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
填寫民辦培訓學校內部管理體制需遵循以下方面:
一、對於「學校管理體制」的界定
關於「體制」,存有諸多的解釋。有人認為,體制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制度。也有人認為,體制是指組織中機構設置、隸屬關系和許可權劃分等組織制度的體系化。更多的人認同體制是一種組織制度,它至少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一是組織機構的設置,二是組織機構之間隸屬關系的確定,三是權利責任的劃分。
在制度化教育體系建立並日趨完善的今天,各國的教育組織機構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保證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組織機構,即各級教育行政機構,依據教育法律和隸屬關系對學校進行外部的宏觀管理。
另一方面是指開展教育活動的組織機構,即各級各類的學校教育機構,依據規章制度和權利職責對學校進行內部的微觀管理。
這樣,教育行政組織(包括學校內部的行政機構)與有關教育規范相結合,就構成教育管理體制。學校管理體制無疑是教育管理體制的組成部分,它是一種確立學校內部管理結構與過程的組織制度,反映著內部管理機構與人員的地位、權責范圍及相互關系。
在學校管理實踐過程中,它是學校內部各種組織機構與相關規范相結合的產物。
二、民辦學校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對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在發展民辦教育的「十六字」方針中,「依法管理」是重要的一環。目前我國民辦教育的管理狀況,無論是政府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
還是學校內部的微觀管理而言,都不盡人意。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力量薄弱,對學校辦學資質審查不嚴,對財務監督不力,對教育教學管理缺乏有效的指導。與此同時,不少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存在多方面的問題:
一是科學決策機制不健全,相當數量的民辦學校採用「家族化管理」的方式;二是財務制度、財務管理不規范,有的學校甚至連基本的財務帳都沒有建立;三是後勤管理混亂,不少學校食堂衛生條件比較差;四是學校醫療保健問題突出。
校醫的職業水平和職業資質大多不符合有關規定,對相關葯品的價格、質量等缺乏應有的監督與管理;五是校舍安全方面存在隱患,不少學校在建設過程中搶時間、趕進度,對安全問題重視不夠,學生宿舍和教室等公共場所安全通道和消防設施不完備……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三、加大民辦學校的外部管理力度
造成民辦教育管理不力的根本原因在於民辦教育管理機構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管理職能劃分不清。對此,可採取以下加強和改進民辦教育管理工作的對策:
1、健全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加強對民辦教育的領導和管理。
國家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如教育、財政、人事、勞動、物價、稅務以及國土部門等在發展民辦教育中的職責。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民辦教育的宏觀管理、組織協調、學校設立審批等。
教育行政機關內部的基教、職教、高教、財務和教育科研等管理職能部門,要把民辦教育作為自己業務管理的組成部分,承擔起相應的民辦教育業務指導與管理工作。
2、實行民辦教育保證金制度,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
設立民辦教育保證金,以民辦學校教師年工資或半年工資為基數,由教育行政部門收取並統一管理。學校存續期間,一次性交納民辦教育保證金,用於防範辦學風險。學校依法終止時,所交保證金歸還學校法人。
同時,通過財政撥一部分、民辦教育稅收返還、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方式籌措資金,建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用於民辦教育的管理和獎勵。
3、加強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和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一是對民辦學校的教師培訓和教學改革的指導要與公辦學校一視同仁,統一管理;二是對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一樣進行辦學水平評估,每年進行一次教育教學質量督導檢查;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招生宣傳廣告管理。
4、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一是要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收費管理。除按物價部門審定的收費標准收費外,嚴禁民辦學校以建校基金等名義收取其他高額費用。
二是督促民辦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檔案。民辦學校的資金要自覺接受收支兩條線管理,增加資金使用的計劃性、合理性,尤其要按照規定將必須提留的資金按標准留足,不得挪作他用,避免教育資金流失,確保學校健康運行。
三是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民辦學校除按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外,還必須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可聯合進行財務年審。
5、積極培育社會中介機構,發揮社會中介機構在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
社會中介機構要積極參與民辦學校監督、檢查、教育評估以及風險評估工作,在信息服務、招生咨詢、政策研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通過加強行業管理,規范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
最終形成政府實施法規政策和宏觀指導、中介機構提供各種中介服務和學校自主辦學、自主管理的三級民辦教育管理體系。
四、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
如果說優化外部環境的主動權由國家和政府掌握著,那麼強化內部管理則完全可由民辦學校自己做主。如何進一步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促使學校的內部管理盡快步入科學化、規范化的軌道,成為民辦學校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
完善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涉及到確立董事會的法律地位、擴大辦學自主權、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推行校本管理等諸多方面,為了避免重復,這里簡單介紹全員聘任制、崗位責任制、結構工資制、考核獎懲制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
