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定》和《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准則》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防止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出資人利益,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
第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勤勉敬業,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切實維護國家、社會、企業利益和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維護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違反規定決定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借貸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對外投資、擔保、融資、為他人代開信用證、采辦、銷售、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產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從事違反財經制度的活動;
(六)弄虛作假、謊報業績或者搞不切實際的「政績工程」;
(七)偷逃國家稅費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家稅費,隱瞞、截留國有資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應繳國有資本收益;
(八)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私自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從事證券投資以外的投資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不正當利益;
(三)違反規定兼任下屬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行業組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兼職工資或者其他報酬;
(四)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回扣、傭金、禮金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為本人或者他人從事牟利活動;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捐贈、贊助事項;
(九)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利益和出資人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以國家和企業利益為重,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對本人及親屬有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應當主動迴避,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與本企業有關聯、依託關系的私營和外資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關系的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所在企業發生非正常經濟業務往來;
(五)按規定應當實行任職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單位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七)其他可能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增強民主管理意識,嚴格執行企業民主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民主監督。不得有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在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中違反民主管理制度,謀取私利;
(二)按照規定應當公開、公示的事項而未公開、公示;
(三)在職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據企業章程和有關規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為謀求業績,違反勞動、安全、社會保障等法律法規,忽視職工安全衛生保護,危害職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職工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規范職務消費行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等;
(二)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
(四)超過規定標准報銷差旅費、業務招待費;
(五)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並以適當方式向職工群眾公開。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定期報告兼任職務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以及有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其他情況。
第十三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及離職和退休後從業行為的管理,並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的從業承諾抵押制度。
第十四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本規定的貫徹落實,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並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並將其廉潔從業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以及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依據職責許可權,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十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根據違規行為的情節輕重,依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企業紀律追究責任。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本規定的,除依照前款處理外,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理。
第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的,還可以由有任免權的機構給予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措施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與紀律處分合並使用。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在依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追究責任的同時,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退還;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拒不履行從業承諾抵押、拒不退還或者拒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國有企業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違反本規定給國有資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已經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據本規定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
為進一步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結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實際,制定本准則。
總則
執政黨的黨風關系黨的生死存亡。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是黨必須始終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務。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從嚴治黨,不斷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內容;是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正確行使權力、履行職責的重要基礎。
黨員領導幹部必須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必須在黨員和人民群眾中發揮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必須弘揚黨的優良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密切聯系群眾。
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加強教育,健全制度,強化監督,深化改革,嚴肅紀律,堅持自律和他律相結合。
