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管理培訓 > 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

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0-12-13 00:03:20

① 出國勞務,辦旅遊簽證可以嗎

你要去哪個國家?出來國勞務,以源旅遊的形式出去的話,簽證到期後就是非法逗留。要是日本、澳大利亞、法國、英國等國,你要繼續非法停留的話,他們發現會潛返你回國的。西班牙不會,等到大赦的時候你就可以花錢弄個身份,到時候就成合法的了。

② 商務部外派勞務資質

你好,中介公司有的有商務部資質有的沒有商務部資質,但不影響你出國,關鍵你要看清楚,不要被騙了。一定拿到工作簽證再交清錢。加拿大的比較難辦,你可以去找比較大的公司,問一些去過的朋友,這樣比較放心一點。

③ 出國打工要辦一些什麼證件呢

出國打工沒有邀請信或介紹信是不能出國打工的,可以到當地正規的外派勞務公司去找找有沒有招工信息。有紋身不影響出國打工的。

出國打工的手續包括國內手續和國外手續,下面詳細說明:

1、國內手續主要包括護照、簽證、出境證明、培訓證等,去有的國家和地區還要打預防針,以免得傳染病。有的國家須在批准入境前先辦理個人資料公證。這些手續一般由經營公司統一辦理。

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您提供的材料主要有:戶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書、照片等等。

2、國外手續包括入境許可、工作準證等,由外國僱主負責。至於費用方面,需要自己負擔的費用有:體檢費、適應性培訓費、護照簽證費、服務費(勞務經營公司將提供組織和服務管理所發生的費用,不超過你在國外工作期間合同工資的12.5%)等。

辦好上述手續,就可以出國工作了。因經營公司或外方僱主原因不能派出去,經營公司要退還履約保證金和服務費。如屬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國手續費不予退還。

出國前,自己需要負擔並不再退還的費用有:

1、體檢費:體檢可以由你自己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也可統一由經營公司組織進行。費用按醫院實際收取支付,並留下收據;

2、培訓費:培訓費由你直接交給培訓中心,也可以交給經營公司;

3、護照、簽證費:按規定支付;

4、機場燃油附加費:按規定支付;

5、打預防針:按防疫部門實際收取支付;

6、與派遣公司所簽合同的公證費:按收據金額支付。

出國勞務人的待遇一般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工資待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法定和公休假日工資、增加和減發工資規定等);

2、勞動保證和保險待遇(保括勞動保證措施、衛生保健制度、醫療保險辦法、勞保用品標准、工傷事故責任、人身意外保險等);

3、生活待遇(包括住宿標准、伙食標准、交通工具等級等);

4、工作與休假待遇(包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期限、輪班規定等);

5、其他待遇(如家屬探親待遇、培訓待遇等)。

入出境手續包括:

1、邊防檢查:這項檢查很多國家由移民局(外僑警察局)負責。入出境者要填寫入出境登記卡片(有時航空公司代發卡片,可提前填寫),交驗護照和簽證。

卡片的內容有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國籍、民族、婚否、護照種類和號碼、簽證種類和號碼、有效期限、入境口岸、日期、逗留期限等。護照、簽證驗畢加蓋入出境驗訖章。

2、海關檢查:海關檢查人員一般僅詢問有否需申報的物品,但有的國家要入出境者填寫攜帶物品申報單。

海關有權檢查入出境者所攜行李物品,有的海關對個人日用品、衣物等的檢查不十分嚴格,對持外交護照者可以免驗。各國對入出境物品管理規定不一,煙、酒、香水等物品常常按限額放行。

文物、武器、當地貨幣、毒品、動植物等為違禁品,非經允許,不得入出國境。有些國家還要求填寫外幣申報單,處境時還要核查。

3、安全檢查:近年來,由於劫持飛機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對登機的旅客採取安全檢查措施越來越普遍,手續也日趨嚴格。

