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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系統業務培訓

發布時間:2021-02-06 16:40:30

1. 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與培訓制度

(一)法律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各金融機構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二)內控制度建設情況。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管理內部考核制度;是否制訂人民幣收付業務知識學習培訓制度;是否設置檢查、培訓登記簿並規范記載。

(三)營業場所公示內容。是否公示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提供券別調劑的服務承諾及舉報電話;是否公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按要求組織愛護人民幣宣傳。

(四)臨櫃人員人民幣收付管理情況。是否無償兌換殘缺污損人民幣;是否准確掌握兌換標准;兌換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准確掌握不宜流通人民幣挑剔標准;是否對外支付不宜流通人民幣、只收不付人民幣、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按規定收兌只收不付人民幣或停止流通人民幣;是否根據合理需要原則為公眾辦理券別調劑業務;是否對回籠款及時進行整點挑剔;流通券與殘損券有無互相夾帶現象。

(五)繳存款質量。繳存到人民幣銀行的錢捆是否符合「五好錢捆」標准;殘損券是否按規定逐級解繳到人民銀行;流通券清分有無差錯;殘損券復點有無差錯。

(六)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執行情況。辦理假幣收繳業務人員《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是否持證上崗;發現假幣是否按規定程序收繳;是否按規定程序進行假幣鑒定;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登記、保管,賬實是否相符,收繳的假幣實物是否按規定及時上繳當地人民銀行;是否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鑒定、沒收的假幣,是否有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出情況;收繳的假外幣是否按規定封存,標注要素是否齊全。

(七)各金融機構服務意識、受理顧客投訴情況和接受公眾監督等情況。

資料轉載,希望對您有幫助

2. 聚合支付系統開發流程是怎麼樣的

聚合支付系統開發流程很復雜,很繁瑣,需要一定的人力和資金,如果企業是想自己使用的話,建議需要合作商合作,省去復雜的開發流程。

3. 做支付系統需要准備什麼,怎麼去做

軟體不重要,主要推廣

4. 中國人民銀行的一、二代支付系統是做什麼的好學嗎有沒有相關的培訓機構

這種培訓機構只有融金教育才能做,他們可是專業的做銀行系統培訓的。老師都是以前銀行各部門的高管呢。

5. 什麼叫pos機 pos機業務培訓

1、 POS譯為銷售點終端,它是隨著網路技術發展起來的一種貨幣支付和資金流動系統,現已成為貨幣支付和資金流動的主要手段,POS通常設置在超級市場、賓館、商場、酒店、書店、葯店、食堂、零售批發個體戶等購物消費場所或一些收費站點的收款處以及銀行網點作為取現和存款之用,其實質就是把金融業務擴大到了商業網點。
2、
•POS機組成

•POS終端主要由主機、列印機,顯示屏,磁條/IC卡讀寫頭,內置MODEM等組成。
•列印機一般都採用針式列印機和熱敏列印機,兩種都有不同優點,針式列印機列印的憑證保存時間長,熱敏列印機列印的憑證字跡清楚。

•顯示屏一般能顯示2-4行*(7-8)個漢字。

•磁條/IC卡讀寫頭,能同時處理磁條和IC卡。

•內置MODEM拔號實現遠程通訊。
3、分類
•按通訊方式
•1.固定pos機(網路POS、電話POS)
•優點是:
•1、軟體升級和維護比較容易;
• 2、網路撥號方式,撥號速度快;
• 3、POS交易清算比較容易;
•缺點是:
•1、需要連線操作,客人需要到收銀台付賬。適用一體化改造的項目的商戶。
•2、電話拔號方式,每刷一筆將產生電話拔號費用
•3、一機綁定一個網路或電話,更換位置無法使用
•2.無線pos機(移動POS)
•優點是:
•1、無線操作,付款地點形式自由,全國終身使用
• 2、體積小,方便隨攜帶,實現隨時隨地刷卡