第一章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三條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二)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五)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七)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第四條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四)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六)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第五條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八)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第六條 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五)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第七條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五)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第八條 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二)虛報工作業績;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第二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負責本准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同志要以身作則,模範遵守本准則,同時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准則的落實,並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教育,將本准則列為黨員領導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巡視、談話和誡勉、述職述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以及考察考核等監督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本准則情況的監督檢查。
黨員領導幹部參加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要對照本准則進行檢查,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向黨組織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應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其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本准則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貫徹實施本准則,要堅持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相結合,發揮民主黨派、人民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可以依據本准則,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備案。
中央軍委可以根據本准則,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 本准則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同時廢止。
⑵ 作為一名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如何在工作中做到廉潔從業
1、把心來思放在做好工作自上,而不是放在如何賺更多的錢上;
2、拿本單位上級發給的錢,其他的錢一概不要;
3、對業務關系相關人員僅維持必要的業務往來,不和私人老闆交朋友;
4、思想上認清錢的本質,不做金錢的奴隸,夠用且略為有餘即可,沒必要多多益善。
5、關心集體榮譽,重視個人聲望,定能步步高升。
⑶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三章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規定製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規定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國有企業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規定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
第十一條國有企業應當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國有企業應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並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
第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並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規定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後的相關行為。
第十六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規范和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七條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
第十八條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
對檢舉、控告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
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應當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本規定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國資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可以結合金融行業的實際,制定本規定的補充規定,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發布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同時廢止。
現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⑷ 怎樣把國有企業的紀委廉潔工作做出新意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擔負著重要職責。切實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是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的關鍵環節,也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任務,切實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各項要求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重視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國有企業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別是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行為為重點,作出了一系列具體規定,有力地推動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工作。新世紀新階段,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面臨著新的形勢、新的情況和新的變化。我們必須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出發,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實踐,堅持行之有效的好經驗好做法,根據發展變化了的新形勢,不斷賦予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新任務新要求。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深入開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和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部署,圍繞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從嚴治黨的方針。要加強教育,完善制度,規范行為,強化監督,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意識和拒腐防變能力,在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過程中,從體制機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力度,努力建設一支素質高、作風正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其主要任務是:在繼續貫徹中央紀委關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基礎上,著重落實2003年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五項要求(以下簡稱「五項要求」) ,即不準利用職權在企業物資購銷、項目開發等經營活動中謀取私利;不準個人及其親屬違反規定投資入股與其所在國有企業有關聯交易、有依託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不準將國有資產私自委託、租賃、承包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經營;不準違反國有資產監管程序和企業規章制度,擅自決定對外投資、借貸、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不準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業務渠道從事個人謀利活動,或將其提供、泄露給他人及其他企業。各地區、各企業要結合實際,貫徹落實「五項要求」,推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深入開展。
二、加強教育,不斷提高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自覺性
