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6、GB 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
(1)道路運輸企業法律法規培訓試卷擴展閱讀:
管理條例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 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 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Ⅱ 運管所執法人員轉正筆試題《附答案》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考試復習思考題運政部分
(所附答案僅供參考,請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為准。)
一、填空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於2004年4月14日經國務院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新修訂的《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是我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的第3次修訂,自2006年 7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客運班線屬於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應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 班線運輸 。
4、 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 和道路貨物運輸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 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5、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6、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關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和許可權,對客運經營者申請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 ;不予許可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8、 客運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當經機動車 駕駛員培訓學校 培訓合格,並取得營運駕駛員 相應的從業資格證 。
9、 客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車道路運輸證和 從業資格證
10、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 ,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 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1、 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車輛、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
12、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准以及相關規定進行客貨運輸車輛 綜合性能檢測 ,並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
13、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道路運輸機構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機主管部門實施資格管理。
1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考試合格 ,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員證上崗。
15、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在外省登記的車輛在我省境內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滿1個月以上的,應當到駐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四川省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並繳納規費。
16、 旅遊客運是指以運送旅遊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遊景區 內營運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遊景區(點)的一種運輸方式。
1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18、 客運經營者違章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 ,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19、 在春運、旅遊「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動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非營運客車憑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20、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 車輛營運證 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 使用 ,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21、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 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報備。
22、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採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23、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24、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中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
25、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至8年 。
26、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27、 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屆滿前60日重新提出申請。
28、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從事客運經營的申請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29、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30、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需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31、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 ,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32、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 超載 ;貨物的 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33、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
34、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35、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 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測的車輛出站。
36、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 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
37、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 ,保證維修質量 。
38、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 和 收費標准,合理的收取費用。
39、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
40、 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後,經維修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 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41、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
