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財務部人員報銷培訓費會計上怎麼處理
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科目。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企業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版取用於職工教育事業的一項費權用,是企業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費用。
職工教育經費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用於職工教育事業的一項費用。單位職工不但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享有集體福利的權利,還有接受崗位培訓、後續教育的權利,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也是單位的一項流動負債。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Ⅱ 員工培訓費計入管理費用什麼科目
如果是來公司承擔的源可以記入管理費用,也可以記錄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因為在現在的柔性管理中,企業組織的職工培訓已經逐漸歸入到了職工福利這一部分,當然它也可是視為是企業經營管理的費用,所以計入管理費用,如果是職工自己承擔的話就計入其他應收款賬目。所以科目處理應該是:借:管理費用-職工培訓費
或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其他應收款-**
貸銀行存款
現金等
如果計提了職工教育經費,就在職工教育經費列支,如果沒有計提職工教育經費,直接在管理費用--職工培訓費列支。
Ⅲ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培訓費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可以嗎
培訓費應記入"其他應付款--教育經費"
借:其他應付款--教育經費
貸:現金等科目
"管理費用--福利費"是計提時才涉及到的科目,在月末時轉入"本年利潤"科目,所以現在不可以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
Ⅳ 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AK/ZD1802A—2007 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培訓經費管理辦法 1 總則 1.1為加強培訓經費管理,合理使用培訓經費,特製訂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安瑞科能源裝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控股)
本部及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管理。 1.3管理職責 1.3.1 控股人力資源部負責控股公司培訓經費歸口管理,負責確定培訓
經費的計提標准、使用范圍和使用標准;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各成員企業培
訓經費使用情況;負責控股本部培訓經費使用台賬維護(見附表1《安瑞科
控股****年度培訓經費管理台賬》)。 1.3.2成員企業人力資源部(或綜合辦)負責本單位培訓經費的具體管
理。 1.3.3財務部負責培訓經費的計提和報銷審核工作。 2 培訓經費的計提、結存管理: 2.1培訓經費分為日常培訓經費和專項培訓經費。 2.2日常培訓經費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員工工資總額的1.5%計
提,不得超支使用。其中,各成員企業培訓經費的三分之一,即各成員企業
工資總額的0.5%歸控股本部支配。 2.3專項培訓經費根據特定用途設立,專款專用,由控股人力資源部提
出,主管領導審核,控股總經理特批。下列項目可作為專項培訓項目:教材
開發、印刷、出版;出國學習深造;重大投資配套培訓項目;非基建培訓設
備購置等。 1 AK/ZD1802A—2007 2.4培訓經費結存:年度培訓經費未使用完,不得累積轉入下年度。 3 培訓經費使用范圍 3.1公派外出培訓(進修)的學費、資料費。 3.2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3專業對口或相關專業非公派學歷教育費用。 3.4教材開發、購置及印刷費用。 3.5教學用品、用具、儀器、設備購置或租賃費。 3.6講師授課費、食宿費、交通費。 3.7教學場地租賃費。 3.8考試費。 3.9其他與培訓密切相關的費用。 4 培訓經費使用辦法 4.1日常培訓經費支取必須嚴格控制在總提取數額
Ⅵ 《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嚴禁以下哪些行為
西北工業大學文件
校財字〔2014〕312號
關於印發《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培訓工作,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並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業大學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培訓工作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黨政機關各部處、學院、直屬單位及附屬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和審批管理
第五條 組織部、人事處等歸口管理單位須將所有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申報年度培訓費預算時,需明確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等,按照學校預算程序審批通過後執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費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按預算調整及追加程序辦理。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180
伙食費110
場地費和講課費100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
合計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在發生的前提下相互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第九條 15天以內的培訓費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優先選擇在校內舉行。確需在校外培訓的,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發生的培訓費真實性負責。各單位培訓結束後應及時匯總票據,集中辦理報銷手續。培訓費報銷時,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培訓通知(通知包含培訓日期、培訓地點及具體議程等事項);
(二)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
(三)講課費簽收單、培訓機構開具的發票和各類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有效憑證;
(四)委託培訓機構承辦培訓的,須附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或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200元以下)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除涉密事項外,培訓費的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在學校范圍內予以公開,接受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財務處、紀委辦公室、審計處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學校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單位選派職工參加短期出國培訓的,按照《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工業大學學校辦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發
Ⅶ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解讀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加強和規范培訓費管理,推進幹部教育培訓事業持續健康發展,2013年12月29日,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了《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首次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進行了規范。
《辦法》規定,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審批備案和執行情況報告機制。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經單位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同時各單位應當報送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完善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督機制,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杜絕無實質內容培訓。
《辦法》規定,培訓費開支范圍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方面。通過嚴格界定培訓費項目范圍,明確開支內容,堵塞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和以培訓名義公款宴請、公款旅遊的漏洞。
《辦法》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禁止亂收費。
《辦法》對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做出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等。同時,《辦法》還明確了報銷環節控制、公示公開、報告制度等一系列紀律約束和監督檢查措施,切實加強培訓費管理和控制。
Ⅷ 公司的職員培訓費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公司的職員培訓費記入職工教育經費會計科目。
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來源在統一單位和統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業),可在工資總額1.5%的范圍內掌握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本(流通費)。
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屬於企業開發新技術、研究新產品的技術培訓費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屬於其他的職工培訓費用,則仍在企業稅後留利中開支。
工會經費中的職工業余教育費,仍然用於職工業余教育方面。基層工會一般可在其留成經費(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60%部分)的25%范圍內列入工會預算掌握使用。
原規定由企業成本或營業外開支的有關職工教育的經費,都改在工資總額1.5%范圍內開支,營業外不再列支。
本建設單位舉辦職工教育的經費,在基本建設投資中開支。
(8)培訓費在使用管理上擴展閱讀
舉辦職工教育的企業、基本建設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按下列范圍開支職工教育經費:
1、公務費。包括教職員工的辦公費、差旅費、教學器具的維修費等。
2、業務費。包括教師教學實驗和購置講義、資料等費用。
3、兼課酬金。是指聘請兼職教師的兼課酬金。
4、實習研究費。學員在本單位生產實習和經批准到外單位實習研究,以及畢業設計所發生的費用,如有生產實習產品收入的,應以收抵支。
5、設備購置費。主要是指購置一般器具、儀器、圖書等費用。
6、委託外單位代培經費。是指本單位職工選送到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上級主管部門和兄弟單位代為培訓,按國家規定應支付的進修培訓費。
Ⅸ 用作培訓費的職工教育經費是如何通過會計分錄反映在「管理費用——培訓費」中的
企業一般是把培訓費列在職工教育經費中的,如果為了便於管理和分析,需單獨內核算培訓費時,可容以採用下列方式
借:其他應付款——教育經費支出
管理費用——培訓費 (藍字)
管理費用——職工教育經費 (紅字)
貸:銀行存款
這樣既可以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反映職工教育經費計提與使用的全貌,又可以按費用明細核算職工教育經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