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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安全管理培訓

發布時間:2020-12-08 05:53:29

『壹』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從哪幾個環節監管鍋爐的安全技術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請參考《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爐安全監察規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2-2010 《鍋爐節能技術監督管理規程》

『貳』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鋼印管理規則》是否作廢

沒有作廢。
以前,勞動部下面設有鍋爐局,直接管鍋爐壓力容器安全。
後來,隨著國家部委調整,這部分功能歸到了質量監督局。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是對資源條件、人員資質等的要求和規定。

『叄』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證需要復審嗎

需要復審,提交資料,不用本人參加考試

『肆』 鍋爐的安全管理,崗位責任隱患治理等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措施及救援預案。,求,百度下載不了

鍋爐安全管理制度
A、司爐工崗位責任制
一、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分配,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二、司爐人員必須持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司爐證方可上崗,工作中要堅守崗位,集中思想,嚴格操作;當班時不看書、不看報、不打瞌睡、不準隨意離開工作崗位。
三、接班前按規定巡邏,檢查好和各種設備,包括水位表、壓力表、鼓風機、引風機、給水系統、潤滑系統、冷卻水、進煤出渣等裝置的運行情況,交接班時要核對日報記錄、清點用具。
四、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精通業務。鑽研技術,不斷提高操作水平,確保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五、對爐體及輔助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做到文明生產。
六、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採取緊急停爐措施並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七、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行為,應立即制止。
B、巡迴檢查制度
一、為了保證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正常運行以帶班長為主按下列順序每兩個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巡迴檢查。
二、檢查上煤機、除渣機、二次風機、鼓風機、引風機是否正常、電動機和軸承溫升是否超限(滑動軸承溫升≯35℃最高≯60℃、滾動軸承升≯40℃最高70℃)。
三、檢查燃燒設備和燃燒工藝是否正常。
四、檢查鍋爐受壓元件可見部位和爐拱、爐牆是否有異常現象。
五、檢查水箱水位,給水泵軸承和電動機的溫度,各閥門開關位置和給水壓力是否正常。
六、檢查除塵器是否漏風、水膜除塵器水量大小。
七、檢查爐渣清除情況。
八、檢查安全附件和一次儀表,二次儀表是否正常,各指示,信號有無異常變化。
九、檢查爐排變速箱,前後軸、風機、水泵等潤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十、巡迴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入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內。
C、鍋爐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一、鍋爐設備的維修保養是在不停爐的狀況下,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修理。
二、結合巡迴檢查發現的問題在不停爐能維修時維修。
三、維修保養的主要內容:
3.1 一隻水位表玻璃管(板)損壞、漏水、漏氣、用另外一隻水位表觀察水位,及時檢修損壞的水位表。
3.2 壓力表損壞、表盤不清及時更換。
3.3 跑、冒、滴、漏的閥門能修理的及時檢修或更換。
3.4 轉動機械潤滑油路保持暢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3.5 檢查維修上煤機、除渣機、爐排、風機、給水管道閥門給水泵等。
3.6 檢查維修二次儀表和保護裝置。
3.7 清除設備及附屬設備上的灰塵。
四、對安全附件試驗校驗的要求。
4.1 安全閥托運放汽或放水試驗每周至少一次,自動放汽或放水試驗每三個月至少一次。
4.2 壓力表正常運行進每周沖洗一次存水彎管,每半年至少校驗一次,並在刻度盤上劃指示工作壓力線,校驗後鉛封。
4.3 高低水位報警器,低水位連鎖裝置,超壓、超溫報警器,超壓連鎖裝置,每月至少作一次報警連鎖試驗。
五、設備維修保養和安全附件試驗校驗情況,要詳細作好記錄,鍋爐房管理人員應定期抽查。
D、司爐工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員按規定班次和規定時間提前到鍋爐做好接班准備工作,並要詳細了解鍋爐運行情況。
2、交班者提前做好准備工作,進行認真全面的檢查和調查保持鍋爐運行正常。
3、交接班時,如果接班人員沒有按時到達現場,交接班人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交班者,需要做到「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4.1 鍋爐燃燒、壓力、水位和溫度正常。
4.2 鍋爐安全附件、報警和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4.3 鍋爐本體和附屬設備無異常。
4.4 鍋爐運行記錄,資料、備件、工具、用具齊全。
4.5 鍋爐房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五不交是:
4.6 不交給喝酒和有病的司爐人員。
4.7 鍋爐本體和附屬設備出現異常現象時不交。
4.8 在處理事故時不進行交班。
4.9 接班人員不到時,不交給無證司爐。
4.10 鍋爐壓力、水位、溫度和燃燒不正常時不交。
5、交接班時,由雙方共同按巡迴檢查路線逐點逐項檢查。將要交接的內容和存在的問題認真記錄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級有關鍋爐運行方面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記錄中簽字後又發現了設備缺陷,應由接班者負責。
E、水處理人員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員在交班前對水處理設備的化驗儀器、葯品進行全面檢查,具備下列條件方能接班:
1.1 水處理設備正常,軟水主要指標合格。
1.2 鍋爐鹼度,PH值氯根等項指標合格。
1.3 化驗儀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葯品齊全完好。
1.4 工作場所清潔衛生,物品擺放整齊。
1.5 水處理設備運行和化驗記錄填寫正確、准確、完整、嚴禁弄虛作假。
2、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介紹設備運行情況。以及水質化驗和鍋爐排污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3、沒有辦理接班手續,交班人員不準離開工作崗位。
4、接班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到達工作崗位,查閱交班記錄,聽取交班情況介紹。
5、交接人員共同檢查軟水處理設備,化驗儀器,葯品等是否齊全正常並對軟水、鍋水主要指標進行化驗,合格後方能簽字交接班。
6、接班人員未按時接班,交班人員應向有關領導報告,但不能離開工作崗位。
7、交班時,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項目,應待事故處理完畢後或操作告一段落後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員應積極協同處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項目。
F、鍋爐水質管理制度
1、鍋爐用水必須處理,沒有可靠水處理措施,水質不合格,鍋爐不準投入運行。
2、嚴格執行GB1576—96標准,加強水質監督。
3、鍋爐水處理一般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對於立式、卧式,內燃和小型熱水鍋爐可採用鍋內加葯水處理。
4、採用鍋內加葯水處理的鍋爐,每班必須對給水硬度,鍋水鹼度,PH值三項指標至少化驗一次(給水化驗水箱內的加葯水)。
5、採用鍋外化學水處理的鍋爐,對給水應每2小時測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鍋水應每2-4小時測定一次鹼度、氯根、PH值及磷酸根。
6、專職或兼職水質化驗員,要經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後,才能進行水處理工作。
7、對離子交換器的操作,要針對設備特點制訂操作規程,並認真執行。
8、水處理人員要熟悉並掌握設備、儀器、葯劑的性能、性質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驗用的葯劑應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葯劑要嚴格按規定保管使用。
10、鍋爐信用檢修時,首先要有水處理人員檢查結垢腐蝕情況對垢的成人和厚度,腐蝕的面積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詳細記錄。
11、化驗室和水處理向應保持清潔衛生,有防火措施。
12、水處理設備的運行和水質體驗記錄填寫完整正確。