主要是禁止攜帶武器、凶器、爆炸物、劇毒物等。檢查方式包括安全門,用磁性探測器近身檢查,檢查手提包,搜身等。我國也實行國際上通用的安全檢查方法。

出國打工的程序包括:選擇正規的外派勞務公司——獲得出國勞工信息——報名——面試——體檢——培訓——考試——簽訂合同——繳費——辦理出國手續——赴國外工作。

出國務工需要辦理國內手續和國外手續,國內手續主要包括:護照、簽出境證明、培訓證等,去部分國家和地區還要打預防針,以免患上傳染病。

部分國家須在批准入境前辦理個人資料公證。這些手續一般由經營公司統一辦理。

安全檢查往往根據當時的局勢,國際的狀況以及其它方面的各種因素而定,所以有時較嚴,有時較松。

4、檢疫:交驗黃皮書。很多國家對來往某些國家、地區的旅客,免驗黃皮書。但對發生疫情地區,則檢查特別嚴格,對未進行必要接種的旅客,則會採取隔離、強制接種等措施。

(3)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應當為勞務人員辦理出境手續,並協助辦理勞務人員在國外的居留、工作許可等手續。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後,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

第十五條: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應當遵守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宗教信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勞務人員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的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

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簽訂書面合同。中介向出國務工人員承諾的工作地點、職業工種、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保障等內容,無論嘴上說得多好,如果不用一紙合同予以確定,都是白說。

拒絕簽訂合同或者以個人名義胡亂寫上幾句都是黑中介慣用的「套路」,實質就是迴避承擔法律責任。簽訂的合同也要妥善保管,它將是出國務工人員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護身符」。

參加外派培訓。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出國勞務人員應當接受培訓,只有參加培訓並通過考試的勞務人員才能派出。

培訓能幫助出國務工人員進一步了解有關國家的情況,了解出國工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助於受訓者更快適應國(境)外工作。

出國勞務, 亦稱勞務出口, 是指勞務出口國(輸出國)向勞務進口國(輸入國)提供勞動力 或者服務, 以謀取經濟利益, 獲得外匯收入。出國勞務可以說是一種無形的勞務貿易。

中國公民申請勞務出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是專業技術工作要適合海外,專業不對口,技術不熟練者是不可能符合要求的;

二是要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遵守前往國的法律和勞動紀律;

三是要有健康的身體,能夠適應前往國的氣候條件和勞動環境;

四是要有必要的語言能力,尤其是直接和外方打交道的外語水平,但一般集體從事勞務者可不必強調外語能力。

④ 出國勞務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1、個人申辦途徑

中國公民申辦勞務出口一般應通過以下途徑:

(1)通過專門從事勞務出口的國內企業公司辦理申請登記、培訓和派遣;

(2)通過所在地或所在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辦理;

(3)通過個人在海外的親友辦理。

2、個人申請條件

中國公民申請勞務出口必須具備的條件:一是專業技術工作要適合海外,專業不對口,技術不熟練者是不可能符合要求的;二是要有良好的道德修養,遵守前往國的法律和勞動紀律。

三是要有健康的身體,能夠適應前往國的氣候條件和勞動環境;四是要有必要的語言能力,尤其是直接和外方打交道的外語水平,但一般集體從事勞務者可不必強調外語能力。

3、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確立僱主和勞務人員相互間法律關系、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的重要文件,是受到法律保證的。一旦雙方簽訂勞務合同後開始生效,雙方都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辦事。

如發生糾紛,雙方都要根據簽訂的合同條款解決。如果不簽訂書面勞務合同,一旦發生糾紛,不但很難處理,這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三重關系

外派勞務涉及到外派企業、外派勞務人員、境外僱主等三方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外派企業與外派勞務人員之間、外派企業與境外僱主之間、外派勞務人員與境外僱主之間三重關系。外派勞務最主要的特點為僱傭與使用相分離。現具體分析如下:

1、外派企業以從事經營外派事業為目的,是針對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民營企業或個人等需要,由外派企業提供的勞工供這些機構所僱傭。

2、外派企業與外派勞務人員具有勞動合同關系,雙方訂有外派勞務合同或定期合同,或不定期合同,經外派勞務人員同意後,約定由外派勞工前往外派企業所明示的工作地點提供勞務。

3、外派勞務人員為境外僱主提供勞務,並接受境外僱主指揮監督。但值得注意的是,外派勞務人員與境外僱主之間並無任何合同關系存在,而外派勞務人員所提供勞務的報酬與其他福利待遇,仍是由外派企業支付。

