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管理培訓 > 派出所組織召開消防業務培訓會

派出所組織召開消防業務培訓會

發布時間:2021-01-21 18:37:13

『壹』 派出所應當每季度召開一次消防工作例會對嗎

消防是分3級管理,派出所只給他管的哪一級開會,而且也沒有每季度一開的要求,按照單位防火標準的不同,檢查的時間也不同。

『貳』 派出所安排企業消防培訓應該怎麼和人家說好

安排應該去的人員去參加,如消防負責人、消防管理人等。

『叄』 派出所3月份消防工作例會會議記錄怎麼寫

寫出時間地點參會人員,所長布置的工作,包括工作如何落實,指導員的講話等內容。切記要圍繞消防工作,沒有了只能替領導安排,當然這不能叫造假,只是替領導思考。

『肆』 江陰市祝塘鎮消防大隊組織消防培訓嗎

組織的,根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版防監督檢查的情權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伍』 消防大隊培訓

為了深入貫徹宣傳新《消防法》,全面規范公安派出所三級消防業務管理工作。5月13日,新晃消防大隊以宣傳新《消防法》活動為契機,組織公安派出所民警開展了消防業務和滅火技能培訓,新晃鎮、方家屯鄉、大灣羅鄉、興隆鎮、波洲鎮等派出所消防民警參加了培訓。經過此次培訓,進一步提高了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在滅火救援中消防技能。
新晃縣有23個鄉鎮,最遠的鄉鎮離消防隊有100餘公里,房屋大多為木質結構,而且大屋場居多,一旦發生火災,待消防救援隊伍趕到時,也無力回天了。對各鄉鎮派出所進行消防技能培訓,學會必要的救火技能,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5月13日上午,新晃消防大隊組織新晃鎮、方家屯鄉、大灣羅鄉、興隆鎮、波洲鎮等派出所消防民警在消防大隊進行了消防技能培訓。主要是對機動泵了解和操作、滅火器材的使用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進行培訓。在培訓中,大隊領導高度重視,教導員為派出所民警們進行機動泵操作培訓,民警們意識到學習消防技能的重要性,專心學習,並踴躍進行機動泵的基本操作。在滅火器的講解中,主要是對滅火器如何檢查可用性、年限要求、使用注意事項、滅火須知等內容在操場上進行了細致的培訓。在消防業務方面,大隊也對民警進行相關的培訓,主要是結合實際例子講解了如何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如何發現消防隱患,如何填寫《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發放《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發放《復查意見書》以及相關的消防行政處罰程序等。
此次培訓,增進了派出所民警的消防知識,掌握了消防滅火救援技能。為消防民警在今後的消防執法監督和滅火救援中鋪平了寬闊的道路,為構建「平安新晃」排除火災隱患提供了良好的局面。