G、鍋爐房安全保衛制度
1、鍋爐房是使用鍋爐單位的要害部門之一,除鍋爐房工作人員、有關領導及安全、保衛、生產管理人員之外,其他人員未經有關領導批准,不準入內。
2、當班人員要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巡迴檢查制度。
3、非當班人員,未經帶班長同意,不準開關鍋爐房的各種閥門,煙風門及電器開關。無證司爐工、水質化驗人員不準單獨操作。
4、禁止鍋爐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裝用少量潤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壺、要存放在指定地點,並注意檢查燃燒中是否有爆炸物。
5、鍋爐在運行或壓火期間,房門不準鎖住或閂住,壓火期間要有人監視。
6、鍋爐房要配備有消防器材,認真管理。不要隨便移動或挪動它用。
7、鍋爐一旦發生事故,當班人員要准確,迅速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H、鍋爐房清潔衛生制度
1、鍋爐房不準存放與鍋爐操作無關的物品,鍋爐用煤、備品備件、操作工具應放在指定的地方,擺放整齊。
2、鍋爐房地平、牆壁、門窗要經常保持清潔衛生。
3、手燒爐投過煤要隨手打掃撒落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潔。
4、煤場、渣場要分開設置、煤堆、渣堆定期灑水,堆放整齊。
5、每班下班前,對工作場地、設備、儀表、閥門、等打掃干凈。
6、每周對鍋爐房及所管區域進行一次大掃除,保持環境清潔優美。
7、主管領導要經常組織有關人員,對鍋爐房的清潔衛生進行檢查評比,獎勤罰懶,做到清潔衛生、文明生產。