42、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報廢 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43、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業戶,應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附送相關材料。
44、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要使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駕駛員不僅掌握必要的駕駛技能,而且要掌握必要的交通安全、營運知識、運輸法規知識等。
45、。同43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47、 對於違法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除了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追究其行政責任外,接受培訓者也可以依據培訓合同以消費者的身份追究其 民事責任,對於不按規定培訓的可以 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機構進行處罰。
48、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按照規定 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 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49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50、 道路運輸活動根據是否發生費用結算區分經營性道路運輸和非經營性道路運輸。
51、 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經營以 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和修理。
52、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是指為使 機動車駕駛員 熟練掌握駕駛機動車所需要的 駕駛技能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專門培訓。
53、 道路班車客運按運行區域可以分為跨省、跨地市(州)、跨縣(市)、縣(市)內、農村客運 等五類。
54、 包車客運是指 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的一種運輸方式。
55、 旅遊包車是指以運送旅客觀光為目的的旅客運輸方式。
56、 二類班車客運,是指運距在400~800公里的班車客運。
57、 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傷亡,應按 道路交通安全法 承擔賠償責任。
58、 客運站管理的「三優三化」是指優質服務 、 優良秩序 、 優美環境和 服務管理規范化 、 服務過程程序化 、 服務質量標准化 。
59、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分為 一類 (大修) 、 二類(二級維護) 和三類(專項修理) 。
60、 道路運輸管理對象是從事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等活動的經營者。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條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道路運輸及其相關業務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道路運輸經營者),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包括機動車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和道路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道路運輸站場、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培訓、客運機動車租賃、貨運代理和貨運配載。道路運輸站場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站、點(以下簡稱客運站點)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
61、 運政執法主要以源頭檢查為主,路面檢查為輔。
62、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 經營許可證 和 道路運輸證 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63、 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 、 安全知識 、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 崗位技能 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64、 汽車駕駛學校必須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教學大綱、教學計劃 、按核定的 教學 培訓人員,保證教學質量。
?65、 從事 800 公里以上線路、高速公路直達、 旅遊客車 、 的營運車輛以及 出租汽車 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必須達到一級。
第二十三條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其他客貨運輸車輛的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三級以上。從事800公里以上班線、高速公路直達或者途經高速公路50公里以上、旅遊運輸的客運車輛的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
66、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準的要求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67、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 30 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判斷題(20分)
1、《道路運輸條例》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計程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
2、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自動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3、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可以)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4、機動車維修實行( ?)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5、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三年內(必須沒有發生)交通責任事故。(×)
6、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後,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7、無有效公路規費收訖標志的,公路稽徵機關可以暫扣車輛。(√)
8、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不能)收取工本費。(×)
9、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10、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11、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不可以一並進行調查取證,應分別進行處理(× )
12、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於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並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13、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
14、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以暫扣車輛。(√)
15、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 ?)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16、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2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17、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對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客運車輛實施(暫扣)。(×)
