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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災保險工作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14 20:08:00

⑴ 什麼是森林火災保險

⑵ 森林防火的知識

森林防火條例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一制。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有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 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二章 森林防火組織
第六條 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三)協調解決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
(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
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辦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
(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
(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
(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
(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
(七)配合有關機關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
(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
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貴。
第八條 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牧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
第九條 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專職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建設,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林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三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
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
第十五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棵、煉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
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
(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在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
(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
第十六條 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間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
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
第十七條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產格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
(一)設置火情瞭望台;
(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
(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
(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
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二十一條 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告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夭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
第四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
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
(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
(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三條 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
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第二十四條 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第二十六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七條 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第五章 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
第二十八條 森林火災分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
(四) 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
第二十九條 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
第三十條 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
(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內起模範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
(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
(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做出貢獻的;
(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明創造的;
(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
(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
(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
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罪犯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⑶ 森林火災保險怎麼給一片森林上個保險怎樣的保法,保費是多少

人保公司有專門的森林保險,據我所知四川省政府都已經在和人保公司談森林保險的回合作事項,具體操作答方式是由政府補助大部分,由森林所有人繳納少部分的保費,和農業保險差不多。按畝收費。四川好像是個人繳納120元/畝。江西不知道,可以打95518咨詢

⑷ 怎樣開展森林防火培訓,培訓什麼

森林防火條例( 年 月 日國務院發布)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的市區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國家積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和運用先進科學技術。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負責重要責任,林區各單位都要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第五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第二章森林防火組織第六條國家設立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其職責是:(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實施,指導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進行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三)協調解決、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部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四)決定有關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項。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當地駐軍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地區的森林防火工作。縣級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設立公室,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日常工作。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政策,監督本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二)進行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組織群眾預防森林火災;(三)組織森林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四)組織森林防火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培訓森林防火專業人員;(五)檢查本地區森林防火設施的規劃和建設,組織有關單位維護、管理防火設施及設備;(六)掌握火情動態,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森林火災;(七)配合有關機動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八)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建立火災檔案。未設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地方,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履行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第八條林區的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部隊、鐵路、農場、工礦企業、自然保護區和其它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村屯、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組織,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范圍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撲火工作實行發動群眾與專業隊伍相結合的原則,林區所有單位都應當建立群眾撲火隊,並注意加強訓練,提高素質;國營林業局、林場,還必須組織專業撲火隊。第九條在行政區交界的林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商定牽頭單位,確定聯防區域,規定聯防制度和措施,檢查、督促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在林區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站,檢查站等防火組織,配備專職人員。森林防火檢查站的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森林防火檢查站有權對入山的車輛和人員進行防火檢查。第十一條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國有林區開展航空護林,加強武裝森林警察部隊的奸商,逐步提高森林防火的專業化、現代化水平。第十二條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當配備兼職或者專職護林員。