6. 人行支付系統考試(安徽地區)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海口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保障大額支付系統在北京、武漢的正式運行,正確辦理支付業務,現將《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額支付系統運行的業務范圍
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暫不設定金額起點。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銀行」)發起的異地跨行貸記支付業務,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及內部轉賬業務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同城范圍內各銀行的跨行貸記支付業務、行內異地匯劃業務,可根據需要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
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和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資金的匯劃暫不通過支付系統處理。
二、大額支付系統功能的設定
暫不對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設定自動質押融資和日間透支限額功能。日間清算賬戶余額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由國家處理中心做排隊處理。
日終,清算窗口關閉時,國家處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隊的除錯賬沖正、支付業務收費、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外的其他支付業務。有關銀行在清算窗口時間內無法籌措資金的,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三、高額罰息代款的處理
支付系統運行城市人民銀行分支行應與開立清算賬戶的銀行簽訂高額罰息貸款協議。高額罰息貸款的最高限額在人民銀行總行已下達分支行的再貸款額度內確定。有關銀行在清算窗口時間內無法籌措資金的,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應主動對其提供高額罰息貸款。高額罰息貸款的期限為一天,日利率為萬分之五。
每季度內,第一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銀行,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予以警告;第二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予以通報批評;累計三次使用高額罰息貸款的,除按規定罰息外,應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
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及時將高額罰息貸款的發放與收回情況逐級上報總行。
四、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收費
大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准按照國家計委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調整電子匯劃收費標準的通知》(計發[2001]25號)的規定執行,由國家處理中心每月從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自動扣收。
執行中遇有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人民銀行支付結算管理辦公室。

附一:
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確保大額支付系統快速、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額支付系統逐筆實時處理支付業務,全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統稱銀行)、特許機構以及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大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含)以上中心支行(庫)。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託直接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
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清算賬戶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負責管理,集中擺放在國家處理中心。
本辦法所稱清算賬戶,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開設的用於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銀行發起的大額支付業務、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發起的內部轉賬業務,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其信息從發起行發起,經發起清算行、發報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報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
發起行是向發起清算行提交支付業務的參與者。
發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統提交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或特許參與者。發起清算行也可作為發起行向支付系統發起支付業務。
發報中心是向國家處理中心轉發發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國家處理中心是接收、轉發支付信息,並進行資金清算處理的機構。
收報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轉發國家處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處理中心。
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轉發支付信息並開設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
接收行是從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參與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
第八條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九條支付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經發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條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報中心至收報中心,加編全國密押。支付業務信息經由發起清算行至發報中心、收報中心至接收清算行,加編地方密押。
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一條大額支付系統運行工作日為國家法定工作日,運行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運行工作日及運行時間。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大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大額支付系統處理下列支付業務:
(一) 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貸記支付業務;
(二) 規定金額起點以下的緊急跨行貸記支付業務;
(三) 商業銀行行內需要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處理的貸記支付業務;
(四) 特許參與者發起的即時轉賬業務;
(五) 城市商業銀行銀行匯票資金的移存和兌付資金的匯劃業務;
(六)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國庫部門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及內容轉賬業務;
(七)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清算業務。
第十四條大額支付業務的金額起點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在大額支付系統發報中心和國家處理中心對參與者發起、接收的支付業務種類實行控制管理。
第十六條發起清算行與發報中心、接收清算行與收報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支付業務信息,應採取聯機方式。出現聯機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採用磁介質方式。
第十七條發起行發起支付業務,應根據發起人的要求確定支付業務的優先支付級次。優先順序次按下列標准確定:
(一) 發起人要求的救災、戰備款項為特急支付;
(二) 發起人要求的緊急款項為緊急支付;
(三) 其他支付為普通支付。
第十八條發起行(發起清算行)應及時向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支付業務信息。國家處理中心收到支付業務信息後,對清算賬戶頭寸足以支付的,立即進行資金清算,並將支付業務信息發送接收清算行(接收行);不足支付的,按資金清算的優先順序次及收到時間順序作排隊處理。
第十九條經批准與國家處理中心直接連接的特許參與者,根據與直接參與者的約定,可以第三方的身份直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起借記、貸記有關清算賬戶的即時轉賬業務。即時轉賬業務包括:
(一)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發起公開市場操作業務的資金清算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
(二)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發起債券發行繳款、債券兌付和收益款劃撥、銀行間債券市場資金清算業務;
(三)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即時轉帳業務。
第二十條城市商業銀行簽發銀行匯票,應及時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將匯票資金移存至城市商業銀行匯票處理中心(以下簡稱匯票處理中心)。
代理兌付行兌付銀行匯票,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匯票處理中心發送銀行匯票資金清算請求。匯票處理中心確認無誤後,應及時將兌付資金和多餘款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分別匯劃代理兌付行和簽發行。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對內部賬戶與所管理的清算賬戶之間,以及本行所管理的各清算賬戶之間發生的內部轉賬業務,將涉及清算賬戶的借記或貸記信息發送國家處理中心。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對直接參與者下列內部轉賬業務發送國家處理中心處理:
(一) 存取款業務;
(二) 再貼現資金的處理;
(三)再貸款的發放與收回;
(四)利息收付的處理;
(五)其他業務。
第二十二條系統參與者應加強對查詢、查復的管理,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支付業務,應在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查復行應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復。
第二十三條發起行和特許參與者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撤銷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請求。國家處理中心未清算資金的,立即辦理撤銷;已清算資金的,不能撤銷。
第二十四條發起行對發起的支付業務需要退回的,應通過大額支付系統發送退回請求。接收行收到發起行的退回請求,未貸記接收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接收行已貸記接收人賬戶的,對發起人的退回申請,應通知發起行由發起人與接收人協商解決;對發起行的退回申請,由發起行與接收行協商解決。

