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廣州有那些海員培訓學校
廣州金橋管理幹部學院、廣州海運技工學校、廣州航海專科高等學校。
1、廣州金橋管理幹部學院
廣州金橋管理幹部學院前身是廣州金橋管理幹部學院,是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於1993年10月8日批准、由國家教委備案、廣州遠洋運輸公司承辦的高等院校,是在廣州海員學校的基礎上建立的。
2、廣州海運技工學校
廣州海運技工學校是全日制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成立於1986年,1998年被批准為省部級重點技工學校。
3、廣州航海專科高等學校
廣州航海高等專科學校是一所直屬廣東省教育廳領導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院校。前身為交通部廣州海運學校,創辦於1964年,1992年7月經原國家教委批准升格為獨立建制的大專院校並更改為現名,1998年劃轉廣東省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8月,原廣州航務工程學校並入成為學校琶洲校區。
(1)船員培訓管理擴展閱讀
1、廣州金橋管理幹部學院
學院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及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積極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高等教育工作,以「文明、勤奮、創新、進取」為校訓,
以「學會學習,學會做人,學會工作,學會創業」為教育宗旨,以「追求發展,追求現代,追求卓越」為辦校精神,努力創辦出自己的特色,積極為企業和社會培養優秀專業人才。
2、廣州海運技工學校
學校現設有船舶駕駛、輪機管理2個培養幹部船員的專業,設有船舶水手、船舶機工、電子商務與網路技術等全日制中職專業。
3、廣州航海專科高等學校
設有八院一系二部二中心:航海學院、港口與航運管理學院、船舶工程學院、航務工程學院、信息與通信工程學院、航運經貿學院、藝術設計學院、外語系、繼續教育學院、基礎部、社科部、現代化教學中心、船員教育與培訓中心;
形成了以航海類專業群為主幹、臨港工業製造專業群,電子信息工程專業群和商貿商法專業群為拓展的學科與專業體系。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第三章 船員培訓的許可
船員培訓實行許可制度。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的船員培訓項目,申請並取得特定的船員培訓許可,方可開展相應的船員培訓業務。
前款培訓機構指依法成立的院校、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船員培訓和考試的主管部門均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船員培訓。 培訓機構從事海船船員培訓業務,根據其開展培訓的類別和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許可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則附件一規定的船員培訓項目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二)有符合本規則附件二規定的與船員培訓項目相適應的教學人員,教學人員總數的80%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考試,並取得相應證明。
(三)有與船員培訓項目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1.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培訓發證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
2.教學管理人員至少2人,具有航海類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熟悉相關法規,熟悉所管理的培訓項目;
3.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至少1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能夠熟練操作所管理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學人員管理制度、培訓證明發放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護制度,具體包括人身安全防護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培訓機構從事內河船舶船員培訓業務,根據其開展培訓的類別和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許可條件:
(一)有符合本規則附件三規定的船員培訓項目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二)有符合本規則附件四規定的與船員培訓項目相適應的教學人員,教學人員總數的80%應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的考試,並取得相應證明。
(三)有與船員培訓項目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1.配備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培訓發證管理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
2.教學管理人員至少2人,具有水運類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其他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熟悉相關國內法規,熟悉所管理的培訓項目;
3.教學設施設備管理人員至少1人,具有中專以上學歷,能夠熟練操作所管理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學員管理制度、教學人員管理制度、培訓證明發放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安全防護制度,具體包括人身安全防護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制度等。
(六)有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培訓機構申請從事船員培訓業務,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展船員培訓申請;
(二)培訓機構的法人代碼證;
(三)培訓場地、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
(四)教學人員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
(五)管理人員的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
(六)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說明;
(七)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護制度文本;
(八)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文件。
培訓機構申請從事海船船員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送注冊地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
培訓機構申請從事內河船舶船員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將申請材料抄送注冊地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船員培訓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受理船員培訓申請之後,可以委託交通運輸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對培訓機構進行現場核驗。
現場核驗是對培訓機構是否具備許可條件所進行的全面、客觀評價。現場核驗的工作時間應當計入許可期限。 《船員培訓許可證》應當載明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准予開展的船員培訓項目、地點、有效期及其他有關事項。
《船員培訓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 《船員培訓許可證》記載事項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增加培訓項目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船員培訓許可證》實施中期核查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船員培訓許可證》發證之日起第二周年至第三周年之間對船員培訓機構開展中期核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在中期核查過程中,可以要求船員培訓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培訓機構符合培訓許可條件的說明材料;
(二)開展船員培訓活動的情況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在《船員培訓許可證》上進行簽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培訓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依法撤銷相應的《船員培訓許可證》。 船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船員培訓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30日以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申請辦理《船員培訓許可證》延續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自受理延續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申請辦理《船員培訓許可證》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培訓許可證》延續申請;
(二)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辦理《船員培訓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培訓機構自行申請注銷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船員培訓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的。
⑶ 求幾家大的船務公司要有海員培訓的
▲分類
△高級海員又分管理級和操作級
管理級:船長,輪機長,大副,大管輪,政委[只有中國有}
操作級:二副,二管輪,三副,三管輪,輪機員助理,駕駛員助理.