護森員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體職責是:巡護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時報告火情,協助有關機關查處森林火災案件。第三章森林火災的預防第十三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確定森林防火責任單位,建立森林防火責任制度,定期進行檢查。在林區應當建立軍民聯防制度。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自然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出現高溫、乾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時,可以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規定森林防火戒嚴期。第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一)燒荒、燒草場、燒灰積肥、燒田埂、燒秸稞、燒山造林和火燒防火隔離帶等生產性用火,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單位批准,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准進行生產用火的,要有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准備撲火工具,有組織地在三級風以下的天氣用火,嚴防失火。(二)進入林區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從事林副業生產的人員,應當地指定的區域內活動,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用火後必須徹底熄滅余火。(三)進入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森林經營區內的活動的,必須持有經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核發的進入林區證明。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作業和通過林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必須安設防火裝置,並採取有其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和機車閘瓦脫落引起火災。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乘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在鐵路沿線有引起火災危險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責任單位開設防火隔離帶,配備巡護人員,做好巡邏和滅火工作。在林區野外操作機械設備的人員,必須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嚴防失火。第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使用槍械狩獵;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必須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森林經營單位批准,並採取防火措施,做好滅火准備工作。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戒嚴期內,在林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機械和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有計劃地進行林區的森林防火設施建設:(一)設置火情瞭望台;(二)在國界內側、林內、林緣以及村屯、工礦企業、倉庫、學校、部隊營房、重要設施、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等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或者營造防火林帶;(三)配備防火交通運輸工具、探火滅火器械和通信器材等;(四)在重點林區,修築防火道路,建立防火物資儲備倉庫。開發林區和成片造林,應當同時制定森林防火設施的建設規劃,同步實施。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材、設備和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第二十一條氣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各級氣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防火的要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特別要做好高火險天氣預報工作。報紙、廣播、電視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森林火險天氣預報和高火險天氣警報。第四章森林火災的撲救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同時逐級上報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為主管部門對下列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一)國界附近的森林火災;(二)重大、特大森林火災;(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森林火災;(四)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火災;(五)二十四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六)未開發原始林區的森林火災;(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火災;(八)需要中央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第二十三條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珍員、孕婦和兒童參加。第二十四條撲救森林火災時,氣象部門應當做好與火災有關的氣象預報;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應當優先提供交通運輸工具;郵電部門應當保證通信的暢通;民政部門應當妥善安置災民;公安部門應當及時查處森林火災案件,加強治安管理;商業、供銷、糧食、物資和衛生等部門,應當做好物資供應和醫療救護等工作。第二十五條森林火災撲滅後,對火災現場必須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撤出看守人員。第二十六條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國家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和臨時工,下同),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醫療、撫恤。第二十七條撲火經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一)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工資、旅差費,由其所在單位支付;(二)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生活補助費,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所消耗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三)對本條第二項所指費用,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第五章森林火災的調查和統計第二十八條森林火災為分:(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二)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三)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不足一千公頃的;(四)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上的。第二十九條發生森林火災後,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撲救情況、物資消耗、其他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以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影響等進行調查,記入檔案。本條例條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一至三項所列的森林火災,以及燒入居民區、燒毀重要設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森林火災,由省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建立專門檔案,報中央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公室。第三十條地方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部門備案。第六章獎勵與處罰第三十一條有下列事跡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一)嚴格執行森林防火法規,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區或者森林防火責任區內,連續三年以上未發生森林火災的;(二)發生森林火災及時採取有力措施,積極組織撲救的,或者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起模範帶頭作用,有顯著成績的;(三)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並盡力撲救,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四)發現縱火行為,及時制止或者檢舉報告的;(五)在查處森林火災案件中出項獻的;(六)在森林防火科學研究中有發時創造的;(七)連續從事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在成績的。第三十二條有下列第一項至四項行為之一的,處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行為的,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項行為的,責令限期更新造林,賠償損失,可以並處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罰款:(一)森林防火期內,在野外吸煙、隨意用火但未造成損失的;(二)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入林區的;(三)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機動車輛和機械設備的;(四)有森林火災隱患,經森林防火指揮部或者林業主管部門通知不加消除的;(五)不服從撲火指揮機構的指揮或者延誤撲火時機,影響撲火救災的;(六)過失引起森林火災,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任人員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職行為的人員,還可以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決定。當事人對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四條違反森林防火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決定;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條例所指的林區,由處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定,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六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法。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⑸ 森林火災頻發,森林日常防護應該做到哪些

開展相關護林防火宣傳教育,嚴格火源管理,建立森林防火設施制度等等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所應該做到的,而且也是特別重要的,同時也一定要營造防火林帶。這樣可以能夠阻止墅關伙食比防火路更加的有效,而且不僅要在針葉樹林內,特別必要在森林邊緣也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時這幾年森林火災源重的主要原因也是因為各種火源沒有嚴格的駕馭控制,所以說一定要嚴格控制。發生的源頭加強相關的管理是杜絕森林火災的關鍵,因此一定要改變野外生產用火方式,野外不可以用火的話,盡量不要用火,這樣也可以減少火災發生的可能性。同時加強野外生產用火的管理,必須的生產用戶要做好相關的防火措施,認真執行用火審批制度,所以說這樣才是能夠做到防患於未然。