4、外派企業與境外僱主訂立外派勞務合同,境外僱主直接接受外派勞務人員提供勞務給付的直接利益歸屬,境外僱主則將外派勞務人員所提供勞務的對價付給外派企業,不過,外派企業僅將該對價中的一定比例,作為外派勞務人員提供勞務的對價(報酬)。

5、外派勞務人員是在外派企業所指定的工作地點(境外僱主處)提供勞務給付,且接受境外僱主指揮監督,然而外派勞務人員法律上真正的僱主仍然為外派企業,亦即外派企業須對外派勞務人員負法律上僱主的責任。

⑤ 日本研修生的相關勞務法律保障

可以參照下面的地方法規(現行有效的),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由經貿部審批並授予。下面第六條里提到申請程序的.

上海市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的發展,簡化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加強對外派勞務工作的管理,根據國辦發〔1990〕71號文件精神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本市經營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企業(以下稱外派單位)與外國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稱外方)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組織我國的工人、農民、海員、廚師、醫護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等(以下稱外派勞務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勞動服務、收取勞務費的經濟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對外勞務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並由外派單位負責合同實施。
(二)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並由外派單位委託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負責合同實施。
(三)由實施單位招攬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信息,交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合同,辦理出國手續,並由實施單位負責合同實施。

第四條 本市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符合我國外交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政策,並參照國際慣例;
(二)遵守勞務輸入國和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三)平等互利,守約保質;
(四)有助於發展國家之間友好合作關系;
(五)遵守經貿部制定的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工資標准,不得互相壓價。

第二章 外派單位與實施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外派單位,系指專營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企業及兼營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的企業。

第六條 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由經貿部審批並授予。其中申請程序為:由申請單位報請其主管部門上報市對外經貿委初審,由市對外經貿委轉報經貿部審批。經批準的外派單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後,由經貿部頒發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單位,系指選派本單位職工承接全部或部分對外勞務項目實施任務的企事業單位。
對外勞務合作的實施單位,一般由簽訂該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外派單位選定。

第三章 外派

第八條 外派單位與外方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

第九條 外派單位或實施單位根據對外勞務合作合同,按以下形式之一選擇外派勞務人員,確定勞動關系:
(一)由實施單位選擇的外派勞務人員,其與實施單位的勞動關系不變(以下稱實施單位選派)。
(二)由外派單位直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選擇的外派勞務人員:
1、如為在職職工,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實行停薪留職,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以下稱停薪留職選派);也可以辭職,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系,受聘後與外派單位簽訂合同(以下稱辭職選派)。辭職有爭議,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招用在職職工的辦法處理。
2、如為待業人員,受聘後與外派單位簽訂合同。
上述外派勞務人員中,如有高級職稱的,需事先徵得所在單位的主管局(公司)同意方可派出。

第十條 本市外派單位選派外省市的人員,除另有規定外,需經市對外經貿委審批同意。
中央和兄弟省市對外勞務企業選派本市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一般應經市對外經貿委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外派單位應持以下文件,向市對外經貿委申請辦理出國任務批件:
(一)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二)與外方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
(三)外派單位的申請報告;
(四)需審查的其它有關材料。
市對外經貿委收到上述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

第十二條 外派單位或實施單位憑出國任務批件辦理各類外派人員的出國政審手續:
(一)實施單位選派的人員,由實施單位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二)停薪留職選派的人員,由原單位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三)辭職選派的人員,由其原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四)待業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五)農民、漁民、個體勞動者,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鄉鎮企業職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出具政審材料。
以上各類外派人員的政審材料送外派單位復審後,由外派單位出具政審批件。

第十三條 外派單位應持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出國任務批件及政審批件,按以下規定申辦護照:
(一)為執行政府或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協定而派出的勞務人員,或由外派單位直接選派的勞務人員,或前往個別必須持因公普通護照入境的國家和地區的人員,由外派單位向市政府外辦申辦因公普通護照。
(二)凡需辦理公派因私普通護照的,按市公安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出國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必須到上海衛生檢疫局辦理健康體檢、預防接種手續。

