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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再就業培訓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2 03:12:29

『壹』 創業培訓補貼標準是多少

每個創業抄實體或創業項目補襲貼標准為1萬元。

大學生可同時申報創業項目補貼和創業實體補貼,但每人只能申報並享受一次,其中創業項目不得超過10個,創業實體只能為1個。每名大學生只能享受一次創業政策補貼。

對孵化項目或者創業實體涉及多人的,以項目、實體的主要負責人為申請對象,涉及人員不得再次申請同一項目、實體補貼。對同一領創主體同時有多個孵化創業項目時,須一次性申請完成。

(1)就業再就業培訓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辦法另行制定,屬於殘疾人的自主創業人員身份核實和創業補貼的申請發放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是全日制大專以上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是全日制高級工層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本辦法所稱的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於小微型企業劃型規定的企業。

『貳』 什麼是再就業補助資金

就業再就業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的需要。為支持就業再就業工作,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的專項資金。

就業再就業資金的內容
(一) 各級財政根據當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安排本級預算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
(二) 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補助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
(三) 失業保險基金轉入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渠道籌集的促進就業再就業補助資金。

就業再就業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 堅持有利於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有利於提高就業質量和效果的原則;
(二) 堅持有利於建立市場導向就業機制的原則;
(三) 堅持有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四) 堅持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就業再就業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職業介紹補貼;
(二)職業培訓補貼;
(三)創業培訓補貼;
(四)社會保險補貼;
(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代償損失及擔保費;
(六)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七)公益性崗位補貼;
(八)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九)特定政策補助;
(十)勞動力市場建設;
(十一)駐外勞務工作機構補助;
(十二)公共實訓基地補助;
就業再就業資金不得用於建設辦公大樓、培訓基地等各項基本建設支出,不得用於與就業再就業工作無關的其他方面開支。各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職能,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進一步提高就業再就業資金使用管理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叄』 再就業培訓的再就業培訓的管理提高

