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勞動法上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
勞動法關於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1)國有企業培訓標准規定擴展閱讀: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鍾某於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鍾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後,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註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鍾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後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後,鍾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鍾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鍾某支付違約金,並從其最後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鍾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後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培訓並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鍾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並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鍾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❷ 國家規定企業職工每年安全培訓時間為多少
一般都是2次左右。天數是1——1.5天不等。通常一般的企業也就開個小會。講講安全知識。就算過去了。一個下午或者2--3個小時。問題就解決了。。。。。。。
❸ 請問國家對國企培訓費有什麼規定嗎
如果沒有專門的培訓,是無培訓費一說的。
要培訓,也要簽訂專門的培訓協議或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培訓內容。
以你說的情況,單位的說法肯定不對,無法律依據。
❹ 一個企業毎年的職工培訓費是多麼,有沒什麼規定
你好!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職工教育經費的基數和標准。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 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本條將職工教育經費的當期扣除標准提高到2.5%, 且對於超過標准部分,允許無限制的往以後納稅年度結轉,這就等於實際上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在稅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並 將其擴大統一到所有納稅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
如滿意請採納!
❺ 涉及公司培訓工作的法律法規都有那些
我想你提問的落腳點在於:公司出資培訓員工相關的法律問題以及法律規定吧?
1、核心法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 明確因為培訓所簽訂的類似於《培訓協議書》之類文書的法律性質
《培訓協議書》對勞動期限、待遇、崗位進行約定,也就對單位與職工所簽的《聘用合同書》或《勞動合同書》作了調整。《培訓協議書》無疑是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所以,《培訓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一樣,其內容要遵守《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培訓協議書》一般均由單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協議書具體約定的有關事項,導致合同無效,則單位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承擔賠償勞動者損失的責任。
3、培訓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考慮到職工參加培訓要花費精力和時間,採取扣發部分工資和獎金的做法。按照《勞動法》第46條「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如果職工脫產學習,或者因為參加學習而不能或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量和考核標准,適當調整工資和獎金發放標准。
4、職工單方解約時培訓費的承擔問題
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為維護單位的利益,由單位支付的「培訓費」、「交通費」、「教材費」的范圍和標准,在《培訓協議書》中要作明確約定。但在實際中,有些單位對所支付的款項用語不統一,採用「培訓費用」、「補助金」、「培訓補貼」等,有些事業單位甚至使用「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的名義,這樣無疑將造成混亂和爭議。
5、服務年限的約定問題
為保證職工接受培訓後安心在單位工作,用所學技能和知識服務單位,達到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目的,而在《培訓協議書》中規定「5年」、「10年」的服務期限,是現實中經常採取的方式之一。而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這種約定實際上是沒有多少實際效用的。無論是《勞動法》的規定,還是勞動部制定的《勞動合同書》格式以及人事部門制定的《聘用合同書》格式,均對職工的解約權有充分保障。按照規定,職工單方解除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
❻ 國家規定企業新入職員工需要接受的安全培訓是多少小時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三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72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九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2學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學時。
(6)國有企業培訓標准規定擴展閱讀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關於安全培訓內容的規定:
第十四條:廠(礦)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2、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3、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4、有關事故案例等。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廠(礦)級安全培訓除包括上述內容外,應當增加事故應急救援、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及防範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車間(工段、區、隊)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 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2、 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3、 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5、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6、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7、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8、有關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班組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1、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2、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3、有關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❼ 國有企業員工培訓應參照哪些文件規定
建立培訓制度,有利於企業員工培訓有序進行,為企業培訓提供製度保障。我國《版勞動法權》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技術工種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培訓。
然而統計資料表明:國有企業中,有231 000個單位建立了職業培訓制度,佔全部國有企業總數的15.4% ,有241 000個單位建立了技術工種上崗前培訓制度,佔全部國有企業總數的16 。可見,建立培訓制度的國有企業很少,還不到所佔總數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