加強教育,提高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的自覺性,是貫徹落實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基礎性工作。要圍繞「五項要求」的貫徹落實,針對廉潔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著重在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政治素質、思想道德水平上下功夫。各企業黨組織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要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在全黨興起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的要求,組織黨員幹部認真學習江澤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胡錦濤同志的「七一」重要講話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綱要》,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要開展黨員先進性教育,牢記「兩個務必」,發揚艱苦奮斗作風,堅定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要開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辦好企業的教育、增強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意識的教育、依法經營和勤儉辦企業的教育、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教育、正反兩方面典型的教育等,使企業領導人員正確對待榮譽、地位,在金錢、美色面前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誘惑,不斷提高廉潔自律的自覺性,增強拒腐防變能力;要加強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教育,使他們成為依法經營、廉潔自律的模範,自覺接受組織和職工的監督,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方面作出表率。
三、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行為
加強制度建設,是貫徹落實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重要措施。企業的規章制度要體現廉潔自律的要求,堅持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要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要結合貫徹《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繼續堅持企業重大決策、重大項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額度資金使用集體決策的制度,在財務管理、采購銷售、工程項目、資產流動等環節,推行財會審計、比價采購、招標投標、規范交易等制度,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決策和管理行為;要繼續堅持和嚴格執行廠務公開制度,充分發揮職工群眾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要繼續堅持民主生活會、廉潔自律匯報、誡勉談話、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職與公務迴避、從業承諾、廉政檔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黨風廉政制度。要認真抓好各項制度的落實,制定操作性強的具體辦法和獎懲措施,並將制度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
四、強化監督檢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落實
各地區、各企業要圍繞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特別是「五項要求」,切實加強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檢查。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自查自糾,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將整改情況作為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企業領導人員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組織對貫徹落實「五項要求」的專項檢查。國有企業黨組織要認真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情況的監督檢查,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的貫徹執行。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要通過效能監察等形式,把有效的監督融入經營管理之中。要注意發現和解決在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過程中,特別是當前企業重組改制、資本運作、產權交易等經營活動中的突出問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充分發揮企業職代會的監督作用,企業領導人員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特別是「五項要求」的情況,要向職代會報告,接受群眾監督。對於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根據其錯誤事實,依據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總之,要通過嚴肅紀律,切實加大責任追究力度,保證廉潔自律規定的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監察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特別是「五項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收到實效
各級黨政領導和企業領導人員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領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好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作用。各級組織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和符合國有企業特點的監督管理新機制,切實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監督。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廉潔自律工作放到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大局中統籌考慮,統一安排。各地區、各企業要把中央關於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與本地區、本企業的實際相結合,根據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開展工作。要通過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規范企業領導人員行為,促進國有企業黨風廉政建設的不斷深入,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證。
⑸ 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規定,請列舉5項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企業領導人不準從事下列行為:
1、個人或他人合夥經商辦企業或投內資入股與其所在容國有企業有企業有關聯的交易、有依託關系的私營、民營企業、外資企業。
2、未經上級批准或本企業領導班子決定,兼任下屬企業或其它企業的領導職務並領取報酬。
3、私自進行職務發明專利的對外投資,入股、轉讓、合作等,或利用職權辦理相關事宜。
4、利用企業的商業秘密從事個人牟利活動,或將其泄漏、提供給他人或其它企業。
5、離職、離崗退養(離)休後3年內從事下列行為:
……
⑹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所列行為規范的如何處理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專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屬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提出哪些其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1、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
2、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
3、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
4、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
5、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
(7)國有企業廉潔從業培訓擴展閱讀
依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第二章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一)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改制、兼並、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者其他名義用企業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進行違反國家財經紀律、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六)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決定本級領導人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七)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贊助事項,或者雖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准,決定大額捐贈、贊助事項;
(八)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
(四)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託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未經批准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四)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六)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七)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四)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旅遊;