1、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應把組織再就業培訓作為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首要任務,明確工作目標,制定培訓任務下達到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培訓的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及相關服務工作。其次要實行目標責任制,確立再就業培訓計劃,層層分解,逐漸落實,任務量化,責任到人。對各行業、各單位的培訓情況要按月統計按季檢查,按年度考核,把完成再就業培訓情況作為評定領導工作業績的一個主要內容。
2、多渠道籌措培訓資金並合理使用。
經費短缺是目前開展再就業培訓的主要難題,根據《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再就業培訓的經費要從教育附加費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再就業培訓基金。地方政府撥付專項培訓資金,或與失業保險金的轉業訓練費統籌使用,號召全社會捐贈培訓經費等多種措施進行籌集;對籌集上來的培訓經費,在使用上要與培訓下崗人員、培訓科目、期限、培訓合格率和就業率等因素掛鉤。制定出再就業培訓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辦法。
3 、提供信息服務,做好宣傳工作。
再就業培訓機構應和勞動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建立聯系。溝通情況,明確培訓方向,合理設置專業。對經過培訓的下崗人員。要向社會發布求職信息,積極向用人單位推薦。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導向作用,大力宣傳就業形勢、就業措施和方法。宣傳下崗人員通過培訓後再就業的典型事例。使廣大下崗者了解再就業培訓的重要性,積極參加再就業培訓。
4 、建立再就業培訓網路。
首先,要充分發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中心和技工學校的骨幹作用, 明確其再就業培訓任務;其次是大力鼓勵和支持行業部門和企業做好下崗人員的轉業培訓工作,建立再就業培訓基地。充分利用這些單位的培訓設施和師資力量,設專職人員負責再就業培訓工作。第三是發動全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再就業培訓,使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和各民主黨派以及個人積極投人再就業培訓工作。第四是聯合教育部門的大專院校、職業學校為再就業培訓增添力量,為下崗人員參加各類培訓創造廣闊的空間。形成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為主,企業組織、個人自學和社會各類辦學單位以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為輔的再就業培訓網路。
5、實行先培訓後上崗的就業准入制度。
以《勞動法》中促進就業和職業技能開發的方針和政策原則為依據,將再就業培訓納入法制化軌道,健全勞動力市場機制。對技術崗位和特殊職業實行就業准入,持證上崗。凡參加再就業培訓的人員,職業技能經鑒定合格後,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優先推薦就業,並與上崗後的工資待遇掛鉤。建立以「職業資格證書」為主要依據,市場雙向就業選擇制度,發揮職業技能等級培訓的再就業作用,推動和引導下崗人員積極參加培訓。
6、再就業培訓要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針對下崗人員觀念陳舊、技能單一、文化較低的特點,在培訓中應突出幾點:
第一,突出轉變觀念的教育,促使下崗人員樹立市場競爭的就業意識,做到「四轉變四樹立」,即一是要轉變進了單位門,就是國家人,生活工作有政府的等、靠、要思想,樹立自主擇業、競爭上崗的新觀念。二是要轉變只有到國有單位才算是正式就業的「鐵飯碗」思想,樹立按市場經濟要求,實現多元化就業的新觀念。三是要轉變不切實際、擇業要求過高的思想,樹立就業不分貴賤,靠勞動體現自我價值的觀念。四是要轉變在城市工作才算是就業的思想,樹立城鄉一體,務工務農都是就業的新觀念。
第二,突出勞動技能的培訓,再就業的培訓內容應針對勞動力市場的需要,以培訓社會急需的實用技能為主,根據市場需求設置專業。如商業服務、交通、旅遊、信息咨詢、食品加工等。
第三,開展初、中、高級多層次的技能培訓,建立以當地經濟界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咨詢機構,加強師資隊伍的建設和教學研討,對下崗人員特別要注重實際操作能力,實際應用能力的培養。根據他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教學方法。在培訓方式上,把全日制、半日制和業余時間結合起來,根據下崗人員的年齡大小和文化高低,合理安排培訓時間。
第四,對於文化較低、年齡較輕的下崗人員,要通過免試進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習,優先參加大中專院校的函授旁聽和統一安排及報考成人高校等優惠措施,鼓勸他們提高文化知識,增強勞動技能的開發能力。
7、注重素質教育和創業能力培訓。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再就業培訓還應避免再就業後的再下崗。為此,要進一步提高培訓層次,開展素質培訓和創業能力培訓。素質培訓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社會和個人的關系能力,二是專業技術能力,三是方法能力(主要是自我學習能力、計劃能力、邏輯思維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接受和傳播信息能力等);創業能力培訓是針對准備自謀職業,特別是有創辦小企業意識的下崗人員開展的培訓。使他們掌握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了解創辦企業必須具備的知識和程序,掌握經營管理方法,提高市場適應能力,指導他們制定切實可行的創業方案,幫助他們解決落實中的問題。
8、堅持培訓為就業服務的指導思想。
凡從事再就業培訓的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感,真正做到想就業所想,急就業所急,充分認識到再就業培訓是實施再就業工程中「即解近度,才能吸引更多的下崗者自覺自願、積極主動地參加培訓。

『肆』 再就業資金領取的基本條件

再就業補助資金,是中央財政在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轉移支付回資金項下答,為支持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專門安排的資金項目。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將在原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專項轉移支付資金項下,增加再就業補助資金。中央財政增加的再就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全部資金、社會保險補貼的部分資金、就業服務補貼的部分資金。中央財政對地方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資金和再就業補助資金,採取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實行指標一次統一下達、補助資金按季撥付、年底全面考核評價、全年重點跟蹤檢查的辦法。中央財政對地方的再就業資金補助要與地方財政實際投入和再就業工作實績等因素掛鉤。

『伍』 誰知道什麼是就業再就業培訓補貼

就業抄再就業培訓補貼是政府為提高勞動者的技能素質,增強其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實施的一項鼓勵政策,享受培訓補貼人員參加《杭州市就業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工種)和補貼標准》規定的職業(工種)培訓,經鑒定合格後,按不同對象不同比例給予培訓經費補貼。

『陸』 再就業資金主要的支出范圍是什麼

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專(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再就業資金主屬要用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簡稱就業服務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等項支出以及經省級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共同批準的其他支出。