第三章資金清算

第二十五條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經批准參與大額支付系統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將其清算賬戶信息發送國家處理中心,並於次日生效。
第二十六條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應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
第二十七條國家處理中心對清算帳戶中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按以下隊列排隊等待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 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清算;
(五) 緊急火額支付;
(六)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直接參與者根據需要可以對特急、緊急和普通大額支付在相應隊列中的先後順序進行調整。
各隊列中的支付業務按順序清算,前一筆業務未清算的,後一筆業務不得清算。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協定和管理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設置自動質押融資機制和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用於彌補清算賬戶流動性不足。
同一直接參與者在同一營業日只能使用自動質押融資機制或核定的的日間透支限額。
第二十九條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清算時,國家處理中心按以下程序處理:
(一) 對應貸記清算帳戶的差額,作貸記處理;
(二) 對應借記清算賬戶的差額,清算賬戶頭寸足以支付的作借記處理,不足支付的作排隊處理;
(三) 一場同城票據交換軋差凈額未全部清算完畢,不影響當日以後各場差額的清算;
(四) 清算窗口關閉之前,所有排隊等待清算的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必須全部清算。
第三十條大額支付系統設置清算窗口時間,用於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籌措資金。
在預定的時間,國家處理中心發現有透支或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業務時,打開清算窗口。
在清算窗口時問內,彌補透支和清算排隊的支付業務後,立即關閉清算窗口,進行日終處理。
第三十一條清算窗口時間內,大額支付系統僅受理電子聯行來賬業務和用於彌補清算賬戶頭寸的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清算窗口時間內,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者應按以下順序及時籌措資金:
(一) 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 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資金;
(三) 通過債券回購獲得資金;
(四) 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 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三十三條清算窗口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應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 錯賬沖正;
(二) 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 彌補日間透支;
(四) 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 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清算;
(六) 緊急大額支付;
(七) 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三十四條清算賬戶禁止隔夜透支。在清算窗口關閉前的預定時間,國家處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隊的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業務。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資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按規定提供高額罰息貸款。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詢所管轄的直接參與者的清算賬戶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
第三十六條各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查詢本行及所屬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
行間不能相互查詢,同級行之間不能相互查詢,下級行不能查詢上級行清算賬戶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余額控制和借記控制。
實行清算賬戶余額控制時,清算賬戶不足控制金額的,該清算賬戶不得被借記;超過該控制金額的部分可以被借記。
實行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除人民銀行發起的錯賬沖正和同城票據交換等軋差凈額外,其他借記該清算賬戶的支付業務均不能被清算。
第三十八條直接參與者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通過大額支付系統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營業日日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
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