18、《道路運輸條例》所指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性能檢測站)。(×)
19、交通行政處罰實行分級自由裁量制,即劃分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四個裁量等級。(√ )
20、拖欠公路規費超過2年的,稽徵機構不應再追繳。(×)
21、公路客運附加費向營業性客運車輛徵收。(√)
22、對偷逃公路規費的,稽徵機構可以直接暫扣當事人的車輛。(√)
23、車輛掛靠經營的,被掛靠單位是繳費義務人。(√)
24、暫扣車輛超過3個月車主未接受處理的,稽徵機構可以申請拍賣欠費車輛。(×)
25、未按規定在稽徵機構辦理公路規費異動手續轉賣轉讓車輛的,由車輛使用方負責繳費。(×)
26、公路運輸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公路規費徵收稽查、海事管理以及港航管理機構都是受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以交通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機構。(× )
27、交通行政聽證程序主要包括聽證申請、聽證會通知、舉行聽證會、作出處理決定等步驟。(√ )
28、公路建築控制區范圍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後,由公路管理機構設置標樁、界樁。(×)
29、根據《公路法》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
30、對於車貨總質量在4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在起運前1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 × )
3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駛的車輛,由車籍所在地徵收養路費,省際之間互不徵收。(√ )
32、調查取證過程中進行勘驗檢查時,當事人必須到場並在《勘驗檢查筆錄》上簽字。(× )
33、規費徵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34、進行公路養護作業的車輛,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 × )
35、《聽證會通知書》應當在舉行聽證會前的15日向當事人送達。( × )
36、機動車(含入境的境外機動車)均要按規定繳納養路費,其所有人是繳費義務人。( √)
37、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進行超限運輸的由交通部負責審批。( × )
38、一般程序包括調查取證、書面告知、處罰決定、送達並執行等步驟。(√ )
39、對印製和使用假冒養路費票證以及採用套牌等手段逃繳養路費的,交通部門要會同財政、公安等部門進行查處。(√ )
40、對有限定荷載要求的公路和橋梁,超限運輸車輛不得行駛。( √ )
41、公告送達只限於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自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後,即視為送達。( √)
42、對逃費車主按規定課以滯納金,數額較大的,車主可以要求組織聽證。(× )
43、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文書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
4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據《公路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 )
45、對拖延車籍登記並上路偷駛的新購車輛,稽徵機構應從購車之日起全額追繳養路費和滯納金,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
46、主要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施工作業或運營、留駐並超過三個自然月的車輛,應及時辦理調駐手續,並從開始調駐的第三個自然月起,在調駐地稽徵機構繳納養路費。(√ )
47、滯納金是對被管理者未按規定繳納公路規費給予的一種經濟處罰。( × )
48、對倒換牌照,塗改、偽造養路費票證的處以應繳費額3倍以下的罰款。( ×)
49、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自行收集的證據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無效。(√ )
50、對管轄發生爭議的路政案件,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 )
51、對因被盜搶、被行政或司法扣押、發生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停駛的機動車,車主要及時向稽徵機構申報,從稽徵機構核準的當月起停繳養路費。(× )
52、車主對稽徵機構的征費行為不服應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省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
53、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10)分鍾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
54、在春運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 )
55、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
56、車輛二級維護執行情況是路檢路查項目之一。(× )
57、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等,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
58、車主提出減征公路規費申請,稽徵機構必須在60日內答復同意與否。(× )
59、由於車輛具有流動性,違反公路規費徵收法規的違法行為,除了車籍地稽徵機構有權管轄外,車輛經過地的稽徵機構也有管轄權。(√ )
60、每月10日前未按規定繳納當月養路費的,從當月11日起加收滯納金。( √ )
61、對因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繳養路費的,以及非惡意欠(逃)繳養路費、繳費義務人能夠積極足額清繳養路費但繳納滯納金確有困難的,經稽徵處核准,可適當減免滯納金。(√)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條例》第十三條,本《細則》第十六條,侵佔破壞航道或航道設施的,處以不超過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根據這個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違法情節,最高可以給予損失賠償費40%的罰款。(√ )
6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定,擅自佔用挖掘公路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該規定提到的「以下」說明包括三萬元(√ )
64、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這一文件的性質屬於行政法規。(×)
65、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一事不再罰」是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種以上罰則的行政處罰。(× )
66、對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和後果基本相同的,應當給予基本一致的行政處罰。( √)
67、行使交通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公正、公開和合理的原則;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
68、2007年4月30日福建省交通廳發布的《福建省交通行政處罰標准細化》(閩交政法〔2007〕14號)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
69、《福建省公路規費徵收管理條例》第24條第2款規定:車輛經申報停駛或批准報廢,仍上路行駛的,由公路稽徵機關責令其補繳,按日加收滯納金,並處以應繳規費三倍以下罰款。從違法情節上看,將以上車輛用於修車等非運營上路行駛比用於從事客貨運輸上路行駛更為嚴重(× )
70、《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88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情節給予違法相對人以警告的同時還可以給予其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
71、港口經營性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參照規定執行。(√ )
72、《港口法》不限制外商投資的形式。(√ )
7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海事行政案件及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由海事法院專門管轄。(× )
74、遇有旅客滯留、貨物積壓阻塞港口的情況,因屬企業經營行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無權進行疏港。(× )
75、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漁標和軍用標必須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