普通海員又稱支持級
水手長,機匠長,一水,二水,機工等,還包括廚師,事務員等。
▲船上組織系統
遠洋貨輪一般都在萬噸以上,全船人員一般定員19—24人。除船長、政委外,高級船員8人,普通船員10人,廚師2人。船員組織系統分為甲板部、輪機部。每個部門內部都有明確的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負責船舶航海、船體保養和船舶營運中的貨物積載、裝卸設備、航行中的貨物照管;主管駕駛設備包括導航儀器、信號設備、航海圖書資料和通訊設備;負責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艙、錨、系纜和裝卸設備的一般保養;負責貨艙系統和艙外淡水,壓載水和污水系統的使用和處理。
2、輪機部。主要負責主機、鍋爐、輔機及各類機電設備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負責全船電力系統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3、事務部。主要負責全船人員的伙食,生活服務和財務工作。
▲船上人員職責
△管理級
⑴船長:船長是船舶領導人,負責船舶安全運輸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經理負責。主要工作包括領導全體船員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公司下達的各項指示和規定;優質全面地完成運輸生產和其他任務,最大限度地保障船舶和生命財產的安全以及發揮船舶正常航海和運貨;嚴守國際公約和地區性規定和承擔應盡的國際義務;遇到應急情況時果斷而穩妥地處理各項事務。
⑵大副:主持甲板日常工作,協助船長做好安全生產和船舶航行,擔任航行值班;主管貨物裝卸、運輸和甲板部的保養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甲板部各項工作計劃;負責編制貨物積載計劃、維護保養計劃;主持安全月活動和相關安全工作。
⑶輪機長:是全船機械、電力、電氣設備的技術總負責人。全面負責輪機部的生產和行政管理工作;檢查輪機部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以使各種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⑷大管輪:在輪機長的領導下,參加機艙值班,維護機艙正常的工作秩序;主管推進裝置及附加設備,鍋爐以及潤滑冷卻、燃油、起動空氣、超重動力和應急裝置的使用和維護。
△操作級
⑴二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駕駛設備包括航海儀器和操舵儀等的正確使用和日常維護;負責航海圖書資料,通告及日常管理和更正工作,以及各種記錄的登錄。
⑵三副:履行航行和停泊所規定的值班職責;主管救生、消防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⑶二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輔機及其附屬系統、應急發電系統與燃油櫃、駁運泵、分油機、空壓機、油水分離設備和污油櫃的使用和維護工作。
⑷三管輪:履行值班職責,主管副鍋爐及其附屬系統、各種水泵、甲板機械、應急設備和各種管系。
⑸事務員[管事]:具體負責全船的生活服務工作;辦理進出港有關手續和有關客運工作。
⑹無線電員[報務員]:負責船舶無線電通訊和無線電導航儀器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支持級
⑴水手長:在大副領導下,具體負責木匠和水手工作;做好錨、纜、裝卸設備的養護維修工作;帶領水手做好油漆、帆纜、高空、舷外、起重、操舵及其他船藝工作。
⑵木匠:執行木工及有關航次維修和保養工作;負責起錨機的操作和保養工作;負責淡水艙、壓載艙及植物油艙的測量及維護工作。
⑶一水:執行操舵、航行值班職責和日常甲板部維護保養工作。
⑷二水:執行帶纜、收放舷梯和甲板部各種工藝工作。
⑸機工:在輪機員的領導下,執行機爐艙和機械設備的檢修、保養工作。
⑹服務員(大台):負責生活場所衛生、生活用品保養以及接待工作。
⑺廚師:負責船員的伙食工作。
▲海員綜合知識問答
1、什麼叫海員?海員包括哪些人員?
答:在海輪上工作的人員統稱海員。 海員分兩大類:高級海員和普通海員。在輪船上從事管理性工作的海員叫高級海員,又稱幹部海員。包括船長、輪機長、大副、二副、三副、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輪船上協助高級海員從事具體性工作的海員叫普通海員,又稱工人海員。
2、甲類、乙類和丙類海員是如何劃分的?
答:海員按航線通常劃分為甲、乙、丙、丁類。甲類海員可環繞全世界航行,又稱為國際海員;乙類海員可沿近海區域如東南亞地區航行,為區域類海員;丙類海員可在沿海航區航行;丁類海員可沿近岸航區航行。
3、海員的證書有哪些?這些證書的含金量如何?