第四章日終和年終處理

第三十九條日終處理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當日有關賬務信息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後,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可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不符的,以下載的賬務明細信息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一條各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直接參與者與各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業務信息。核對不符的,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四十三條年終,國家處理中心完成日終處理後,立即將大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並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第五章紀律與責任

第四十四條大額支付系統的各參與者和運行者應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不得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不得疏於系統管理,影響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不得泄露密押和密鑰,影響資金安全;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復;不得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
第四十五條參與者和運行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大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參與者違反規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資金,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參與者和運行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大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大額支付業務盜用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直接參與者在清算窗口時間內未及時籌措資金,造成中國人民銀行多次提供罰息貸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
第四十九條直接參與者因清算賬戶頭寸不足,導致排隊支付指令未及時清算,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參與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和答復業務查詢,造成資金延誤的,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參與者和運行者應妥善保管密押,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押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各銀行在規定金額起點以上的跨行支付業務未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的,匯入行應當予以退回;造成資金延誤的,匯出行應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匯出行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大額支付系統出現重大故障,造成業務無法正常處理,影響資金使用的,系統運行者應按准備金存款利率對延誤的資金向有關銀行賠付利息。
第五十四條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賠付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對核定日間透支限額的清算賬戶發生透支的,中國人民銀行應在計息時點根據透支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收利息。透支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並在系統中設置。
第五十六條直接參與者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業務,應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
第五十七條系統參與者接收大額支付來賬業務,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製。
第五十八條國家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30個營業日,城市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的時間為7個營業日。支付信息離線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大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7. 如何系統學習第三方支付和清算的知識

支付清算抄系統(payment and clearing system),也稱支付系統(payment system),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對交易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償的系統。具體來講,它是由提供支付服務的中介機構、管理貨幣轉移的規則、實現支付指令傳遞及資金清算的專業

8. 支付系統應具備的功能

一個支付復系統能否被採用,取決於制它是否安全,高效和便捷,具體功能如下:

