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是哈爾濱的,我公司下面有個勞務公司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延期,需要怎麼辦理
人員:三類人員N個;特種作業N個。
材料:各工種操作規程,各管理制度(不得少於內建委安管站要容求的管理制度),各級責任制,安全機構的設立和安全機構的工作職責以及安全管理人員表,安全培訓資料及制度,各規定人員的工傷保險,各種預案,以及預案的演練記錄,最後就是申請表。
人員根據你勞務資質的類別具體要求配備。
⑵ 哈爾濱單位給職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流程
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號
《哈爾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已經2006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毛光烈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建立和完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僱工)和退休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可按規定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第三條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基本醫療保險的籌資和保障水平應當與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實行屬地管理;
(三)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雙方共同負擔;
(四)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四條市和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本醫療保險日常管理工作。
衛生、財政、稅務、物價、葯品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區和縣(市)級分別統籌。
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和管理
第六條各統籌地區應當建立醫療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大疾病救助金(以下簡稱大病救助金);
(二)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滯納金收入;
(四)政府補貼;
(五)依法應當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並按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按照以下規定共同按月繳納,政府適當補貼:
(一)在職職工按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基數按最高不超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低不低於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
(二)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比例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用人單位按在職職工繳費基數的11%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其中個體工商戶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僱工本人按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僱主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其餘由僱主繳納,繳費基數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核定。
(三)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的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級統籌范圍內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領取期滿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其他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3%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准繳納大病救助金。
(四)各統籌地區政府按本年度參保人員繳費基數之和的0.5%予以補貼。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不計征稅費。
第八條轉業(復員)軍人、外省市調入本市、新參加工作和重新就業等各類新增人員有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按實申報;無當年繳費基數的,由用人單位根據職工本人工資情況按規定確定。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採用預繳辦法,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按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的,由稅務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或少繳的,從不繳或少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納金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由各級地方稅務部門按月徵收,具體征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地方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辦法計算利息:當年籌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改制、破產、歇業,其主體不再存在的,已按有關規定提取的退休人員醫療費,應一次性移交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並入醫療保險基金。
第三章 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用於建立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一定比例計入,具體比例及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的月計入比例為:
(一)35周歲以下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
(二)35周歲(含)至45周歲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2%;
(三)45周歲(含)至退休的,為本人繳費基數的
(四)退休(含)至70周歲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2%;
(五)70周歲(含)以上的,為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
第十五條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急)診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個人賬戶余額部分可按規定轉移、結轉使用,參保人員死亡後,可依法繼承。
第十六條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至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以及因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
大病救助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在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上至大病救助金支付最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
第十七條統籌基金支付部分門診醫療費的范圍和統籌基金、大病救助金的支付最高限額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並逐步與繳費年限掛鉤,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另行制定。
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中斷繳費的,其在職職工自中斷繳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按規定一次性足額補繳後,在職職工自次月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在職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予以支付。
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失業人員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中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後重新參保繳費的,在按月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滿6個月後(即待遇享受等待期),開始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在辦理退休時可選擇在退休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或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養老待遇的;
(二)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包括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和其中的實際繳費年限達到規定要求。
參保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可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金後,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條件、繳費年限的折算及補繳辦法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按規定辦理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到達規定退休年齡時,不具備辦理退休和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條件的,或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條件,又不願按規定補繳的,自次月起終止基本醫療保險關系。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由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支付;個人賬戶當年計入資金用完後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45周歲以下、45周歲(含)以上至退休、退休人員個人累計自負的額度按分別不超過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9%、6%、3%確定。
累計自負超出前款規定的額度的,超出部分的醫療費,按就醫的醫療機構類別由統籌基金分別按75%(三級醫療機構)、85%(社區衛生服務醫療機構)和80%(其他醫療機構)支付,其餘由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發生的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
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醫療費,在職職工個人承擔15%、退休人員個人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支付標准由各統籌地區規定,市區統籌范圍內參保人員住院按醫療機構的不同等級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簡稱起付標准):一級及以下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0元;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
參保人員年度內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准(含)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在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二)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2倍以上至4倍(含)以下的部分,在職職工承擔15%,退休人員承擔10%,其餘由統籌基金支付;
(三)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倍以上至8倍(含)以下的部分,參保人員承擔10%,其餘由大病救助金支付;