答:《海員證》、《船員服務簿》、《適任證書》、「四小證」(船舶消防、海上急救、救生艇筏操縱、海上求生)等;海級海員還應取得「三小證」(雷達觀測雷達摸擬器、自動雷達標繪儀、無線電話通訊)等;甲、乙類海員還有《健康證明書》、《國際預防接種證書》、護照等;特種海員應取得相應的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等。
4、海員的市場需求如何?就業有無保障?
答:據BIMCO/ISF(國際運輸聯合會) 調查報告分析:「全球性的高級船員緊缺,就世界范圍看,目前全世界大概需要40萬海員」。世界高級海員市場是一個供不應求的市場,至少未來十年,高級海員能夠百分之百的就業。
現在國際航運市場競爭激烈,海員工資在航運支出中占很大比重,不同國家航運支出成本之所以差別很大,關鍵就因為海員工資高低差別懸殊。現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基本不再使用本國的高薪海員,而是轉向中國、菲律賓等發展中國家勞動力廉價的低薪海員,這樣航運公司就降低了成本,增加了收益。
目前中國海員外派量每年都以兩位數增長,再則,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崛起,地方上航運公司不斷發展壯大,這樣,對海員的需求量就特別大。目前航運學院畢業生都是供不應求,航海專業畢業生就業率達100%,供給與需求的比例是1:4。
5、海員能不能作為一種職業?職業前景如何?
答:海員掙錢較多,能周遊世界。培訓就業率高,勞動強度較小,現代船舶自動化程度高,海員在船上主要是值班,駕駛員每天八小時的航行班必須站立,輪機員和機工,可以坐著值班。
6、在船上工作有沒有危險?船上工作環境怎樣?
答:現代船舶設備先進、信息化程度高、避碰抗風能力強,國際航運船舶的事故發生率為0.3%。遠洋船舶一般十幾米至四十幾米寬、一百多米至三百多米長, 但由於船舶機器運轉,需要克服24小時的噪音;由於風浪還要克服暈船,一些老舊船沒有空調要克服夏天的悶熱。
7、船上的生活條件如何?船東為海員納交哪些保險?
答:船上的生活條件:高級海員每人有卧室、衛生間、洗澡間、辦公桌、衣櫃、沙發。普通海員每人有卧室、衛生洗澡間、桌子、衣櫃、沙發等。公共娛樂場所有錄像間、乒乓球室、健身房、卡拉OK室等。
海員在船上的衣、食、住均免費,伙食標准國內航線每天12-15元人民幣、國外航線每天4-6美元。船上還免費發放被單、香皂、毛巾、洗衣粉、衛生紙等生活用品。
海員公司一般為海員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在船上工作,船東為海員繳納意外傷害保險。
8、海員在船上每天工作多長時間?每次出海多長時間?
答:水手、機工、廚師等普通船員在船上一般情況下每天工作8小時,高級船員除8小時值班外,還要負責自己所負責的其他工作;每年一般工作8至10個月;每次出海時間根據任務和航線確定。
9、海員休假如何安排?差旅費如何解決?
答:海員一般工作8至10個月安排一次休假,假期2至4個月;下船公休,公司負責報銷往返路費。海員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工作時間和休假時間。
10、當前海員的工資待遇怎樣?
海員工資一般包括三部分:基本工資、航行津貼和勞務費。這三項收入是穩定的。具體數額,還要根據航線、職位等確定。目前,參考工資如下:
甲類(東南亞航線、環球航線):
(需注意的是:休假期間,一些國有企業有幾百元的生活費,其他一些外派或者小公司沒有任何工資或生活補助。)
駕駛部 工資(月薪) 輪機部 工資(月薪)
船 長 2800-3800美元 輪機長 2600-3600美元
大 副 2300-3000美元 大管輪 2300-3000美元
二 副 1500-2500美元 二管輪 1500-2500美元
三 副 1000-1500美元 三管輪 1000-1500美元
水手長 850-1200美元 機工長 850-1200美元
水 手 500-800美元 機 工 500-800美元
乙類(近洋航線:中韓、中日、東南亞、台灣航線):
駕駛部 工資(月薪) 輪機部 工資(月薪)
船 長 2000-3500美元 輪機長 2000-3300美元
大 副 1500-2800美元 大管輪 1500-2800美元
二 副 1300-1800美元 二管輪 1300-1800美元
三 副 1000-1500美元 三管輪 1000-1500美元
水手長 800-1000美元 機工長 800-1000美元
水 手 500-800美元 機 工 500-800美元
備註:全體船員的遠洋航線伙食補助不低於4美元,另有勞務費等補助。
丙類(沿海航線):
駕駛部 工資(月薪) 輪機部 工資(月薪)
船長 18000-22000元 輪機長 18000-20000元
大副 15000-18000元 大管輪 15000-18000元
二副 12000-15000元 二管輪 12000-15000元
三副 8000--10000元 三管輪 8000-10000元
水手長 4000-5000元 機工長 4000-5000元
水手 2500-3500元 機工 2500-3500元ppb25m
11、海員工資是如何發放的?
