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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援助工作業務培訓簡訊

發布時間:2020-12-21 07:28:11

『壹』 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幾點建議

存在的問題
(一)是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與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間的矛盾較突出。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方面有眾多的法律援助需求者,特別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普法宣傳的深入,廣大群眾尤其是社會特殊群體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越來越大。特別是援助案件范圍擴大後,須援助案件數急劇上升。以工傷和勞動合同糾紛為例,2010年羅庄區仲裁委辦理293件,今年辦理188件,上述案件中,根據上級文件規定,凡是農民工的都屬於法律援助案件,每年就有150件左右;另一方面,由於列入區財政辦案補貼經費較少,能夠用於法律援助的資源有限,受到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法律援助中心只能量力而行,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僅限於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以及經濟特別困難的當事人尋求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他許多依法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的事項,我們還無力顧及。
(二)是法律援助隊伍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法律援助工作站是依託基層司法所設立的,人員由司法所人員兼任。目前我區各基層司法所佔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羅庄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崗的只有一名專職法律援助律師。
(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不高。由於經費的制約,該區訴訟案件辦案補貼發放辦法是2006年制定的,訴訟案件每件補貼500元。2012年制定了非訴調解案件補貼辦法,每件補貼50元,有時連律師支出的交通費都難以沖抵,導致律師辦案熱情低。有些承辦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走過場,准備不認真細致,直接影響案件質量;有的法律援助承辦單位將援助案件大多交由年輕律師和實習律師辦理,缺乏資深律師必要的指導,辦案質量不高。
(四)是經濟困難證明缺乏完善的制度。1、雖然《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准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但公民如何證明自己達到經濟困難標准,現在全國范圍內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實踐中的做法是要求公民提供鄉鎮或者街道政府蓋章確認的經濟困難證明。申請人到鄉鎮街道出具證明較為困難,一是街道未必配合;二是街道未必了解情況,也不願出具。2、對於申請人提供的經濟困難證明是否屬實,以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力和財力幾乎無法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五)是民事援助與法院司法救助銜接機制和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配合機制不完善。1、在《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八條做出了救助應援助,援助應救助的規定,但相互之間的銜接缺乏具體的制度。2、刑事法律援助與法院的配合,在《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做出了規定,但目前與公安、檢察尚無明確有效的配合機制。
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不但要向人民群眾宣傳,還要向領導幹部宣傳,讓他們真正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是依法治國不可或缺的事業,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真正把法律援助事業納入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從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等方面保障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提高辦案質量方面。應建立資深律師優先辦案制度,根據律師專業優勢,建立資深律師名錄,根據案件分類,優先指派相關專業的資深律師承辦。因縣區律師人數較少,專業面較窄,對有些專業案件指派律師可打破地域限制。
(三)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1、建立最低經費保障標准。法律援助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一項社會事業,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由政府財政負擔,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時,應當根據當地人口,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標准。2、積極開辟多元化資金保障機制。《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捐助,但如何接受、由誰接受捐助卻沒有明確。可參照慈善基金和光彩基金的模式,在市、縣(區)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會,依法募集社會的捐助。也可在慈善基金中設立法律援助專項基金,通過慈善基金會接受社會捐助,並明確政法系統的捐助列入法律援助專項基金,用於法律援助事業。
(四)建立經濟困難證明和核實制度。《山東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九條只是規定,公民經濟困難標准執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因此,應在全省或全市范圍內制定統一的經濟困難證明和核實制度。我們的做法是讓村居、鄉鎮街道司法所、民政所參與出具經濟困難證明,並由司法所代為向申請人單位或村居核實。這樣不但了解情況,也方便申請人。
探索建立困難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免審查經濟困難制度。應與民政部門聯系,建立困難群眾資料庫,將城鎮低保、農村低保等群眾納入,凡是困難群眾資料庫中的,申請法律援助均免審查經濟狀況。這樣方便群眾,無需申請人再到村居、鄉鎮街道開經濟困難證明。
(五)民事援助與法院司法救助的銜接應由司法行政機關與法院聯合出台具體規定,就司法救助轉法律援助、法律援助轉司法救助程序、公函樣式和負責部門作出具體規定。司法救助轉法律援助,我們的做法是法院給援助中心出具指派代理人通知書,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後,直接與申請人簽訂協議,安排律師代理訴訟。刑事法律援助中公檢法司配合機制,應由政法委牽頭盡快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我們與法院的做法是由法院給援助中心出具指定辯護人通知書,援助中心接到通知後,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貳』 法律服務所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法律援助簡報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區認真貫徹落實該條例,堅持以人為本,為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法律援助事業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但是,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和發展,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應當改進提高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如何將法律援助作為改善民生問題的重大問題,進一步發展法律援助事業,是新時期我們應當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
一、我區法律援助工作開展現狀
(一)法律援助機構和人力資源情況