『伍』 壓力容器生產企業車間生產安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壓力容器的管理,確保壓力容器安全、穩定、長周期生產,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部設備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壓力容器的設計、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更新和報廢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指壓力容器是《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
第四條 各部門應積極採用國內外先進的設備管理方法和維修技術,不斷提高壓力容器管理和維修技術水平。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壓力容器管理是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公司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在公司主管設備副經理的領導下,依據總部、公司有關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壓力容器管理網路和管理責任制,全面履行管理職責,不斷提高壓力容器的運行和管理水平。
第六條 公司設備管理部是壓力容器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總部相關制度。
(二)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的設計、采購、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更新等全過程管理。
(三)負責或參與對從事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及安全附件及安全附件設計、製造、安裝、修理、改造、檢驗單位資質的審查。
(四)負責壓力容器檢驗隊伍的安排及專業協調工作。
(五)監督、檢查各廠及二級單位編制壓力容器和安全附件定期檢驗計劃及實施情況。
(六)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領(換)證前的技術性審查工作。
(七)組織或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壓力容器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 公司生產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編制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二)負責壓力容器的運行管理,確保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符合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時的參數。
(三)組織需全面檢驗的壓力容器的倒空、置換或提出延期檢驗的書面申請。
(四)參與組織制定壓力容器延期檢驗的監控使用措施。
(五)負責組織編制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參與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八條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應嚴格執行總部《壓力容器管理制度(試行)》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負責組織審定安全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負責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九條 物資裝備部主要職責:
應嚴格執行總部《壓力容器管理制度(試行)》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對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及安全附件供應商的資質審查,做好采購工作,並及時交付相關技術資料。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主要職責:
應嚴格執行總部《壓力容器管理制度(試行)》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壓力容器作業人員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和考核並取得相應資質。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總部《壓力容器管理制度(試行)》及本制度的相關規定,確保壓力容器安裝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證壓力容器現場安裝施工質量。
第十二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及本制度。
(二)編寫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三)負責編制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並於每年年底前報公司設備管理部,經審批後組織實施。
(四)負責按規定提出修理、改造計劃、使用登記、報停、報廢申請,經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
(五)參加壓力容器采購、安裝驗收及試車工作。
(六)每月定期向公司設備管理部報送壓力容器數量、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統計表,並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進行說明等。對於到期不能定檢的容器、安全附件,需按規定辦理延期檢驗手續,並經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批同意後,送相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七)執行公司HSE有關管理規定,編寫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八)壓力容器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處置並按規定程序報告相關部門,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九)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壓力容器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
(十)負責建立壓力容器台帳和技術檔案及管理技術資料。
(十一)負責建立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台帳,做好管理工作。

