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關於公司佔用員工下班時間培訓國家有沒有相關法律規定
公司佔用員工下班時間培訓是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即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於加班時間。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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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具體標准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准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准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
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❷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❸ 企業給員工培訓的內容有哪些
企業給員工培訓的內容有:
1、了解公司發展史,使員工更深入了解公司,從而更加熱愛公司。
2、了解公司的組織情況,了解公司組織結構和未來公司發展方向,方便員工快速開展工作。
3、了解公司企業文化,增加員工對公司的認同度。
4、了解人事規章制度,包括考勤,員工手冊,離職,薪資,績效,員工獎罰等員工行業管理規范等規章制度。
5、學習公司產品知識,在今後的工作中更好地發揮自己的特長。
6、了理公司財務報銷管理制度,新員工在進入公司後,肯定會涉及到財務管理事項的,所以一般新員工必須要學習報銷管理制度。
7、掌握安全消防知識,包括上下班安全注意事項,消防管理及消防知道培訓等。
8、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❹ 企業員工培訓主要內容是什麼
這個就多了:
首先按照培訓人員分類
有新員工入職培訓,關鍵人才的技能培訓,中層人員的執行力培訓,高層的領導力培訓;
其次按照培訓師資來分:
有內部培訓還外部培訓。
按照課程體系分
有安全培訓、技能培訓、特殊工種培訓、時間管理培訓、企業制度培訓、企業文化培訓、目標管理培訓、禮儀培訓等。
❺ 國有企業員工培訓應參照哪些文件規定
建立培訓制度,有利於企業員工培訓有序進行,為企業培訓提供製度保障。我國《版勞動法權》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技術工種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培訓。
然而統計資料表明:國有企業中,有231 000個單位建立了職業培訓制度,佔全部國有企業總數的15.4% ,有241 000個單位建立了技術工種上崗前培訓制度,佔全部國有企業總數的16 。可見,建立培訓制度的國有企業很少,還不到所佔總數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