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民陪審員 該怎麼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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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閱讀
作為法院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人民陪審員除了有助於推進司法民主,還有利於加深社會對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賴。目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落實情況如何?面臨哪些問題?記者分赴山東、山西和雲南三地基層法院,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實踐情況進行了調查。
濟南章丘市法院人民陪審員王鳳霞
「我們在,監督就在」
身著黑色制服、胸前佩戴標牌,乍看起來,57歲的王鳳霞與法院工作人員沒什麼兩樣。
「這衣服和胸牌都是法院統一定製的,不過法官的胸牌是圓形,我們的是長方形。」王鳳霞一邊笑著解釋,一邊伸出指頭數了數,已經做了整整9個年頭的人民陪審員。2005年5月,經過單位推薦,法院、人大、司法局共同考察,市人大任命並向社會公示等一系列程序,王鳳霞和另外54位來自各行業的市民一起,成為章丘市人民法院首批人民陪審員。
王鳳霞以前任職於章丘市婦聯,工作內容主要是維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這些年,她曾多次進出法庭,也參與過不少案件的合議。參與哪個案子,一般採取隨機抽取的辦法。法院會提前一個月左右告知王鳳霞,並請她前來查閱案卷。庭審時,王鳳霞要全程參與,和法官一起合議,有異議時便提出自己的意見。
一開始,王鳳霞心裡就沒底,不知道這人民陪審員該咋當。回想起來,她還有些不好意思,因為自己基本上是「陪而不審」。評議案件時,她常常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見。
今非昔比,經過多年歷練,王鳳霞已是「經驗老到」,先後參加過600多個案件的陪審工作。而讓她最有成就感的,就是自己的意見被合議庭採納。
在章丘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有可以用來辦公、交流的「人民陪審員之家」。法院每年會開展一兩次大規模的集中培訓,平時也有一些單項培訓。
前些年,受交通不便、運行機制不完善等因素影響,人民陪審員的參審率一度較低。但近兩年,情況大為轉變。2013年,章丘市人民法院辦理的2500件普通程序案件,參與陪審的人民陪審員有近5000人次。
章丘市人民法院院長劉玉慶說,按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要求,今年年底,全省法院要實現中級法院人民陪審員參審率達到30%、基層法院達到80%的目標。「在章丘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審員參審率已經達到100%。我們將人民陪審員定位在審判監督上,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應該說實現了制度設計的初衷。」
隨著法院人民陪審員數量的增加,王鳳霞被抽取的幾率不會再像過去那麼高,但她的工作並沒有減少多少。退休多年之後,她又成了「上班族」,分擔起人民陪審員的日常管理。「我們並不是由法院來管理,而是相對自治,這樣才能保持人民陪審員的獨立性和監督作用。」
為確保人民陪審員盡職盡責,章丘市人民法院專門邀請人大代表旁聽人民陪審員庭審,對其作用發揮情況進行考評。參審率不高或有違法違紀問題的人民陪審員,將由人大按相關程序清退。
「人民陪審員是法院與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雖不著法袍,代表的卻是千千萬萬的民眾,可以讓人們感受到法律的公平與公正。」王鳳霞認為,人民陪審員雖然不是法律專業出身,但最大的優勢在於熟悉社會,容易聯系群眾。「我們在,監督就在。有這個身份,就要對得起良心!」(記者 卞民德)
昆明五華區法院人民陪審員陳建雲
「調解陪審合議,什麼都干」
「第一次陪審時,審理的是搶劫案件。我坐在審判席,都不敢正面看被告,整個庭審幾乎沒說話。」說起自己的第一次陪審,雲南昆明五華區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陳建雲記憶猶新。
從2005年5月被任命為人民陪審員至今,陳建雲即將干滿兩個任期。「犯罪主觀方面」「連帶責任」「法定從輕」等法學專業術語,陳建雲信手拈來。
「工作和書記員差不多,送達、調解、陪審、合議,什麼都干。」陳建雲介紹,「我已經參與了2300多件案件的辦理,平均每天不止一件。」
陳建雲是五華區人民法院的22名「坐班」人民陪審員之一。除了「坐班」的人民陪審員,五華區人民法院目前還有25名不用「坐班」的人民陪審員。「由於他們都有自己的工作,協調時間來參與案件審理比較麻煩,現在往往要提前兩三個月和非坐班的人民陪審員約好庭審時間。」 五華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辦公室主任葉瑋告訴記者。
「全區人民陪審員專項經費為19萬,加上部分中央財政轉移經費,基本上剛剛滿足人頭費的需要。」葉瑋說。
低廉的補助導致的結果便是人民陪審員年齡結構老化。「沒有30歲以下的,平均年齡近50歲,退休後再來擔任專職陪審員的有十幾個。」葉瑋說。
「最大的問題還是認識問題。」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辦公室主任喬楊說,「以經費保障為例,個別縣區每年才1萬元左右。」雖然財政部曾經出台規定,要求人民陪審員專項經費要在財政預算中明確列支,但現實中往往與其他法院經費打包。