第三章 設計、製造、安裝
第十三條 壓力容器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確保所提供的設計文件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法規要求。
第十五條 所有進口壓力容器,製造企業必須獲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許可證書後,其產品方能訂購,進口壓力容器必須經過商檢,具有商檢合格證書方可驗收。
第十六條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取得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資格。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監理的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並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壓力容器安裝前,安裝單位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114條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辦理報裝手續。
第十七條 新安裝的壓力容器,如果存在設計、製造和安裝方面的問題,其安全狀況等級達不到1級或2級,不得投用。
第十八條 對重要的壓力容器或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壓力容器,建設單位應指定專業人員或委託專業單位入廠監造。
第十九條 現場組裝的壓力容器,應在製造廠進行預組裝驗收,或根據製造廠提供的預組裝檢驗報告在現場進行組裝和驗收。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派質量檢查人員在施工現場進行監造,並填寫現場組裝中間質量檢查記錄。
第二十條 當新安裝容器運到安裝現場時,物資裝備部應組織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壓力容器到貨驗收。
第二十一條 所有新安裝壓力容器辦理使用證前必須履行嚴格的驗收手續,由建設項目負責單位主持並組織有關部門按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文件規定的要求,對容器安裝工程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包括保溫、防腐、靜電接地等。驗收必須有建設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參加,所提交驗收的文件、資料應符合辦理使用證的要求方可驗收。驗收合格後30日內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將下列資料移交給使用單位,並辦理書面移交手續。移交資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
(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製造、現場組焊技術文件和資料。
(三)壓力容器安裝告知書。
(四)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驗收記錄。
(五)設備安裝記錄。
(六)基礎檢查記錄。
(七)隱蔽工程記錄。
(八)設計變更通知書。
(九)壓力試驗記錄。
(十)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第四章 使用、修理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 經驗收合格的壓力容器在投用前,均應按規定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和領取使用證手續,無使用證的壓力容器不得投用。
第二十三條 新壓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必須具備以下資料和條件:
(一)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質量證明書;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監督檢驗證書;
(四)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第二十四條 新安裝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由檢驗機構根據《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附件六的規定進行評定。
不具備注冊條件的壓力容器不發給使用證,經妥善處理,安全狀況等級達到2級以上後再發給使用證。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執行。新安裝壓力容器在辦證注冊登記、領取使用證前,在用壓力容器經定期檢驗辦理換證之前,使用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備齊技術資料(在用壓力容器還需攜帶定期檢驗報告),送公司設備管理部進行技術審查,經審查同意後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I、II類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及使用證由使用單位所在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辦理,III類壓力容器、液態氣體汽車罐車、鐵路罐車、超高壓容器由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變更、過戶變更、使用變更、判廢,均按《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執行。壓力容器更新後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未注冊的在用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判廢的壓力容器由使用單位做出處理。按報廢處理的,不得再作承壓容器使用,並不得轉讓銷售。
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既不按有關規定檢驗又不申報辦理緩檢手續的不得繼續使用。該《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罐車使用證》即行失效。
危及安全的在用壓力容器,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不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應停止使用,並注銷《壓力容器使用證》或《液化氣罐車使用證》。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使用安全狀況等級在3級以上的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固定式壓力容器,要求各單位必須制定廠級監控措施,監控措施應包括應急事故的處理方案,使用單位車間、生產、安全、設備管理部門會簽,使用單位主管設備副經理批准,建立專門巡檢記錄或在交接班記錄中單獨註明巡檢情況。現場掛牌並標注「4級容器,監控使用」字樣。其累積監控使用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在監控使用期間,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續使用。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或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固定式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壓力容器報廢後應將《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九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壓力容器或者使用時間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不得轉讓、銷售或異地安裝仍作壓力容器使用。報廢壓力容器作廢舊設備材料銷售時,應先進行破壞性解體。
第三十條 盛裝介質為液化石油氣,材質為16MnR的球罐,要求介質中硫化氫含量不得超過50PPm ,材質為高強鋼(一般指相應標准中抗拉強度бb規定值下限大於等於540 MPa 的壓力容器用鋼)的球罐介質中硫化氫含量不得超過20PPm,濃度超標的設備管理部門應禁止充裝。因生產需要必須充裝的,充裝單位必須由使用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制定完善的書面監控措施,並應包括應急事故的處理方案,車間、生產、安全、設備管理部門會簽,使用單位主管設備副經理批准。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壓力容器台帳,逐台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由使用單位的設備管理部門統一保管。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料目錄。
