處置突發事件要做到「反應迅捷、職責明確、指揮統一、救人優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減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章 事故管理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加強事故管理工作。對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均應報告,並按照規定統計。
第七十六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減少人員傷亡。
第七十七條 各類事故都必須及時逐級上報。發生重、特大事故,企業必須立即按照管理許可權,上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並按照規定報當地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企業應建立事故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件地址,並及時受理和按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發生事故後,應按照分管許可權成立事故調查組,及時認真的調查事故。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准確查清事故原因,重點查找設施設備、工藝技術、規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確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意見和防範措施,並依據有關規定,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事故分類和分級,由企業及有關部門、人員向上一級單位或主管部門匯報事故情況,並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匯報。
第七十九條 按規定時間做好事故的結案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檔案。
第十五章 考核與獎懲
第八十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按年度下達安全生產考核指標。
第八十一條 集團公司對企業實施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評比。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合格,獲安全生產達標企業稱號,發給證書;對安全生產考核指標達到先進要求,且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經考核優秀,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定,授予安全生產先進企業稱號,發給獎牌、證書和獎金。
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和獎勵標准按《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先進企業考核評比辦法》執行。
第八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年度考核指標,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單位、個人的評比標准和獎懲辦法。
第八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企事業單位給予獎勵。獎勵建議由安全部門提出,經企事業單位領導批准執行。
(一)模範遵守安全生產法令、遵章守紀,認真貫徹執行本規定,在安全、文明生產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發現事故預兆,及時採取措施和向上級報告或阻止違章指揮行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積極組織事故搶險,對減少人員傷亡有突出貢獻的;
(四)在安全科學技術、安全管理及學術研究,標准、規定的制定和修訂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顯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議,進行安全技術革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八十四條 企業應制定違章處罰規定,對查出的違章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十五條 安全生產獎勵的來源及使用
(一)企業對安全生產先進的獎勵,由企業在獎勵基金,或應付工資年度工資總額,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業對所屬單位安全生產違章和事故處理等項扣款,可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對單位的扣款應從該單位的應付工資中列支。
第十六章 附 則
第八十六條 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規定》(中油質字[1999]194號)同時廢止。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由集團公司質量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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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安全員考試多少分及格
合格分數為60分。
市建委每年一月在北京建設網上公布有關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計劃,每月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知識考試。市建委編制並公布考試大綱,並結合實際情況及時更新、補充有關內容。三類人員安全生產知識考試不收取任何費用。
市建委不組織任何強制性考前培訓,凡符合安全生產知識考試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考試。注冊中心負責三類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的受理、審核工作,符合規定且各項資料齊全的,報市建委決定,市建委決定後,公告合格人員名單並由注冊中心制發建設部統一印製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5)職業衛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安全員資格證考試要求規定:
1、三類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符合《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條件的,市建委依法收回其《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6個月後方可重新申領證書。
2、三類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施工現場發生一般事故的,市建委暫扣有關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6個月,6個月後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每個月末,注冊中心將三類人員的變更信息情況匯總後報市建委施工安全處和建築業管理處,由施工安全處和建築業管理處根據人員信息變更情況不定期組織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資質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