『柒』 淺談如何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管理

一、資金安排。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任務,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並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中央財政分配就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與各地就業狀況、地方財政投入、就業專項資金績效、就業工作成效等因素掛鉤。
二、資金使用。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含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就業專項資金必須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於部門或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嚴禁用於或變相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各項支出。
三、預算執行。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就業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預算執行責任制,按規定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強化預算執行分析,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
四、資金申請及支付管理。
(一)職業介紹補貼。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職業中介機構,可按經其就業服務後實際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人數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介紹補貼。職業中介機構在申請職業介紹補貼時,按每位符合免費服務條件的人員每年享受一次職業介紹補貼計算,不得重復申請。職業介紹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經職業中介機構就業服務後已實現就業的登記失業人員名單、接受就業服務的本人簽名及《居民身份證》(以下簡稱《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職業中介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對已經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根據其享受財政補助編制內實有人數,並結合考慮其承擔的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工作量,安排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含設備購置、修繕和大型公共就業服務活動等項目支出),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對未納入財政補助范圍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暫按職業中介機構申領職業介紹補貼的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是指縣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09]116號)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免費就業和創業服務的機構。
(二)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以下簡稱四類人員)。四類人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職業培訓補貼,不得重復申請。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可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者本人。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就業或創業證明材料、職業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
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可由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農村學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學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貼。勞動預備制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職業培訓機構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月直接撥付學員本人。
對職業培訓機構代為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培訓費申請材料除前款所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材料外,還應附初(高)中畢業證書、代為申請協議等。生活費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初(高)中畢業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復印件等憑證材料。
對四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後,培訓合格並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6個月內實現就業的,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100%給予補貼。6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的,取得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80%給予補貼;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按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60%給予補貼。
企業新錄用的四類人員,與企業簽訂6個月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企業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政府認定的培訓機構開展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培訓後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按照當地確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一定比例,對企業給予定額職業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崗前培訓前,需將培訓計劃大綱、培訓人員花名冊及《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材料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培訓後根據勞動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申請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企業申請職業培訓補貼應附:培訓人員花名冊、培訓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等憑證材料。
(三)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四類人員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可向職業技能鑒定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四)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由省級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五十二條確定的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准,下同)。
1、企業(單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各類企業(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以及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
企業(單位)按季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勞動合同等就業證明材料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對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蓋章確認的、註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按其實際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人數給予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單位,可按季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申請材料應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身份證》復印件、《登記證》復印件、發放工資明細賬(單)、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六)就業見習補貼。對企業(單位)吸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的,由見習企業(單位)先行墊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企業(單位)可按規定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申請材料應附:實際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見習人員《身份證》、《登記證》復印件和大學畢業證復印件、企業(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財政部門將資金支付到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七)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現行特定就業政策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各級人民政府對國有困難企業為其「4050」下崗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給予補助的政策,政策的執行期限不超過2011年底。地方國有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中央困難企業享受特定就業政策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確定。
(八)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縣級以上財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用於對下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加強其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系統建設(具體包括計算機及網路硬體、軟體購置、以及開發應用支出)給予的補助。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作為就業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必須單獨安排,單獨核算,單獨管理,不得與其他就業專項資金相互調劑使用。
(九)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對地方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的專項補助資金按相關規定執行。
(十)其他支出。包括《登記證》工本費以及各地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的確需新增的項目支出。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上述各項補貼支出申請材料的全面性、真實性進行審核,每次審核後要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示各項補貼資金審核情況(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享受補貼的人員名單、具體補助人數、金額和標准等)。財政部門應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的材料進行抽查,並根據抽查或公示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
上述各項補貼的具體標准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勞動預備制培訓生活費補貼標准可參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補助標准確定。就業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國家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決算管理。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年度終了後,要認真做好就業專項資金的清理和對賬工作,並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就業專項資金年度資金使用情況和說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說明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真實、報送及時。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審核匯總後的就業專項資金年度決算及時報送上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六、賬戶管理。各地財政部門應結合地方實際,按有關規定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賬戶管理,確保就業專項資金使用安全。
七、監督管理。各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定期對就業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的監督;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要建立和完善就業專項資金發放台賬,進一步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的基礎工作;要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對虛報、套取、私分、挪用各種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審核不嚴,違規操作的,要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可根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捌』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公布 明確享受補貼范圍了嗎

財政部、人力資來源社會保障部日前印源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明確,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等。

