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與常用規法律相比,應急管理法制有哪些特性
公共應急法制,指的是調整因突發公共事件的沖擊而展開的危機管理過程中各種社會關系,包括國家機構間、國家與公民間、不同公民間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原則的總和。
『貳』 什麼是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及基本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突發事件具有四個明顯特點:
一是突然性。突發事件的發生帶有很強的隨機性,暴發突然,蔓延迅速,始終處於急速變化之中,容易引發連鎖反應。
二是不確定性。突發事件各有各的情況,很難對某一個事件的形成、發展、演變給出一個明確的客觀判斷。
三是社會性。突發事件一旦發生,勢必會給事發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損失,並很快成為人們關注的中心。
四是決策的非程序化。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必須打破常規,省略很多程序,由現場指揮員直接決策,負責指揮處置,而不能按部就班地層層召開會議研究。
應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在突發事件的事前預防、事發應對、事中處置和善後管理過程中,通過建立必要的應對機制,採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有關活動。
應急管理是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管理,可分為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四個過程。
應急管理機制包括隱患排查監控機制、突發事件監測預警機制、信息報告和共享機制、應急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社會動員機制、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機制。
『叄』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有哪些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3、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三)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五)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六)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七)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八)有關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肆』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有哪些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有以下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六)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拓展資料: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是為了加強和規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防範傷亡事故,減輕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伍』 事故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有哪些
關於突發性事件、來應急管源理的相關規定散見於各類法律以及行政法規之中。現按大類梳理一二。
安全保護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於原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
交通救援類: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搜救民用航空器規定等;
應急管理類: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醫療衛生類: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陸』 國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
省級總體應急預案 1.北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 天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 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4.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5. 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6. 遼寧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 吉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8.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9. 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 江蘇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1. 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13. 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4. 江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5.山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河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7. 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8. 湖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9.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 廣西壯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簡本) 21. 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2. 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3. 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4.貴州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雲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6.西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7. 陝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8. 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9. 青海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0.寧夏回族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國家專項應急預案 1. 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3. 國家地震應急預案 4.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5. 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6.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7. 國家處置鐵路行車事故應急預案 8. 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9. 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10. 國家處置城市地鐵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11. 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12.國家核應急預案 13.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4.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15.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6.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17. 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8. 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9.國家糧食應急預案(待發布) 20.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21.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待發布)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自然災害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 水法 · 防汛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蓄滯洪區運用補償暫行辦法 · 防沙治沙法 · 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防震減災法 ·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 · 森林法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 · 森林法實施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自然保護區條例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事故災難類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建築法 · 消防法 · 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工傷保險條例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道路運輸條例 · 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漁業船舶檢驗條例 · 河道管理條例 · 海上交通安全法 · 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 · 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 · 電力監管條例 · 電信條例 ·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環境保護法 ·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 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 大氣污染防治法 ·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海洋環境保護法 · 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 ·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 ·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公共衛生事件類 ·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 傳染病防治法 ·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 食品衛生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動物防疫法 · 國境衛生檢疫法 ·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 植物檢疫條例 · 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社會安全事件類 · 民族區域自治法 · 戒嚴法 · 人民警察法 · 集會遊行示威法 · 監獄法 · 信訪條例 ·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銀行法 · 商業銀行法 · 保險法 · 證券法 ·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預備役軍官法 · 領海及毗連區法 · 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 · 國防交通條例 · 民兵工作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價格法 · 農業法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 種子法 · 野生動物保護法 · 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 · 農葯管理條例 · 獸葯管理條例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 ·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採納哦
『柒』 國家應急管理部執法用那個部門法律
根據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回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答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家應急管理部執法用到的法律法規就很多了,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等。
『捌』 我國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法律法規有哪些
2003年5月7日,國務院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同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成立應急預案工作小組;
2004年1月,召開了國務院各部門、各單位制定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會議;
2005年1月26日,《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國務院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同年11月16日,國務院第113次常務會議通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
2006年1月6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06年1月8日,國務院受權新華社全文播發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006年1月10日起,國務院授權新華社陸續摘要播發五件自然災害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九件事故災難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006年6月15日,新華社受權發布《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