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單位要求必須參加周六、周日的培訓算加班嗎
周六周日兩天連續培訓,其中一天算加班。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所謂的「加班」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規定勞動時間外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因此,構成加班就必須符合兩個件。一、用人單位的要求;二、超出勞動合同約定。
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員工按照約定的時間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此時,員工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務;用人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對價。當用人單位因自身的生
產經營的需要,要求員工提供「額外」的勞務的時候,其根本是變更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因此,「加班」產生的條件必須是應用人單位的要求而產生的。員工的
要求不能成為「加班」產生的原因。
當員工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約定工作時間。現行我國法律法規中有三種工作體制,分別為:標准工時制、不定時
工作制、綜合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工作制在滿足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休息1天且經勞動主管部門備案後的前提下,不需要支付加班費。在「標准工
時制」下,因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的,都應當認定為加班。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
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把培訓當做員工的一種提升鍛煉機會,一種隱形福利,所以有時候培訓不算加班,如果單位要求的培訓,就算損失了休息時間也要參加的,這是對自己技能的負責和對單位的態度問題。
② 公司在非工作時間組織員工培訓算不算加班
公司在非工作時間組織員工培訓的,只要超過勞動者正常上班的時間,是算加班的,用人單位是應當足額支付其加班費的。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③ 休息日培訓學習算加班嗎
案例 北京某投資擔保公司的人事經理劉先生最近很是郁悶,按照公司慣例,每個月的最後一個周六上午,公司都會安排員工進行集體培訓學習。有員工提出:公司佔用他們的休息時間安排培訓,應當算作加班,公司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劉先生對這個問題感到困惑:這樣的培訓學習算加班嗎?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嗎?於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訴訟。 分析 第一, 「加班」是用人單位安排的生產或工作。《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此規定可以分解出 「加班」的兩層含義:首先,安排「加班」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其次,員工在「加班」時間內從事的是生產和工作。本案中,員工在周六上午進行培訓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而進行的,培訓的內容與生產工作相關,符合 「加班」的這一特徵。 第二, 「加班」是為用人單位創造利益,即在一定的生產基礎上獲得某種客觀需要。用人單位的客觀需要可以體現為很多形式,如完成工作任務;創造工作業績;提高員工素質;創建企業文化等。即使這種客觀需求短時間內不能轉化為經濟價值,也應當認定為 「加班」。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進行培訓學習的目的是提高和促進大家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素養,以便於更好地為公司創造經濟價值,符合 「加班」的第二個特徵。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確定,案例中公司利用休息日安排員工培訓學習應當算作「加班」。那麼,該公司必須要向其員工支付加班工資嗎?答案是不確定的。因為,法律規定法定工作時間目的是保障勞動者可以得到足夠的休息,實現勞動者的休息權。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因此,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員工加班應當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時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④ 周末安排員工拓展培訓是否需付加班費
拓展培訓一般是福利待遇性質的,不是必須參加的培訓,一般沒特殊情況大回家都會,即使不答想去一般擔心會影響到自己的前程也會勉強去,所以定性應該是自願參加的活動,不屬於加班,所以一般是沒有加班費的,除非老闆願意給。
⑤ 雙休日安排員工培訓需要支付加班工資嗎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我國法律規定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應當安排勞回動者休息休假。用答人單位佔用勞動者休息時間,在周末或節假日安排員工參加拓展培訓,這種行為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外加班沒有什麼區別,符合加班的基本要素:
1、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
2、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
3、是用人單位的安排而非勞動者的自主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上述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轉載請註明「討薪網」
⑥ 企業(外企)安排員工8小時之外進行培訓,培訓時間算不算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請人事大俠給予解答
公司八小時外每個星期一培訓一小時以上不給員工加班費請問合法嗎?
⑦ 公司強制性的在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不算上班也不算加班,星期天)。
1、公司強制來性的在勞動法自規定的休息時間,對員工進行培訓這個屬於違法行為的,應向職工支付加班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⑧ 員工外出培訓算加班嗎
1,公司組織參加的培訓,也可以視為員工付出勞動的一種方式,只要員工回付出了勞動,答用人單位就應當足額支付其勞動報酬;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⑨ 公司財務部員工在周六參加中稅網培訓,這算加班嗎
這種情況,要看老闆批不批算加班
⑩ 休息日安排職工培訓學習算不算加班
看是啥單位
國家企事業單位肯定算
私企肯定不會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