1、城東區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於2003年4月,現有專職工作人員2名,援助大廳於2009年8月正式掛牌成立,辦公面積150平米。大廳內設有受理指派室、調解大廳、農民工綠色通道、檔案文印室、律師工作站、公證聯絡站,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援助場所。中心現設法律援助工作站17個,其中,在鎮、街道司法所設有工作站9個,在工、青、婦、殘聯、老齡委設立工作站5個,在法律服務窗口單位設立工作站3個。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由司法局局長兼任, 17個工作站有專、兼職工作人員31人。中心現有辦案資格的工作人員19名,協作律師事務所律師11名,轄區服務所的法律服務工作者7名。中心基本設施齊全,擁有辦公電腦2台,列印、傳真機均以配備。
(二)近兩年內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情況
2011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352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6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61件,受援人員121人次, 法律援助案件的來源主要是申請,指定案件均為刑事案件。辦理效果較為理想,受援對象集中在農民、農民工、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婦女等弱勢群體上,農民受援比例占援助對象的一半以上。刑事案件類型主要是未成年人犯罪,民事案件類型依次占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和交通事故案件,行政案件比例極小;
(三)經費保障情況
從我區法律援助經費收入看,經費全部來源於區司法局財政撥款,可見政府對法律援助工作開始逐漸重視起來。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不夠。
衡量法律援助工作宣傳效果的標準是「社會認知度」。據不完全統計,我區法律援助工作「社會認知度」較低,弱勢群體和社會層面對法律援助的認知度較低,維權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大多數困難群眾不知道有法律援助,或者知道法律援助,但不知道法律援助是干什麼的,不知道申請法律援助也是自己的權利,不知道去哪裡請求法律援助,不知道如何去利用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制度實施的認可程度也不高,甚至個別人認為「不花錢的律師不辦事」。宣傳力度較弱,對社會宣傳的定位、平台、載體、內容、頻率、強度、形式、新穎性研究不夠。
(二)法律援助人力資源力量不足。我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公職律師僅有11人,隊伍力量薄弱,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律師人數佔全地區律師的85%,卻只承擔了2.4%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量;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志願者承辦了33.6%的案件,但由於其不具備律師資格,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援助工作站沒有專業人員,工作遲遲沒有開展起來。
(三)法律援助的覆蓋范圍較窄。
一是法律援助訴訟案件的范圍存在局限性。根據《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圍僅包括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小部分和刑事訴訟案件的代理和辯護。因此,民事案件中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等處於弱勢的當事人,行政案件中因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行政相對人和執行案件中的申請人很難獲得有效地法律援助。二是法律援助對象存在局限性。由於經濟困難標准一般設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不僅忽略了一些生活在最低保障線邊緣的困難群體,同時也把一些收入尚可,但因災病等原因致貧的「夾心階層」拒之門外。在經濟形勢風起雲涌的今天,同樣需要法律的援助和支持,在可能情況下,我們應將這部分群體納入法律援助的范疇。
(四)法律援助的協調機制沒有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它不僅是司法行政管理一個部門的責任,也是法律援助涉及到的所有部門的共同責任。目前,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在一些部門看來,法律援助只是律師的義務,與己無關。同時由於信息溝通機制的欠缺,使很多應該得到法律援助的人群失去了機會。因此,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是當前法律援助工作亟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解決問題的思路
(一)不斷加大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知曉率。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工作機構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台、網路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法律咨詢等途徑,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力爭城市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達到90%,農村達到70%。使各級領導更加重視和關心法律援助工作,使社會各界更加關注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使各部門更加認識和理解各自所擔負的職責,形成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事業的良好氛圍,使法律援助真正成為一項惠民便民的制度。
(二)整合和發掘法律援助資源,緩解需求矛盾。一是鼓勵和支持有能力的社會團體、組織設立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機構,使其成為專職機構的重要補充。二是司法行政機關要積極爭取編制,或者理順現有編制,通過內部調劑,選調優秀律師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三是切實監督社會律師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四是加強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培訓,提高其綜合素質,建立健全辦案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三)暢通法律援助工作渠道,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公、檢、法、司、仲裁、勞動等部門應加強溝通協調,暢通工作渠道,使各個機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熱線、司法所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將法律援助觸角延伸到基層,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當事人有法律援助需求的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能在最快的時間和最方便的條件下及時提供,以期最大限度實現法律援助工作的宗旨,同時將人民調解機制引入法律援助工作,司法援助工作室兼調解工作室,實現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的「無縫對接」,有效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成本,同時又緩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壓力。
(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新思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法律援助條例》關於援助范圍的規定已經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我們應當以落實中政委部署的「三項重點工作」為契機,能動地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拓展援助范圍,不斷擴大民事、行政案件的援助力度,嘗試在執行案件中引進援助制度。同時圍繞當前農村改革發展的突出問題,做好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對破壞民主、侵犯農民民主權利的案件,要積極介入,主動服務,依法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叄』 社區法律援助工作總結