「人民陪審員在實踐中『選而不用』『陪而不審』『合而不議』的情況不同程度地存在。」喬楊告訴記者,由於不少兼職陪審員時間難以協調,部分法院存在不願使用的情況;而部分兼職陪審員連續多次拒絕陪審工作,也讓法院不願再使用。
據喬楊介紹,昆明目前正在進行人民陪審員倍增工作,但部分區縣法院很難找到合適的人選。「有能力、有熱心、也想做的人沒有時間,有時間的退休人員的身體狀況又未必能夠勝任。」喬楊指出,部分非坐班陪審員也存在將人民陪審員只當做榮譽而不認真履職的情況,為此,昆明市專門出台規定,要求人民陪審員每年至少參與5件案件的審理。
「從設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初衷看,並不過分強調陪審員的法學專業素養,更重要的是從普通群眾的視角對案件審理提出意見。」喬楊說,每個人民陪審員都經過嚴格程序考察,上崗前都進行了脫產培訓,「在培訓時,我們就強調人民陪審員多從『情』和『理』角度發表意見,不必過多顧慮法律專業知識的不足。」
「部分人民陪審員因為對自己法律知識不自信,怕發言外行被笑話,甚至影響案件審理,常常選擇隨大流。」喬楊說,為了讓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作用,昆明市中院甚至規定人民陪審員要先發表意見,「但落實情況並不理想。」(記者 楊文明)
太原杏花嶺區法院人民陪審員李麗萍
「要對得起判決書上的簽名」
「陪審陪審,光陪不審怎麼能叫陪審員?」山西太原市杏花嶺區法院人民陪審員李麗萍認為,「陪審,顧名思義就是陪同法官審理,重點還得在『審』上。」
性格潑辣、快人快語的李麗萍是杏花嶺區大東關街道的婦聯主席。她介紹,2013年全年陪審了20多個案子,每起案件與她「搭檔」的法官都很重視陪審員的意見,庭審時一般都會主動徵求她的意見,或者讓她發問,庭審後、宣判前都會積極和陪審員討論案情。
「去年年底陪審員培訓時,有人反映法官不重視陪審員,不給發言機會。」李麗萍毫不諱言,「我當時就反駁,不能怨法官不給機會,法律賦予你的權利你就得主動行使,要對得起判決書上的簽名。」
李麗萍所言的陪審員權利,在2005年5月起施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有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如何實現同等權利?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林蔚律師解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特別是當人民陪審員和法官意見不統一時,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但制度規定和具體執行難免存在脫節。「坐坐場、露露相,不說話、光簽字。」有過訴訟經歷的群眾曾這樣調侃一些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現狀。對此,曾掛職基層法院副院長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凌斌副教授坦言,「人民陪審員如果只是陪坐和簽字,『審』的功能無法很好發揮,就難以發揮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司法民主作用。」
「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實踐存在差距,人民陪審員最直接作用變成了緩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保證合議庭人員『夠數』。」林蔚分析。
據介紹,為充分發揮群眾參與司法、監督司法的重要作用,李麗萍所在的太原市作為「倍增計劃」試點,今年全市人民陪審員將由現在的222名增加到448名。通過擴大人民陪審員隊伍這一途徑,來促進司法民主,已成共識。
數量上去了,「審」的功效如何更好保障?「一是要主動,二是要學習。」 李麗萍認為,陪審員參與案件要說到點子上,這樣法官和當事人才能更多採納你的意見,因此日常法律素質的培訓學習不可或缺。
先「培訓」再「陪審」, 這是當地「倍增計劃」提升人民陪審員履職水平的辦法。今年暑期,山西大學迎來了一批來自各行各業、年齡參差不齊的「學生」,他們就是新當選的縣級法院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多從社會道德標准等方面對案件進行分析、判斷,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消除當事人對法院審判的猜疑和誤解。」方山縣一位人民陪審員在結業考試中這樣闡述自身定位。
多年的陪審員經歷讓李麗萍也深有同感,「人民陪審員的『審』確實要和法官的『審』有區別,除了合法,陪審員更關注合情、合理的應用,這樣能起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對此,林蔚表示認可,「人民陪審員雖不具備完備的法官專業思維,但對案件審理作出的是一種自然理性行為,代表更廣泛的民意和良知,可以增強公眾對裁判結論的認同感。並且人民陪審員天然聯系著各方面社會公眾,作為法院與群眾溝通交流的一座重要橋梁,更容易加深社會對司法公正的理解和信賴。」(記者 冀 業)
B. 陪審員是干什麼的
人民陪審員是各級人民法院設立人民陪審員工作指導小組,指導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內工作。人民容陪審員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門負責。