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玖』 再就業優惠政策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
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
勞社部發[200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計委、經貿委(經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建設廳(建委)、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價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總工會: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具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以下簡稱下崗失業人員)可享受《通知》中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
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下列人員: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人員;《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已有穩定收入的人員。
(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時,憑《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如下:准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經由勞動保障部門委託,其下崗失業人員可通過企業向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
各地對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的,應按有關程序為其辦理《再就業優惠證》:
1.仍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
2.處於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
3.已按全國企業兼並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且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就業轉失業人員。
各地要提高辦事效率,明確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各環節的具體時限。
(三)《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再就業優惠證》的式樣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內容包括: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再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政策記錄等,具體內容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統一印製,免費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工本費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建立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和用人單位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期騙冒領等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四)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實行動態管理。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社區居委會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再就業情況資料庫,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後,正在領取基本生活費或失業保險金的,應停發基本生活費和失業保險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二、關於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扶持
(五)各地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建立商貿市場時,要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在整頓市容市貌時,要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幫助解決好再就業者的經營場地問題。新辦貿易市場的經營攤位,可安排一定比例租售給下崗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下崗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鼓勵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辦事程序,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創業培訓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序,提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行政部門參加,採取集中辦公形式,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一次辦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
(七)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八)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九)全面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免收費政策。各地要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一次全面認真清理,並進一步明確免收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嚴禁各級管理執法機構借管理服務之名,向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等行為。各類中介機構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
三、關於對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和安置富餘人員的扶持
(十)符合享受稅收減免政策條件的服務型企業,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稅收減免政策的認定。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和比例核實認定後,根據企業狀況,出具《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或《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企業憑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其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一)符合《通知》規定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經濟實體,可憑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認定證明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稅收政策通知》、《稅收政策實施意見》執行。
(十二)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可持以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
2.上年底職工花名冊和現有職工花名冊;
3.企業工資支付憑證;
4.企業與新招收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新招收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優惠證》及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5.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
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並與其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人數審核後,出具《企業吸納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審核證明》。企業憑審核證明到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繳費手續,並核定社會保險補貼人數和應補額度。
(十三)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用人單位按規定為招用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征繳、經辦機構按季向當地財政部門出具企業繳費證明,財政部門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中將應補貼的社會保險費按季直接撥付給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同時將撥款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通報。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四、關於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再就業援助
(十四)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就業困難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上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可認定為大齡就業困難對象,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予以註明。
(十五)各地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應實施再就業援助。凡由各級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適合崗位要求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街道、社區對大齡就業困難對象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服務,並與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密切配合,對願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在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
(十六)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的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申領社會保險補貼的具體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對在社區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安排大齡就業困難對象就業,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提供適當比例的崗位補貼,補貼標准和辦法由當地政府確定。
五、關於職業介紹和再就業培訓
(十七)各地要按《通知》要求,建立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免費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提供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要實行求職登記、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培訓申請、鑒定申報、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一站式」就業服務。要制定「一站式」服務標准、業務流程和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
對各類職業介紹機構免費介紹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就業成功的,根據職業介紹機構推薦證明、被介紹人員的《下崗證》或《失業證》等下崗失業證明、用人單位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並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從再就業資金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八)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由就業轉失業人員,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可享受免費再就業培訓。具備資質條件的社會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面向上述人員開展免費培訓的,經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其培訓合格率、培訓後再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後,從再就業資金給予培訓補貼。
