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生產型企業年度,用於招聘、培訓、的費用是按什麼比例預算比較合理。
招聘的費用做管理費,沒有什麼限額要求。
培訓費用要記入職工教育經費,《專中華人屬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
不用預算,按照實際發生額,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
B. 各項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比例是多少
有五個扣除的標准比例:
1、員工福利津貼為14%。
2、工會提供2%的經費。
3、教育和培訓經費為2.5%。
4、商務招待費為60%,但不得超過5%的銷售收入。
5、廣告費用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14%,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付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企業對職工的教育費用,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5%,准予扣除;超過部分的,在下一納稅年度予以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除非另有規定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當局,合格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的企業應當扣除,如果不超過15%的銷售(業務)年收入在當前財年;超過部分的,在下一納稅年度予以扣除。
(2)企業培訓費比例擴展閱讀:
額外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實施條例改變高新技術企業的定義范圍,從當前高科技領域高新技術產品的分類和規定,產品(服務)應該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以解決問題的不完整的產品清單,狹窄的覆蓋率和現行政策的實施缺乏遠見。
特定欄位的范圍和辦法,決心和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科技、金融和稅收國務院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協商,並發布和實施後報國務院批准。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
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員占企業員工總數的比例均低於規定標准。加強以研發佔比為核心的產業結構調整,加大對自主創新企業的稅收激勵力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C. 會議費與培訓費在企業所得稅扣除時各有什麼規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五十二條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 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差旅費的證明材料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支付憑證等。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
(3)企業培訓費比例擴展閱讀:
培訓費具體來說有如下:
1、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2、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3、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4、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5、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6、交通費是指用於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D. 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
分為兩種情況:
一般企業: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回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答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個體工商戶等:
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准內據實扣除。
E. 上市公司的培訓經費占公司利潤的比例為多少
職工抄教育經費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用於職工教育事業的一項費用。單位職工不但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享有集體福利的權利,還有接受崗位培訓、後續教育的權利,為此需要一定的教育經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也是單位的一項流動負債。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和使用在「應付職工薪酬」賬戶進行核算。
這是最低標准
F. 一般的中型企業每年在員工培訓上的投入大約有多少
按照標准預算是,年度員工工資總值的:5%,國際上的大公司都是按照這個比例預專算的。
在實際屬操作的情況中各不同,民營企業處於成長期的,連企業工資,甚至原材料采購的資金都很緊缺,根本沒有多餘的錢,或者多餘的想法去搞培訓。
一般而言能夠造培訓預算的都是,大型國有企業、企事業單位、出於成熟期的企業。
不同的企業預算也不一樣,有錢的企業,即使不培訓,也會把其他的費用造到培訓預算里。沒有錢的企業,想培訓,有培訓需要,就是擠不出來錢。
如果真正的想造培訓預算,首先要考慮的是培訓需求,也就是發展戰略需求,人員層級,培訓內容,培訓形式,按照調研計劃,造一個培訓預算,如果預算高了,企業承受不了,就削減預算,減免一些不必要的培訓。
G. 請問企業員工教育培訓費用占工資總額比例理論上不能超出什麼范圍
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一般不超過5/100。
H. 如何能知道企業培訓費用占公司各項投入成本的佔比
組織年度工資總額的3%--5%都為常用區間,效益好的7%也未嘗不可;
地產行業培訓偏重業務前端,項目性較強,建議設立標准化課程體系,這樣前期投入的精力也許會大,但是對於之後的培訓,有著較強的服務性。
I.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J. 單位培訓費占總收入的百分之多少合適
按照國家原來的規定,在不超過職工教育經費(工資總額的1.5%)提取比例的,應該算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