76、港口理貨經營人不得在港區內從事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
77、建設橋梁、水底隧道、水電站等可能影響港口水文條件變化的工程項目,負責審批該項目的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徵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
78、《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適用於我國境內所有商港、漁港、軍港、工業港、避風港。(× )
79、航道應當劃分技術等級。其中一至四級航道報國務院備案,四級以下航道報交通部備案。( √)
80、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81、非航標管理部門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設置專用航標,必須經港口管理部門的同意。(× )
82、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批准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碼頭、錨地時,應當事先徵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
83、港口經營人不優先安排搶險物資、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的作業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
84、危險貨物港口作業區域應當設置明顯標志,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和無關船舶停靠,作業期間還應嚴禁煙火,杜絕一切火源。(√ )
85、對徵收的航道養護費和中央、地方財政撥給的航道事業費,必須貫徹統收統支、專款專用的原則。(√ )
86、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將危險貨物的名稱、特性、包裝和進出港口的時間報告港口管理機構(× )。
87、經國家批准計征港務費的沿海和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養護費由航道養護費開支(× )。
88、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建設與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鐵路、 公路、給排水、供電、通信等設施。(√)
89、在港口水域內從事養殖、種植活動的,由港口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90、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 下列不屬於《港口法》規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的預案是()。
91.船舶接受引航服務時,被引船舶的船長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責任完全解除 ( × )。
92、港口總體規劃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徵求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編制。(√ )
93、修建與通航有關的設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通航標准和技術要求,並應當事先徵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
94、某企業未經依法許可,經營港口理貨業務,並取得違法收入8.9萬元,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95、港口經營人不得實施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得以任何手段強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務。( √)
96、《港口法》規定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定與本單位相關的預案有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旅客緊急疏散和救援預案、預防自然災害預案。(√ )
97、營業性水路貨物運輸的承運方和托運方,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簽訂運輸合同。(× )
98、交通行政處罰中,與本案當事人曾經相識的案件調查人員不一定要迴避的。(√ )
99、《交通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中所稱「違法事實」,包括:違法的時間、地點、違法的過程、違法的性質、違法的特點。(× )
100、指紋不屬於交通行政執法證據種類的。( √ )
Ⅲ 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從哪些方面對從業行為進行規范
道路運輸相關法律法規文件從道路運輸綜合管理、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管理、駕駛員管理及交通事故處理六大方面對從業行為進行規范。
Ⅳ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關於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考試辦法
5.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6.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7.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
8.交通違章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9.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
10.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規定
(4)道路運輸企業法律法規培訓試卷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Ⅳ 汽車運輸企業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
汽車運輸行業有關法律法規:
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 (1995年12月6日交通部交公路發[1995]第828號文件發布) 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1999年第5號令發布) 道路貨物運單使用和管理辦法 (1997年5月22日交通部第5號令發布)
道路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1996年12月2日交通部公路發[1996]1039號文發布)
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 (1998年3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9年第3號發布,2001年8月20日修訂)
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 (1998年3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第2號發布)
第5條 道路運輸車輛的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二級維護。日常維護是由駕駛員每日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和安全檢視。一級維護是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作業中心內容是除日常維護作業外,以清潔、潤滑、緊固為主,並檢查有關制操縱等安全部件。二級維護是由維修企業負責執行的車輛維護作業。其中作業心內容是除一級維護作業外,以檢查、調整轉向轉向搖臂、制動踢片、懸架等經過一定時間的使用容易磨損或變形的安全部件為主,並拆檢輪胎,進行輪胎換位。二級維護必需按期執行。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業戶和駕駛員,必需按國家或行業有關標准規定的行駛里程或間隔時間,對出來進行維護作業,進口車輛及特種車輛按出廠說明書的規定執行。
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T18344—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GB —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國務院令406號 2004年4月30日發布 7月1日實施)
Ⅵ 道路交通運輸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完)
(授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節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五節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Ⅶ 關於貨運車輛的法律法規
貨車主要涉及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貨運車輛最常面臨的風險——超載問題上,根據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出現違反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7)道路運輸企業法律法規培訓試卷擴展閱讀