(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三)壓力容器登記卡。
(四)《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及設計變更通知書。
(五)《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壓力容器製造、現場組焊技術文件和資料。
(六)壓力容器安裝記錄(一般包括壓力容器安裝告知書、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驗收記錄、設備安裝記錄、基礎檢查記錄、隱蔽工程記錄、壓力試驗記錄、壓力容器安裝監督檢驗證書)。
(七)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報告。
(八)修理改造記錄(一般包括修理改造方案或圖樣及施工方案、壓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書、實際修理改造情況記錄、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壓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監督檢驗證書)。
(九)檢查、檢修記錄。
(十)安全附件核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十一)異常工況記錄。
(十二)有關事故的記錄資料和處理報告。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生產部門在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應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工作介質、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液位控制等)。
(二)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三)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四)壓力容器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第三十三條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獨立從事壓力容器操作。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工藝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及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發現壓力容器有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應立即採取有效的緊急措施,並及時上報設備管理部門:
(一)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二)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三)安全附件失效。
(四)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五)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六)過量充裝。
(七)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九)其他異常情況。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壓力容器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當地安全監察機構考核合格,並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不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等規定或已發現存在嚴重缺陷並危及安全運行的壓力容器,壓力容器作業人員應及時向主管領導提出停止使用的意見,並有權越級上報。
第三十六條 嚴禁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任意修改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時的參數,如確需修改,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進行校核,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向設計單位提供全面檢驗報告和相關文件,經設計單位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後方能修改操作參數。
第三十七條 儲存液化氣和易燃介質的容器必須做好保溫、保冷、夏季防曬、冬季防凍。保溫、保冷層應牢靠、整齊。容器防腐措施應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外壁防腐層完整美觀。
第三十八條 對備用的壓力容器應妥善維護和處理,防止壓力容器內的剩餘介質引起不良反應或腐蝕。對擬停用1年以上的壓力容器應採取安全封存措施。
第三十九條 擬進行重大修理或改造的壓力容器,其修理或改造方案(包括施工方案)應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查,並經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壓力容器重大改造方案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制定。
第四十條 壓力容器修理和改造應委託已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並督促其按規定將擬進行的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情況書面告知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
第四十一條 壓力容器重大改造工程完工後,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組織施工單位、使用單位等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用。驗收合格後30日內,工程管理部門應將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該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移交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修理改造方案或圖樣及施工方案。
(二)壓力容器修理改造告知書。
(三)實際修理改造情況記錄。
(四)材料質量證明書。
(五)施工質量檢驗技術文件和資料。
(六)壓力容器重大修理和改造監督檢驗證書。
第四十二條 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一般不得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對於特殊生產過程,在開(停)車升(降)溫過程中要帶溫帶壓緊固螺栓時,使用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制訂嚴格的安全操作方法和有效的防護措施,經設備管理部門主管領導批准,有關部門現場監督實施。
第四十三條 壓力容器事故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執行。
第五章 定期檢驗
第四十四條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執行。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投用前須進行全面檢驗和耐壓試驗:
(一)停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壓力容器。
(二)從外單位移裝的已經使用過的壓力容器。
(三)改變使用介質並且可能造成腐蝕現象惡化的,或超過原設計參數並且經過強度校核合格的舊壓力容器。
(四)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
第四十五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年度檢查可以由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使用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人員進行,也可以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持資格證的壓力容器檢驗人員進行。固定式壓力容器全面檢驗、移動式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各檢驗項目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
