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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官培訓總結講話

發布時間:2020-12-15 20:58:16

1. 急!!!主持刑事訴訟的法庭辯論階段法官應該說些什麼

現在開始雙方舉證辯論階段 請控方進行自己的舉證辯論

2. 律師在刑事案件,起不起到作用,辯護詞法官會採納嗎

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回、罪輕或者減輕、答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法第28條也規定: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 法官審理案子時發現刑事犯罪而不移交公安機關偵查是否涉嫌包庇罪

是涉嫌包庇罪,同時也犯瀆職罪。

4. 刑事案件:承辦法官自接收案件到辦理結束的過程是怎樣的

公安偵查一般為2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法院審判一般為2個半月。

5. 刑事法官應具備哪些基本能力

法官本身不分刑事還是民事,主要看法院級別,比如高級法院下分民事法官和刑事法官,但低級法院可能就1個法官,當然既是民事又是刑事的了

6. 請賜教,在刑事庭審中辯護人一定要當庭宣讀答辯狀嗎在法庭辯論環節審判長一定要總結辯論焦點嗎

首先,如果是「答辯狀」的話,就應該當庭宣讀。問題是,「答辯狀」在刑內事審判中,只出容現於「自訴案件」或者是刑事附帶民事部分,針對於檢察機關公訴的案件是沒有答辯這個環節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讀起訴書後,審判長會詢問被告人對於起訴書的指控有無意見(個別情況下會詢問辯護人),接下來便是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
其次,無論是何種訴訟,審判長是不會對法庭辯論總結辯論焦點的,雙方可以針對案件事實及法律適用發表自己的意見。總結爭執焦點最多用於民事審判的法庭調查階段,這個爭執焦點是對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的歸納,審判長在總結爭執焦點時要徵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如果當事人一方堅持增加、補充一些爭執點,審判長也應該對合理部分予以採納。

7. 刑事法官應具備哪些基本能力

人民法官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代表國家依法承擔著「定紛止爭」,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職責。因此,人民法官除了應當具備一般公務員的任職條件以外,還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方面的基本能力:

一、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敏銳的政治洞察力。司法權力是國家政治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官在執行職務中行使裁判權就是國家政治權力運作的具體表現形式之一。因此,一名優秀的法官需要有很強的政治洞察力、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別力。如果一個法官缺乏應有的政治覺悟,就無法能動地司法,容易就案辦案、孤立辦案、機械辦案,就無法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就無法通過司法辦案來實現黨的宗旨,司法也會失去社會公眾的認同。

二、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法律理論水平。法院系統要求法官職業化,就是法官以行使國家審判權為專門職業並具備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具體來說,法官不但要有熟練操作天平的技巧,而且要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

三、人民法官應當具備說服磋合能力。社會對法官的要求不是不是絕對的超然,不是對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求「辯法析理,勝敗皆服」。當好一名法官就必須具備說服磋合能力,磋合成功了,雙方互諒互讓,矛盾化解了,你才稱得上一名好法官。

四、人民法官應當具備寬廣胸懷。作為法官,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時候不宜廣泛採用對付敵我矛盾的暴力手段。然而,司法裁判涉及到爭訟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有時會受到當事人的誤解、謾罵,甚至圍攻。面對這些行為,法官有時需要忍辱負重,要慎用強制措施,以體現司法的謙抑性、人民性。人當好一名法官就必須具有宰相一樣的肚量,容忍當事人一些過激行為。

五、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淡泊心境。當好一名法官就不要太在乎外界的世俗評價。在現實中,社會公眾是以行政級別的高低評判一個人在機關單位工作的成功與否,水平高低與否,優秀與否,但是當好一名法官就應當以出世的心態做好入世的審判工作,要自得其樂,刻苦鑽研業務,以精湛的業務水平作為自己人生的最高追求,而將人情冷暖、世態炎涼視為過眼雲煙。

六、人民法官應當具備捨身護法的精神。法官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常常面臨權力的拷擊、金錢的誘惑、人情的干擾、甚至黑惡勢力軟硬兼施的威脅,如果法官沒有捨身護法的精神,法官就無法「匡扶正義,懲惡揚善」,就無法保護貧弱群體的利益,就無法超然於物外,公正裁判,最終法官也會失去本來的意義,喪失自己的尊嚴。

8. 刑事案件法官得到好處了會輕判嗎

小心人財兩空
法官不會要你的財物
現在監督很嚴格
他也不敢,也擔心被舉報,還不如找個律師提供辯護,或者不找律師,法院必須指定律師辯護

9. 刑事訴訟中法官,檢察官會問哪些問題

凡是與本案相關的問題,都有可能問到。其中,檢察官問的范圍更廣一些,法官問回的范圍相對答少一些。

(1)檢察官:需要問到的問題比較寬泛,會詢問核實公安機關提交的卷宗中記錄的案情,對其中的疑點會進一步核實。
(2)法官:一般只對檢察院的公訴材料向被告人提出詢問,訊問被告人是否屬實。

10. 在刑事訴訟中,法官、原告和辯護人都集中到一個人身上這種集中是和心理學的全部規律相矛盾的,如何理解

刑事訴訟中沒有「原告」這一概念。
你的這句話應該是對控審分離原理的概括。
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這是審判者與辯護人的分離;
控申分離,法院居中裁判,這是控訴方和審判者的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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