『陸』 派出所如何做好消防監督工作

隨著社會發展,消防監督工作日益繁重,單獨依靠消防隊開展消防監督工作,很多"五小單位"將失控漏管,農村消防工作也得不到加強,由於公安派出所人員多、力量大,如果能充分發揮他們在消防監督工作的作用,將全面而有力地提高全社會消防監控能力,預防火災的發生。雖然消防監督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項重要職能,但很多派出所因為任務繁重、自身消防法律知識欠缺,而影響到了消防監督工作的開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規模進一步擴大,城鄉家庭也向多元化發展。城市的高層建築、易燃易爆場所、地下工程、綜合性公眾聚集場所大量增加,大型企業單位也迅速增多,全國的消防機構防火監督任務日益繁重,除了對單位進行抽查和對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外,消防監督人員還擔負著對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前進行消防檢查,對舉報、投訴的消防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和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等任務。顯然,僅靠公安消防監督員的力量,是無法有效地完成如此繁重的工作任務的。全國消防機構所擔負工作任務和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人員比例嚴重失調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按照《消防法》的要求,切實讓公安派出所擔負起一部分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是當前緩解消防警力不足的一項重要舉措。
雖然《消防法》明確了公安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能中的作用,但在具體工作中還不成熟,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輕視或者忽略了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的作用,筆者認為有下面幾個方面的必然性。
一、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監督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一)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是發展市場經濟的要求。改革開放解放了生產力,推動了經濟建設的發展,為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注入了新的生機和活力,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面臨著新的挑戰。單憑消防部門一家承擔,遠水難救近火,難免產生顧而不及的現象。派出所加強所在區域的消防監督管理是改變這種局面,填補鞭長莫及空檔的強有力助手。它是市場經濟發展特定條件的要求,其意義和作用不容忽視。
(二)派出所完善消防監督管理職責是新時期工作職能的需要。根據《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規定,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向基層派出所延伸,應包括管轄區域內的單位、企業、街道、農村的消防安全檢查,監督管理和火災預防工作。派出所通過諸多的管理工作,最終目標是確保管轄區域一方平安。因此派出所要認真落實各項火災防範措施,積極有效地控制和減少轄區內的火災事故發生數,讓人民群眾、經商投資者真正享有安全感。
(三)派出所加強消防監督管理工作是轄區消防工作客觀要求所決定的。從消防監督職責劃分比重分析,每個地方都有部分重點企業、單位,它們的消防工作直接由縣市的消防部門承擔監督職責,但這畢竟是少數,大量的企業、單位,特別是當前私營企業、家庭式加工業迅速發展,它們都分布在各個鄉鎮、街道或農村,這部分企業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任務日益加重、擴大,再由縣、市消防部門實施監督,顯然難以做到。派出所處於公安機關的最基層,與轄區的各個企業、單位都有廣泛的接觸,佔有天時、地利、人熟的優勢。因此,這部分單位、企業的消防監督工作由派出所承擔最為合適。
二、目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現狀分析
雖然,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執法中也做了不少工作,對消防機構的監督執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促進和幫助作用,但由於各地各級公安機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的不同,該項工作的發展很不平衡,不同程度地存在和出現了不少的問題。如果能充分利用好這一巨大資源,就能有效解決消防警力不足的問題,消防進社區,進農村、進企業、進學校的「四進」活動的工作就能真正落到實處,我們的消防工作就會跨上一個新的台階。
(一)各級公安機關和公安消防機構對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的認識片面,責任不明。一是一些公安消防機構,尤其是縣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三級管理中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職責理解不深,貫徹力度不大。有的認為分級管理後鄉、鎮消防工作全部由鄉鎮派出所負責,與自己關系不大,業務上未能實現有效的指導;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大包大攬,名義上實行分級管理,實際上是職責不明,責任不清。二是各級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程度不足,認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可管可不管,從而致使消防監督三級管理沒有形成體制,沒有切實發揮其監督作用。
(二)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監督執法中業務不熟,執法隨意。消防監督檢查是門多學科交叉結合的科學,內容廣泛,專業性強,客觀上要求防火監督人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一定的工作經驗。不斷發展的經濟形勢和新情況新問題的不斷出現,使火災隱患相應增多,派出所民警現有的消防業務知識和慣用的消防監督模式已不適應當前城鄉消防工作發展的需要。形勢的發展要求公安派出所民警在具有相當強的專業知識和很高的業務能力,加之公安派出所本身業務繁忙,各項工作的落實最後都壓到基層派出所頭上,再讓派出所民警專門學習研究消防業務,會導致力不從心的局面。由於民警的消防業務素質跟不上,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和行政處罰中隨意性大,個別派出所防火檢查無筆錄,整改隱患依據不明,法律文書不規范,使用法律根據欠准確,消防執法缺乏嚴肅性。根據甘肅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甘肅省大部分縣市對公安派出所兼、專職消防民警進行了業務培訓和指導,但是力度不大,公安派出所對其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責不明確,甚至出現公安派出所沒有發揮其監督職能的現象。
(三)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經費不足。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貫徹「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由所屬公安局統一領導,業務上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和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明確規定,消防違法違章行為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公安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所出具的法律文書,必須加蓋公安消防機構印章,以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名義做出。因此,公安派出所每發出一份法律文書或作出一項行政處罰,都必須到消防機構審核審批。目前,派出所沒有消防業務經費專項經費,防火監督只能以治安帶消防,根本無法專門派人派車去邊遠和農、牧區從事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基層派出所本來就警力不足,業務繁重,加之執法程序繁瑣,很難有效保證消防監督檢查、宣傳以及組織群眾滅火等消防業務的全面落實;再則,消防業務經費無法保證,使派出所消防工作力不從心,難以奏效。
三、改進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對策。
