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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火工品管理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20 21:38:45

⑴ 火工品管理制度

認真執行火工品領發、清退制度。各單位火工品清領、 實發、實耗、退庫等各項環節必須登記、造冊、簽字、蓋章。

各單位火工品現場用量必須在當班下班之前, 經當班班長核發,在清退單上簽字後,放炮員親自退庫,炸葯庫保管員按清退單查收,若發現不按規定辦理一次罰款50元,情節嚴重者重處。

炸葯庫必須切實抓好火工品班後清退工作,凡放炮員無清退單或清退單填寫不符要求的,炸葯庫值班員必須及時上報安監站或炮管組,每人次給予10-50元的處罰。

號召廣大職工認真搜撿丟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須交炸葯庫,由當班炸葯庫值班員出具證明報安監站;井上撿到的雷管必須及時主動的交安監站。無論是交井下炸葯庫還是交安監站,上交者必須講清拾到雷管的地點(最好有證明人),礦對上交雷管個人按每發2元給予現金獎勵。

安監站對收到的雷管,要做好專項記錄台帳。暫存雷管的箱子要雙人雙鎖保管,並定時送往中央炸葯庫,炸葯庫對收到的雷管必須做好記錄,要專箱存放,並查明雷管編號及使用單位。

安監站、炮管組、保衛科積極配合,對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處理工作,丟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組。

凡發現私自攜帶雷管上井的,每一發罰100元,三發及以上的除罰款外,交公安部門處理,造成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搜撿到雷管不主動上交的,經查實同樣按私自攜帶雷管上井處理。

加強門衛管理和檢查,凡發現攜帶雷管、炸葯出礦的,一律開除礦籍,交公安部門處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須有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放炮合格證的專職放炮員擔任,無放炮證的人員嚴禁放炮, 任何領導無權指派沒有放炮合格證的人員放炮,否則,違反規定按嚴重三違處理。

2、放炮員應按照本單位施工措施,嚴格依照《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作業放炮。

3、井下各採掘地點放炮,不堅持三人連鎖放炮製度,不攜帶瓦斯便攜儀罰放炮員50元。

4、放炮前, 班組長沒有向所通往放炮地點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員罰50元,沒設警戒放炮罰放炮員50元,警戒人員失職罰50元。

5、放炮必須採用礦規定的放炮線進行放炮,放炮線長度符合規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採煤工作面35米)用電纜線、雷管腳線、鐵絲等做母線進行放炮的,放炮線長度不夠的,每一項罰款100元。

6、放炮距離和掩護放炮員的安全地點違反有關規定,(以作業規程為准)罰放炮員50元。

7、放炮時放炮鑰匙放炮員沒有隨身攜帶、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沒有執行放炮員一人操作的,放炮時沒有首先發出放炮警號,再等5秒鍾放炮的,放炮後未立即摘下鑰匙,未將母線摘下並扭結,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8、放炮員在裝配引葯時,未將雷管腳線末端扭結,裝炮前,炮眼內浮煤、岩粉沒有掏凈,沒有充填足夠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的,每一項罰放炮員50元。

9、採掘作業地點沒有爆破作業圖表,或沒有按放炮說明書進行放炮的,每項罰50元。

10、放炮員放炮時,嚴禁放明炮、糊炮、及煙炮。

11、各採掘地點必須執行正向裝葯,實行一次裝葯一次全部起爆。否則,發現一次罰放炮員50元。

12、出現拒爆處理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執行,及時處理。

13、用放炮方法貫通井巷時,技術科應提供准確的圖紙資料,當貫通的兩個工作面相距20米時,只准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貫通,另一個頭必須停止作業,但保持通風。

(四)、獎勵辦法:

各單位放炮員完成當班的爆破任務,無三違行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補助費。

實現礦安全目標, 年度內經上級主管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內評出先進管理區隊前三名給予獎勵,第一名獎1000元,第二名獎800元,第三名獎500元。