⑹ 遇到森林火災,你如何開展撲火工作

孫寧,活在嗯要如何開展撲火工作?嗯,這個應該是比較專業的,應該是消火消火,消防員能夠做出具體的工作措施

⑺ 怎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地面巡護
地面巡護,主要任務是宣傳群眾,控制人為火源,深入瞭望台觀測的死角進行巡邏。對來往人員及車輛,野外生產和生活用火進行檢查和監督。存在的不足是巡護面積小、視野狹窄、確定著火位置時,常因地形地勢崎嶇、森林茂密而出現較大誤差;在交通不便、人煙稀少的偏遠山區,無法進行地面巡護,需用各種交通工具費用及人員工資費用,只能用視頻監測方法來彌補。
瞭望台監測
瞭望台監測,是通過瞭望台來觀測林火的發生,確定火災發生的地點,報告火情,它的優點是覆蓋面較大、效果較好。存在的不足:是無生活條件的偏遠林區不能設瞭望台;它的觀察效果受地形地勢的限制,覆蓋面小,有死角和空白,觀察不到,對煙霧濃重的較大面積的火場、余火及地下火無法觀察;雷電天氣無法上塔觀察;瞭望是一種依靠瞭望員的經驗來觀測的方法,准確率低,誤差大。另外瞭望員人身安全受雷電、野生動物、森林腦炎等的威脅。
航空巡護
航空巡護,是利用巡護飛機進行林火的探測。它的優點是巡護視野寬、機動性大、速度快同時對火場周圍及火勢發展能做到全面觀察,可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但也存在著不足:夜間、大風天氣、陰天能見度較低時難以起飛,同時巡視受航線、時間的限制,而且觀察范圍小,只能一天一次對某一林區進行觀察,如錯過觀察時機,當日的森林火災也觀察不到,容易釀成大災,固定飛行費用2000元/小時,成本高,租用飛機費用昂貴,飛行費用嚴重不足,這就需要用定點視頻監測來彌補其不足。
衛星遙感
衛星遙感,利用極軌氣象衛星、陸地資源衛星、地球靜止衛星、低軌衛星探測林火。能夠發現熱點,監測火場蔓延的情況、及時提供火場信息,用遙感手段製作森林火險預報,用衛星數字資料估算過火面積。它探測范圍廣、搜集數據快、能得到連續性資料,反映火的動態變化,而且收集資料不受地形條件的影響,影像真切。