(六)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七)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
第八條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五)在有正常辦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
(六)漠視職工正當要求,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從事有悖社會公德的活動
⑻ 處理違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依據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第四章: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於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處理的,應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規定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8)國有企業廉潔從業培訓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意義:
《若干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紀委全會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為嚴肅懲處相關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對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行為,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作用:
《若干規定》是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的基礎性法規,對於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保障職工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要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為貫徹實施《若干規定》營造良好輿論環境。要認真分析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方面的薄弱環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監督機制:
中央指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對學習貫徹《若干規定》作出具體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做到預防為先、關口前移。
要加強對《若干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違反《若干規定》的行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要認真執行《若干規定》,嚴於律己,自覺接受監督,堅決杜絕違反《若干規定》行為的發生。
參考資料:網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
⑼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以下簡稱《廉政准則》)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為全面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從制度上保證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採取的一項重大舉措。公司黨組安排專題學習,充分體現黨組對貫徹實施《廉政准則》的高度重視。學習掌握《廉政准則》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基本要求。
一、這部法規的出台背景、重要意義
(一)出台背景
1997年3月,在總結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要求執行情況的基礎上,中央制定了《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以下簡稱《廉政准則(試行)》)。近13年來,《廉政准則(試行)》對於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全面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反腐敗的工作空間越來越廣,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矛盾、新問題,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廉政准則(試行)》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現實需要,需要進一步修訂,頒布新的《廉政准則》是在《廉政准則(試行)》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頒布新的廉政准則是深化幹部廉潔自律的迫切需要。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紀委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新要求的需要。《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後,針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央和中央紀委先後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廉政准則》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同時,將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則》中,也有利於黨員領導幹部學習掌握和貫徹執行。
二是吸收借鑒實踐經驗的需要。《廉政准則(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方面積極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銜接的需要。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一批重要法規相繼出台。通過修訂,可以使廉政准則與其他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
四是《廉政准則(試行)》的實施與監督部分比較單薄,需要加以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
(二)重要意義
中央此次修訂《廉政准則》,對於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將起到三個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表明黨中央對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高度關注。此次審議通過《廉政准則》,表明《廉政准則》經受住了十幾年反腐倡廉實踐的檢驗,可以作為正式的黨內法規予以施行。《廉政准則》在反腐倡廉黨內法規中居於基礎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則》為核心,以中央有關部門制定實施《<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試行)>實施辦法》、《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為配套,形成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方面較為完整的法規體系。
二是《廉政准則》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坐標系,明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業的自律標准,規范、制衡各級領導幹部權力行使與運用。《廉政准則》主要從六個類別規范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即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禁止私人從事營利活動;禁止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禁止借選拔任用幹部之機謀取私利;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三是《廉政准則》界定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業方面敏感事項的政策界限。解釋了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收受他人財物、以交易或者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經商辦企業、買賣股票、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限制等問題的有關概念、性質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問題。
二、這部黨內基礎性法規概況、新增內容
(一)概況
《廉政准則》分三章,包括總則、廉潔從政行為規范、實施與監督、附則共18條。廉潔從政行為規范是核心內容,詳細規定領導幹部從政行為八大方面的「禁止」,並詳細列出52種「不準」的行為。「52個不準」定得很具體、很明確。其中新增加的條款,如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等,聯系現實緊密,很有針對性。
新頒布的《廉政准則》確立了黨員領導幹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廉潔從政的基本規范,充分體現了繼承與創新、治標與治本、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的有機統一,是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按黨內法規學分類,《廉政准則》在黨內法規系列中屬於准則級,其法規等級很高。這意味著,今後還可能繼續出台實施辦法等。從性質類別來看,《廉政准則》屬於典型的「禁止型」的法規。從適用對象來看,也更加明晰、准確。如第十五條規定: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本條進一步明確公司系統領導幹部中的全體黨員都涵蓋在適用范圍內。
(二)新增內容
