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學習新安全生產法、新環境保護法感觸最深的是什麼
學習新安全生產法來、新環境保自護法感觸最深的是:強化以人為本的指導思想。生命至上,不容忽視。保護環境迫在眉睫。
新《安全生產法》和新《環境保護法》分別將於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安全生產法》牢固樹立了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堅守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對安全生產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更加突出,安全生產領域部分行政審批更加簡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更加嚴厲。新《環境保護法》法律條文從原來47條增加到70條,被稱為「史上最嚴」。兩部法律是我國安全和環保領域綜合性基本大法,新法的出台標志著我國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向科學化、法制化方向邁進了一大步,也意味著國家從上到下對安全環保工作的重視程度空前提高,安全環保工作的輿論環境和監管環境也將發生深刻變化。
Ⅱ 新環保法中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專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屬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按環保法的原文,就是必須兩個條件都需要滿足,如果是二個只要一個就可以的,法律會明文說清楚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可以。
如果你真想研究法律條文,這個我可以鼓勵你,但是你在這些無意義的細節上發揮自己的想像力就不是研究法律應該有的態度!!
Ⅲ 新環境保護法的五大要點有哪些
參考下:
(一)創新了立法理念,首次在基本法中提出"保護優先,生態紅線,以內人為本「等理念容
(二)強化了政府環境保護責任,對責任人實行「問責」
(三)充實、完善了環境管理制度法律制度
(四)實現環境管理轉型,強化了環境監督管理
(五)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的責任
(六)明確了公眾參與,公眾監督權利(信息公開、知情權、 人人參與)
(七)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擴大了訴訟主體資格範圍
Ⅳ 節能環保法律法規知識培訓
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為主,對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2、《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培訓管理制度,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所需經費,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當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檔備查。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應當符合《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
另外,還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 、《安全生產行業標准管理規定》 、《 安全生產監督罰款管理暫行辦法》及《勞動法》中都是有涉及。
Ⅳ 新環保法噪音污染處罰規定
《環保法》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版作納入計劃,建立權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針對噪音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Ⅵ 面對新環保法,我們應該做什麼
首先你得完善你的抄環保手續,然後是襲認真落實三同時制度,最後是學習行業污染物排放標准與時俱進的提高污染治理水平。
環保是個倒逼機制,在效益好的時候最好是把工作做在前面。效益不好時,也要全力保證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達標排放。
多與環保部門溝通,無能什麼事情總有個解決辦法。
Ⅶ 關於未批先建的法律責任,新環境保護法增加了什麼內容
關於未批先建的法律責任,新《環境保護法》增加了責令恢復原狀。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7)新環保法培訓講話擴展閱讀:
新增內容
受限於原有的法律規定,長期以來,中國環保部門的處罰力度、執法手段都相當有限,相對於公安甚至稅務和工商部門來說,環保部門一直都是一個"軟衙門",難以震懾日益猖獗的環境違法行為。剛剛出台的新《環境保護法》,提供了一系列足以改變現狀、有針對性的執法利器。
1、新增"按日計罰"的制度,即對持續性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的罰款。這意味著,非法偷排、超標排放、逃避檢測等行為,違反的時間越久,罰款越多。
之前法律規定的針對環境違法的罰款,是一個定數,數額並不大,導致違法成本較低,不少企業因而怠於治污。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後,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
2、新的《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部行政法律,罕見地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對污染違法者將動用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手段。
新法規定: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3、個別地方企業的污染行為之所以肆無忌憚,背後是當地官員基於畸形政績觀的默許縱容,對此新《環境保護法》將拿"保護傘"開刀。其具體規定是:領導幹部虛報、謊報、瞞報污染情況,將會引咎辭職;面對重大的環境違法事件,地方政府分管領導、環保部門等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將」引咎辭職"。
新《環境保護法》還是一部開放的立法,將民間力量有序地納入環境治理的機制中,設立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
在修訂草案二審時,曾將環保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為一家"國字型大小"環保組織;在之後的幾次修訂中,法律訴訟主體得到進一步擴大,最終被規定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
同時,新法還規定:"符合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