  1. 使用數字簽名和數字證書實現對各方的認證

  2. 使用加密技術對業務進行加密

  3. 使用數字摘要演算法以確認業務的完整性

  4. 能夠處理業務的多邊支付問題

  5. 交易雙方出現異議糾紛時,保證對業務的不可否認性

9. 支付系統風險有哪些危害和在如何控制和防範支付系統風險

支付系統是一國金融基礎設施的核心內容,是
連接商品交易和社會經濟活動的「血脈」,也是風
險傳遞的主要渠道。本文結合山西省推廣應用支付
系統的實踐,指出了各類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從
法律法規的完善、信貸機制的靈活性和系統的安全
投入等方面提出防範支付系統風險的對策。
一、支付系統風險類型及表現形式
支付系統風險是指影響支付系統平穩運行的
各種不利因素發生的不確定性。國際清算銀行《關
於重要支付系統的核心原則》認為支付系統存在以
下風險:一是信用風險。系統中某一方到期時或在
以後任何時候不能全額結算其在系統范圍內的債務
所構成的風險。二是流動性風險。系統中某一方在
期滿後某個時間可能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其在系統范
圍內的債務,但在預期的時間沒有足夠資金結算其
在系統內的債務所構成的風險。三是法律風險。導
致或惡化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的不合理的法律框
架或法律不確定性所構成的風險。四是運行風險。
導致或惡化信用風險或流動性風險的操作因素,例
如技術故障或者運行錯誤所構成的風險。五是系統
性風險。某個參與者不能結算其債務或者系統本身
的破壞,可能導致其他系統的參與者不能在期滿時
結算其債務所構成的風險。這種破壞會導致更大范
圍的流動性問題和信用問題,從而可能威脅到系統
穩定或者金融市場的穩定,即多米諾骨牌效應。
在我國支付系統運行初期,支付系統的風險
主要表現為運行風險,集中來源於系統設計或應急
機制方面。下面根據山西省上線運行支付系統的實
踐,說明各類風險的具體表現形式。
法律風險在實踐中主要來自製度建設滯後且
不完善。目前人民銀行總行雖制定了《大額支付系
統業務處理辦法》(試行)、《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
理辦法》(試行)和《大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手續》
(試行)、《小額支付業務處理手續》(試行)及《中
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抵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
但未明確規定操作人員崗位職責,各地自行制定崗
位職責不盡統一,造成會計人員在辦理實際業務時,
缺乏有效依據,不利於上級行實行統一管理,存在
一定的安全隱患。
運行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技術風險和操
作風險。技術風險是由於系統安全投入不足導致網
絡中斷、設備故障等不確定性事件發生的概率,主
要有設備、系統設計和應急方面引發的風險。而操
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或職員
操作失當特別是對一些突發事件的處理還不能熟練
掌握的前提下而帶來的風險。
技術風險主要來自於:一是會計集中核算系
統沒有設置自動簽退功能,如操作人員長時間不操
作系統或忘記簽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二是會
計集中核算系統雖然在一定期限內提示更改操作員
密碼,但並不強制要求更改為不同的密碼;三是無
操作員重復登錄限制功能;四是大額資金匯劃無主
管的審核功能,特別是對縣級網點的原始信息監控
難以到位;五是系統中有些重要事項可以由業務主
管獨立完成,不符合風險控制的原則;六是所有的
聯行查詢查復業務由核算中心集中處理,影響資金
周轉速度。七是只有網點的記賬員和復核員才能見
到原始資金匯劃憑證,聯行櫃無法將發出的業務與
原始憑證進行核對,增加了聯行的風險控制難度。
八是自動入賬功能缺乏風險控制。九是網點列印接
收聯行櫃處理的轉匯業務的「資金匯劃補充憑證(回
單)」上無收款人記賬賬號,網點有時不能明確知
道該筆賬務記到何處,容易引發資金風險。
操作風險主要有:一是系統的異常提示引發
的操作風險。如在發送大額往賬時,系統會有些異
常提示讓操作人員誤認為提交失敗,就再次提交,
導致重復發送。在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ABS)
中也曾出現類似情況,如系統提示「系統調用錯誤」,
也會使操作人員誤認為系統記賬失敗,重新發出該
筆業務,從而導致清算賬戶重復記賬。二是操作人
員業務水平不高引發的操作風險。由於支付系統處
於運行初期,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還不盡完善,加
之大部分基層操作人員未經過系統的培訓,對具體
業務操作和相關規定不熟悉,尤其是對突發事件或
異常事件的處理,很容易出現操作差錯,不但影響
業務處理效率,也存在一定的風險。
可以說,以上風險均是由客觀因素決定的,
而道德風險卻與人的主觀思想密切相關。在當前
支付系統各項規定製度尚未完善的情況下,道德
風險無疑成為各種風險中隱蔽性最強、危害性最
大的風險。
二、防範支付系統風險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人民銀
行作為支付結算體系的組織者、管理者、監督者的