答:船上工資每月底發放。如遇船運公司破產,支付不了工資時,船舶所在國家的海事部門就可以將船舶先行拍賣,首先是支付船員工資。如遇船東拖欠工資,海員可向海事局投拆,這樣船東的船舶很可能被扣押,待發放工資後放行。
12、海員的勞動強度怎麼樣?
答:航行當中,船上人員每天按三班輪流,每班8個小時;高級海員在駕駛台、機艙值班;普通海員(機工、水手)幹些雜活;下班之後是自由時間,可以看錄像、打牌、下棋、聊天、甲板散步等。在碼頭期間,三副二副要每天值班12小時,普通海員除值班的以外,可以下地旅遊各國風光、購物等。
13、海員學員畢業後安置不了怎麼辦?因海員個人原因不能就業怎麼辦?
答:如果屬於公司原因不能安置,退還一切學費;如果因海員個人原因不能就業,責任自己承擔。
▲普通船員知識問答
1、報考普通海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報考普通海員一般應滿足下列條件:(1) 男性,年齡18—35周歲,無不良行為記錄,熱愛航海事業。(2) 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語基礎。(3)身高1.65以上,無色盲、無色弱,船舶駕駛專業(三副、水手)裸眼視力不低於1.0,船舶輪機專業(三管、機工)裸眼視力不低於0.8;無口吃、無平足,肝功能正常,無慢性病和傳染病,符合海員體檢標准。具體見《招生簡章》。
2、普通海員的培訓時間多長?培訓地點在何地?
答:普通海員的培訓時間一般為4個月。專業培訓必須在國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具體培訓地點由船員公司與培訓機構聯系。
3、普通海員經過培訓是否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淘汰率多大?
答:經過面試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成績不合格者有多次補考機會,從以往招收的普通海員看,淘汰率不超過1%。
4、普通海員的實習時間多長?實習費用和待遇如何?
答:實習時間6個月。實習費用和待遇簽協議時面談。
5、水手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項目:模擬駕駛台操舵、信號旗識別等)、水手工藝(繩結、撇纜、高空作業、插鋼絲等)、航海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
6、機工培訓設置哪些課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船舶電氣、輪機管理、機工值班(主要項目:柴油機、輔機拆裝及主輔機運行管理)、機工英語、英語聽力與會話、金工工藝(車床、鉗工、焊工)。
7、水手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航行和靠離泊時的舵手,兼協助瞭望;(2)靠離泊時的帶解纜;(3)懂得各種船用信號燈和信號旗的使用 ;(4)甲板部日常維修和保養的具體操作 ;(5)起卸船吊和開關艙作業 ;(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7)懂得各種繩結的編制使用及鋼絲的插接。
8、機工的職責是什麼?
答:值班機工,即輪機部日常營運和工作中的支持級人員。主要從事:(1)協助輪機員對主機、輔機及相關設備的日常維修和保養:(2)協助輪機員對舵機、錨機的日常維修和保養;(3)懂得機艙、甲板各種壓載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維修 ;(4)了解各種液壓原理和機械制動原理 ;(5)了解輪機概論和電器概論 ;(6)了解焊接技術和要領。
▲高級船員知識問答
1、報考高級海員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學歷上要求高中畢業或相當於高中文化,其他條件同普通海員。
2、高級海員的培訓時間多長?培訓地點在何地?
答:培訓時間2至3年,取得國家承認的航海專業大專或中專學歷。培訓地點大連、上海、天津等海事大學或航海職業技術學院。
3、高級海員經過培訓是否都能取得各種證書?淘汰率多大?
答:面試合格、體檢合格,入學後只要完成培訓內容,一般都能取得各種證書。
4、高級海員的實習時間多長?實習費用或待遇如何?
答:實習一年。實習費用或待遇簽協議時面談。
5、駕駛專業高級海員(三副)培訓的課程有哪些?
答:航海學、航行值班與避碰、船舶操縱、航海氣象與海洋學、船舶信號、航海儀器、航海英語、海上貨物運輸、船舶管理、船舶結構與設備、海運業務與海商法、輪機概論、國際航運市場、航運管理、海員心理學等。
6、輪機專業高級海員(三管輪)培訓的課程有哪些?
答:熱工基礎、制圖基礎與機械制圖、輪機機械基礎、船舶柴油機、船舶輔機、輪機英語、輪機維護與修理、電工學、船舶電氣設備、輪機自動化、船舶管理等。
7、高級海員的晉升程序如何?