1、突出防止利益沖突。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所謂「利益沖突」,其基本含義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其公職所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個人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間的抵觸、違背與侵害。「利益沖突」一詞被廣泛運用,可以說是現代廉政立法的核心。加拿大政府就專門制定《利益沖突與離職後行為准則》。美國關於利益沖突最集中的法律規定是:「任何政府官員或雇員都不得故意親自或實質上參與任何同自己有財產利益關系的特別事項。」在十五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時任中央紀委書記尉健行在報告中使用了「利益沖突」這個概念。報告是這樣說的:「省(部)、地(廳)級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準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這是在中央正式文件中首次使用的全新的廉政概念,也是我國廉政立法尤其是黨政領導幹部從政道德法規建設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則》中有關防止利益沖突的規定。《廉政准則》多次以公共利益沖突為界定不廉潔行為的准繩,主要有:一是總則部分增加「必須模範遵守黨紀國法,清正廉潔,忠於職守,正確行使權力,始終保持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的原則性要求;二是准則第二條明確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個人的經濟活動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規定更加全面;三是第五條明確不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等內容,使防止領導幹部的特定關系人的行為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方面的規定更加全面;四是第七條明確規定不準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利於防範公權力與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
2、強調禁止黨員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廉政准則(試行)》沒有涉及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幹部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是滋生腐敗的一個重要原因,為此,《廉政准則》專門增加了一條,即在第七條中針對五種比較典型的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主要有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不準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這樣規定,有利於防範公共權力與正常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市場經濟活動發生不正常聯系,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作風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胡錦濤總書記在2007年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上提出,「加強領導幹部作風建設是做好新形勢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強調了弘揚黨的優良作風的重要意義。因此,《廉政准則》第八條針對實踐中黨員領導幹部在作風建設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分六項從工作作風、生活作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如: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不準虛報工作業績;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4、充實完善了實施與監督制度。《廉政准則》從兩方面充實完善實施與監督制度,設計具體的監督體系。如,第十一條中規定,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的各項制度,通過貫徹實施民主生活會、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監督制度,加強對本准則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十二條中規定,將黨員領導幹部組織實施和執行本准則的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執行廉政准則情況的監督和管理,切實做到預防在先、關口前移。
三、主要條款解讀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是廉政准則的核心和主體部分。原《廉政准則(試行)》在該部分規定了6個條文,可概括為「6個禁止、30個不準」。這次正式發布的《廉政准則》在這一部分規定了8個條文,即「8大禁止、52個不準」,涵蓋了行政權力使用中極易滋生腐敗的各個領域,包括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問題、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問題、浪費揮霍等幹部作風問題,觸及黨員領導幹部工作生活、待人處事的底線。
廉潔從政行為規范主要分為六類:
(一)嚴禁謀取不正當利益
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黨員領導幹部手中都掌握大大小小的權力,權力和職務也必然帶來一定的影響,正確運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影響,對每個領導幹部都是重要考驗。《廉政准則》第一條規定和第三條作了具體規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這兩條分別就嚴禁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及嚴禁違反公共財物管理使用規定提出了明確要求。黨員領導幹部要認真貫徹執行這些要求和規定,堅決杜絕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各種名義收受錢物,堅決杜絕通過各種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堅決杜絕利用公款公物假公濟私、化公為私的行為,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潔。
第一條所謂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包括五種情況:一是與行使職權有直接關系的;二是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三是在公務活動中的行為;四是利用知悉和掌握的內幕信息;五是故意違反規定的行為。而這里講的所謂「不正當利益」,也是多種形式,不僅有直接的錢、物,還有支付憑證,有價證券,還包括各種需支付費用的各類宴請、旅遊、健身等活動安排,以及包括各種可以用貨幣價值衡量的不正當利益。同時,指的是從別人那裡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包括一切禮物)。
第三條講的是違反公共財務管理使用規定謀取的不正當利益問題,也就是對領導幹部本人將管理范圍內的公共財產轉變為不正當利益,既包括自己本人獲取這種利益,也包括為別人獲取,包括為單位全部或部分人員、個人等其他人員獲取的。而這種不正當利益也是多種形式的,且都是可以用貨幣價值計算的。
▲關注重點
1、管理和服務對象主要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案件的當事人、組織(人事)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固定職責范圍內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主要是指主動採取提要求、暗示、借用等方式向接受管理、服務的當事人要錢要物的行為。對於變相索要物品或者索要物品後象徵性地付少量錢款的行為,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2、凡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物饋贈的,所接受的禮物一律登記、交公。不登記、不交公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3、當前,對委託理財引起關注。委託理財在一些領導幹部或者經辦的黨員幹部身上發生質變。一些個人或者機構假借理財為名進行行賄,這實質上是典型的權錢交易。
(二)嚴禁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黨員領導幹部作為肩負重要責任的國家公職人員,不但要帶頭遵守國家法律和黨的紀律,還要帶頭遵守黨和國家對領導幹部的特殊規定,國有企業的黨員領導幹部還需要遵守《公司法》以及關於領導幹部的相關規定。《廉政准則》第二條規定:
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這些規定,有效涵蓋了當前黨員領導幹部有可能取得不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並從個人主體經營開始,從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全面進行了規約。這種規定具有很高法規制定水準和實施針對性。比如,對經營企業、持有公司有價證券和金融投資的不準,是針對具體的實業和金融兩個主要經濟領域作出的規定;對境內外經濟事務方面作出的不準,則是對空間上經濟活動的規定;兼職和退休前後行為的一些不準,則在黨員領導幹部個人職業生涯的時間方面進行了規定。
▲關注重點
1、個人經商辦企業,主要是指黨員幹部個人獨資經商辦企業、與他人合資、合股、合作、合夥經商辦企業,或者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經商辦企業。同時還包括辦「代理人企業」(即表面上企業的法定代表是他人,而實質上該公務員控制企業)。
2、「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主要旨在禁止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便利參股非上市公司。
3、「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所謂「投資入股」,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在國(境)外以個人股的形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4、兼職和退休前後行為的一些不準。旨在禁止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不準利用過去職務、職權上的社會關系,為原任職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或者本人從事營利性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嚴禁違規選拔任用幹部