法律援助工作總結
今年,我站法律援助工作在鄉黨委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在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下,堅持「應援盡援、應援優援」的目標,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進一步強化法律援助網路體系建設,加大宣傳的力度,以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出發點,以扶助社會弱勢群體為突破口,為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年來,接待來電來訪咨詢65件,經辦法律援助案件12件。現將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網路
今年以來,我站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級法律聯絡點的建設工作,明確了各站點的工作人員,指導他們的工作,為暢通申請渠道、就地就近滿足困難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奠定了基礎;加強基層法律援助組織建設,將法律援助網路構築在農村,深入到企事業單位。同時與信訪、消協、派出所、綜治辦等各部門加強聯系,擴大法律援助工作覆蓋面,形成法律援助機構與有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為真正發揮法律援助工作著的主力軍作用,根據縣司法局安排,積極參加上級和縣局組織的各項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工作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水平有了明顯進步
二、建立健全制度,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機制
按照「高起點、規范化、穩步推進」的工作目標,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工作運行機制。一是根據縣局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我站業務規范化標准;二是為積極發揮農村法律援助點的作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為弱勢群眾減少訴訟成本,努力構建和諧社會,推行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規范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
大力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活動,在「3.15」、江淮普法行、「12.4」等大型活動中,通過解答法律咨詢、法制講座宣傳法律援助,接待當事人咨詢近36人次,發放法律援助宣傳材料,廣泛進行法律援助知識、解答法律援助咨詢。通過宣傳,擴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會知曉率,為低收入群體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順利實施營造了濃厚的氛圍。
四、做好重點對象的法律援助
(一)切實做好外來民工的法律援助,根據我鄉實際情況,在平時的工作中,為外來用工人員就他們關心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問題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同時開展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教育,增強他們法制觀念,遵守職業道德,受到他們的歡迎;並且針對他們反映的工資拖欠、用工合同等問題,及時和有關部門聯系,和企業交涉,協調解決。

(二)做好老上訪戶的法律援助工作,積極幫助他們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老大難問題,為他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在依法維護他們合法權益的同時也為政府分憂解難。既維護了當事人的權益,又維護了社會穩定。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年來,法律援助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與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為此,下一步要著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繼續抓好站點的工作人員的政治和業務學習,提高辦事水平和效率;二是繼續做好日常來電來訪的法律咨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來訪、受理工作。

『肆』 開展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要怎麼做

你有這個想法非常好
首先要有做義工的心理准備,在生活有保障的情況下進行,
要熟悉法律內程序,各種處理方式,時間周容期,要了解和理解農民工當事人的心理和處境,
以和為貴,
例如,收集各類型的案例,做成文本,提供給有類似需求的農民工,
需要耐心和花費很多的時間和精力.
在勞動局大廳弄張桌子,擺個牌子,進行指導,或者到各個工業區去宣講.