答:高級海員畢業後實習一年晉升三副(三管),任三副(三管)職務滿18個月晉升二副(二管),任二副(二管)滿12個月經過海事局考試合格可晉升大副(大管),任大副(大管)滿18個月晉升船長(輪機長)。
校企聯合辦學 定向培養 百分百就業 學歷就業雙豐收
2009年高級海員航海專業招生簡章
青島焦點教育咨詢有限公司 青島琪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聯合招生
青島琪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7年6月,是經青島工商局批准注冊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同時經交通部主管機關資質審批具有船舶管理經營權的航運管理企業。
我司主要從事船舶管理、船舶買賣、租賃,以及船員招聘、訓練和配備、辦證、掛靠等業務;協助航運夥伴處理海商海事事務,專業向國內外船東(船公司)輸送、外派各等級職務船員。截止目前,在公司登記注冊船員200餘名,其中各類職務海員128名,普通海員87名,不僅擁有船舶管理所必須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另外聘航海經驗豐富的資深船長及輪機長不定期對公司海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知識更新,以確保專業技能的跟進與升級。
公司現接管6000GT-30,000GT的散貨船舶5艘,主要營運於東南亞、環球航線;公司的船員管理,以自營船舶為主,兼顧海員外派;以整套派遣為主,輔以散派;與國內各大船運企業保持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同時我們常年向下列類型的船舶輸送零散、半套、全套班子船員以及船舶修理人才:散貨船、集裝箱船、油船、化學品船、液化氣船以及客滾船等。
隨著全球貿易和海運市場的發展以及中國對外船員勞務輸出的日趨擴大,船員的就業機會越來越多,同時待遇也越來越高,雙方公司與各在重點航校聯合,每年秋季面向全國有志於航運事業的學員進行招生。
一、招生對象:
1) 男性,熱愛航海事業,思想品德好的應.往屆初.高中畢業生,或者相當及以上學歷。
2) 身體條件符合航海類專業的要求。即:身高1.65米以上,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無傳染病,肝功能正常,直系親屬無精神病史,無色盲,色弱,無殘指,無平足,無口吃,無乙肝病毒攜帶,航海技術專業單眼裸視力不低於1.0,輪機工程專業不低於0.8者,均可報名。
3)英語成績優異者優先錄用。
二、.實行高中/中專兩年、初中四年制;畢業後頒發大專/普通中等專業學歷證書,安排參加海船船員的無限航區或沿海航區3000總噸以上三副.3000KW以上三管輪考試,成績合格後取得相應的職務證書。
三、收費標准:執行交通部關於航運業人才培養經費標准。
項目
類別 學制 學費 合作院校 目前海員薪酬:(正式實習期後)
大連海事大學
天津理工大學
廈門集美航海學院
南通航運學校
青島遠洋船員學院
青島海運職業學校
哈爾濱航運中專學校 航海技術專業 輪機工程專業
職務 薪酬USD 職務 薪酬USD
航海類中專班 兩年 7000元/年 船長 3800-4500 輪機長 3800-4200
航海類大專班 三年 9000元/年 大副 2800-3500 大管輪 2800-3500
短期培訓班 四個半月 26000
(總費用) 二副 2600-3000 二管輪 2600-3000
三副 1200-2100 三管輪 1200-2100
備注1:費用不包括住宿費,備品費,教材費,保險體檢費,辦證等費用。不含實習費、個人護照辦理費、健康證工作派遣費用
備注2:各學校收費標准略有差別,具體以所選學校收費標准為依據,按國家規定,在校學習的農村戶口學生每年可享受1500元的國家助學金
四、報名手續:報名需持身份證、戶口簿、畢業證原件及A4紙復印件2份,二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6張,學校統一組織體檢,學員個人材料交由公司證件處統一建檔管理。
五、報名時間:2009年05月1日至2009年08月28日
六、就業安置:招收的高級海員均與青島琪豐船舶管理有限保證協議,成績合格後由公司接收或由公司推薦船東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在船工作期間由所在船船東提供工作護具及各類保險和福利,保證百分百就業,合同時間由船員與該公司協商,合同期不能低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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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程序中的質量記錄要求要寫明記錄名稱、保存年限和保存部門,如果是表格式的記錄還應統一編制記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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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員培訓管理,保證船員培訓質量,提高船員的職業素質,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經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准國際公約》(以下簡稱STCW78/95公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船員培訓及其有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是船員培訓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港務監督具體負責船員培訓的監督管理及考試、評估和發證工作,其職責范圍由主管機關確定。
第四條 船員應根據其服務船舶的種類,等級、航區和擔任的職務,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適任標准,在主管機關認可的船員培訓機構中完成規定項目的培訓。
第五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本規則規定的船員培訓的機構,均應取得主管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方可開展培訓。
第二章 培訓種類
第六條 船員培訓種類有:
(一)適任證書考前培訓:
1、船長、駕駛員考前培訓;
2、輪機長、輪機員考前培訓;
3、船舶無線電通信人員考前培訓;
4、組成值班的水手、機工適任培訓。
除非另有規定,一般由申請適任證書考試的船員自願參加考前培訓。
(二)特定類型船舶船員特殊培訓:
1、散裝液體貨船船員特殊培訓;
2、客船及滾裝客船船員特殊培訓;
3、大型船舶操縱特殊培訓;
4、高速船船員特殊培訓;
5、船舶裝載散裝固體或包裝危險和有害物質作業特殊培訓。
在特定類型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特殊培訓。
(三)船員專業培訓: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訓;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訓;
3、船舶高級消防培訓;
4、精通急救和船上醫護培訓;
5、雷達操作和模擬器培訓;
6、船舶操縱模擬器培訓;
7、船舶輪機模擬器培訓。
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完成本款列明的相應的專業培訓。
(四)精通業務和知識更新培訓;即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和申請散裝液貨船、客船、滾裝客船、客速船等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再有效的船員保持其適任能力的培訓。
(五)船上培訓:即初次申請船長、大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三管輪、船舶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者,為達到規定的適任標准,在船上有資格的人員指導下完成的技能訓練。
第三章 培訓機構
第七條 培訓機構系指從事本規則第六條列明的各項船員培訓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院校。