政工部門設立非常設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人民陪審員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管理部門。人民陪審員任期為5年。按照法律規定,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適用范圍及待遇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審的案件為第一審案件,具體為: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修正)》 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照付工資;沒有工資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給以適當的補助。
C. 如何做一名優秀的人民陪審員
王峰:我是一名新的陪審員,在參加了幾次培訓及審判後,對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了一些新的認識。 首先,要加強自我學習。在平常工作之餘研讀一些法律書籍,不斷學法,才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地公正執法。 其次,要在審案前了解其內容和相關法規,做到知其情,明其意,才能和法官進行交流與合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第三,要有嚴格的自律意識,嚴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決不做違反道德規范、違反法律的事情,承擔起人民陪審員的職責,為弘揚司法民主做出自己的貢獻。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淺認識,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努力學習,認真工作,做一名稱職的人民陪審員。 王春生:人民陪審員要學好法律「主修課」,遵循道德「必修課」。要認真學習人民陪審員的職責、權力、義務、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司法禮儀、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訴訟規則等,做到以法律為准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雖然在社會閱歷、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有獨特的作用,但要公正執法也會有「人情」等方面的阻力。因此以道德為准則,提高人民陪審員清正廉潔的自覺性,維護司法公正,應當是我們的「必修課」。 人民陪審員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特點和功能,把來自群眾、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審員這種獨特的角色功能和作用優勢體現在陪審活動中;注重以社會道德標准評判案件,克服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使司法更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准則。同時要發揮人民陪審員現場監督審判功能,幫助法官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豐富思維判斷,增強裁決過程的透明度,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一名優秀的人民陪審員政治要堅定,業務要過硬,作風要頑強,堂堂正正辦案,公公正正為民,還應該加強學習,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讓群眾信服,讓人民滿意。 董麗娜: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既是一種榮譽、也承載著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和一份神聖的使命感。要時刻牢記「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的宗旨。努力做到勤奮學法、公正執法。以信心作前提,以學習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功能作用。人民陪審員不是名譽代名詞,也不是陪襯,而應該是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行使審判權、真正參與到案件中。要找准位、定好點,做到有為、有位。 人民陪審員要不斷加強學習,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從知之較少逐漸達到知之較多,切實做到從無知到有知,從熟知到真知,從而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要愛崗敬業,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把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當成自己一生中又一重要經歷,當成一種事業,不懈追求。 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時必須積極主動,全身心投入。要充分發表對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方面的見解和看法,還要以其特殊的身份從普通人的視角,用社會道德標准、倫理等對案件分析評價,反映民眾聲音,使其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胡傳生:人民陪審員通過法律程序任命,參與陪審案件,行使審判權,具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在審判過程中,應秉承「公正、廉潔、為民」的原則,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生命線,廉潔是法官立身之本,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價值。要堅定法律信仰,理解好、適用好法律,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不以自己的好惡來評判案件,應與法官緊密配合,並應發表獨立意見,決不形式上參加,而實質上不參加,陪而不審,審而不判。