⑻ 森林火災的特點與應對措施

因吸煙點火亂扔未熄滅的煙頭,造成火災的案例屢見報端,最典型的莫過於1987年5月大興安嶺森林火災。此次大火共造成69.13億元的慘重損失。事後查明,這次特大森林火災,最初的五個起火點中,有四處系人為引起,其中兩處起火點是三名「煙民」煙頭引燃的。
森林防火知識問答
一、何謂森林火災?發生森林火災的"三大要素"是什麼?如何劃分災害等級?
森林火災是指在森林燃燒中,失去人為控制,對森林產生破壞性作用的一種自由燃燒現象。 發生森林火災的"三大要索"是指:森林可燃物、氣象條 件和火源。以上三個因素同時具備。則發生森林火災,若其中有一個因素不具備條件,則不發生森林火災。 我國《森林防火條例》中規定,森林火災分為4個等級。 1.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積不足1公頃。 2.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3.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 1000公頃。 4.特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
二、何渭森林可燃物?它們是怎樣分類的?
森林中所包含的有機物質都可以燃燒,通稱為森林可燃物。一般可分為:
地下可燃物--指枯枝落葉層以下半分解或分解的腐植質、泥炭和樹根等。由地下可燃物燃燒 而形成的火叫做"地下火"。"地下火"特點是燃燒速度慢,燃燒時間長,溫度高, 不易撲救,對林木損失較大。
地表可燃物--指枯枝落葉層以上到1.5米以內的所有可燃物。包括枯枝落葉、雜草、矮灌、幼樹、倒木、伐根等。由地表可燃物燃燒形成的火叫做"地表火"。"地表火"比地下火燃燒速度快,比較容易撲滅。
林中可燃物--指距地1.5米以上的可燃物。包括喬木的枝幹、枯木等。由林中可燃物燃燒形成的火叫做"樹冠火"。"樹冠火"不易撲救,在有大風的作用下,易形成狂燃大火或產生"飛火"、"火旋風"、"火暴"等。
三、造成森林火災的火源有哪些?
造成森林火災的火源有2大類:
1.自然火源:指由某些自然現象中所引燃的森林火災。如雷擊火(落地閃電)、火山爆發、滾石火花、泥炭自燃等。
2.人為火源:指人類生活、生產用火所引起的森林火災。如燒荒、燒炭、燒磚、燒防火線、機車噴火、暴瓦、高壓線脫落、亂丟煙頭、野炊取暖、上墳燒紙、小孩玩火、呆傻人弄火、壞人放火等。 不論是自然火源和人為火源都具有地域性和季節性特點。各地森林防火指揮部門應針對管轄區內的火源發生和變化規律,採取相應的對策來加強火源管理,控制林火發生。
四、 影響林火發生的主要氣象要素有哪些?
對林火發生有明顯影響的主要氣象要素有:
降水量--降水量大小直接影響林區可燃物的含水量, 可燃物含水量越高,著火率越低;可燃物含水量越低,著火率越高。如果一個地區的年降水量超過1500毫米,或月降、水量超過100毫米,一般不發生或少發生森林火災。
氣溫--日最高氣溫往往是該地著火與否的主要指標。 林火發生最多的時間,多半是白天氣溫出現最高的時段。因為氣溫升高加速可燃物自身溫度升高、含水量變小,易接近燃點。所以高溫天氣是森林火災的重要因素,要特別引起警惕。一般氣溫在-10-25℃幅度內常有林火發生。如氣溫 : >25℃以上可燃物生長變綠,體內含水量增加,則發生林火機會也隨之減少。
風速--風對森林火災的發生、發展起兩個作用。一是使未燃燒的可燃物蒸發變干,易燃;二是可燃物燃燒後,通過風帶來新鮮氧氣,使火燃燒的更旺。所以大風天氣多,火災次數也多。風又是林火蔓延的重要因子,風速越大,火燒面積也越大。俗話說"火借風勢,風助火威"就是這個道理。可見"風"是火險的一個明顯標志。
相對濕度一相對濕度越大,可燃物含水率也隨之增大。通常相對濕度在75%以上則不易發生森林火災; 75-- 55%可能發生火災; 55%以下容易發生火災; 30%以下可 能發生特大火災。 此外還有連旱日數長短、雲量多少等都能影響森林火災的發生。
五、森林火災出現的振幅和變化規律怎樣?