第四十六條 使用單位設備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檢驗單位制定的檢驗方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七條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內容及要求、安全狀況等級的規定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執行。換熱壓力容器耐壓試驗程序按GB151的有關規定執行,夾套壓力容器的夾套耐壓試驗時,夾套與內筒的壓力差應符合設計圖樣。
第四十八條 壓力容器經全面檢驗達到符合繼續使用的安全狀況等級後方可投入使用,檢驗單位應及時將檢驗結論告知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一般設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大型設備可以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因設備使用需要,檢驗單位應在報告出具前,先出具《特種設備檢驗意見書》,將檢驗初步結論書面通知使用單位。檢驗報告一式三份,檢驗單位一份,使用單位二份。使用登記證上應標註定期檢驗合格標記和下次檢驗日期。移動式壓力容器除在使用登記證上標注檢驗合格標志外,還應將檢驗數據寫入IC卡中。
第四十九條 使用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根據生產的實際情況,提前書面告知生產部門,協調和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時間,確保在用壓力容器按定期檢驗期限的要求進行全面檢驗。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全面檢驗時,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本制度的規定辦理延期手續,填報延期檢驗報告書,並制定壓力容器延期檢驗監控使用措施,並認真執行,確保安全運行。
第六十條 使用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在每年年底編制好下年度壓力容器全面檢驗計劃,經公司設備管理部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六章 安全附件、密封件與緊固件
第六十一條 壓力容器應分別裝設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安全閥、爆破片、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及切斷閥等安全附件,並保持齊全、靈敏、可靠。為加強安全管理,壓力表的分級一般不低於B級。
第六十二條使用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閥、爆破片台帳。
第六十三條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整定壓力、爆破片的設計爆破壓力、安全聯鎖裝置的設定值除有特殊要求外,按壓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壓力的1.05-1.1倍設定,但不得高於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閥的整定壓力按罐體設計壓力的1.05-1.1倍設定(低溫深冷型罐車安全閥整定壓力不得超過罐體的設計壓力)。安全閥的整定壓力必須在安全閥的整定壓力范圍內。
第六十四條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認真核定安全閥的開啟壓力,由使用單位的技術、設備等部門共同確認(蓋章)並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批准。經核對的開啟壓力為安全閥定壓的依據,不得隨意變動,如因工藝或設備等原因需要調整時,應提前辦理必要手續,即上述部門共同確認後經使用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必要時應先由壓力容器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校核。
第六十五條 安全閥校驗周期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等有關法規的規定執行。延期校驗的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應符合延期校驗的規定,並辦理規定手續,報公司設備管理部備案。
第六十六條 彈簧直接載荷式安全閥的定期校驗原則上應該在校驗室進行,進行拆卸校驗有困難時,可在每兩個校驗周期內進行一次校驗室校驗和一次在線校驗。但安裝在介質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不允許進行在線校驗。在線校驗必須在保證人員和生產安全的前提下進行,校驗時應有使用單位設備管理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的人員在場。杠桿式安全閥和靜重式安全閥一般不宜在校驗室進行校驗。
第六十七條 安全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閥校驗單位進行校驗,安全閥經校驗後,必須加鉛封。鉛封的正面上部列印校驗單位的代號,下部列印校驗年份的後兩位數,鉛封的反面列印校驗的月份。鉛封處還應該掛有標牌,標牌上應該有校驗機構名稱,校驗編號,安裝的設備編號,整定壓力和下次校驗日期。
第六十八條 新安全閥或備用安全閥在安裝之前,應根據使用情況進行調試後,才准安裝使用。已開啟或壓力超過整定壓力與允許誤差上限值之和未開啟的安全閥、經修理或更換部件的安全閥,都必須重新校驗。爆破片超過最大設計爆破壓力未爆破必須更換。
第六十九條 當爆破片和安全閥串聯使用時,爆破片與安全閥之間應裝壓力表和排氣閥。當爆破片裝在安全閥的進口側,正常使用時,壓力表應無壓力顯示,當爆破片裝在安全閥的出口側,正常使用時,應定期檢查排氣閥能否順利排氣、排液,檢查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七十條 當壓力容器與安全泄放裝置(安全閥或爆破片裝置)之間或安全泄放裝置出口管線上裝有閥門時,在壓力容器正常運行狀態下閥門必須全開,並加鉛封且定期檢查,閥門的結構與通徑應不妨礙安全泄放裝置的正常運行。
第七十一條 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壓力表(含新啟用的壓力表)由使用單位劃定警戒紅線並送到有相應資格的校驗單位校驗,壓力表校驗合格後應加鉛封。校驗單位應及時將校驗合格證交使用單位,並註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的選用要求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第七十二條 液面計應實行定期檢修制度,檢修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周期。壓力容器上的玻璃管(板)等液面計應以能看清液位為准,並劃有警戒紅線,如有模糊不清或異常情況應及時清洗或修理,自動控制液面計應靈敏可靠。液面計的選用要求、耐壓試驗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第七十三條 現場溫度計、自動控制溫度計應靈敏可靠。測溫儀表應定期校驗,校驗周期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 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應選用具有相應製造資格的單位生產的產品,安全聯鎖裝置應當動作靈敏、可靠,應定期檢修,檢修周期由使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不超過壓力容器全面檢驗周期。
第七十五條 緊急切斷裝置在壓力容器全面檢驗時應當從壓力容器上拆下,進行解體、檢驗、維修和調整,做耐壓、密封、緊急切斷等性能試驗。檢驗合格並且重新鉛封方准使用。
第七十六條 壓力容器及其接管所用緊固件、密封件應符合相應標准。採用有特殊要求的緊固件、密封件規格表和更換記錄,並定期更換。
第七十七條 應加強腐蝕嚴重的壓力容器接管的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公司將定期進行壓力容器管理情況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限期進行整改。
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條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相抵觸時,以國家規定為准。各使用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總部和本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壓力容器管理細則。
附錄
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質技監局鍋發[1999]154號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國質檢鍋[2003]207號
《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2004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國質總局令第2 號
《鋼制壓力容器》GB 150 -1998
《管殼式換熱器》GB 151―1999