領導幹部的主要職責是出主意、用幹部,用什麼人、不用什麼人,對黨的事業關系極大。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幹部特別重要的是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任人唯賢的幹部路線,遵守選拔任用幹部的各項規定。《廉政准則》第四條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不按照規定程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這些規定,一方面要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正確對待自身的進退留轉,嚴守紀律、胸懷大局,自覺服從組織安排;另一方面,要堅持公司黨組的幹部路線和用人標准,正確處理對幹部的選拔使用,發揚民主作風,公道正派用人,嚴格按條件和程序選拔任用幹部,切實為黨、為企業選好人、用好人。
(四)嚴禁為「身邊人」謀取利益
針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手中權力,為身邊的工作人員、親屬等關系密切的「身邊人」謀求利益的行為。《廉政准則》第五條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對於「身邊人」腐敗,本條予以明確界定,從提拔幹部、公費資助、接受調查、私人謀利和經濟活動等幾個方面進行了八個不準的規定。這樣,就深入到了黨員領導幹部的「身邊人」層次,將腐敗治理的制度化落到了實處。本條核心主題詞是「謀取利益」、「特定關系人」、「利益沖突」。
――所謂「謀取利益」,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出於私情私利,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的行為。「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不應當得到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即凡是利用權力影響力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均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利益」是否實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責任認定不產生實質影響,即凡是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說明已經玷污了其職務廉潔性,就可以認定。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是廣義概念。親屬關系是指以婚姻為基礎、血緣為紐帶,以及收養而形成的相互關系。「身邊工作人員」泛指與黨員領導幹部有工作關系和人事關系的自然人。
――所謂「特定關系人」。 本條中區分了三個概念,即「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關系人」和「身邊工作人員」。《廉政准則》針對具有不同身份的三種人,區分對待,作了詳盡規定。應當指出的是,這三個概念之間是有所重合的。如「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特定關系人是以利益關系加以認定,而非以身份加以認定。故凡是與黨員領導幹部具有利益關系的自然人均可納入其內。利益即可體現為共同的經濟利益,也可包括政治利益等非物化利益。「特定關系人」這一法律概念的確立,為《廉政准則》對官員行為的全覆蓋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五)嚴禁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從近些年暴露出的腐敗案件中可見,黨員領導幹部干預土地使用權出讓、插手房地產開發等干預市場經濟活動並以此謀取私利等違規現象突出,《廉政准則》第五條作出具體規定:
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反腐敗的工作空間越來越廣,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多,這對反腐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節關於「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等一些新的提法,正是經濟建設領域反腐倡廉中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的回應,緊扣黨領導經濟建設的實際,將黨員領導幹部的從政道德規范與市場運行規則統一起來,體現反腐倡廉建設有效融合經濟建設的現實需要。
(六)促進黨員領導幹部作風轉變
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學風和生活作風,對黨委和政府形象影響極大。領導幹部作風不是小事,任何時候都絕不能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廉政准則》第六條和第八條作出具體規定。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在具體的條目中,從公款報銷、樓堂興建、公款住宿、公款行車以及慶典活動五個方面進行了具體規約。第八條對「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以及弄虛作假行為進行規定。這就基本上涵蓋了黨員領導幹部有可能進行「炫耀性」腐敗的主要途徑,為有效治理「炫耀性」腐敗准備了黨內治理依據。
四、《廉政准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關系
第一,《廉政准則》的等級高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按黨內法規的分類,《廉政准則》屬於「准則類」,是等級僅次於《黨章》的黨內基礎性法規;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屬於「規定類」,也是黨內重要法規,但屬於具體法規,等級低於《廉政准則》。但是,《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又是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的,按我國法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既屬於黨內法規,又屬於國家行政法規,具有特殊效力。
第二,二者適用范圍有區別。《廉政准則》適用於全黨所有黨員領導幹部,包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鄉鎮所站,也包括國有企業的相應級別領導幹部。適用主體有兩個原則:一是必須是中共黨員;二是必須是《廉政准則》規定等級的領導幹部;非黨員幹部以及不是領導幹部的黨員則不包括在內。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適用范圍主體則特指國有及控股企業的領導人員,並明確國有企業的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委派到非國有企業的對國有資產有管理職能的人員參照執行。這里不僅包括黨員領導幹部,也包括非黨員領導幹部;不僅適用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也適用於具有特定職責崗位的國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
第三,國企人員對《廉政准則》和《規定》的執行。對於國有企業的黨員領導幹部來講,《准則》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都要嚴格執行。按照法律法規執行的有關原則:如果只在《廉政准則》中有規定,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未作規定的,要執行《准則》的規定;同樣,《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加以規定,而《廉政准則》中未規定的,則要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總之,這兩個法規都要認真執行。其中《廉政准則》對國有企業黨員領導人員講的是參照執行,那麼在具體執行中,要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精神以及其他法律制度規定的精神結合起來考慮,確定執行的方式,但是必須明確,「參照執行」也是必須執行,不是可執行可不執行,而且在執行中要結合相關的法律制度綜合把握。
當前,我們要以學習《廉政准則》為契機,結合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著力增強領導幹部制度意識,著力規范領導幹部廉潔從業行為。公司黨組已將《廉政准則》,列入今年各級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的重要內容,通過多種途徑,切實加大宣貫力度,使黨員幹部全面掌握《廉政准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內容,增強廉潔從業的自覺性。
⑽ 學習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有何重要意義
廉政承諾書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不斷提高廉潔自律意識,規范自己的從業行為,正確對待和行使手中的權利,切實履行崗位職責,本人鄭重做出如下承諾: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工作部署,確保各項規定和措施的實施,促進企業改革和生產經營的健康發展。 二、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教育管理本單位、本部門的幹部員工,執行好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黨紀政紀、法律法規,杜絕違規違紀和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三、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發揚民主作風,主動聽取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組織和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四、按時參加黨風廉政宣傳學習教育活動,定期向上級領導和主管部門匯報個人及本單位、本部門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五、堅定共產主義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利益觀和權力觀,自覺抵制歪風邪氣和腐敗現象。 六、嚴格遵守「四大紀律八項要求」、「三重一大」制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若干規定實施細則(試行)》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及集團公司 「九不準」等相關規定和各項法律法規。 七、堅持「八個堅持、八個反對」 和「兩個務必」,謙虛、謹慎、不驕、不燥,正確處理好職務與責任、個人與組織、幹部與群眾的關系。 八、弘揚求真務實作風,發揚艱苦奮斗優良傳統,不講排場、比闊氣、搞攀比,不貪圖享受、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九、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操守職業道德,決不以權謀私,不做有損企業利益和形象的事情。 以上承諾本人將嚴格履行,自願接受廣大員工的監督,如有違反,願接受責任追究。承諾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