全世界每年發生森林火災20萬次左右,被燒林地面積幾百萬公頃,約是世界現有林面積的0.1%。我國每年平均發生森林火災達萬次,被燒林地百萬公頃左右。我國森林火災面積占造林面積的1/3。 森林火災是有變化規律的,從年變化上來看,多出現在降水量少,連旱日數比較長的年份;從季變化上來看,我國東北、華北一帶多出現在春、秋兩季,天氣晴朗、降水量少,植被乾旱,多大風天氣。也就是每年的4、5、6月和 9、 10、11月份。冬季由於氣溫低,積雪覆蓋,不易發生火災。夏季降水量大。可燃物生長旺盛,含水量大也不易發生火災。我國華東、華南、西南地區火災季節多發生在冬季和早春。此時正是乾季,晴日多、降水少、溫度適時,而其他月份正是濕季,不易發生火災。我國西部新疆地區森林防火期界於南北之間,主要集中在7、8、9月份。特別是雷擊火集中在7--8月份較多;從日變化上來看,森林火災多發生 在上午10時至下午16時之間,正是一日內氣溫偏高,濕度偏小、風速較大的時段,此時發生火災,火勢發展強、蔓延速度快、不易撲救。
六、何為林火蔓延?影響因子有哪些?
森林植被燃燒後,火就會不斷向四周擴展。通過熱對流、熱幅射,熱傳導的方式不斷向前伸延、擴大燃燒面積, 把這種燃燒現象稱為林火蔓延。影響林火蔓延的主要因子是:1.可燃物種類和含水率:可燃物的形狀、結構、大小;含水量不同,則蔓延快慢也不同,如矮小乾枯的雜草、 灌木燃點低、蔓延快。濕潤、粗大的枯枝、倒木不易燃,蔓延慢。2.風:是決定林火蔓延方向和速度的主要因子。有風促進空氣流通,加速燃燒反應,風速大蔓延速度快,順風火比逆風火蔓延快,側風火界於兩者之間。3.地形:地形凸凹起伏,引起小氣候改變,造成水熱差異,影響林火蔓延。如陽坡和山脊,蔓延快;陰坡和山谷蔓延慢;上山火比下山火蔓延快;陡坡比平緩地蔓延快。4.晝夜變化:白天有日光照射,氣溫高、濕度小、風速大、可燃物乾燥、林火蔓延快;夜間與白日相反,林火蔓延慢。所以撲火人員都是在夜間趁著火勢弱、蔓延慢,抓緊時間一舉打滅。
七、撲滅森林火災基本原理和方法有哪些?
在撲滅森林火災時,只要控制住發生火災的任何一因素,都能使火熄滅。 1.降低可燃物的溫度,低於燃點以下。 2.阻隔可燃物,破壞連續燃燒的條件。 3.使可燃物與空(氧)氣隔絕。 採取的基本方法有: 冷卻洛一在燃燒的可燃物上灑水。化學葯劑或濕土用來降低熱量,讓可燃物溫度降到燃點以下,使火熄滅。 隔離法一採取阻隔的手段,使火與可燃物分隔、使已燃的物質與未燃的物質分隔。一般採取在可燃物上面噴灑化 學葯劑,或用人工撲打、機翻生土帶、採用高速風力提前火燒、適度爆破等辦法開設防火線(帶)等,使火與可燃物、 已燃燒的可燃物與未燃燒的可燃物分隔。同時通過向已燃燒的可燃物灑水或葯劑;也能增加可燃物的耐火性和難燃性。 窒息法一通過隔絕空氣使空氣中的含氧率降低到14--18%以下,而使火窒息。一般採用機具撲打,用土覆蓋, 噴灑化學葯劑,使用爆破等手段使火窒息。
八、航空護林包括哪些內容?
航空護林包括巡護、報警、投遞火報、跳傘撲火、機降 滅火、空中滅火(利用飛機從空中灑揚化學滅火劑)等項工 作由於飛機具有速度快,觀察區域大,機動性強等優點, 因此在交通不便、人煙稀少的偏遠和原始林區多採用飛機巡護。發現森林火情後,速向管轄區內森林防火指揮部門投遞火報。指出起火地點、火災種類、火場面積、林火蔓延方向、蔓延速度、地面上人撲打路線等。如果飛機發現火情早、火場燃燒面積小,則可機載滅火隊員直接實施空投或用 直升機降的辦法,將撲火隊員送人火場,實行"打早、打 小、打了",消滅林火在初始階段。如果火區較大,林火蔓、 延速度快,則利用飛機噴灑化學滅火劑、阻火劑限制火區擴大,減少火勢,與地面撲火人員配合將林火撲滅。此外,使用飛機給火區運送撲打工具、生活給養、搶運傷員等。
九、撲救森林火災如何避免燒死燒傷?
撲救森林火災是一項緊急性任務。撲火隊員面對高溫烤的、濃煙意嗆以及精疲力竭。火場中可燃物有時能產生200℃以上的地面溫度和1000℃空氣溫度,而人體在高於120℃的環境中就喪失功能。所以高溫、濃煙、身體過分消耗是發生撲火隊員傷亡的危險三角。故參加撲火人員一定要注意: 1.上火場要配戴安全防護裝備,包括頭盔、服裝、手套、靴子、安全罩、眼鏡、濾毒面罩,以避免高溫、煙熏造成暈迷、窒能被火燒死。 2.服從有撲林火經驗的人員指揮,注意觀察周圍火環境和林火發展特點。 (1)撲火時不要在火區線內活動,要沿著火場的外圍邊線前進。 (2)打草原火時,不能亂打硬拼;預防風向風速突然變化、火舌燎傷;打上山火時不要順著火頭爬山撲打,防止被火包圍;打地下火時,注意不要掉進腐質層中,被火燒傷; 打林內火時,注意不要被倒樹砸傷;打大火時,要選擇火勢 弱的地方為突破口,不要在火勢強的地方強攻;對於一時攻 不上去的火,要迴避火頭,待機殲滅。風大、火強撤退時,要沿已滅火線返回,避開順風 火,防止被火吞沒。休息時,宿營地周圍要打好安全防火線,以防被火包圍。