第十五條 市政府外辦或市公安局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給予辦理出國手續。

第四章 勞動收益分配與勞動保險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由外派勞務人員與實施單位協商,從以下辦法中選擇一種:
第一種辦法:
(一)外派人員個人所得不低於其勞務合同金額的60%,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外派單位協商分成;
(二)外派人員國內基本工資照發,家屬勞保、獨生子女費待遇繼續享受,獎金、補貼、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暫停;
(三)外派人員合同期滿回國,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二種辦法:
(一)外派人員個人所得不低於其勞務合同金額的75%,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外派單位協商分成;
(二)外派人員國內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保險、福利待遇和家屬勞保、獨生子女費等暫停;
(三)同第一種辦法第三項。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同第十六條第二種辦法。

第十八條 辭職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如下;
(一)出國前,由外派單位向外方預收勞務保證金250--500美元,並把其中50%轉交給有關社會待業保險部門,其餘轉交給外派人員原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外派期間,外派單位收取的管理費不得高於勞務合同金額的10%,其餘歸外派人員個人所有。
(三)合同期滿回國,解除與外派單位簽訂的合同,回到戶口所在地待業,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四)外派人員如在外派期間委託外派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繳養老保險基金的,回國後可計算連續工齡。

第十九條 待業人員外派期間的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參照第十八條第(一)(二)(三)項執行。

第二十條 外派海員的勞動收益分配與勞動保險辦法另訂。

第二十一條 按第三條第(三)項形式進行對外勞務合作的,外派單位的代理費不得高於合同金額的5%,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與有關部門自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實施單位獲得的對外勞務合作勞務費(不包括工程承包),可列入工資基金使用。

第五章 管理與協調

第二十三條 市對外經貿委是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的歸口管理機關,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市企業申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的受理、初審和轉報工作。
(二)審批出國任務。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境外就業培訓。
(四)對外派單位、實施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
(五)負責有關事宜的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外辦、市公安局、市勞動局、上海海關、上海衛生檢疫局等管理部門應按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發展的精神,對外派勞務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第二十五條 外派人員在外期間,應接受我駐所在國使館、領館、辦事處或有關勞務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向日本派遣各類研修勞務人員,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外派單位提供國際勞務合作項目信息,對取得成功的項目,外派單位應給予提供信息者獎勵。

第二十八條 按本辦法規定的外派人員,可持護照及免稅購物憑證在指定的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商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市對外經貿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本市以前制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

一、日本研修概況介紹
日本為了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開發成熟的技術,培養「可以肩負發展中國家擔負經濟發展重任的人才」,政界和產業界聯手推行一項面向發展中國家的研修及技能實習制度。目前日本可供接收研修生的工種達220餘個。

中日研修生合作始於1979年。中國研修生總數自1995年以來以30%的速度逐年增長。截止1999年7月,我國累計對日簽訂研修生合同8320份,派出研修生近11萬人次。

1、研修形式
一是單純研修型,就是通常所指的中小企業以解決勞動力不足為主要目的的而採取的研修生接收方式。其中又分為非實務研修和實務研修。非實務研修包括日語研修、以技術等基本原理為對象的研修、安全衛生教育、試製品的製作、模擬銷售的研修等;實務研修指在生產現場從事實際生產或從事銷售和服務業務的同時,進行技術、技能和知識的研修。研修時間以一年為限。研修生的地位相當於留學生,不適用勞動法律。其伙食費等逗留期間的基本所需通常以研修津貼的形式予以支付。

由於研修津貼相對於日本工人的工資來說十分低廉,可以大大降低企業成本,目前日本企業對外國研修生的需求很大。

二是技能聘用型:就是完成產業技術研修後,變研修關系為僱傭關系的一種聘用形式。一年的研修期滿後,經過對研修成果、居留情況和技能實習計劃的評估,對已達到一定水平以上的研修生可轉為技能實習生,然後再在原企業從事一至兩年的技能實習。技能實習制度於1993年實行,是對研修制度的補充。與研修生不同,技能實習生可以根據日本僱傭合同發給當地的工資。根據工種的不同,技能實習期分為2年或3年以內。