(四)在本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8倍以上的部分,通過社會醫療救助辦法解決。 一個年度內在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該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一個年度內在不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准按所住最高級別醫療機構標准計算一次。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因治療需要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葯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按規定自付部分醫療費後,再按規定辦理。具體支付標准等管理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轉外地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付,再按規定報銷。
第二十六條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主要用於補助參保人員個人支付的醫療費,也可用於參加職工醫療互助、商業醫療保險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可以直接從成本中列支。
第二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醫療補助。
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因醫療費個人負擔過多而影響基本生活的,所在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助。
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個人負擔醫療費確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第二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經費按原渠道解決,不足支付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其個人自負和承擔的醫療費予以減半。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在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准范圍以外的醫療費;
(二)未按規定就醫、購葯發生的醫療費;
(三)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所發生的醫療費;
(四)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
(五)出國、出境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
(六)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
(七)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參保人員的工傷、生育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承擔。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的醫療機構,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並經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變更注冊取得執業許可的軍隊醫療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的葯品零售葯店,均可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確定後,頒發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逐步推行醫葯分開核算、分別管理制度,形成醫療服務與葯品流通的競爭機制;合理控制醫葯費用水平,理順醫療服務價格,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零售葯店購葯時,應當出示醫療保險憑證;需要住院的,應向醫療機構交納一定額度的預付金,用於需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應當核對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憑證。
第三十四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發生的醫療費,個人負擔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向參保人員收取;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應當如實記賬。
第三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將醫療費用結算單、費用明細清單等材料及時傳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據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支付標准對醫療費進行審核,扣除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後,將其餘醫療費按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撥付給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經核准在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就醫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個人墊付,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二)將患重症的人員臨時掛靠,為其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的;
(三)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單據(證明)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者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其他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參保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對違反第(三)、(四)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暫停其3至6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供他人就醫、購葯的;
(二)冒用他人醫療保險憑證就醫、購葯的;
(三)符合出院條件,醫療機構開具出院通知書後,拒絕出院的;
(四)醫療保險憑證遺失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五)採取欺騙、虛構事實、偽造證明(單據)等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
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上述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期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改變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方式;對拒絕接受調查的,可暫停其醫療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追回醫療保險基金損失,並視情節停止6個月以下的醫療保險服務費用結算;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並按照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進行處罰: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增加收費項目,將未確定收費標准和不屬於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二)採用掛名住院或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三)診治過程中不驗證或採取弄虛作假手段,或者將未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列入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四)不因病施治,超量開葯,分解門診或住院人次,串換葯品、醫療服務項目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連接醫療保險計算機網路系統,或為非定點醫療機構、非定點零售葯店提供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的;
(六)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追回,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經紀律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二)擅自更改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的;
(三)不按規定執行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
(四)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牟取私利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醫療保險基金的,應追回被挪用的醫療保險基金;沒收違法所得,並入醫療保險基金,並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對於舉報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單獨列支,具體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和待遇標准,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第四十五條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處理。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的急危重病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段內,具有本市非農戶籍且已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以非全日制、臨時性等靈活形式就業或自謀職業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的外來務工人員,是指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與本市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僱主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第四十七條單位的外來務工人員和參加職工低標准養老保險的本市戶籍人員,失業人員、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單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所稱年度是指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四十九條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准。
第五十條本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令99號)同時廢止。
⑶ 哈爾濱老人退休檔案在哪管理
第一,檔案出現兩個年齡,以第一次為准,也就是最早的記載為准,
第二,退回休人員的答檔案,在有人事任免權的單位保存,比如大型國企,檔案都是在單位保存的,單位比較小的,沒有保存檔案資質的,要交給社保局保存,劃歸社區管理的退休人員,交給社區保存
第三,檔案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外人不會輕易就查閱檔案的,除非是經過管理部門批准,或者介紹信,兩人以上的可以查詢。
⑷ 我公司在哈爾濱,想給員工交五險一金,怎麼辦理呀
自己辦理也很容易的。在網上注冊一個企業賬號,綁定銀行卡。遇到不懂的電話也可以打社保局的電話12333.
網頁鏈接
一、單位新建戶
登陸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www.hrblss.gov.cn)→→→網上辦事進入哈爾濱市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網上申報系統(新版)→→→進入界面右下方第6項《用人單位新建戶表格下載》→→→錄入完整的電子版信息並列印單位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申報表,攜帶《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參保須知》要求所需要的材料和電子版信息(U盤)到區經辦機構辦理。
辦理時間:每月1--20日辦理除國家法定節假日
二、網報系統登錄
登陸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www.hrblss.gov.cn)→→→網上辦事→→→進入哈爾濱市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單位網上申報系統(新版)→→→「點擊進入」→→→錄入對應的戶名和密碼進入系統。
註:單位編號即為戶名;新開戶單位的初始密碼為8個8;原網報用戶的密碼保持不變;單位忘記密碼可到區經辦機構重置。
三、網報征繳變更業務操作步驟
1、醫療、工傷保險銀行委託劃款(適用非哈爾濱銀行)
開戶後單位可在經辦業務窗口領取《黑龍江省小額集中代收付協議》(簡稱「三方協議」)
進入網報系統菜單「單位管理」選擇「三方協議信息申報」進行申報→→→點擊灰色的勾選鍵選擇申報險種並按提示信息進行填報「確認」。申報完成後攜帶填報完整的《黑龍江省小額集中代收付協議》(白聯和粉聯)到區經辦機構業務窗口辦理!