(十九)職業介紹補貼和再就業培訓補貼標准,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資金具體撥付辦法及相關管理,按《資金管理通知》執行。
(二十)各地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建設,廣泛收集信息,建立公開發布系統,逐步實現就業服務信息化,為各類求職者,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就業服務。要在城市建立就業服務與失業保險基礎資料庫,在市級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建立區域網,實現與轄區內主要區、縣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信息聯網,並逐步做到與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信息共享。大中城市要將信息網路聯接到街道勞動保障機構。
六、關於社會保險關系的接續
(二十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實現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下崗失業人員解除勞動關系離開企業時,本人欠繳以及企業應當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予以補繳。用人單位招收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和轉移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適應下崗失業人員就業方山多樣化的需要,採取不同的接續方山,普遍開設專門窗口,方便職工以個人身份參保繳費。要認真核對職工的繳費記錄和個人繳費年限等基礎數據,規范接續程序。對無固定單位的靈活就業人員和相對集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以依託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代理接續和繳費手續。下崗失業人員未再就業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保留其原有的社會保險關系;在下崗失業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由保管其檔案的單位或部門代其辦理申請退休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與就業服務機構的溝通和聯系,及時准確掌握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變動情況。
(二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下崗失業人員發放《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社會保險繳費接續通知書》包括如下內容: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結存情況和累計繳費(含視同繳費)年限;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接續時應攜帶的相關證明材料;不同就業方山的參保方法和相關政策;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社會保險待遇計發辦法;申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程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咨詢電話與聯系方山等。
七、關於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
(二十三)街道和工作任務重的鄉鎮,可設立或確定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具體由各地黨委、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在社區聘用專門人員負責勞動保障工作。要建立統一的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體系,為便於工作,提高效率,負責勞動保障工作的機構,可稱為勞動保障事務所(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人員編制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方案,商同級編制部門確定。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以及社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經費由財政安排。
(二十四)明確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的職責和社區工作人員的任務。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要認真做好《再就業優惠證》的核發和下崗失業人員管理工作,為自謀職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有關手續,開發社區公益崗位,組織實施社區就業項目,動員組織未能繼續升學的新成長勞動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組織開展就業服務。負責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在退休人員中建立健全黨的組織,開展文體活動,指導幫助社會服務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做好勞動保障統計調查工作。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要掌握本轄區內下崗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生活提供相關服務。
(二十五)要切實加強對基層勞動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要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完善基礎管理,制定工作標准,實行業績考核,逐步提高基層工作人員的工作水平。要指導基層工作人員轉變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切實有效的服務,幫助下崗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解決實際問題。
八、關於再就業工作部門責任
(二十六)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當地黨委、政府確定的促進就業目標責任體系下,層層落實有關部門促進就業的責任制。要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和管理,協調有關部門完善和落實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加快建立社區工作平台,大力推行「一站式」就業服務,組織開展再就業培訓,搞好再就業援助;繼續鞏固兩個確保,做好下崗失業人員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加強勞動監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計劃部門要將控制失業率和增加就業崗位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制定有利於促進就業的宏觀經濟社會政策;協調各項經濟社會政策形成有利於擴大就業的合力;價格主管部門要協調和督促檢查各項減免收費政策的落實。
經貿部門要通過改善融投資環境、市場准入等方面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創造更多就業崗位;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拓寬富餘人員分流安置渠道;把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落到實處,積極穩妥地做好優勢企業減員增效工作。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部門落實再就業各項扶持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政府部門和國家公務人員不落實政策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要依法查處。
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出結構調整力度,加大再就業資金投入,加強對再就業資金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採取措施認真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各項減免收費項目。
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要妥善安排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經營場地;要制定優惠扶持政策等具體措施,在物業管理、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勞動密集型行業,優先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人民銀行要指導、督促各商業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及時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稅務部門要堅持依法治稅,規范執法,採取跟蹤問效的措施,及時了解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開展對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的專項檢查,確保各項稅收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工商部門要積極鼓勵、支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要設立專門窗口,為下崗失業人員申辦個體戶和企業登記提供開業指導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信息的咨詢服務;要依法辦理個體戶和企業開業登記,簡化相關手續。
機構編制部門要協調解決勞動保障監察和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編制等問題。
工會組織要積極參與地方再就業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充分發揮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各項扶持政策落實到位;教育和引導職工轉變觀念,為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群體再就業辦實事。
各部門要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制定規范的業務工作程序,加強協調配合。要建立再就業扶持政策定期檢查制度,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要通報批評。
(二十七)各地要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勞動力市場進行清理整頓,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各類企業招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拒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對各種非法職業中介機構和各類欺詐行為要嚴厲打擊。要建立失業登記、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制度,規范單位用人、勞動者求職就業和職業介紹機構的行為。
要在市、縣級勞動保障部門普遍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配備專、兼職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建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制度,在工會、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和企業聘請法律監督員。要按《通知》要求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執法隊伍的工作經費。
(二十八)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按屬地化原則,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中央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享受當地各項再就業扶持政策和就業服務,其認定、管理、服務和統計等工作由當地有關部門統一負責。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總公司)也要切實負起責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屬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
地方勞動保障、計劃、經貿、監察、財政、建設、人民銀行、稅務、工商、物價、編制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切實按照本意見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落實措施。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計委 國家經貿委
監察部 財政部 建設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中華全國總工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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