2、 研修專業

由於日本人口出生率下降,老齡化加快,從事艱、難、險、臟勞力及專業技術的人員顯得貧乏,最近日本在原有28個研修專業基礎上又擴大至59個研修專業,主要包括建築研修人員(如砌築工、水泥工(抹灰工)、鋼結構焊接、拆體工(拆樓房)等)、市政施工研修人員(如鋪路施工研修、下水道施工、放線工等)、服裝加工研修人員(縫紉工)、水產品加工研修人員、機械操作及維修(如CNC數控車床操作維修、線切割操作維修)、汽車駕駛員、輪機維修、鉗工、電腦軟體工程師、建築施工工程師、技術員、農業、園藝技術員、酒店(賓館)廚師、服務員、家庭、老人病院護理等。

3、 研修生月薪標准及待遇

赴日工作第一年稱"研修生",第二年稱"實習生",研修生月薪標准:輕工業一般在7萬日元/月左右,重工業在8萬日元/月左右,第二年進入實習生階段,月薪標准一般在13萬日元/月左右。同時,日方免費為研修和實習的人員提供住宿,相關的醫療保險、通勤補助,提供做飯用具,有的日方公司還免費提供午餐和一日三餐的主食(這主要根據日方企業定),免費提供中國--日本往返機票。

4、 研修期限

一般為1年~3年.

參考資料: http://xiaqiyimin.shangwusou.com/

⑥ 外派人員的管理制度是什麼

外派不但能享受到原單位的待遇,還可以加外派費(如出差費,餐費住房補貼等) 新<勞動合同法>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求採納

⑦ 出國勞務有什麼好處

編者按:如果您想出國勞務(派到日本、韓國的勞務人員稱研修生),請認真閱讀這本小冊子,它可以幫助您了解國家關於出國勞務的規定、程序和注意事項,解決在出國過程中或者在國外勞務期間遇到的各種困難,防止上當受騙,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體現中國勞務人員良好素質和形象。
問:怎樣獲得出國勞務信息?
答:一般情況下,您可以從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媒體獲得各種招收出國勞務人員的信息,也可以從經營公司獲得信息。
問:如何選擇外派公司?
答:您首先要了解招聘人員的公司是否具有商務部批準的外派勞務或境外就業經營資格,凡商務部批準的公司統稱經營公司。為避免上當受騙,您可以通過以下幾個途徑了解:
(一)向當地政府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局)的外經處了解;
(二)向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外派勞務人員投訴機構了解;
(三)在外經貿部網站查詢;
另外,有些單位、部門或企業是受經營公司的委託招收出國勞務人員,您應了解清楚委託他們的經營公司的情況。
問:報名前應該了解哪些情況?
答:報名前,您要重點了解以下情況:
一、去的國家和地區、經營公司和外國僱主的名稱;
二、做什麼工作、工作期限、有沒有試用期、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天工作時間;
三、報酬待遇:包括月基本工資、超時和節假日加班費、工資和加班費發放方法。一般情況下,外國僱主會直接將工資支付給您,或者通過經營公司轉交給您,或者存入您的銀行戶頭。
同時,您可以要求經營公司出示《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與僱主簽訂的合同。如由受經營公司委託的代理單位招人,您可要求其提供經營公司的委託書和外經貿部頒發的《對外經濟合作經營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出示經營公司與僱主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問:出國前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答:出國前,您自己需要負擔並不再退還的費用有:
一、體檢費:體檢可以由您自己到縣級以上醫院進行,也可統一由經營公司組織進行。費用按醫院實際收取支付,並留下收據;
二、培訓費:根據培訓時間的長短一般在150到600元人民幣之間(包括教材費和《外派勞務培訓證合格證》費),培訓費由您直接支付給培訓中心,也可以交給經營公司。培訓由經營公司組織在經國家批準的、有培訓資格的外派勞務培訓中心進行。培訓期至少48個課時。
三、護照、簽證費:按規定支付;

