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制度:旅館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治安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切實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旅館業治安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內部保衛組織的領導,教育員工提高警惕,遵紀守法,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
(1)前廳業務指導培訓擴展閱讀: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公安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