第八條 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組織機構和章程及相關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與培訓相適應的符合規定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滿足所開展培訓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四)建立質量標准體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
第九條 籌備船員培訓機關,應向主管機關遞交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級管理機關;
(二)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培訓設施、設備、場所、器材的情況;
(四)每一教員的學歷、專業、職稱、船上服務資歷、所持船員證書、教學經歷、對培訓綱要的熟悉程度等情況;
(五)有關法規、技術資料的配備情況;
(六)內部管理組織和規章制度;
(七)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
(八)質量標准體系;
(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條 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將是否同意籌備開展船員培訓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如同意,可指定有關港務監督對培訓籌備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一條 申請培訓的機構籌備就緒後,應向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遞交驗收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包括籌備工作總結、本規則第九條列明的事項的說明以及培訓條件不足事項的改進情況等內容。
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指定的港務監督經現場驗收,作出驗收報告報主管機關。驗收報告應對申請培訓的機構是否具備開展船員培訓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客觀的評價。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審核驗收報告,於收悉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培訓的機構和有關港務監督。如批准,則向申請培訓的機構簽發《許可證》。
第十四條 《許可證》系指主管機關統一印製,載明船員培訓機構具備開展相應船員培訓資格的證明文件。
《許可證》分正式和臨時兩種。臨時《許可證》僅用於培訓機構在其質量體系試運行期間所開展的船員培訓。
第十五條 《許可證》的主要內容有:
(一)培訓機構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級管理機關);
(二)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項目、規模和地點;
(三)負責相應船員培訓監督管理的港務監督;
(四)發證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時,製作正本一份簽發給培訓機構,同時製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機關和有關港務監督留存備查。
第十七條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2年。臨時《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本規則第十五條(一)款內容發生變更的,培訓機構應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需增加船員培訓項目或規模的,按本規則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簽發《許可證》。
第四章 培訓的實施
第二十條 培訓機構開展每期船員培訓時,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經核準的培訓計劃和綱要開展培訓;
(二)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擔任培訓任務的教員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
(四)培訓機構應按《許可證》規定的培訓項目、規模、地點開展船員培訓;
(五)滿足主管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培訓機構不能符合上述一項或幾項要求開展培訓,影響培訓質量的,有關港務監督對該期培訓不予認可,不受理考試和評估,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條 參加培訓的學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有關培訓項目中對船員年齡、持證情況、船上服務資歷、見習資歷、安全任職記錄、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要求。
第二十二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開始前,應向有關港務監督遞交包括以下內容的書面報告:
(一)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四)學員名冊和學員填具的《船員培訓申請表》;
第二十三條 港務監督接到上述報告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通知有關培訓機構是否同意開始培訓。如同意,港務監督應將考試、評估計劃和審核情況反饋給培訓機構。
第二十四條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應符合本條規定並得到港務監督的認可:
(一)符合規定學歷、專業知識,並具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或已接受相應的教學培訓和指導;
(二)與受訓學員的資格相當,並具備相應的海上經歷;
(三)具備完全勝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種類和級別的培訓的能力;
(四)對相應的培訓綱要、目的、要求、評估方法、評估標准以及相關的程序和規范有足夠的熟悉和正確的認識。
從事模擬器培訓的教員應接受過相應的模擬器教學技術指導、具備相應的真實設備的實際操作能力,勝任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員應遵守主管機關、港務監督和培訓機構的有關培訓、考試、評估的規定。凡培訓出勤未達到規定培訓時數四分之三的學員,即失去參加考試、評估和申請發證的資格,已完成的考試和評估及簽發的證書無效,該證書予以收回。
第二十六條 培訓機構使用模擬器進行培訓,應保證模擬器符合STCW
78/95公約附則1/12、《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規則》(STCW規則)第A-I/12節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相應模擬功能和性能標准,並且:
(一)適合於所選定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二)能模擬有關船上設備的操作特性,包括設備特點、局限性和可能產生的誤差,達到培訓目標所要求的真實水平;
(三)具有足夠的行為真實性,使學員獲得培訓目標所要求的有關技能;
(四)能提供一個可控制的操作環境,能夠模擬各種可能的情況,包括與培訓目標有關的緊急、危險、失常狀態;
(五)備有一個能使學員、教員、設備、模擬的環境溝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介面;
(六)適合於評估目標,具有可由教員、評估人員監控、記錄、評估訓練情況的功能。
用於船員培訓的模擬器,應經過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港務監督的認可。