辦理地址:南崗區 宣化街451-4號 道里區 撫順街98號
道外區 南康街54號 香坊區 聯草街9號
平房區 渤海三路5號 松北區 松北一路53號
呼蘭區 公園路20號 阿城區 牌路大街269號
辦理時間:每月1--20日辦理除法定節假日
註:①哈爾濱銀行開戶的單位直接在開戶銀行簽訂委託劃款協議即可,無需網上申報。
②委託劃款金額超過5萬元的參保單位,需在區經辦機構簽訂《四方協議》,否則無法正常劃款。
希望能幫助到您。
⑸ 誰知道哈爾濱市財政局會計人員管理中心怎麼去
你可以坐74,在建築藝術廣場下車,倒23(他們應該是在一個站台,或者距離個1、2米),經緯12道街有站。
⑹ 哈爾濱領路者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到底什麼模式收完錢人就不見了!騙子公司如此猖狂有誰被騙了
人家就是這樣的方式方法,錢都收完了,還和你聯系啥?套路多坑裡深!告誡網友們別再上當受騙了!引以為戒啊!善良的人們互相轉告提個醒!別再有人掉坑裡了!
⑺ 哈爾濱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屬地化管理是怎麼樣的
就直接屬於歸地方勞動局進行管轄了,不歸單位相關部門進行管理了。
⑻ 請問哈爾濱松雷和遠大購物中心的基層管理人員月薪大約多少,謝謝!
扣完五險一金後大約1700多吧,旺季比淡季多,樓層也不一樣,一般樓層越低掙得越多。正常2000以上沒什麼問題。
附各商場基層管理人員稱謂:
遠大 百盛 :領班——主管(主任)——經理
松雷 萬千 :部長(經理)助理——部長——經理
新一百 麥凱樂:助理——賣區長——經理
燕莎:督導
其餘:樓管(樓層主管)
⑼ 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問題
尊敬的網路用戶您好!
歡迎使用網路知道!很高興為您解答!
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辦理條件
1.就業人員辦理條件: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以及社區就業的勞動者;
2.失業人員辦理條件:(1)年滿16周歲,從各類學校畢(肄)業的城鎮人員;(2)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人員,停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3)承包土地被徵用,已由農村戶籍轉為城鎮居民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自願放棄農村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或流轉其承包土地簽訂3年以上土地流轉合同的未轉城鎮居民人員;(4)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人員;(5)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員;(6)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非本市戶籍在城鎮常住地單位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人員;(7)其他失業人員。
所需資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提供常住地常住證);
2.2寸免冠照片2張;3
.填寫《個人就業登記表》或《個人終止就業(失業)登記表》;
4.新成長勞動力,從事靈活就業和社區就業後失業的人員,可直接申請辦理;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原個體經營業主,應提供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歇業證明;失地農民,應提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徵用有關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人員,應提供原所在部隊出具的復員退役證明;刑釋解教人員,應提供勞改、勞教部門出具的證明;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非本市戶籍在常住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又失業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和常住地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
辦理程序
1.就業登記的辦理:(1)就業人員個人到社區登記。(2)社區收集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及社區就業人員就業登記資料(含《就業失業登記證》年審),就業人員填寫《個人就業登記表》.(3)街道(鄉鎮)對社區報送資料進行審核,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並造冊。(4)社區將就業人員就業信息錄入信息系統。(5)就業人員到社區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2.失業登記的辦理:(1)失業人員個人到社區進行登記(2)社區收集失業人員失業登記資料。(3)街道(鄉鎮)對社區報送資料進行審核,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4)社區將失業人員信息錄入信息系統。
關於實行全國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有關問題的通知(哈人社發〔2011〕49號)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5號)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發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黑人保發〔2010〕1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實行全國統一樣式《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有關《登記證》發放范圍
(一)將《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哈勞社發〔2009〕174號)中第五條第(八)款規定的發放對象,即「各區、縣(市)農村進城務工人員中,在常住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的失業人員」,擴大到「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以上轉為失業的人員」。由本人持暫住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及在當地就業6個月以上證明,到常住地社區進行失業登記申領《登記證》。
(二)將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的在校高校畢業生納入《登記證》發放對象。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的在校高校畢業生,持所在高校核發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創業所在區、縣(市)就業部門申領《登記證》。
(三)其他發放對象仍按《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哈勞社發〔2009〕174號)規定執行。
二、有關《登記證》發放與換發時間
(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市停止發放《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對新登記失業人員發放《登記證》。
(二)持《再就業優惠證》或《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含《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或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員,暫不換發《登記證》,待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或失業保險待遇陸續期滿後,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換發《登記證》。
