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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培訓費用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22 06:10:32

A. 會議費與培訓費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時各有什麼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 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1)企業培訓費用規定擴展閱讀:

培訓費具體來說有如下:

1、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2、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3、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4、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5、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6、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B. 企業培訓新員工要求員工繳納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必須自行承擔培訓費用。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版位應當建立職業權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即對你們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教育,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且其必須無條件承擔相關費用。更何況你們通過培訓獲得相關技能後,能更好的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無疑是培訓的最終受益者,而不能認為只是你們自己的事,與公司無關。

C. 公司對新員工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勞動法》中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回位為勞動者提答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3)企業培訓費用規定擴展閱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規定: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勞動法》中規定: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D. 企業入職前培訓要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不合法。公司必須自行承擔培訓費用。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即對你們進行必要的職業培訓、教育,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且其必須無條件承擔相關費用。更何況你們通過培訓獲得相關技能後,能更好的開展工作,為公司創造出更多、更好的效益,公司無疑是培訓的最終受益者,而不能認為只是你們自己的事,與公司無關。

E. 請問勞動法中到底有沒有規定允許企業收取合理的培訓費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版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權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所有企業不可以收取培訓費用,如果是企業組織培訓,由企業出費用,可以約定接受培訓的員工在企業工作的期限。

F. 一個企業毎年的職工培訓費是多麼,有沒什麼規定

你好!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和標准。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 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條將職工教育經費的當期扣除標准提高到2.5%, 且對於超過標准部分,允許無限制的往以後納稅年度結轉,這就等於實際上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並 將其擴大統一到所有納稅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
如滿意請採納!

G. 初入公司收取培訓費合法嗎

初入公司收取培訓費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內:企業容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7)企業培訓費用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職業培訓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H. 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培訓經費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加強培訓經費管理,合理使用培訓經費,特製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管理。 1.3管理職責 1.3.1 控股人力資源部負責控股公司培訓經費歸口管理,負責確定培訓
經費的計提標准、使用范圍和使用標准;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各成員企業培
訓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控股本部培訓經費使用台賬維護(見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訓經費管理台賬》)。 1.3.2成員企業人力資源部(或綜合辦)負責本單位培訓經費的具體管
理。 1.3.3財務部負責培訓經費的計提和報銷審核工作。 2 培訓經費的計提、結存管理: 2.1培訓經費分為日常培訓經費和專項培訓經費。 2.2日常培訓經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計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員企業
工資總額的0.5%歸控股本部支配。 2.3專項培訓經費根據特定用途設立,專款專用,由控股人力資源部提
出,主管領導審核,控股總經理特批。下列項目可作為專項培訓項目:教材
開發、印刷、出版;出國學習深造;重大投資配套培訓項目;非基建培訓設
備購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訓經費結存:年度培訓經費未使用完,不得累積轉入下年度。 3 培訓經費使用范圍 3.1公派外出培訓(進修)的學費、資料費。 3.2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3專業對口或相關專業非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4教材開發、購置及印刷費用。 3.5教學用品、用具、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 3.6講師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3.7教學場地租賃費。 3.8考試費。 3.9其他與培訓密切相關的費用。 4 培訓經費使用辦法 4.1日常培訓經費支取必須嚴格控制在總提取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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