第二十七條 培訓機構應制定全面、適當的模擬器培訓計劃和程序,並選定具體的、盡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實踐的培訓目標和任務。
培訓機構在確定模擬器培訓程序、目標和任務時,除符合本規則第二十六條提及的規定外,還應充分考慮STCW規則第B-I/12節的指南。
第二十八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和船舶,應在保證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業的同時,使承擔教學和指導任務的船長和高級船員有適當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相應的船上培訓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船上培訓的公司應按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船上培訓計劃、程序、規范和實施方案,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並經認可,保證《船上培訓記錄簿》內所載培訓項目的目標和要求得到有效執行。
第三十條 有關船公司應將學員名冊和負責指導和訓練學員的船長和高級船員的名單及資歷報送有關港務監督備案。
第三十一條 培訓機構在每期培訓結束後,應至少就以下內容進行總結:
(一)培訓綱要、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學員參加培訓和通過考試、評估的情況。
(三)教員教學的情況。
(四)培訓設備使用、維護和培訓器材消耗增補情況。
(五)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第五章 培訓的考試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港務監督對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二)、(三)和(四)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進行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一)款規定的相應培訓的學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的規定,申請參加相應的適任考試和評估。
完成本規則第六條(五)款規定的船上培訓的學員,由有關船舶的船長負責評估,並經船員所在的公司提出鑒定意見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審核。
第三十三條 就本規則而言,考試即書面考試,測驗學員經過培訓所掌握的知識水平;評估即實際操作考試,檢驗學員經過訓練所達到的技能水平。
考試採用筆試、計算機輔助考試等方式,評估採用實際操作或模擬器測驗、口試、聽力測驗、計算機輔助測驗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學員經考試、評估合格,符合規定的見習要求後,由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培訓考試、評估的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大專或以上學歷,具備主管機關規定的船上服務資歷或與之相當的專業工作經歷,並且:
(一)熟悉相應的培訓綱要、目標和程序;
(二)熟悉相應的考試和評估的程序和標准;
(三)對培訓考試、評估的內容具有適當的知識水平和實際技能;
(四)經過主管機關認可的教育測量學培訓,接受過有關考試、評估方法和實踐的適當指導,並已獲得考試、評估的實際經驗。
如考試、評估涉及計算機、模擬器和船上設備,考試、評估人員還應熟悉設備的性能、精度、局限性及其正確操作規程,具有特定種類計算機輔助考試系統和模擬器評估的實際經驗。
第六章 培訓質量控制
第三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標准體系,保證其開展的各項培訓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七條 負責實施培訓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保證其執行的考試、評估、發證工作在該體系中受到連續的監控,以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三十八條 為達到既定的培訓、考試、評估、發證目標而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均應包括內部檢查、監督和獨立的外部審核機制,以保證質量標准體系持續有效,以及時發現的缺陷能獲得及時的糾正。
第三十九條 主管機關授權的港務監督是對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實施外部審核的機構。港務監督應在不超過4年的期限,對培訓機構進行定期的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送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對審核報告進行評定,確定是否簽發培訓機構的《質量體系證書》。
第四十條 主管機關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組成審核組對實施考試、評估和發證的港務監督建立的質量標准體系進行定期的、獨立的審核,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重新確定其職責范圍。
審核組將審核報告和結果報送主管機關。審核報告應包括審核工作的范圍和審核人員的資歷。
第四十一條 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均應:
(一)按文件規定的程序進行評價;
(二)核實體系內部的所有的管理控制和監督措施及補充措施是否符合計劃安排和文件規定的程序,以及是否能有效地確保既定目標的實現;
(三)核實內部檢查和外部審核的結果是否記入文件並提請有關部門負責人的注意;
(四)核實有關部門是否及時採取糾正缺陷的行動。
第四十二條 參加外部審核的人員應由與被審單位的工作無關的合格人員組成,其資格由主管機關規定並認可。
第四十三條 主管機關在定期審核工作結束後的6個月內,將有關審核情況和結果資料遞交國際海事組織。
第七章 培訓的審驗
第四十四條 港務監督對培訓機構開展船員培訓的審驗分為年度審驗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
審驗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綱要和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質量控制、日常教學管理、內部管理等事項和有無違反本規則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
審驗結果分為及格、不及格兩種。
第四十五條 年度審驗在《許可證》發證之日後一周年前1個月內進行;《許可證》再有效審驗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進行。培訓機構應對在上述期間內所開展的船員培訓進行全面自查,並向港務監督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的自查報告:
(一)各項培訓的期次、人數、教學、訓練情況和合格率。
(二)培訓設備使用、增減等情況。
(三)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四)下一年度培訓計劃。
港務監督完成審驗後,將審驗結果記入船員培訓機構檔案,並向主管機關提交審驗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致使其不能滿足主管機關簽發《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要求的,主管機關可注銷其《許可證》和《質量體系證書》:
(一)培訓管理混亂;
(二)訓練場地、設備和模擬器等設施、教學計劃及綱要和教員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質量標准體系不能有效運行,不能達到既定的目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培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處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有關港務監督核准改變或調整培訓計劃;