『伍』 如何運用法律援助,積極開展精準扶貧

精準扶貧工作抄開展以來,壺關縣法律援助中心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優勢,採取三大措施助力精準扶貧。
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以農村貧困人口為重點人群,進一步放寬經濟困難標准,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取消法律援助事項范圍限制,幫助更多貧困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平等享受法律保護。
二是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機制。通過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簡化審批程序,打造法律援助「城區半小時、農村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方便貧困群眾及時就近提出法律援助申請。
三是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扎實推進一村一法律顧問工作,組織律師、法律工作者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開展法律咨詢、普法宣傳和人民調解等工作,滿足基層組織、群眾對法律知識和法律服務的基本需求,實現群眾不出村(社區)即可享受到基本法律服務。
對凡屬建檔立卡的貧困戶,在辦理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援助時簡化了手續,開通了綠色通道,為脫貧攻堅提供了法律保障。

『陸』 如何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有一顆為人民服務的心

『柒』 如何加強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拓展黨風廉政宣傳領域陣充發揮輿論宣傳思想引領、輿論支持、精神激勵約束警示作用努力營造利於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思想輿論氛圍發面強音力宣傳反腐敗斗爭形勢任務決策部署統幹部群眾思想認識凝聚反腐敗力量廣泛宣傳反腐敗工作勤廉典型增強幹部群眾反腐敗斗爭必勝信樹立紀檢監察機關神秘機關放思維展紀檢監察機關公共形象宣傳通製作宣傳片、舉辦放線訪談等形式提高紀檢監察工作透明度二形震懾效應適應加懲治腐敗力度新形勢加強違紀違典型案件宣傳報道及曝光違反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違紀違典型案件健全新聞發布制度集通報查辦案件情況發揮警示作用提高震懾力三打造全媒體宣傳陣協調整合媒體資源主設置議題展立體式、全位宣傳放紀檢監察聲音發揮主流媒體主陣主渠道作用加新聞投放量頻形輿論強勢同注重利用主要商業中國站、影響都市類報刊等媒體運用微博、微信等傳播手段藉助專家者力量擴宣傳社影響力 增強黨風廉政教育針性實效性適應新形勢應進步明確黨風廉政教育重點象、核內容優勢特點逐步構建領導幹部重點、紀律教育核、警示教育特色工作格局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手教育通黨委(組)理論組習、廉政培訓、講廉政黨課等種形式建立健全領導幹部態化教育機制充利用紀檢監察機關執紀監督優勢強化黨紀政紀廉政規教育積極展領導幹部任職前廉政規知識測試工作充利用紀檢監察機關擁量案件資源優勢強化警示教育促使黨員幹部引鑒貼近黨員幹部思想實際接受習慣改進教育式堅持施教、症施教針信訪舉報、巡視、黨風政風監督等工作發現苗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抓住換屆選舉、節等關鍵點實施針性教育堅持抓早抓積極展黨員幹部談提醒教育工作防止堤壩毀於蟻穴 提升廉政文化建設品質效加強廉政文化建設應緊緊圍繞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四風要求反腐敗斗爭需要引導公眾樹立廉潔、誠信、勤儉、守等思想觀念增強監督意識全社倡導抵制歪風邪氣腐敗氛圍加強廉政文化理論研究進步界定廉政文化內涵、目標任務實現途徑廉政文化建設實踐提供理論遵循廉政文化重建設應堅決摒棄形式主義防止廉政文化簡單等同於廉政文藝或廉政景觀避免娛樂化庸俗化傾向堅持廉潔教育與實踐養相統與制度規范相結合融入公民意識、城市精神、企業文化職業道德培育程融入市民公約、鄉村民約、守則斷探索廉政文化進社區、農村、校、企業、家庭新途徑新式力實施廉政文化精品工程發揮廉政文化藝術精品熏陶作

『捌』 法律援助中心來我鄉簡報

近日,縣司法局148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來到杜集鄉開展了主題為「流動『專148』服務你我他」法律宣屬傳活動,活動邀請李仁懷律師對杜集鄉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李律師闡述了我國的《土地承包法》,他從土地糾紛的表現形式;處理土地糾紛的法律意見;農業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確認;農村征地補償問題等方面闡述了在處理土地糾紛過程應該注意的法律問題,從而豐富了村級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為平安、和諧杜集奠定了堅實基礎。