貨車超載的危害主要有:
1、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由於超載超限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2、車輛超限超載,載質量增大而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大。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發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3、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往往會增加的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於超限超載後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佔用車道,直接影響著道路的暢通。
因此,駕駛車輛運載貨物或乘客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的裝載規定,不得超限超載。
Ⅷ 2015最新道路貨物運輸法律法規
2015新交通法規是全國通用的。
常見的扣分行為:
1、闖紅燈,記6分。
2、酒駕,扣12分。根據駕駛車輛和是否出事故等情況,做出5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10年內不得再申領駕照、終身不的申領駕照處罰。
3、不系安全帶,記2分。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5、行駛途中撥打手機,記2分。
6、有意遮擋號牌,記12分,頂額處罰。
7、超速駕駛,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詳解下面具體扣分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污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站點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Ⅸ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 為適應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與管理的需要,部對1987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1992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分別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進行了修改,現決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 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同時為平穩過渡和減少浪費,舊證延長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間內,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管理機構不得以未換新證為由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罰,否則部將予以嚴肅處理。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現將新證的式樣、管? 硨褪褂霉娑ㄓ》⒏ 忝牽 餚險嬤蔥小? 附件: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標貼等式樣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三、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2001年8月19日 附件>: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業務(含物流業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 發送,倉儲業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並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許可字型大小、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 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 檔淖手實燃叮 湊鍘翱馱薠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 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 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業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三: 《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非機動車輛,參照本規定執行。 2、《道路運輸證》保留原《營運證》的有關內容,具體式樣見樣本。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在國家實施費改稅前,保留「公路運輸管理費繳訖證」。 3、《道路運輸證》採用防偽標志,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封面墨綠色,外廓尺寸為9.3×6.5cm。 4、為便於列印,《道路運輸證》由主頁和本證兩部分組成,主頁列印後,撕掉列印孔條,粘貼在本證的不幹膠處。 5、取消原《道路運輸證》首頁「公路運輸營運證」的字樣,改成白頁中間印行徽標志。 6、原《道路運輸證》內的「單位」改為「業戶」。 7、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營業執照號」,改為「企業經營資質等級」。企業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的等級。企業資質評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備注」欄中註明。 8、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審驗記錄」合並,只填寫車輛等級數,再加蓋審驗部門章。車輛技術等級一年評定一次,在上半年進行。年審時憑當年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用中文大寫數填寫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欄中,再加蓋審驗部門章。 9、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級維護記錄」內容,「車輛>級維護記錄」不作為路檢路查的內容,但道路運>管理機構應繼續加強和執行車輛強制>級維護制度,將車輛>級維護有效憑證(即按每年需進行政級維護的次數所對應的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和發票)作 為車輛年度審驗的內容。同時道路運>管理機構要建立營運汽車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源頭管理,逐月適時監督營運業戶和汽車維修企業,做好汽車>級維護工作。車輛每次>級維護後,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要將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及發票的復印>交由車籍地的道路運>管理機構, 放入車輛檔案中。沒有按規定進行車輛>級維護的,道路運>管理機構除緩期一個月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年審外,還應根據部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交通主管部門是《道路運輸證》的主管機關,《道路運輸證》統一由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道路運>管理機構發放。 《道路運輸證》的核發程序是:車主購車前應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車主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車籍地的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證》。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核,合格的,簽署意見報經地級以上道路運>? 芾砘 購朔ⅰ5丶兌隕系纜吩蘇 芾砘 共壞檬芾砦淳 丶兜纜吩?管理機構審核,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直接報送的申請> 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貨車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的備注欄中註明,掛車不另發證。 11、車輛轉籍、過戶,原車主應分別到原發證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交回《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營運票據、標志。新車主到轉入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發證程序,重新辦理《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票據、標志不得私自轉讓。 