法律地位。中國現代化支付系統(CNAPS)運行
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出台了關於支付系統的管
理辦法、業務處理辦法、業務處理手續等一系列規
章制度,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制度的建設仍落後於信息技術的發展。各發達國家
都建立了支付系統方面的法律,有綜合性的也有專
門性的,我國可以參照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4
A編的標准,借鑒加拿大、比利時等國家制定一部
誤發送或重復發送的支付業務,在接收清算行已貸
記接收人賬戶的情況下,根據業務處理手續規定:
接收清算行向發起清算行發送拒絕退回的應答信
息,對拒絕退回的業務,由發起行或發起人與接收
人協商解決。但在實際協商解決中,接收清算行為
了維護其客戶利益,以「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
配」為由不予配合,造成協商解決困難較大。因此
建議:建立科學高效的應急處理機制;在相關制度
中明確各清算行無條件積極配合的義務或責任。
(三)以控制流動風險和信用風險為重點
盡管各國的國情不同,風險防範的制度安排
不同,但風險防範的重點都是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
險。我國大額支付系統流動性風險和信用風險管理
主要有:排隊機制、日間透支、自動質押融資、「清
算窗口」、高額罰息貸款、對清算賬戶實行余額控
制和借記控制。具體為:國家處理中心(NPC)對
清算賬戶中不足清算的支付業務,進入排隊處理,
同一直接參與者在同一營業日可以選擇使用自動質
押融資機制或核定的日間透支限額,在預定的時
間,NPC發現有透支或排隊等待清算的支付業務時,
打開清算窗口,用於清算賬戶頭寸不足的直接參與
者籌措資金,在清算窗口關閉前,NPC退回仍在
排隊的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業務,對直接參與者清
算賬戶資金仍不足的部分,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
支行按規定提供高額罰息貸款。同時,中國人民銀
行總行及其分支行可查詢所管轄的直接參與者的清
算賬戶余額,並可通過設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
賬戶余額情況,各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可查詢本
行及所屬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余額,並可通過設
定余額警戒線,監視清算賬戶余額情況。中國人民
銀行總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
以對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余額控
制和借記控制,根據清算賬戶行的信用狀況核定其
日間透支限額。
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仍未啟用日間透支功能。
目前各金融機構雖與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簽訂
了高額罰息貸款協議,但人民銀行總行設定了預
留貸款規模,當透支額度大於預留貸款規模時,
必將引發流動性風險。建議人民銀行總行認真研
究高額罰息貸款的可操作性,由市場化運作,實
行按需分配,增強可操作性,有效防範資金不足
引發的流動性風險。
同時,為了防止業務「死鎖」,提高支付效率,
小額支付系統對多個直接參與者間的排隊支付業
務,採取多邊撮合機制。當直接參與者出現流動性
或信用風險時,CNAPS就可以動用其全額或部分
抵押物清償其對其他參與者的債務,既保證最終清
算又避免了人民銀行的墊資風險。
四)防止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作為支付系統的監督者,各國中央銀行特別
關注系統性風險。當一家參與者不能按時償還其債
務可能引起其他多家參與者到期也不能償還債務,
從而引發更為廣泛的財務困境,危及支付系統甚至
實體經濟的穩定性。各國中央銀行對限制大額資金
轉賬系統中的系統性風險特別關注,因為隨著交易
總金額的增加,總的風險暴露也傾向於增加,因此
大額資金轉賬系統的潛在風險經常比零售資金轉賬
系統大得多。可見,各種風險的惡化都會最終引發
整個支付系統的崩潰,從而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和
金融穩定。因此做好各種風險的防範是防止系統性
風險的根源。在我國除CNAPS外,商業銀行行內
匯兌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ABS)、國庫
集中核算系統(TBS)、同城票據清算系統都已或
即將與CNAPS相連接。支付系統應適時對每一個
外接系統進行風險評估,針對各外接系統潛在的風
險特點,分別制定統一而又有特色的風險管理措施,
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整體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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