(二)訓練場地、設備、模擬器等不能達到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三)教員未能符合主管機關規定的要求;
(四)未經主管機關批准易地從事培訓;
(五)不按培訓規范進行培訓和弄虛作假;
(六)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證》核準的培訓項目、規模、范圍開展船員培訓;
(七)違反其他有關船員培訓管理規定。
第四十八條 學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港務監督應給予警告、處以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其中一種或兩種處罰。
(一)違反考場紀律;
(二)以弄虛作假、欺騙、舞弊等不正當手段向港務監督申請或獲取船員培訓合格證;
(三)偽造、變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或冒用船員培訓合格證;
(四)擾亂正常的培訓秩序。
第四十九條 對不能有效履行船員培訓管理職責的港務監督,主管機關可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第六條所述的各項船員培訓的實施辦法和培訓綱要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和頒布。
第五十二條 港務監督應配備主管機關規定的符合培訓管理,考試、評估、發證要求的設備、資料,建立所管轄的培訓機構的檔案,並對培訓機構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港務監督可根據本規則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持有STCW78/95公約其他締約國簽發的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中國籍船員,經主管機關確認符合STCW78/95公約規定的有關最低適任標准後,可按規定申請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培訓合格證。
非STCW78/95公約締約國簽發或承認的船員培訓合格證,主管機關不予承認。
第五十四條 船員培訓合格證和《船上培訓記錄簿》由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第五十五條 參加船員培訓的學員應按規定繳納培訓的考試、評估和發證費。收費標准由國家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培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按此辦法取得的《許可證》仍有效,有效期屆滿前按本規則進行再有效審驗。
⑻ 威海豐城船舶管理公司 培訓船員和介紹上船 交培訓費206萬 是不是騙人的
這家公司是黑心公司,他們承諾好後,收了你的錢就不管你了,千萬不要上當受騙!你可以去永航船舶看看,我跟幾個同學都是在那走的,現在已經致富奔小康了~
⑼ 青島致遠海之行船舶管理公司是招聘海員的還是海員培訓的還是管理船舶的
我想自己考證再找工作,結果問了我們當地海事學校,人家不單獨招收,讓我先找公司公司就安排了,咨詢了幾家,收費都不同,只有這一家是有返還協議的,感覺還是比較劃算,最後自己投入的最少。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的第四章 船員培訓的實施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地點和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培訓規模開展船員培訓。
船員應當在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的培訓機構,完成規定項目的船員培訓。 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培訓機構擔任自有教員。
前款所稱「自有教員」指與培訓機構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員。 培訓機構應當將《船員培訓許可證》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訓項目、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以及師資等情況。
培訓機構不得採取欺騙學員等不正當競爭手段開展培訓、經營活動。 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班3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方式將培訓計劃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備案內容應當包括培訓規模、教學計劃和日程安排、承擔本期培訓教學的教員情況及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等准備情況。
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期培訓班開班之日起3日內將學員名冊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培訓機構應當為在本機構參加培訓的學員建立培訓檔案,並在培訓結束後出具相應的《船員培訓證明》。
對培訓出勤率低於規定培訓課時90%的學員,培訓機構不得出具培訓證明。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每期培訓至少進行一次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承擔本期培訓教學任務的教員情況和授課情況;
(三)培訓設施、設備、教材的使用、補充情況;
(四)培訓規模與師資配備要求的符合情況;
(五)學員的出勤情況。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培訓機構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並保守被調查培訓機構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做好相關記錄並予以保存。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培訓機構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培訓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依法撤銷相應的《船員培訓許可證》。 違反本規則的規定,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前款「未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包括下列情形:
(一)無《船員培訓許可證》擅自從事船員培訓的;
(二)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取得《船員培訓許可證》的;
(三)未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船員培訓的。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給予船員培訓許可;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三)不依法實施行政強制或者行政處罰;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具有開展全日制航海中專、專科及以上學歷教育資格的院校,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同意後,招收的全日制航海專業學生完成學校規定的教程並取得畢業證書,等同完成本規則規定的三副、三管輪崗位適任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定期公布前款所述的院校名單。 本規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培訓管理規則》(交通部1997年第十三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