D. 陪審員作用
總的來說,人民陪審員制度擁有所有民眾參與司法方式(英美的陪審團式,德法的參審式)所應具有的價值,這些價值主要體現在它實現了純粹由專業法官審理時難以完全實現的自由、民主、公正、人道四大價值。
(一)自由價值
自由可以說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整個法律和正義的哲學就是以自由觀念為核心而建立起來的。洛克宣稱:「法律的目的並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博登海默指出,在一個正義的法律制度所必須予以充分考慮的人的需要中,自由佔有一個顯要的位置。要求自由的慾望乃是人類根深蒂固的一種慾望。[1] 實現自由是所有民眾參與司法的制度最根本的價值所在。在美國,陪審團制可以通過無責任司法防止政府通過司法侵犯公民自由,也就是說這些陪審員是審判組織的臨時人員,案件審理完畢以後就回到民間,消失在茫茫人海中,不擔心政府的報復。實際上這是一種責任分擔的方式,由所有民眾承擔審判的後果。陪審員通過「無理裁判」,可以「不顧法律而做出無罪判決」(nullification),用「事實不成立」的名義拒絕適用他們認為的惡法,以此實現對自由的追求。在英國,理論上也認為,陪審制是對公民權利的一種憲法保護,是自由存在的燈塔。正如英國法官丹方認為的:「每個陪審團便是一個小議會,陪審團的意見便是議會的意見,陪審團的審理是正義的工具,是憲法的車輪,它如同一盞燈照耀著自由的存在。」[2] 我國的人民陪審員雖沒有象美國陪審團這么大的權力,也不允許不顧法律而做出判決,但他們可以把社區知識、生活經驗、民情風俗帶入審判中,防止司法的機械,從而實現保護公民免受司法追究或免受更重刑罰的自由。從這一點上說,自由和正義是等同的。
(二)民主價值
陪審制度作為民主的產物,本身即是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陪審制度創設之初,其目的就在於彰顯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根據人民主權原則,只有人民才是國家和權力實質上的主人,因此,國家必須提供一定的途徑和方式讓普通民眾能夠參與國家的管理和權力的運作,以體現人民當家作主。一般來說,都是通過賦予普通民眾選舉權和參與權,通過行使選舉權選出立法機構和行政機構,通過參與權實現對國家的管理和對權力的行使。如果說人民通過選舉權表達了抽象的政治意願的話,那麼人民通過參與審判則實現了具體的政治意願。也可以說行使選舉權參與立法是實現了一般正義,而陪審則是法律最後適用階段、實現了具體的正義。因而,陪審制和選舉制是人民主權原則的兩個重要的直接結果,也是它的最終結果;它們兩者在實現多數統治的政治理念上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缺一不可。因此托克維爾認為:「實行陪審制度,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這實質上就是把領導社會的權力置於人民或這一部分公民之手。」[3]
歷史表明,在人民主權原則得到真正尊重的時候,陪審制也獲得了考慮和重視;在人民主權原則只能得到虛假的肯定或者被拋棄到九霄雲外的時候,陪審制也必將受到削弱、虛化或者摒棄。陪審制簡直成為人民主權原則的試金石了。托克維爾曾經舉例雄辯地說明了這一點。他說:「凡是曾想以自己作為統治力量的源泉來領導社會,並以此取代社會對他的領導的統治者,都破壞過或削弱過陪審制度。比如,都鐸王朝曾把不想做有罪判決的陪審員投入監獄,拿破崙曾令自己的親信挑選陪審員。」[4]到現代民主社會,基本都實行了形式不同的陪審制。那些曾經廢除了陪審制度的國家,也都紛紛恢復此項制度。如西班牙,日本。[5]
在我國,歷來強調人民當家作主,同時憲法賦予了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司法事務是國家事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人民群眾參與司法事務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社會主義民主最直接的體現。黨中央今年提出了要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統攬政法工作的基本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執法為民。執法為民具體到審判中就要體現民眾對司法的參與,而不僅僅是狹義的保障每一位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的理解。「從現代法治的發展趨向看,審判事務越來越專業化、技術化、職業化和權力集中化,法庭在一定意義上成了法律專業人員所「壟斷」的用於證據解釋和法律解釋的場所。而法治構造所依賴的重要基礎之一是民主,如果不能通過陪審這樣的一種制度讓普通民眾直接參與司法程序,在法庭中保持普通民眾的聲音,那麼將會導致審判中法治與民主在一定程度上的分道揚鑣。」[6]