護照
四、機場建設費:按國家規定支付;
五、打預防針:按防疫部門實際收取支付;
六、您與派遣公司所簽合同的公證費,按收據金額支付。
問:為什麼要參加培訓?
答:培訓將幫助您進一步了解有關國家的情況,了解您出國工作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幫助您更快適應國外工作以及提高您的工作技能。這是您的權利。沒有《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合格證》,您不能被派往國外務工。
注意那些問題?
問:在與經營公司和僱主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那些問題?
答:您和經營公司簽訂的合同叫做《外派勞務合同》,您和外國僱主簽訂的合同叫做《僱傭合同》,這兩份合同的內容一定要和經營公司與外國僱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內容基本一致。要特別注意,不要同沒有提供經營公司的委託書復印件、經營公司與外國僱主簽訂的合同復印件的代理單位簽訂《外派勞務合同》。
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中必須有下列內容:工作地點、職業工種、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交通、生活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女工和特殊工種勞動保護條件、糾紛和爭議處理、工傷亡事故處理等。
出國後,外國僱主除支付您工資(工資不得低於我國外派勞務協調機構即中國對外工程承包商會規定的最低標准)和加班費外,一般情況下,還負擔以下費用:伙食、住宿、煤氣和水電費、上下班交通費、所得稅、醫療保險(有的國家如日本,牙病不在醫療保險之內)和人身傷亡保險、出國和回國的機票、勞動保護用品以及僱主向當地政府交納的保證金等。
需要提醒的是,您必須保存好所簽訂的每一份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它將是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依據。
問:為什麼交納履約保證金和服務費?
答:在您和經營公司簽訂《外派勞務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協議中,根據國家規定,還有要交納履約保證金和服務費的一些條款。
履約保證金是您一定要按《外派勞務合同》和《僱傭合同》的規定在國外工作的押金。履約保證金由您直接交給派您出國的經營公司,經營公司將給您一張收據。在您履行完勞務合同回國後,經營公司憑您提交的收據將履約保證金的本息(按您在外勞務期間活期存款利息計)如數返還給您。如您沒按合同履行完義務,您無權要求退還保證金。
服務費是經營公司和您所在單位為您出國勞務提供組織和管理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問:履約保證金和服務費的交納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規定,履約保證金不能超過您在國外工作期間內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資(不包括加班費,下同)的20%。
如果您與國內工作單位保持勞動合同關系,服務費不能超過您在國外工作期間內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資的25%;
如果您無工作單位或在派出期間與原單位脫離勞動合同關系,服務費不能超過您在國外工作期間內得到的所有合同工資的12.5%。具體交費多少,您要根據合同認真計算。
請注意,交納各種費用一定要索取收據,並保存好,作為今後索要退費的依據。
問:是否還要支付中介介紹費?
答:如發生中介費,應該由經營公司支付。
問:出國手續都包括那些?如何辦理?
答:出國手續包括國內手續和國外手續。
國內手續主要包括護照、簽證、出境證明、培訓證等,去有的國家和地區還要打預防針,以免得傳染病。有的國家須在批准入境前先辦理個人資料公證。這些手續一般由經營公司統一辦理。
辦理這些手續需要您提供的材料主要有:戶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書、照片等等。
國外手續包括入境許可、工作準證等,由外國僱主負責。
辦好上述手續,您就可以出國工作了。因經營公司或外方僱主原因不能派您出去,經營公司要退還您的履約保證金和服務費。如屬您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出國手續費不予退還。
問:在國外工作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在國外工作期間,您必須嚴格執行合同,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尊重當地人民的生活習慣。不要在為僱主工作的同時再為其他僱主打工,不要去賭博場所或者色情場所,更不要擅自脫離工作崗位。脫離原工作崗位到別的地方工作,在國外被叫做「打黑工」或「自由工」,是違法的。
履約期滿後您必須回國。如果您在國外工作期間僱主企業倒閉或者破產,合同中止執行,您必須回國。回國後您可以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和按比例退還管理費,您的其他損失根據合同追討。
問:在外工作遇到困難怎麼辦?
答:您在國外工作時,難免會遇到一些問題。如僱主沒有按照合同提供生活設施、拖欠工資、加班費,甚至受欺負打罵等;還可能發生傷亡、自然災害或者戰爭等緊急事件。發生上述情況時,您可以通過如下辦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您與僱主的矛盾,可以根據和僱主簽訂的《僱傭合同》與僱主進行交涉,也可以向當地的有關部門反映;或向經營公司及經營公司在當地的代表反映,由他們根據和僱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與僱主進行交涉,或參與共同協商解決問題。
二、如果您與經營公司之間產生問題和糾紛,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協商解決,或按照國內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發生自己或經營公司均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您可以向我駐在國大使(領)館或者代表機構反映問題,尋求幫助或者進行咨詢。
四、在發生自然災害、戰爭等緊急事件時,經營公司和使館會主動給您提供幫助,盡最大努力保證您的生命安全。
編者:需提醒出國勞務朋友的特別注意事項
一、國外並不是到處是黃金,注意不要上當受騙。有的地方工作十分艱苦,存在一定風險。
二、 遇到問題,不要採取過激行為,更不能有違法舉動。
三、在國外工作期間,您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義務,不允許參加任何當地政治組織和邪教組織。
四、如果您需要將工資存入銀行或匯回國內,一定要通過正規銀行。不要為了賺錢輕易相信那些利息比較高的私人銀行,避免受騙。
五、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出國務工期間,國家會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您通過不正規途徑出國務工,或者在國外違法犯罪,您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護。
六、您的護照、工作準證等重要證件,您可以委託派您出國的經營公司的現場代表或僱主統一管理,也可以自己保管。如由您自己負責,一定要妥善保管。
如果您想了解更詳細的情況,請參加出國培訓。
最後,祝您在國外工作順利、生活愉快!