12、車輛報停,車主須持《道路運輸證》到車籍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報停手續,暫交回《道路運輸證》;恢復運輸時,按規定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回《道路運輸證》。 車輛報廢,車主應將《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車輛歇業,車主應按規定,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交回《道路運輸證》,並由道路運>管理機構注銷。 13、非營運性車輛臨時從事營運的,車主須向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臨時《道路運輸證》。臨時《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為一個月。臨時《道路運輸證》的式樣與附件一的《道路運輸證》式樣一致,在「備注」欄中加蓋紅色的「臨時」兩字。 14、《道路運輸證》丟失後,車主應及時向原發證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補證申請,並在地級以上報紙掛失,聲明丟失《道路運輸證》的號碼等。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發證程序,予以補證。 15、車輛因違規行為被處以停業整頓的,停業期間,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繳其《道路運輸證》;被取消經營資格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回其《道路運輸證》。 16、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每年審驗一次。每年7月31日為審驗終止期,審驗終止期前,上年度審驗章有效。《道路運輸證》審驗的內容應包括車輛等級評定、>級維護、經營行為等方面。在審驗中發現的違章行為,道路運>管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道路運輸證》審 驗合格後,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的年審記錄欄中簽注審驗日期,加蓋審驗專用章,同時發放「《道路運輸證》標貼」,作為道路營運車輛的識別標志和年度審驗合格的標志,車輛年度審驗合格後發放新標志,貼於車輛擋風玻璃的右上角。「《道路運輸證》」標貼實行一年 一換制度,每年的《道路運輸證》標貼式樣另行通知。 車輛因故不能在年審終止期前審驗的,應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出具延期審驗的書面證明,否則按未經年審的《道路運輸證》實施行政處罰。 17、道路運>管理機構在對違章車輛實施行政處罰時,可暫扣《道路運輸證》,並運用《道路運輸證》的副頁作為待理證使用。道路運>管理機構對暫扣的《道路運輸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18、新版《道路運輸證》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啟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發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已核發新證的地區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證》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四: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1、班車客運,高速客運,旅遊客運,出租客運,包車客運,出入境客運。 2、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運輸(1),國際、國內集裝箱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型物>運輸(1),鮮活、果蔬運輸,冷藏保溫貨物運輸,搬家運輸,貨運出租,快速貨運,貨物配送,出入境貨運。 3、普通貨物裝卸,大型物>裝卸,危險貨物裝卸。 4、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專項修理,摩托車修理,汽車、摩托車配>銷售等。 5、物流業務,貨運代辦,客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業務,流通加工,貨物包裝,貨物中轉,貨物聯運,停車場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集裝箱中轉站經營,零擔站經營,汽車租賃,商品汽車發送,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業務咨詢等。 註:「危險貨物運輸(1)或(2)」分別表示承運危險貨物大類別,分化工危險貨物和一般危險貨物兩大類。 「大型物>運輸(1)或(2)(3)(4)」分別表示承運企業級別,按大型物>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分為四級。
Ⅹ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 為適應道路運輸行業發展與管理的需要,部對1987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證件和1992年制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以下分別簡稱《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進行了修改,現決定從2001年10月1日起啟用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 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同時為平穩過渡和減少浪費,舊證延長使用到2002年7月31日。此期間內,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管理機構不得以未換新證為由對道路運輸經營者進行處罰,否則部將予以嚴肅處理。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現將新證的式樣、管? 硨褪褂霉娑ㄓ》⒏ 忝牽 餚險嬤蔥小? 附件: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標貼等式樣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三、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2001年8月19日 附件>: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和道路運輸業務(含物流業務,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客運代理,貨運代辦,汽車租賃,商品車 發送,倉儲業務,營業性停車場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等)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2、此次修改是將原《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車輛檢測許可證》合並統稱為《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種舊證同時廢止。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志(水印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具體式樣見樣本。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28cm,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邊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制」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13cm,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5、《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交運>許可字型大小、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資質等級、經營范圍、有效期、核發機關、日期」等內容,其中「X」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變更記錄、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 記錄、違章記錄、年度審驗記錄和備注。編號以縣(市、區)為單位,從00001號起依自然數編號,在自然數前冠國家標準的行政區劃編號。經濟類型按「國有,集體,私營,個體,聯營,股份制,外商投資,港、澳、台以及其它經濟」分類;經營資質為經交通主管部門核定的道路運輸企? 檔淖手實燃叮 湊鍘翱馱薠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等級。待企業資質核定後,憑經營資質等級申請表上的審查審批意見,在年審時填入許可證;「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分支機構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 發機關可按審批許可權分別加蓋省級或地級、縣級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證件專用章。