十、被林火包圍時,應如何進行自救?
由於風向突變或地形特點,參加撲火人員有時被火包圍,脫險的辦法是:
1.在附近,先點火燒除一塊空地,作為安全區然後進入進火。
2.若來不及點火,要立即選擇近處土坑、河灘或河 溝。把衣服用水浸濕,蒙在頭上,卧倒進火。
3.用衣服把頭包好,選擇雜草矮小或好走的地方,一口氣迎著火猛沖出去,也可以安全脫險。(吳士英)
十一、我國森林防火的任務和范圍包括哪些?
森林防火是森林資源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項社會性、群眾性和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根據《森林防火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防火組織,在大面積林區進行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宣傳組織群眾,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訂立森林防火制度,切實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落實護林防火各項方針政策及其規章制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保護森林資源安全。其工作范圍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
十二、我國在森林防火、滅火工作中採用了哪些新技術?
1.人工促進降雨:在森林火險期內,選擇適合降雨的天氣條件,用人工催化降雨的方法進行防火、滅火。目前,我國用於促進人工降雨的催化劑有:乾冰、碘化銀等。利用飛機、降雨火箭,高射炮等作為播撤工具,將催化劑帶入高空雲層中促進人工降雨。
2.森林化學滅火:用化學葯劑阻滯森林火災的發生和蔓延的一種滅火方法。以磷酸氨、尿素等為主劑製成化學滅火劑,通過飛機或背負式滅火器,將化學滅火劑直接噴灑在火頭或火線上進行滅火。此外,利用化學除草劑開設防火線。
3.利用紅外線探火儀和紅外攝影來探測林火。應用紅外線熱幅射原理,可以發現初起林火和地下火,可透過煙霧,拍攝火線及火區,監視火燒跡地余火和測算火燒跡地面積等。
4.利用人造地球衛星探測林火:通過氣象衛星地面接收站,准確測定森林火災的位置和火場范圍。並通過火災發生發展情況的彩色照片進行火災分析,為森林防火指揮部門提供可靠的森林火災的信息和依據。
5.根據氣象部門提供的大量氣象因子數據,利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火險預報、計算並確定最適合的防火方案。
十三、建國以來我國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災發生在何時何地?應吸取哪些教訓?
建國以來我國最大的一次森林火災發生於1987年5月6日至6月2日在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北部林區。這是一起震驚中外的特大森林火災,給國家森林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過火林地總面積114萬公頃,其中受害森林面積87萬公頃。應吸取的教訓是
1.主管森林防火的領導存在官僚主義,表現在"著火忙一陣,過後無人問"。
2.對"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護林防火方針沒有真正貫徹落實。表現在"寧可得病多花錢治,不願無病少花錢防"。
3.管理混亂,紀律鬆弛。表現在制度不嚴,責任不 明。防火人員隨意調,防火期間不上崗。
4.缺乏應有的技術設施,控制火災能力薄弱。
5.防火隊伍素質低,不重視防火科普宣傳和法制教育。
6.不尊重人才,不尊重實際。沒有把林火管理納入科學的軌道。 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總指揮田紀雲同志於1987年8 月在特大森林火災後的大興安嶺的西林吉寫下了"運用現代科技成果,加強護林防火能力,保護我國綠色寶庫"的指示。為我國今後林火管理指明了方向。作為我國每一個公民,應加強森林火災意識,做到護林防火,人人有責。