(三)其他持有《再就業優惠證》或《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含《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的失業人員,應在201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前陸續換發《登記證》。
三、有關《登記證》發放、換發手續和程序
(一)新發證的手續和程序
1.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新發證的手續和程序,仍按照《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哈勞社發〔2009〕174號)規定進行辦理。
2.受理失業登記和辦理《登記證》的工作時限為: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上報工作;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上報工作;區、縣(市)就業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核發《登記證》工作。
(二)換發證手續和程序
1.失業人員持本人的《再就業優惠證》或《黑龍江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含《哈爾濱市就(失)業登記證》)、身份證和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兩張,到戶口所在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申請換發證。
2.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在3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填寫《就業失業登記表》,將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相關信息錄入省「金保工程」人力資源信息系統,匯總填報《換發證人員名冊表》,與有關證件一同報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審核。
3. 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在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合格的《換發證人員名冊表》及有關證件報送到區、縣(市)就業部門審核。
4.
區、縣(市)就業部門在4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者,採用微機列印核發《登記證》,並將原有證件上個人就業與失業狀況信息和享受政策情況信息轉記在《登記證》上。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要將所持《再就業優惠證》的證件編號標注在《登記證》「其他記載事項」中。《登記證》經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發給失業人員本人。
四、有關《登記證》的使用和管理
(一)《登記證》是記載勞動者就業與失業狀況、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等情況的基本載體,是勞動者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憑證。《登記證》中的記載信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勞動者可憑《登記證》跨地區享受國家統一規定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二)區、縣(市)就業部門對認定為就業援助對象的人員,應當在《登記證》中「就業援助卡」部分註明認定日期、認定的援助對象類別。對認定為已不屬於就業援助對象范圍的,應在「就業援助卡」中註明退出就業援助對象范圍的日期和原因。
(三)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申請享受登記失業人員相關就業扶持政策;就業援助對象憑《登記證》及其「就業援助卡」中標注的內容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個體經營人員憑《登記證》(標注「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申請享受個體經營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憑所招用人員的《登記證》(標注「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申請享受企業吸納稅收優惠政策。
(四)由於《登記證》全國通用,本市持《登記證》的失業人員戶籍遷出本市未移居境外的,只做記載,不予注銷;移居境外的,予以注銷。
(五)《登記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持有《登記證》的失業人員和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的就業人員,應當於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到戶籍所在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辦理年審。享受就業扶持政策被用人單位招用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持被招用人員的《登記證》統一到單位所在地社區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辦理年審。不辦理年審的,跨年不再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六)《登記證》實行後,我市就業失業登記日常管理工作,仍按《哈爾濱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哈勞社發〔2009〕174號)執行。
五、有關要求
(一)做好《登記證》發放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的重要舉措,關繫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各區、縣(市)要高度重視,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加強對基層平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二)各區、縣(市)及基層平台要採取多種方式做好新發、換發《登記證》的宣傳工作,要結合當地實際工作情況,做好換發《登記證》的時間安排,使符合新發、換發證條件的失業人員都能及時領到《登記證》,做到應發盡發、應換盡換。並本著急用先發的原則,優先為急需者換發和發放。
(三)各區、縣(市)及基層平台在辦理發放、換發《登記證》工作中,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受理辦結時限,及時辦理相關審核發證手續。對未按規定辦結時限辦理,影響發放《登記證》的,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經辦人的責任。
(四)《登記證》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製,市局將按實際需要下發到各區、縣(市)。《登記證》的發放、換發和補發均不得向勞動者收費。
(五)《登記證》發放信息利用省「金保工程」人力資源信息管理系統上傳至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平台,支持各級就業相關主管部門對勞動者享受就業扶持政策信息進行查驗。各區、縣(市)及基層平台要認真做好登記信息數據的上報和更新工作,確保登記信息的准確。同時,要做好相關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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