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誰審批誰發放的原則,按照道路客運、道路貨運、車輛維修、道路貨物搬運裝卸、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經營資質的審批許可權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初開業的道路運輸企業按最低級填寫。車輛維修和道路運輸業務企業的資質等級,在有關規定頒布 後執行。經營資質(質量信>)考核記錄按照旅客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維修、運輸業務分類填寫,考核結果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三: 《道路運輸證》的修改說明及管理和使用規定 1、《道路運輸證》是交通部統一制發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輛,均須持有交通部制發的《道路運輸證》,並隨車攜帶,以備查驗。凡在我國境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非機動車輛,參照本規定執行。 2、《道路運輸證》保留原《營運證》的有關內容,具體式樣見樣本。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憑證」,在國家實施費改稅前,保留「公路運輸管理費繳訖證」。 3、《道路運輸證》採用防偽標志,材質為157克銅版紙,封面墨綠色,外廓尺寸為9.3×6.5cm。 4、為便於列印,《道路運輸證》由主頁和本證兩部分組成,主頁列印後,撕掉列印孔條,粘貼在本證的不幹膠處。 5、取消原《道路運輸證》首頁「公路運輸營運證」的字樣,改成白頁中間印行徽標志。 6、原《道路運輸證》內的「單位」改為「業戶」。 7、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營業執照號」,改為「企業經營資質等級」。企業資質等級按照「客運X級」或「貨運X級」填寫,「X」為漢字一至五,表示企業資質的等級。企業資質評定中,有特殊要求的,在「備注」欄中註明。 8、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與「審驗記錄」合並,只填寫車輛等級數,再加蓋審驗部門章。車輛技術等級一年評定一次,在上半年進行。年審時憑當年車輛技術等級評定表,用中文大寫數填寫在「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欄中,再加蓋審驗部門章。 9、取消原《道路運輸證》中的「車輛>級維護記錄」內容,「車輛>級維護記錄」不作為路檢路查的內容,但道路運>管理機構應繼續加強和執行車輛強制>級維護制度,將車輛>級維護有效憑證(即按每年需進行政級維護的次數所對應的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和發票)作 為車輛年度審驗的內容。同時道路運>管理機構要建立營運汽車管理信息系統,通過源頭管理,逐月適時監督營運業戶和汽車維修企業,做好汽車>級維護工作。車輛每次>級維護後,道路運輸經營業戶要將出廠技術合格證、維修結算清單及發票的復印>交由車籍地的道路運>管理機構, 放入車輛檔案中。沒有按規定進行車輛>級維護的,道路運>管理機構除緩期一個月進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和年審外,還應根據部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10、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交通主管部門是《道路運輸證》的主管機關,《道路運輸證》統一由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道路運>管理機構發放。 《道路運輸證》的核發程序是:車主購車前應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並在車主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前提下,向車籍地的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證》。縣級道路運>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進行審核,合格的,簽署意見報經地級以上道路運>? 芾砘 購朔ⅰ5丶兌隕系纜吩蘇 芾砘 共壞檬芾砦淳 丶兜纜吩?管理機構審核,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直接報送的申請> 貨車掛車單獨辦理《道路運輸證》,但貨車主車(牽引車)與貨車掛車號牌一致時,可在主車的《道路運輸證》的備注欄中註明,掛車不另發證。 11、車輛轉籍、過戶,原車主應分別到原發證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異動手續,交回《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營運票據、標志。新車主到轉入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發證程序,重新辦理《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及其它有關票據、標志不得私自轉讓。 12、車輛報停,車主須持《道路運輸證》到車籍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報停手續,暫交回《道路運輸證》;恢復運輸時,按規定到道路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並領回《道路運輸證》。 車輛報廢,車主應將《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車輛歇業,車主應按規定,向當地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交回《道路運輸證》,並由道路運>管理機構注銷。 13、非營運性車輛臨時從事營運的,車主須向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管理機構申請臨時《道路運輸證》。臨時《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為一個月。臨時《道路運輸證》的式樣與附件一的《道路運輸證》式樣一致,在「備注」欄中加蓋紅色的「臨時」兩字。 14、《道路運輸證》丟失後,車主應及時向原發證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提出補證申請,並在地級以上報紙掛失,聲明丟失《道路運輸證》的號碼等。道路運>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發證程序,予以補證。 15、車輛因違規行為被處以停業整頓的,停業期間,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繳其《道路運輸證》;被取消經營資格的,道路運>管理機構應收回其《道路運輸證》。 16、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每年審驗一次。每年7月31日為審驗終止期,審驗終止期前,上年度審驗章有效。《道路運輸證》審驗的內容應包括車輛等級評定、>級維護、經營行為等方面。在審驗中發現的違章行為,道路運>管理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道路運輸證》審 驗合格後,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的年審記錄欄中簽注審驗日期,加蓋審驗專用章,同時發放「《道路運輸證》標貼」,作為道路營運車輛的識別標志和年度審驗合格的標志,車輛年度審驗合格後發放新標志,貼於車輛擋風玻璃的右上角。「《道路運輸證》」標貼實行一年 一換制度,每年的《道路運輸證》標貼式樣另行通知。 車輛因故不能在年審終止期前審驗的,應由道路運>管理機構出具延期審驗的書面證明,否則按未經年審的《道路運輸證》實施行政處罰。 17、道路運>管理機構在對違章車輛實施行政處罰時,可暫扣《道路運輸證》,並運用《道路運輸證》的副頁作為待理證使用。道路運>管理機構對暫扣的《道路運輸證》要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18、新版《道路運輸證》自2001年10月1日起核發並開始啟用,至2002年7月31日核發結束。在核發期間,新證、舊證同時有效,已核發新證的地區不得對未核發地區持舊證的車輛實施行政處罰。2002年8月1日起,舊證廢止。 19、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證》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附件四: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術語 1、班車客運,高速客運,旅遊客運,出租客運,包車客運,出入境客運。 2、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運輸(1),國際、國內集裝箱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型物>運輸(1),鮮活、果蔬運輸,冷藏保溫貨物運輸,搬家運輸,貨運出租,快速貨運,貨物配送,出入境貨運。 3、普通貨物裝卸,大型物>裝卸,危險貨物裝卸。 4、汽車大修,總成修理,汽車維護,汽車小修,專項修理,摩托車修理,汽車、摩托車配>銷售等。 5、物流業務,貨運代辦,客運代理,信息配載,倉儲業務,流通加工,貨物包裝,貨物中轉,貨物聯運,停車場經營,客運站經營,貨運站經營,集裝箱中轉站經營,零擔站經營,汽車租賃,商品汽車發送,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業務咨詢等。 註:「危險貨物運輸(1)或(2)」分別表示承運危險貨物大類別,分化工危險貨物和一般危險貨物兩大類。 「大型物>運輸(1)或(2)(3)(4)」分別表示承運企業級別,按大型物>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分為四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