⑧ 我國是如何管理對外勞務合作的

上海市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暫行辦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的發展,簡化勞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加強對外派勞務工作的管理,根據國辦發〔1990〕71號文件精神和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勞務合作,是指本市經營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企業(以下稱外派單位)與外國政府有關機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稱外方)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組織我國的工人、農民、海員、廚師、醫護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等(以下稱外派
勞務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勞動服務、收取勞務費的經濟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對外勞務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並由外派單位負責合同實施。
(二)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並由外派單位委託項目實施單位(以下稱實施單位)負責合同實施。
(三)由實施單位招攬對外勞務合作業務信息,交由外派單位與外方簽訂對外勞務合作合同,辦理出國手續,並由實施單位負責合同實施。
第四條 本市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符合我國外交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政策,並參照國際慣例;
(二)遵守勞務輸入國和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三)平等互利,守約保質;
(四)有助於發展國家之間友好合作關系;
(五)遵守經貿部制定的有關國家和地區的工資標准,不得互相壓價。

第二章 外派單位與實施單位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外派單位,系指專營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的企業及兼營對外工程承包、勞務合作的企業。
第六條 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由經貿部審批並授予。其申請程序為:由申請單位報請其主管部門上報市對外經貿委初審,由市對外經貿委轉報經貿部審批。經批準的外派單位,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後,由經貿部頒發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實施單位,系指選派本單位職工承接全部或部分對外勞務項目實施任務的企事業單位。
對外勞務合作的實施單位,一般由簽訂該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外派單位選定。

第三章 外 派
第八條 外派單位與外方開展對外勞務合作,必須簽訂書面形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
第九條 外派單位或實施單位根據對外勞務合作合同,按以下形式之一選擇外派勞務人員,確定勞動關系:
(一)由實施單位選擇的外派勞務人員,其與實施單位的勞動關系不變(以下稱實施單位選派)。
(二)由外派單位直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選擇的外派勞務人員:
1、如為在職職工,經原單位同意可以實行停薪留職,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以下稱停薪留職選派);也可以辭職,與原單位脫離勞動關系,受聘後與外派單位簽訂合同(以下稱辭職選派)。辭職有爭議,可參照外商投資企業招用在職職工的辦法處理。
2、如為待業人員,受聘後與外派單位簽訂合同。
上述外派勞務人員中,如有高級職稱的,需事先徵得所在單位的主管局(公司)同意方可派出。
第十條 本市外派單位選派外省市的人員,除另有規定外,需經市對外經貿委審批同意。
中央和兄弟省市對外勞務企業選派本市企事業單位的人員,一般應經市對外經貿委審核同意。
第十一條 位應持以下文件,向市對外經貿委申請辦理出國任務批件:
(一)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
(二)與外方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
(三)外派單位的申請報告。
(四)需審查的其它有關材料。
市對外經貿委收到上述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
第十二條 外派單位或實施單位憑出國任務批件辦理各類外派人員的出國政審手續:
(一)實施單位選派的人員,由實施單位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二)停薪留職選派的人員,由原單位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三)辭職選派的人員,由其原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四)待業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
(五)農民、漁民、個體勞動者,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政審,並出具政審材料,鄉鎮企業職工由其主管部門負責出具政審材料。
以上各類外派人員的政審材料送外派單位復審後,由外派單位出具政審批件。
第十三條 外派單位應持外派勞務人員許可證、出國任務批件及政審批件,按以下規定申辦護照:
(一)為執行政府或政府部門對外簽訂的協定而派出的勞務人員,或由外派單位直接選派的勞務人員,或前往個別必須持因公普通護照入境的國家和地區的人員,由外派單位向市政府外辦申辦因公普通護照。
(二)凡需辦理公派因私普通護照的,按市公安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批准出國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必須到上海衛生檢疫局辦理健康體檢、預防接種手續。
第十五條 市政府外辦或市公安局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給予辦理出國手續。