『玖』 感謝法律援助工作者送錦旗寫什麼好

你好,大意就是說他匡扶正義,濟世救民之類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拾』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貧助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公益事業,旨在通過法律手段救助社會弱勢群體,使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在保護弱勢群體、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積極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因為具有現實的法律依據和深刻的社會意義,而顯得尤為重要,它彰顯了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和對實質正義的不懈追求。本文就如何更好地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談幾點看法。
一、當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難。關於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案件的提前介入問題,《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實踐中,許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種種原因,獲得指定辯護的權利僅僅局限在審判階段。部分法院甚至在開庭前一兩天才給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導致不少指定辯護律師由於時間倉促,無法深入了解案情,只能憑起訴書和辦案經驗出庭辯護,影響了辯護效果。
2.辦案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心理上還不成熟,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甚至還存在人格缺陷,如個性相對比較孤僻,不輕易敞開心扉等,但同時他們又具有主觀惡性小、可塑性強等特點。這就要求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不僅要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還要熟悉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熱心於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但是,目前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還缺少統一指導和培訓,使得有些律師僅滿足於完成辯護任務,在辦案過程中缺少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溝通,對於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情況掌握不夠全面,導致表達辯護意見不夠充分,難以提出合理量刑建議,不能真正達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3.刑事法律援助後續效果不好。在接受援助過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認罪、悔罪甚至立功表現,然而由於受援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使其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後果缺乏正確的認識,加上原有生活環境不可能在短期內得到改善,人生觀、世界觀的改造也需要假以時日,因此極易重蹈覆轍,重新犯罪。有的受援人初次犯罪,因為年齡較小,未被判處實刑或刑期較短,刑滿後,由於缺少家庭關愛或管教缺位,受社會不良因素的影響,很快又走上了犯罪道路,再次成為被援助對象,這顯然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初衷。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1.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機制,全程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刑事法律援助的特殊群體,失足未成年人理應有別於一般犯罪嫌疑人,並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得到特別保護。自偵查階段起對經濟困難或因其他原因沒有委託律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予以法律援助,讓援助律師提前參與刑事訴訟全過程,不僅可以有效幫助未成年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也有利於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保障刑事訴訟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提前介入機制,規定在偵查、起訴階段,相應的辦案機關應在第一次訊問時即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並記入筆錄,經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實無法為其聘請律師的,辦案機關應及時通知相應的援助機構,由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權利保護,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法律援助的根本目的。
2.組建專業團隊,充分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要在現有律師中挑選一批業務精通,工作細心,責任心強,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於做未成年人思想工作的律師,作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骨幹,並經常組織學習培訓,要求辦案律師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除了做好閱卷和會見等常規工作外,還應當以高度的責任感,深入到學校、社區等場所去調取有利於受援人的證據,全面了解受援人的個人情況和案件情況,審查其作案時的年齡,有無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的情形以及是否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並及時就案件及受援人情況與有關機關溝通,同時,要積極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事求是地反映問題,甚至檢舉立功。在法庭上,要根據案件的情節和自己所掌握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個人資料,爭取讓未成年被告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充分維護其合法權益。
3.堅持保護與教育相結合,有效鞏固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效果。幫教失足未成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就法律援助而言,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時,除了要求承辦律師熟悉掌握相關法律,認真做好案件辦理工作外,還需具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對未成年人的關愛之心,在為未成年人依法辯護的同時,根據其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找准感化點,因勢利導,有的放矢地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幫助失足未成年人充分認識自己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同時,要積極鼓勵失足未成年人,使其能夠知錯改錯,從犯罪的心理陰影中走出來,走好今後的人生道路。從長遠來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應當作為一項社會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在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公安、檢察、法院合作的同時,還應加強社會聯動,動員社會各部門加入教育、挽救未成年受援人的行列,並與受援人家庭、學校建立長期聯系,形成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利環境,實現對失足未成年人的全方位動態援助,幫助其認罪伏法,真誠悔改,減少對社會、對法制的逆反心理,達到重塑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人格,預防和遏制其重新犯罪的目的,真正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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