實現礦安全目標, 年度內經上級管理部門檢查礦被評為火工品管理先進單位,礦火工品領導小組每人獎勵100元。

對在平時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經領導小組批准獎勵50-2

⑵ 哪有關於火工品的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地方煤礦火工品,預防爆炸事故的發生,保障煤炭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規共1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火工品,是指用於地方煤礦生產的一切爆炸物品。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地方煤礦火工品活動的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對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安全管理,由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人負責,其主要技術負責人負安全技術責任。
第六條凡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單位,必須建立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使用火工品崗位責任制,並根據需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條凡從事銷售、購買、儲存、運輸、使用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責任心強,熟悉與掌握火工產品的性能和操作規程,經安全教育與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三章銷售和購買
第八條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屬於國家計劃分配物資,嚴禁各類地方煤礦自由買賣或者用火工品換取其它物品。
第九條本市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的供銷計劃,由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編制,報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審查批准後組織供應。
第十條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須憑《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向地方煤礦組織供應所需礦用火工品;各類地方煤礦須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購買證》向指定的供應點購買所需礦用火工品。
第十一條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與市公安機關商定,根據本市行政轄區地方煤礦的分布狀況建立礦用火工品供應點,由市公安機關予以核發《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開展礦用火工品供應工作。凡未取得《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銷售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
第十二條市礦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根據本市地方煤礦所需火工用品的種類組織貨源,保證供應;不得影響地方煤礦的生產需要,不得向地方煤礦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地方煤礦礦用火工品。
第十三條嚴禁各類地方煤礦直接向火工品生產廠家或者向市煤炭物資供銷公司建立的礦用火工品供應點以外的單位購買礦用火工品。
第四章儲存與運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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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煤礦火工品的出庫屬於哪個部門

供應科

⑷ 如何做好煤礦火工品管理工作

摘要:火工品管理是煤礦實現安全生產的有力保障。該文介紹了火工品在制度建設、使用專管理屬等方面的管理模式。從加強火工品領導、火工品法律法規教育、火工品管理知識培訓、火工品管理、工作考核與獎懲等五個方面作了論述。關鍵詞:火工品管理 科學管理模式火工品即雷管、炸葯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如若管理不善和使用不當就會給國家財產及員工生命財產帶來威脅,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導致礦難發生,怎樣才能做好火工品管理呢?我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一、加強火工品領導1.建立健全各級火工品管理機構,成立煤礦火工品管理委員會,黨政負責人親自抓,對火工品管理實行絕對領導,在火工品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各基層單位也要成立由支部書記和隊長為組長的火工品管理小組,加強對火工品儲存、使用的管理,給火工品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⑸ 煤礦火工品警示教育片觀後感

煤炭是我國的主體能源,煤炭工業為國民經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煤礦企業的共同努力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但我國的煤礦安全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煤礦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煤礦安全仍然是我國安全生產的重中之重。據統計,建國以來共發生了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煤礦事故24起、死亡3780人;另外,2007年還發生因暴雨洪水引發的事故災難1起、死亡181人。距今最近的是2009年黑龍江省龍煤集團鶴崗分公司新興煤礦「11.21」特別重大煤(岩)與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08人。
通過觀看煤礦百人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我更加深刻領悟到「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該方針的重要性,該方針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方針,作為一名管理人員,在觀看了煤礦百人事故警示片後,要吸取造成百人以上重大事故的五大教訓,為我們的安全工作指明方向。安全生產,重於泰山,在現場的工作中,我們的工作原則要做到「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
作為機電戰線負責人,我的主要任務是機電、運輸兩大專業的管理工作。機電戰線的特點是需要管理的人員多,維護的設備多、出現異常和障礙的幾率大;工作繁瑣乏味、容易造成工作人員思想上的鬆懈。而一旦發生事故輕則造成經濟上的損失,重則危及生命、設備和礦上的安全,甚至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影響社會的穩定。從觀看安全警示教育片中,我們不難發現大多是工作人員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而違章作業造成的。為此,我們必須全力以赴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形成人人講安全,事事為安全,時時想安全,處處要安全的良好氛圍。我認為我們應當從以下
三方面來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一、加強安全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職工隊伍,是煤礦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保證。企業的生產必須有高素質員工隊伍為依託。員工沒有安全意識,安全生產無從談起。
二、要根據安全生產的目標和任務,根據各崗位的分工,層層細化分解責任,將責任具體化、合理化、規范化,切實做到誰管的事、誰負責,有章可循,違章必究。安全責任制不能流於形式,在進行每項工作時都要保證做到計劃到位、准備到位、檢查督促到位、驗收到位,這樣,才能使各項工作安全順利的開展。
三、加強隱患排查治理,提高超前預防能力。做到對不安全因素「發現得快、控製得住、排查得早、解決得好」。深入排查安全隱患,不定期地開展隱患排查活動,加強對重大隱患危險源的整改監控,把事故發生後的責任追究提前到對隱 患責任的追究,對違反隱患排查有關規定者,追究責任。對於員工提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並適當給予獎勵。
四、在問題整改上,我們按照重點整治,責任到人,明確分工,整體推進的原則,採取專項治理和分散治理並舉的方法,對重點工程和重要的作業場所,進行重點整改。
五、為保證質量標准化建設在實際工作中見效快,效果好,真正起到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作用,專門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獎懲激勵措施,獎優罰劣,從而有效的保證了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總之,血的事故教訓必須深刻吸取,時時刻刻銘記在心。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宣傳片的觀看體會上,我們一定要牢固樹立「命至上,安全發展」理念,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始終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嚴格依法依規組織生產

⑹ 煤礦職工培訓的辦法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製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並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准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本標准: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並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採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後會採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於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後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准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幹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幹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並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幹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於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幹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幹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准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並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幹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幹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准。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後,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並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准後,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後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後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於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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