陪審制度的民主性主要是通過普通民眾能夠參與司法體現的,但這不是問題的關鍵,關鍵是這種民眾的參與必須體現出廣泛性,讓每一個公民都有機會參與進去,而不是被少數人壟斷。要實現這一點,就不能對陪審員的資格作過多的不恰當的限制,同時保證這種選出機制的隨機性。因此,陪審制度要體現民主性的價值,就必須強調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陪審員,除非他因為年齡、精神狀態不能對事物有辨別和認識能力,或者有犯罪記錄等特殊情況。在美國,他們強調,陪審團是「社區的縮影和鏡子」,它應當包括不同年齡(成年人)、性別、職業、文化程度、種族的人。「你代表社區,可以根據你的感覺確定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即使政府已經證明了事實的存在」,「任何人有權從他的同伴的激情和智慧中獲益」。[7]因此,從陪審的本意來看,陪審員應當代表具有政治權利的各個階層,而不是精英的代表。隨機挑選的陪審員能照顧到各種價值的平衡,而避免根據少數人的偏見判案。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決定中,把人民陪審員的資格限制在具有大專文化,直接導致了陪審員的精英化,有悖於陪審制度的民主價值。對此許多學者都提出了質疑。
(三)公正價值
公正永遠是司法的追求。人民陪審員制度對實現司法公正有著積極的意義。從法理上說,公正可以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我們首先來看對實現實體公正的價值。陪審員作為來自基層社區的普通民眾,可以把社區價值、生活經驗、地方風俗人情帶入審判,而社區價值、生活經驗、地方風俗人情等此類民間智慧正是職業法官所缺少的。而且不同的陪審員由於社會職業和生活經歷的不同,他們參與審判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彌補專業法官在知識結構上的局限,因而陪審製做到了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將社區價值和法律准則巧妙地融為一體,從而有助於法官更為准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更好的實現個案正義。對此一點,貝卡里亞早有論述,他指出:「優秀的法律應當為主要的法官配置一些隨機產生的陪審官,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感情做出判斷的無知,較之根據見解做出判斷的學識要更可靠一些。……如果說尋找證據需要精明干練,做出結論必須明白准確的話,那麼在根據結論做出判斷時,只要求朴實的良知。而一個總是期望發現犯罪同時又落入學識所形成的人為窠臼的法官,他的知識卻比較容易導致謬誤。」[8]美國著名比較法學者約翰•朗拜因(John Langbein)對此也有過精闢的論述,他指出,「陪審員可以引入非法律職業技巧,某種程度上對法律的無知,在刑事審判中已被看作是一種美德,讓一些既未受過法律訓練,也未日常從事刑事司法工作的公民參與審判可以帶來實際的益處,因為:(1)非法律職業者能夠帶來新的視覺。因為有長期審判精力的職業法官可能變得麻木不仁,而非法律職業者由於以前沒有千遍萬遍聽過同樣的辯解,他們可能在某些案件中,對辯解的真偽較為警覺;(2)非法律職業者由於比職業法官更接近日常生活,更了解普通人的經驗,因而能更好的發現事實並使用法律;(3)非法律職業者還能把所擁有的民間智慧帶到審判中去。」[9]另外,在專業性或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中,如專利、醫療等方面的案件,如果有具有此方面專業知識的陪審員參加審判,更有利於發現案件真實。對此台灣學者張麗卿指出:「由於法官專業知識不足,如果能夠選出具有專門知識且理解專業判斷意義的人來參加審判,較能切中要點,深入案情,減少偏差,有助於事實的澄清。所以,採用專家參審能彌補職業法官因缺乏專業知識所容易發生的裁判錯誤。」[10]總之,陪審員參與審判能夠最大限度的實現個案的實質上的實體正義(區別與法律規定層面的機械正義)。接下來,我們來看人民陪審員制度對實現程序正義的價值。程序正義是指訴訟程序本身所蘊涵的內在價值。大量的司法實踐證明,只有建立在程序公正上的裁決與懲罰才能信服於人,才能在定分止爭、化解糾紛中起到積極作用。一般來說,程序正義判斷的標准有,程序是否民主(是否有民眾參與,與訴訟結局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是否充分實質性的參與,程序是否公開等)、裁判者是否中立、控辯(原被告)地位是否平等、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特別是被告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護等。由於程序正義有以上這些判斷標准,而這些判斷標准正好是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所要體現的,因此關於這一點我們將在下面的功能部分論述。
(四)人道價值
「司法中的人道是人作為人因為寬容與良心產生的對待人的態度和方式。」[11]在人民陪審員制度下,普通民眾能夠參與案件的審判,雖說他們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培訓或類似英美法中法官的指示,但他們終究不是職業法官,沒有受過系統的法律教育,在判案時他們更多的是依靠自己的樸素情感和良心。而且,由於法律不可能規定的完美無缺,在判案時無法直接照搬法條,此時裁判者判案部分就建立在自己對案件的心裡感受和良心上,而作為「社區縮影」的陪審員是社會心裡的反映,陪審員的心裡感受和良心相較於職業法官來說更為客觀和寬容,因為他們沒有職業法官囿於專業的視覺或行業的利益所出現的某些偏見。由他們來判案能夠更加合理地將寬容與良心運用在具體的案件中。在美國,有學者經過實證調查研究後發現,陪審團對被告的看法大都有利於被告人。Kalven和Zeisel在《美國陪審制度》一書中介紹,通過對3000 多個刑事案件的調查,研究人員發現,超過75%的案件法官和陪審團的看法不一致,而在不一致的案件中,大約80%的案件是陪審團對被告人的態度比法官要寬大。[12]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