解決好派出所實施消防監督工作中所面臨的諸多難題,是公安派出所真正全面和深入實施消防監督的關鍵所在,以筆者拙見,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明確使命,提高認識。要增強轄區內人民群眾的消防意識,首先應增強公安民警的消防意識。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教育和引導廣大派出所民警深刻認識消防工作是治安業務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公安業務的重要內容,要使每個民警懂得「城門失火」必然「殃及池魚」的道理,認識到火災的發生必然會導致治安、刑事、交通等方面的連鎖反應。要從組織上、制度上、經費上給予充分保障,不斷調動廣大基層公安民警搞好消防業務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明確使命,提高認識,自覺投身到消防監督工作中去。
在此基礎上,公安派出所要將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納入公安日常工作范圍,與其他工作同安排、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二)完善制度,規范監督。公安消防機構要結合派出所特點,規范派出所的消防監督工作。派出所消防行政處罰案件的執行程序應與治安案件程序並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在運用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程序以及法律文書的填寫等方面對派出所民警進行多項指導,規范辦事程序,嚴格執法。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行政拘留等,除行政拘留處罰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裁決外,其他處罰依據《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作出。
(三)加強培訓,提高素質。消防工作的知識性、專業性強。為此,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基層公安民警的業務指導,應制定近期計劃和長遠規劃,把定期不定期的專業培訓與具體防火監督中的業務指導相結合,在公安基層專兼職消防民警中實行上崗培訓制度,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行使消防監督職能,或調配民警時注意選調有一定消防業務素質、工作責任性強、政治素質好、文化程度高的既能勝任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也能組織群眾撲救火災的同志從事防火監督,只有這樣,才能順利完成基層派出所肩負的消防工作任務。
(四)多方籌措資金,確保必需的業務經費。甘南州迭部縣共轄11鄉鎮,但僅有5個派出所,分布在邊遠農牧區的寺院和宗教場所就有20個,實行三級消防監督管理後,諸如此類場所消防監督工作無形中全落在派出所民警肩上,但由於沒有消防專項經費,使得日常監督檢查無法落到實處,派出所有車無油,行路難讓民警們只能望而卻步。為此,筆者認為,為解決消防經費難的問題,可在每年縣政府與縣鄉鎮政府簽訂的《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上明確派出所資金保障問題,可由鄉政府預算不少於3000元的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經費,並適時逐步增強,這樣才有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物質保障。同時縣、鄉政府可根據派出所在消防監督工作中的成效劃出專款,用於加強派出所基礎建設和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水平;在派出所消防民警的待遇上給予體現,幫助解決其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難,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提高其工作積極性。
總之,要切實發揮出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監督中的作用,需要各級黨委、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門共同努力。只有逐步完善和健全三級消防監督制度,保障所需經費,才能充分發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監督職能作用,減少火災隱患,為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柒』 求公安局消防安全、治安執法培訓的新聞報道和相關法律條文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並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築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建築消防設施是否定期進行全面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佔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築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並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准並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三)是否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臨時消防水源、安裝消火栓並配備水帶水槍,消防器材是否配備並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並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並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並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後,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註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製作責令改正通知書,並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並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並在檢查記錄上註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准,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並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製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並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後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並在臨時查封後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後,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 火災隱患消除後,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並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 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並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製作並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並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製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並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並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於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後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築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
(十)未對建築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築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製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准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認定。
第三十七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並公告。
第三十八條 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捌』 派出所關於對單位消防培訓的領導講話