全員聘任制——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教育教學的工作量,參照編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定編、定崗、定員」,全體教職員工由學校面向社會公開招考、選聘,在學校與教師之間實行「雙向選擇」,這樣把適度的競爭機制引入教師隊伍管理。
形成科學、合理的教育人才流動機制,促進教師的師德修養、業務素質、教學水平的不斷提高與優化,從而建立一支結構合理、數量足夠、素質優良的教師隊伍。崗位責任制——從學校整體目標出發,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和各個崗位的具體任務。
職責、標准及其權益,促進「責、權、利」三者的有機統一。徹底改變學校人浮於事、工作推委、相互扯皮的現象,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人人願做事,事事能做好」。結構工資制——為了充分體現「能者多勞、多勞多得、優質多酬」的分配原則。
最大限度地調動教職員工的積極性,多數民辦學校在分配製度方面實行結構工資制。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學校根據教職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以及工作質量的不同,發給不同的工資待遇,拉大教職工收入分配的差距。
教師的工資一般由崗位(工作量)工資、職務工資、職稱(基礎)工資、績效(獎勵)工資以及課時津貼等部分組成。在分配過程中堅持工資待遇與工作的數量、質量掛鉤,重實績、重貢獻,並注意向教育教學一線教師、骨幹教師和優秀人才傾斜。
考核獎懲制——建立科學、嚴格的考核制度,既是執行崗位責任制的保證,又為教職工評優、評先、晉職、升級提供依據,為實施獎懲打下基礎。民辦學校實行獎懲制要注意做到幾個「結合」,即年終獎懲與教師的年度考核相結合。
平時考核要與期末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要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群眾考核要與領導考核相結合。這樣,才能客觀公正,取服眾人,收到獎懲的積極效應。
⑵ 想在唐山辦一所培訓學校需要什麼資質
北京西城區的 僅供參考
序號 材料名稱 內容 依據
一 辦學申請報告 1.闡明申辦理由,並在社會調查的基礎上對即將開辦的專業、人才需求情況作出分析論證,以保證學校成立生源的穩定。 《民促法》第二章
2.寫出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內容介紹。
二 民辦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1)學校的崗位職責。(2)教職工的聘任制度(包括專職教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制度和兼職教職工簽訂勞務合同制度)。(3)例會制度(包括決策機構、教職工等理會等)。(4)教職工獎懲制度。(5)檔案管理制度(包括文書檔案、學籍檔案等)。(6)安全保衛制度(包括安全工作應急措施)。(7)考勤制度。 《民促法》第三章、《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准》
2.教育教學管理制度:(1)學員管理制度。(2)教師備課制度。(3)學籍管理制度。(4)班主任制度。(5)聽課、評課制度。(6)教研製度。
3.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 《民促法》第五章
三 舉辦者證明材料 1.舉辦者為個人的需提交身份證、戶口本 、學歷證(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2.舉辦者為社會組織的需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出示原件,交復印件,復印件上要加蓋舉辦單位印章)。 《民促法條例》第二章
3.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需提交教育主管部門批准書。
4.聯合辦學為多個主體的需分別提交證明材料和經公證處出具的聯合辦學協議公證書(聯合辦學協議載明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風險。如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需明確各自回報比例)。
四 法定代表人證明材料 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五 民辦學校校長證明材料 1.決策機構聘任書。 《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准》
2.民辦學校校長的身份證、戶口本、學歷證或職稱證(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3.由校長人事檔案所在的人事部門或組織部門出具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管理或相關管理工作經驗的證明材料。
4.體檢證明(二級以上醫院)。
序號 材料名稱 內容 依據
六 決策機構材料 決策機構成員的身份證、學歷(復印件)。 同上
七 教師資格材料 提交專兼職教師資格證(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同上
八 財會人員資格材料 提交專兼職財務人員崗位資格證(出示原件,交復印件)。 同上
九 捐贈材料 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需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證明文件。 《民促法》第二章
十 民辦學校辦學章程 章程參考樣本在社管網表格下載區。 《民促法》第二章
十一 西城區民辦學校審批備案登記表 表樣在社管網表格下載區。
十二 民辦學校提交符合設置標準的驗資報告 《民促法》第二章第十二條
十三 學校的場地證明 1.辦學場地為自有的民辦學校,提交符合設置標準的房產證或房產證明(載明產權)。 《北京市民辦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學校設置標准》
2.辦學場地為租賃的民辦學校,提交具有法律效益的,租期不少於三年的租賃合同。
注:1.以上各項材料均提交一式叄份。用A4紙列印。
2.所提交文字材料需列印,所提交表格材料可列印,也可用簽字筆或鋼筆填寫。
⑶ 辦籃球培訓班的證件需要什麼
教師資格證,國家級籃球運動員證,教練證等培訓證都是基本。
⑷ 一個教育培訓公司內部各種管理制度等應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有自己公司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規定。員工外出的規定。員工請假輪休的規定。辦公的行為准則。
第二,獎懲制度。除了員工完成招生任務以後拿的提成,還應該有以下的方式進行獎勵:通報表揚記功獎。每次獎勵獎金XX--XX元不等。優秀員工獎。獎狀+獎金。懲罰分三種:警告。罰XX元-xxx元不等。記過。罰XX元--XX元不等。辭退。
第三,晉升制度。以工作業績為導向。年分4次加薪機會,2次晉升機會。談到晉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績效考核。獎懲制度就涉及到監察審計了!
第四,學員的管理規定涉及到1,單位的介紹,2,師資的介紹3,課堂紀律4,開課時間及教學管理規定啊。