『陸』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項目代號A3;一級鍋爐司爐可以燒嗎

A3 是 鍋爐壓力抄容器壓力管道安襲全管理 證,是從事特種設備相關管理 工作的,不可以燒鍋爐的。
燒鍋爐要取得 鍋爐作業 人員證。

一級鍋爐司爐 G1

二級鍋爐司爐 G2

三級鍋爐司爐 G3

鍋爐操作人員分為Ⅰ、Ⅱ、Ⅲ級,其工作范圍如下:
(一)Ⅰ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或者等於0.4MPa且額定蒸發量小於或者等於0.5t/h的蒸汽鍋爐,以及額定功率小於或者等於0.7MW的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等;
(二)Ⅱ級,額定工作壓力小於3.8MPa的蒸汽鍋爐,以及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三)Ⅲ級,額定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3.8MPa的蒸汽鍋爐。

『柒』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定鍋爐房有8項使用管理制度嗎

對的。
8.1.4 鍋爐使用管理制度
鍋爐使用管理應當有下列制度、規程:
(1)崗位責任專制,包括鍋爐安全管理人員、班組屬長、運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水處理作業人員等職責范圍內的任務和要求;
(2)巡迴檢查制度,明確定時檢查的內容、路線和記錄的項目;
(3)交接班制度,明確交接班要求、檢查內容和交接班手續;
(4)鍋爐及輔助設備的操作規程,包括設備投運前的檢查及准備工作、啟動和正常運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運和緊急停運的操作方法;
(5)設備維護保養制度,規定鍋爐停(備)用防腐蝕內容和要求以及鍋爐本體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自動儀表及燃燒和輔助設備的維護保養周期、內容和要求;
(6)水(介)質管理制度,明確水(介)質定時檢測的項目和合格標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確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業人員隨意進入鍋爐房的要求、保證通道暢通的措施以及事故緊急預案和事故處理辦法等;
(8)節能管理制度,符合鍋爐節能管理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

《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G0001-2012

『捌』 企業蒸汽鍋爐安全管理要點

鍋爐安復全運行操作規程
本操作規程適制用於蒸汽鍋爐。內容包括點火前的准備及檢查、點火、升壓、並汽等操作要領。並對水位、壓力、燃燒和爐膛負壓的調節,以及鍋爐的保養和烘、煮爐等。以保證鍋爐經濟、安全的運行。
一、 鍋爐運行前的准備
1、 鍋爐內部檢查
檢查鍋筒及集箱內有無附著物及遺留物雜物。
2、 關閉門孔
把所有的人孔、手孔進行密閉,防止滲漏。
3、 上水與實驗
......
是不是這些東西?如果是直接回復郵箱發給你,知識產權,不易在這里公開。哈哈!

『玖』 我是鍋爐安裝企業,怎樣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鍋爐安裝企業要去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就要有營業執照、資質證明、安裝人員資質證明,按照申請要求到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申請、驗收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拾』 使用燃氣鍋爐需要辦理哪些證件

按無證運行罰款。 安裝前要由安裝單位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告知,並經由當地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進行安裝監督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然後帶上鍋爐相關技術文件及鍋爐安裝質量證明書和鍋爐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司爐工要持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作業項目 鍋爐作業。 水處理人員要持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作業項目 鍋爐水質處理。 管理人員要持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證 作業項目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 以上這些辦完,你的鍋爐就算合法使用了。 鍋爐每年要進行一次外部檢驗。 每2年要進行一次內部檢驗。 每6年要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以上這些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辦理。 安裝准備:⑴、確定安裝地點,燃油燃氣蒸汽鍋爐安裝單位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符合安裝范圍的鍋爐安裝資格證書。 ⑵、辦理登記手續。根據《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規定,使用鍋爐的單位應逐台辦理登記手續。鍋爐使用單位應有專人負責鍋爐安裝工作,負責與當地鍋爐監督機構取得聯系,填寫安裝告知書。 鍋爐安裝時需有司爐參加,並配有管工、鉗工、起重工、冷作工、電焊工及輔助工。 ⑶、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安裝技術措施、安全技術措施,並熟悉鍋爐圖紙及有關技術文件。 ⑷、鍋爐安裝前應對鍋爐本體、燃燒設備、部件、輔機、附件按圖紙進行檢查驗收,做好記錄,如發現不符合有關標準的應及時向廠方提出。 關鍵字:蒸汽鍋爐 熱水鍋爐 燃氣鍋爐 燃煤鍋爐 蒸壓釜 鍋爐輔機 污水處理 除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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