公安內網搜索下

『玖』 消防大隊為召開黨組織生活會扎實做好會前准備

黨的組織生活是黨的生活的重復內容,是黨組織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據黨支部,黨小組開展的活動。主要形式有黨員大會,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民主生活會以及黨課,民主評議黨員,評選先進黨組織和優秀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等。黨的組織生活的內容,一般包括;對黨員進行黨的知識教育,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和黨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業務知識,傳達中央和上級黨組織的文件、指示,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發展黨員,處理違紀黨員和不合格黨員,開展適合黨員特點的各種形式的活動。★黨員為什麼必須在黨的一個組織中過組織生活?這是黨章規定的一項制度,是加強對黨員的管理教育和監督的一項組織保證,也是加強黨的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黨章對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有何規定? 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按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特殊黨員。★如何開好支部黨員大會? 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全體黨員參加的會議,是黨支部的領導機關,在黨支部中享有最高決策權、選舉權和監督權。支部黨員大會要定期聽取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對支部委員會的工作進行審查和監督。要開好支部黨員大會,必須明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支部黨員大會的會期。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支部黨員大會可提前召開,無特殊情況,一般不宜推遲舉行。按期召開支部黨員大會,是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具體體現,對於發揮黨內民主,維護黨員的民主權利,監督黨支部的工作,完成黨支部所擔負的任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2)支部黨員大會的會前准備。做好會前准備,是開好黨支部黨員大會的重要環節。支部委員會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會前准備:第一,支部委員會應在會前確定好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議題要明確,中心要突出。第二,支部委員會應在會前將支部黨員大會的內容、目的、時間和要求等通知全體黨員,讓黨員明確會議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以便在支部黨員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第三,要求全體黨員(包括預備黨員)都應參加支部黨員大會,如個別黨員因故請假,支部書記或支部委員應盡可能在會前聽取這些同志對議題的意見,並把他們的意見轉達給支部黨員大會。第四,根據支部黨員大會的內容,有些支部大會可適當吸收一些非黨同志參加,如討論吸收黨員的支部黨員大會,可以吸收一些非黨積極分子列席。(3)支部黨員大會的基本程序。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應由黨支部書記主持。如果支部書記因故缺席,要由支部副書記或支部委員主持。第一,主持者要報告本支部黨員的應到數、實到數、缺席數,說明個別黨員缺席的原因,宣布會議是否有效。第二,圍繞會議的中心議題,按預定議事程序進行。每個黨員要充分發表意見,認真展開討論。需要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應提出具體的要求;對需要作出決議的議題,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第三,要做好會議記錄。記錄的內容:會議時間、地點、黨員出席和缺席情況,大會的中心議題,黨員發言的要點,討論中的不同意見,支部黨員大會作出的決議等。會議結束後,記錄要歸案保存。 ★怎樣開好黨支部委員會?加強黨支部集體領導的關鍵之一,是開好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根據需要也可隨時召開。必要時也可召開支委擴大會議,吸收黨小組長和有關黨員幹部參加。會議議題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貫徹上級黨委的決議和指示;討論制定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方針辦法;研究黨的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方面的問題;研究有關幹部選拔、調整方面的問題;研究培養、發展新黨員方面的問題;討論研究協調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工作方面的問題。★開好支部委員會應注意以下幾點:(1)支部委員會議事要注意遵守規定的程序,會前讓委員知道會議議題,有所准備。會上要圍繞議題組織好討論,使所議的問題能得到認真解決。對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要注意督促檢查。(2)要充分發揚民主。討論中提倡暢所欲言,各抒己見,書記要善於啟發大家,集思廣益,不要怕別人提出與自己不同的意見。(3)要議而有決。在大家對所討論的問題發表了意見後,書記要善於集中委員的智慧,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議。集中意見,既要聽大多數人的意見,也要照顧少數人或個別人的意見。如果少數人或個別人的意見是符合上級指示和實際情況的,而多數同志不同意時,就不要急於作出決議,要引導大家繼續學習和討論,按照黨的方針政策來統一認識,做到集中正確意見。決議做出後,還要研究制定貫徹執行決議的具體措施,並按照各委員的職責進行分工,以保證支部委員會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支部委員會研究討論有關問題,既要防止在重大問題上個人意志代替集體決定的現象,也要防止事無巨細,把應由個人分工處理的事都提交集體討論的現象。 ★如何開好黨小組會?黨小組會是黨員組織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小組活動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提高黨員素質的有效措施。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並一至兩次。黨小組會的內容一般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黨支部提出的具體任務,結合本小組的實際情況確定,每次解決一兩個問題。★黨小組會的主要內容:(1)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2)傳達支部的決議,討論貫徹支部決議的具體措施及每個黨員應承擔的任務。(3)黨員匯報思想、工作、學習和執行黨的決議的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4)根據支部的統一安排,定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活動。(5)分析群眾的思想狀況,研究如何做好群眾的工作。(6)研究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研究發展對象,評選優秀黨員,討論對黨員的處分等黨務方面的有關工作。黨小組會要講求實效。會前要有準備,會議的內容要集中,每次黨小組會都要有針對性地重點地解決一兩個問題,不要會前無准備,會上不著邊際地東拉西扯,以至浪費時間,不解決問題,挫傷黨員參加黨小組會的積極性。 ★如何組織離退休黨員參加組織生活? 組織好市直機關的離退休黨員的組織生活,是黨組織的一項重要工作,這對於發揮他們的作用,使他們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本色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要組織好這部分黨員過好組織生活, (1)凡屬原單位管理的離退休黨員。原單位的黨組織應安排他們過好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可以單獨成定離退休人員支部。 (2)對於老年多病、行動不便的離退休黨員,不要勉強他們參加組織生活,黨組織可指定黨員負責與他們聯系,向他們結上黨的方針政策和決議,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3)組織離退休黨員過組織生活,要根據老同志的特點安排活動,活動應照顧他們的身體狀況。

閱讀全文

與派出所組織召開消防業務培訓會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公辦春考培訓學校 瀏覽:734
九江船員培訓中心 瀏覽:5
台州繪墨藝術培訓有限公司 瀏覽:207
非科級後備幹部集中培訓總結 瀏覽:419
東北舞蹈藝考培訓機構 瀏覽:427
民營企業家培訓班結業式 瀏覽:59
2017入黨培訓內容 瀏覽:828
順德駕駛員培訓中心 瀏覽:125
姜堰市三水培訓中心網站 瀏覽:263
電動汽車維修培訓視頻 瀏覽:737
機關黨務幹部培訓內容 瀏覽:423
企業培訓為自己工作心得體會 瀏覽:512
線上培訓工作 瀏覽:303
泉州舞蹈培訓招聘 瀏覽:709
禮儀培訓三年計劃書 瀏覽:926
稅務學校培訓個人總結 瀏覽:508
專業技術人才初聘培訓小結 瀏覽:980
是實驗室設備安全培訓 瀏覽:54
北京砂鍋米線培訓學校 瀏覽:127
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意見建議 瀏覽:836