第五,教師的管理規定:主要涉及到:教務考務的教師,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詢的教師等等。
拓展資料:
管理制度是對一定的管理機制、管理原則、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機構設置的規范。它是實施一定的管理行為的依據,是社會再生產過程順利進行的保證。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簡化管理過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點:權威性。
管理制度由具有權威的管理部門制定,在其適用范圍內具有強制約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隨意修改和違犯; 排它性。某種管理原則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與之相抵觸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實行; 特定范圍內的普遍適用性。
各種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適用范圍,在這個范圍內,所有同類事情,均需按此制度辦理; 相對穩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時間內不能輕易變更,否則無法保證其權威性。這種穩定性是相對的,當現行制度不符合變化了的實際情況時,又需要及時修訂。
管理制度具有社會屬性。因而,社會主義的管理制度總是為維護全體勞動者的利益而制定的。
參考資料:網路-管理制度
⑸ 對聯合辦學單位教育的辦學定位,指導思想和管理體制
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制度。
第四條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採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國家採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准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九條國家鼓勵並組織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第十條國家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第二章 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二條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後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三條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或者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六條普通中學可以因地制宜地開設職業教育的課程,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
第三章 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乾和示範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學技術、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開展實用技術的培訓,促進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九條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國家鼓勵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託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託合同。
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系,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與職業教育有關的企業或者實習場所。
第二十四條職業學校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學歷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
第四章 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准;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准。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准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於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准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於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征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可以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於農村職業培訓。
第三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於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 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應當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 本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⑹ 開一個培訓機構需要什麼手續
開一個培訓機構都要經過教育局的認可,拿到辦學許可證。
1、到培訓機專構所在地的教育局屬去索取並填寫申請表,(要提供開辦者的相關資質,學歷學位證明等)經過審核批准,頒發許可證才能開辦。
2、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營業執照進行法人登記(要提供驗資證明、經營場所狀況等等)。
3、辦理稅務登記。
4、支付注冊資金。
辦學許可證申請材料
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申請辦學許可證,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並載明產權;
(4)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所捐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5)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7)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