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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培訓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12-07 22:13:59

❶ 行政單位人員外出參加培訓費用需要按照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開支嗎

不需要。《機關和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指的是本單位舉辦培訓班的規定。外出參加的話,按差旅費的相關規定回來報銷即可。與差旅費報銷的區別在於,報銷時應附培訓通知,若培訓班包食宿,只發放往返時的出差補貼,培訓期間無補貼

❷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伙食費 場地費和講課費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合計 180 110 100 60 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培訓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各單位舉辦培訓,原則上不得下延至市、縣及以下。
第十二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三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四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五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十六條 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准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七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九條 各單位應當將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二十條 各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包括培訓名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培訓對象及人數、工作人員數、經費開支及列支渠道、培訓成效等)報送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 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 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 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 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 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 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 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予以通報;相關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按規定予以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國家外專局組織的出國(境)培訓以及商務部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❸ 《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規定,嚴禁以下哪些行為

西北工業大學文件
校財字〔2014〕312號
關於印發《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培訓工作,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並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業大學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西北工業大學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培訓工作管理,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文件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學校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黨政機關各部處、學院、直屬單位及附屬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和審批管理
第五條 組織部、人事處等歸口管理單位須將所有培訓納入年度培訓計劃,申報年度培訓費預算時,需明確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等,按照學校預算程序審批通過後執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和培訓費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按預算調整及追加程序辦理。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准
第七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八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准,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准如下:
單位:元/人天

住宿費 180

伙食費110
場地費和講課費100
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
合計450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在發生的前提下相互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准以內結算報銷。
第九條 15天以內的培訓費按照綜合定額標准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准(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十一條 各單位開展培訓應當在開支范圍和標准內,優先選擇在校內舉行。確需在校外培訓的,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部門行業所屬培訓機構、高校培訓基地以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十二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三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列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盡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五條 各單位負責人對發生的培訓費真實性負責。各單位培訓結束後應及時匯總票據,集中辦理報銷手續。培訓費報銷時,須提供如下材料:
(一)培訓通知(通知包含培訓日期、培訓地點及具體議程等事項);
(二)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
(三)講課費簽收單、培訓機構開具的發票和各類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有效憑證;
(四)委託培訓機構承辦培訓的,須附雙方簽訂的委託協議或合同等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200元以下)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除涉密事項外,培訓費的使用情況以適當方式在學校范圍內予以公開,接受師生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八條 財務處、紀委辦公室、審計處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培訓計劃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
(二)培訓費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
(三)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
(五)是否存在轉嫁、攤派培訓費用的行為;
(六)是否存在向參訓人員亂收費的行為;
(七)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於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學校將嚴肅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單位選派職工參加短期出國培訓的,按照《因公短期出國培訓費用管理辦法》(財行〔2014〕4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北工業大學學校辦公室 2014年10月20日印發

❹ 甘肅省教育廳投訴網站

甘肅省教育廳-互動交流為甘肅省教育廳互動交流和投訴的網址。在該網站中可專以給廳長進行留言投訴也可屬以通過互動交流的方式或者撥打電話就相關問題進行投訴,同時還可以在查詢框中輸入對應的標題進行相關投訴信息的查詢。

在投訴事需要注意不得一稿多投或者重復投訴,同時在提交投訴時如果填寫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系統將不予接受無法受理。

❺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內部培訓外請專家的授課費應如何支付大神們幫幫忙

行政事業單位進行內部培訓外請專家的授課費應按照各地省市制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進行管理支付。
目前全國各地省市均有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辦法》等規定,來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培訓費的管理,其中也包括專家的授課費。
該管理辦法所稱培訓,是指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等規定和要求,使用本級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在職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費用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葯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❻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適用市級事業單位么

一般事業單位應執行上級主管單位的相關辦法。如果上級主管單位沒有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話,可以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的這個規定製定自己的管理辦法,但自己的管理辦法應在中央和國家機關辦法的標准內。

❼ 新勞動法關於培訓費的規定

沒有具體范疇,包含崗前培訓,專項培訓兩方面。

一、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7)甘肅省培訓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培訓費用,首先應當同時符合三個法定條件: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培訓前簽訂了培訓協議

2、培訓協議中,依法明確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其次,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在培訓期內,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違反培訓協議有關服務期約定,在培訓結束後,不進入或中斷履行服務期,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3、勞動者在服務期內,因嚴重違紀或其他有損用人單位利益的違法行為,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❽ 差旅費和培訓費有什麼區別

1、包含費用不同

差旅費主要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2、范圍不同

差旅費可以包含在培訓費內,如培訓費中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


(8)甘肅省培訓費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差旅費報銷原則:

1、差旅費必須在各部門預算總額內控制開支, 超預算不得開支。

2、員工出差必須事前提出書面申請,填制出差申請單,經其直屬上級批准。凡未得事先批準的,一律不予報銷。

3、員工出差途中,因工作需要臨時增加出差行程到新的出差地點,經出差簽批人書面/郵件確認後,其增加的行程作為另一次出差時間,與原出差時間不連續計算。

培養費來源:

1、公司與員工共同分攤

投資於員工培訓,成本產生於當前,而收益卻發生在未來,採取分攤的形式可以合理解決組織的投入與收益的時間差問題,並使員工自己也受益。分攤比例的大小可以根據組織具體情況來確定。

2、社會集資

首先,可由政府通過稅收的方式徵收培訓費。其次,由國家組織、社會統籌各企業出資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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