前面我們談到,法的功能和價值是不同層面的概念,兩者有著一定的差別。但許多學者在論述陪審制度時往往把兩者混為一談。下面我們就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功能作一闡述。
(一)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實現審判公開
審判公開是現代司法的一項基本要求,是司法民主的一項重要表徵,亦是程序正義的標准之一。通常意義上我們理解的審判公開指審判應允許民眾旁聽、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但民眾的旁聽,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畢竟是少數,只能算是審判公開的一個方面,也只能說是形式上的公開。在普通民眾作為陪審員參與審判的情況下,一方面陪審員可以直接參與審判過程,另一方面還可以參與最為核心的案件評議,而且在其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因而陪審員參與審判對審判公開來說是實質性的公開。由於陪審員是不特定的公民,具有廣泛性和隨機性,陪審員參與審判這就相當於間接地向廣大公民公開了整個司法決策過程,不再僅僅限於傳統意義上的審判過程公開了。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不獨立在我們國家是個長期存在的問題,包括法院整體的不獨立和法官個體的不獨立。造成司法不獨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來說就是法院或法官受制於外在的力量。而作為普通民眾的人民陪審員不存在受制於誰的問題,也不存在與自身密切相關的利益。他們通常與其履行陪審職責的法院以及有可能對該法院施加影響的政府、政治、政黨勢力等外在力量沒有隸屬關系,因而一般不會象法院或法官在受制於外在力量或為了個人利益而屈從甚至迎合上司、政府、政治、政黨勢力,以至於喪失獨立性。另一方面,陪審員的候選人具有不特定性、廣泛性,在選舉上具有隨機性,在任職上具有臨時性,這種特點決定了陪審員不容易受到人情關系或金錢的干預和腐蝕。因而可以說,人民陪審制度司法獨立的功能,正是緣於人民陪審員與案件及其他外在力量的「利益無涉」性從而產生的身份獨立性。實行陪審的案件,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基於公正司法的共同目標能形成對抗外界干擾司法活動的合力,從而減輕了外界對法院和法官決策的壓力,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所以,實行人民陪審制度是實現司法獨立的一項重要制度保障,在當今司法尚未完全獨立的情況下,我們應該通過更多的途徑和渠道來保障司法獨立,因此從這一點上說,人民陪審制度只能加強而不能廢除。
(三)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實現司法的廉潔
這種功能來自於人民陪審員對審判的監督機制。陪審員參與審判,就等於在職業法官面前插入了一個外在的力量,這種外在力量無形中就形成了一種監督機制。「一般來說,一個人在有人在場的情況下會比在無人在場的情況下更注意約束自己的行為,而且在『外人』面前往往比親友或熟人面前更注意約束自己的行為。因為參與審判的法官只有一個或者都是與其關系密切的同事,那麼一個人敢於貪贓枉法的機會比較大。如果一個法官與數個其不相識的陪審員共同審判則該法官在各種誘惑面前必然要三思而後行。」[13]另外,普通民眾作為陪審員參與審判意味著對職業法官壟斷的審判權的一種分割,而這種權力的分割能有效地防止由於權力的濫用而產生的司法腐敗。誠如孟德斯鳩所言,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就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對此。我國台灣學者做了一個形象的比喻:司法裁判有如餐廳之廚房,在該處工作的人皆為專家,因為每日一起工作,因此對於夥伴何時欲做何事,相互間大致都能知曉,工作環境由此也變得輕鬆快樂,廚師在掌廚時常常邊哼唱歌曲邊說笑話;但客人一旦進入廚房,情況就會完全改變,輕松安樂的氣氛立即消失,由於意識到客人在場觀看,廚師的工作態度就會變得規矩而認真。公民作為陪審員參與司法活動有與此類似的作用。[14]因此有學者指出:陪審員是參加國家司法審判的第三隻眼睛。[15]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
這一功能的實現並不是孤立的,它的實現是我們前面所談的一系列因素的結果。一般說來,只有一項公正的裁判才有可接受性。在陪審制度下,能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的價值(包括實體和程序的公正)。同時,由於普通民眾參與裁判,增加了審判的親和力,再加上陪審制度所具有的人道價值,使裁判的可接受性大大提高。這些我們在前面都有論述,在此不再贅述。這一點羅伯斯比爾曾有論述,他指出:「只有想到會採行陪審制度,我就至少不再因有把自己最寶貴的利益信託他人的危險而感到害怕,因為我的利益至少是委託給與我平等的人們,即由人民選出的普通公民,他們不久就要回到群眾中來,將要服從他們剛才對我實行過的那種同樣的權力。」[16]
(五)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益