第四章 勞動收益分配與勞動保險
第十六條 實施單位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由外派勞務人員與實施單位協商,從以下辦法中選擇一種:
第一種辦法:
(一)外派人員個人所得不低於其勞務合同金額的60%,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外派單位協商分成;
(二)外派人員國內基本工資照發,家屬勞保、獨生子女費待遇繼續享受,獎金、補貼、保險和福利待遇等暫停;
(三)外派人員合同期滿回國,由原單位安排工作,外派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二種辦法:
(一)外派人員個人所得不低於其勞務合同金額的75%,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外派單位協商分成;
(二)外派人員國內基本工資、獎金、補貼、保險、福利待遇和家屬勞保、獨生子女費等暫停;
(三)同第一種辦法第三項。
第十七條 停薪留職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同第十六條第二種辦法。
第十八條 辭職選派的人員,其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辦法如下:
(一)出國前,由外派單位向外方預收勞務保證金250—500美元,並把其中50%轉交給有關社會待業保險部門,其餘轉交給外派人員原所在工作單位或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二)外派期間,外派單位收取的管理費不得高於勞務合同金額的10%,其餘歸外派人員個人所有。
(三)合同期滿回國,解除與外派單位簽訂的合同,回到戶口所在地待業,並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
(四)外派人員如在外派期間委託外派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代繳養老保險基金的,回國後可計算連續工齡。
第十九條 待業人員外派期間的勞動收益分配、勞動保險,參照第十八條第(一)(二)(三)項執行。
第二十條 外派海員的勞動收益分配與勞動保險辦法另訂。
第二十一條 按第三條第(三)項形式進行對外勞務合作的,外派單位的代理費不得高於合同金額的5%,其餘部分由實施單位與有關部門自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實施單位獲得的對外勞務合作勞務費(不包括工程承包),可列入工資基金使用。

第五章 管理與協調
第二十三條 市對外經貿委是本市對外勞務合作的歸口管理機關,其職責如下:
(一)負責本市企業申請對外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經營權的受理、初審和轉報工作。
(二)審批出國任務。
(三)組織有關部門對外派勞務人員進行境外就業培訓。
(四)對外派單位、實施單位進行表彰、獎勵和處罰。
(五)負責有關事宜的協調工作。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外辦、市公安局、市勞動局、上海海關、上海衛生檢疫局等管理部門應按促進對外勞務合作發展的精神,對外派勞務工作予以積極支持。
第二十五條 外派人員在外期間,應接受我駐所在國使館、領館、辦事處或有關勞務工作領導機構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向日本派遣各類研修勞務人員,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外派單位提供國際勞務合作項目信息,對取得成功的項目,外派單位應給予提供信息者獎勵。
第二十八條 按本辦法規定的外派人員,可持護照及免稅購物憑證在指定的免稅商店購買免稅商品。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市對外經貿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執行。本市以前制訂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⑨ 外派勞務資質在商務廳或局能辦理嗎

一、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注冊3年以上,注冊資本金不
低於500萬元人民幣專,中西部地區企業不低屬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相當經營能力,資產負債率不超過50%,無不良行為
記錄。
三、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辦公面積不低於300平方米。
四、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五、具有足額交納對外勞務合作備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對外勞務合作專業人
員不少於5人,專職培訓管理和財務人員均不少於2人,法律人員不少於1人。
七、具有相應市場開拓能力和現場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礎,近3年向具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
格的企業提供外派勞務人員不少於300人。

閱讀全文

與外派勞務人員培訓工作管理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