⑼ 森林防火安全知識要點

一、什麼叫森林火災:凡是失去人為控制,在林地內自由蔓延和擴展,對森林、森林生態系統和人類帶來一定危害和損失的森林氣候都稱為森林火災。

二、森林火災的種類:根據森林火災燃燒部位、性質和危害程度,可將森林火災分為地表火、樹冠火和地下火三大類。

1、地表火:最常見的一種林火,指火從地表面地被物以及近地面根系、幼樹、樹干下皮層開始燃燒,並沿地表面蔓延的火災。

2、樹冠火:是指地表火遇到強風或遇到針葉幼樹群、枯立木或低垂樹枝,燒至樹冠,並沿樹冠順風擴展。

3、地下火:地下火一般容易發生在乾旱季節的針葉林內,火在林內根系、土壤表層有機質及泥炭層燃燒,蔓延速度慢,溫度高,持續時間長,破壞力極強,經過地下火的喬木、灌木的根部燒壞,大量樹木枯倒。

三、森林防火期野外火源管理「十不準」規定:

一、不準在山上燒黃蜂、燒山趕野獸。

二、不準在林區內丟煙頭、火尾。

三、不準在山上燒灰積肥。

四、不準在山上燒木炭。

五、不準在山上燒香燭紙錢、放炮竹、放孔明燈。

六、不準在山邊林內燒田坎、燒稻草、秸桿。

七、不準在山上玩火或烤火取暖。

八、不準使用火銃槍械狩獵。

九、不準在林區燒烤食物。

十、不準在四級以上高火險天氣進入林區內煉山。

四、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原則:撲救森林火災的基本原則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時撲火;打小是指撲打剛剛發生的為;打了是指撲火的徹底性。既要撲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滅一切余火。

五、撲火安全十二要素:

1、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直接參與撲火。

2、撲火隊員必須接受撲火安全培訓

3、遵守火場紀律,服從統一指揮和高調度,嚴禁單獨行動。

4、時刻保持暢通的通訊聯系。

5、撲火人員需配備必要的裝備,如頭盔、防火服、防火手套、防火靴和撲火工具。

6、密切注意觀察火場天氣變化,尤其要注意午後撲救森林火災傷亡事故高發生時段的天氣情況。

7、密切注意觀察火場可燃物種類及易燃程度,避免進入易燃區。

8、注意火場地形條件,撲火隊員不可進入三面環山、鞍狀山谷、狹窄草塘溝、窄谷、向陽山坡等到地段直接撲打火頭。

9、撲救林火時應事先選擇好避火安全區和撤退路線,以防不測。

10、一旦陷入危險環境,要保持清醒的頭腦,積極設法進行自救。

11、撲救地下火時,一定要摸清火場范圍,並進行標注,以免誤入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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