陪審制度能否提高司法效益要具體分析。在英美法國家實行陪審團審判,這種陪審團審判確實是耗時、耗力、耗財的,如辛普森案件審理了長達一年多,僅挑選陪審員就花了將近一個月。但在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實行的參審制卻大大的提高了效率。美國學者經過考察後認為,現代德國的參審制以令人羨慕的速度審理著案件。在兩名陪審員與三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大陪審庭里,審理一個嚴重刑事案件平均需要一天的時間;在兩名陪審員與一名職業法官組成的小陪審庭里只要兩個小時。與美國的陪審制度相比,參審制的結構加速了德國的訴訟程序,因為它摒棄了陪審團制度種那些耗費時間的特徵。[17]我們國家實行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大陸法國家的參審制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不會出現象英美國家陪審團制度那樣耗時耗力的情況。而且,普通民眾作為陪審員參加審判,可以相應節約職業法官的數量,節約下來的職業法官就可以參與其他案件的審理。而且在有陪審員參加的審理中,陪審員可以發揮其優勢進行調解,從而提高審判的效率。另外,正如我們在第四點中談到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增強裁判的可接受性,因而也就相應的減少了上訴的成本。
以上是我們就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和功能做了一些應然層面的闡釋,功能是價值的基礎,價值是功能的抽象與提升,而各個價值與功能之間又是互相支撐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這些應然的價值與功能要想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全面的實現,僅有這些理論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有完善的制度的設計。只有制度設計完善了,才不會陷入空談。
E. 制定具體的人民陪審員培訓管理方面的規定主要要注意哪幾個方面的問題
1道德操守
2具有一定的專業及法律知識
3良好的判斷能力
F. 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合議庭審判和評議案件時有哪些權利和 義務
有參加審判活抄動等權襲力;有履行審判職責等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6)陪審員培訓講話擴展閱讀:
人民陪審員要求:
1、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2、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
3、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陪審員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培訓。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G. 急求模擬法庭的陪審員的工作流程
第一條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決定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會影響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
第四條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三周歲;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
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六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第七條人民陪審員的名額,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第八條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向基層人民法院推薦,或者本人提出申請,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審查,並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出人民陪審員人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九條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第十條依法參加審判活動是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十一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人民陪審員的迴避,參照有關法官迴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提高人民陪審員的素質。
第十六條對於在審判工作中有顯著成績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人民陪審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人民陪審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所在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免除其人民陪審員職務:
(一)本人申請辭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
(三)具有本決定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人民陪審員有前款第四項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H. 人民陪審員如何做到廉潔自律
我是一名新的陪審員,在參加了幾次培訓及審判後,對做好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了一些新的認識。
首先,要加強自我學習。在平常工作之餘研讀一些法律書籍,不斷學法,才能做到合理、合情、合法地公正執法。
其次,要在審案前了解其內容和相關法規,做到知其情,明其意,才能和法官進行交流與合議,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
第三,要有嚴格的自律意識,嚴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決不做違反道德規范、違反法律的事情,承擔起人民陪審員的職責,為弘揚司法民主做出自己的貢獻。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淺認識,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努力學習,認真工作,做一名稱職的人民陪審員。
王春生:人民陪審員要學好法律「主修課」,遵循道德「必修課」。要認真學習人民陪審員的職責、權力、義務、法官職業道德、審判紀律、司法禮儀、法律基礎知識和基本訴訟規則等,做到以法律為准繩,「有法必依、執法必嚴」。
人民陪審員來自人民群眾,雖然在社會閱歷、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有獨特的作用,但要公正執法也會有「人情」等方面的阻力。因此以道德為准則,提高人民陪審員清正廉潔的自覺性,維護司法公正,應當是我們的「必修課」。
人民陪審員應當充分發揮自身的特點和功能,把來自群眾、了解民情、代表民意的人民陪審員這種獨特的角色功能和作用優勢體現在陪審活動中;注重以社會道德標准評判案件,克服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使司法更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准則。同時要發揮人民陪審員現場監督審判功能,幫助法官從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豐富思維判斷,增強裁決過程的透明度,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
一名優秀的人民陪審員政治要堅定,業務要過硬,作風要頑強,堂堂正正辦案,公公正正為民,還應該加強學習,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讓群眾信服,讓人民滿意。
董麗娜:作為一名人民陪審員既是一種榮譽、也承載著一份沉甸甸的責任和一份神聖的使命感。要時刻牢記「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和法律至上」的宗旨。努力做到勤奮學法、公正執法。以信心作前提,以學習為基礎,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功能作用。人民陪審員不是名譽代名詞,也不是陪襯,而應該是依法、全面、客觀、公正行使審判權、真正參與到案件中。要找准位、定好點,做到有為、有位。
人民陪審員要不斷加強學習,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從知之較少逐漸達到知之較多,切實做到從無知到有知,從熟知到真知,從而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審員。人民陪審員要愛崗敬業,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把人民陪審員的工作當成自己一生中又一重要經歷,當成一種事業,不懈追求。
人民陪審員在參與審判活動時必須積極主動,全身心投入。要充分發表對案件事實、法律依據、處理意見等方面的見解和看法,還要以其特殊的身份從普通人的視角,用社會道德標准、倫理等對案件分析評價,反映民眾聲音,使其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胡傳生:人民陪審員通過法律程序任命,參與陪審案件,行使審判權,具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在審判過程中,應秉承「公正、廉潔、為民」的原則,因為公正是司法工作生命線,廉潔是法官立身之本,為民是人民司法的核心價值。要堅定法律信仰,理解好、適用好法律,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不以自己的好惡來評判案件,應與法官緊密配合,並應發表獨立意見,決不形式上參加,而實質上不參加,陪而不審,審而不判。
I. 人民陪審員外出培訓需要向本單位履行私事請假嗎
當然!
J. 7.研究表明,陪審員最有可能被以下哪種人說服:( ) a.講話簡明易懂的證人 b.講
令人復難以理解的的術語一方面制可以使陪審員反復思考加深印象,使人感覺證人很專業;另一方面陪審員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不懂這些術語而選擇贊同,同時也讓別人感覺自己好像可以聽懂這么難懂的詞彙而讓別人感覺自己也很專業。
C從測試的角度看,如果陪審員最有可能被講述的內容有說服力的證人說服,此題就沒有測試的意義了。另外前兩個正好相反的選項,很有可能有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